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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投靠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上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

    时间:2019-01-15 01:03:0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准备的资料:

    1, 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 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的资料以及如何填写申请表。

    2, 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 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上海市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地方的档案馆去调档, 因为婚姻登记处会把这些材料转给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存。

    4, 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 计生委的证明文件。

    5, 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你的家庭情况和子女情况, 以及婚姻状况),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办理的时候街道会告知。

    6, 外地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 外地户口一方的上海市的“居住证”,须满一年。

    8, 外地户口一方原籍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为养老保险的转移做准备。

    9, 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10, 外地户口一方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 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 去当初接收户口的上海的派出所办理。

    12, 准备齐了以上材料,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13, 带上所有材料,并备好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让办事人 员预审核,可以提前去,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有什么证明文件没有办齐,办事人员会告知,可以及时补办。

    14, 等结婚10年期满,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递交资料,一般没有特殊问题,2 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办。后面的无须赘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办法

    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办法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

    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

    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

    接收单位证明;

    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房产证原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

    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

    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

    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

    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

    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

    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

    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迁户口流程户口迁移的步骤:第一步,从你现有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第二步,最难的一步,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给他户籍证明,让他开一张同意户籍迁移证给你。这个很难,开这个证首先得让这个地区的派出所同意你落户到他 们地方。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落户:1、结婚,你与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过来。2、买房,你有本地房屋,持房产证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理。3、工作, 一般仅限于公务员,公务员持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普通企业职工必须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的同意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盖章,派出所才给办理。第三步,开出同意迁移证后回到现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迁移证。只有你能开到同意户籍迁移证,这个不难。第四步,拿着户籍迁移证和同意迁移证的副本去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去落户。

    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这种问题只能去问继母户籍地的派出所。

    可以

    一、入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5、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7、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扩展资料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参考资料中国上海官网市公安局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如果父亲有上海户口,有固定住所,子女未成年,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是可以迁移户口;但是如果不符合上海计划生育规定,就不能迁。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扩展资料: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户籍迁移

    子女随迁上海户口政策:《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具体内容见参考连接)

    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的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可以随父亲迁到上海。

    拓展资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上海市父(母)亲户口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上海公安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 -上海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

    如果父亲有上海户口,有固定住所,子女未成年,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是可以迁移户口

    如果不符合上海计划生育规定,就算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无法迁移户口。

    一般未成年子女户口随母亲,但也可以跟随父亲,需要父亲在上海有常住户口(稳定的正式工作),没买房的集体户口原则上可以,但是手续比较繁琐,估计得折腾你好多趟,还不一定能办下来;如果买房了,迁小孩的户口相对好办点)。

    落户的速度是要看你那边的警察局手续进展的快慢了,还有你跑警察局的次数。落户需要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还有本人原先户口的复印件,以下是夫妻如何落户的条件: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参考资料: 上海户籍新政策-百度百科

    一、配偶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1、 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 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 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

    扩展资料

    配偶上海户口申请流程

    在结婚还未到10年的前4个月中,一些文件已经可以开始准备了,尤其是外地户口一方,有些文件可以趁休假办理掉

    1、 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的资料以及如何填写申请表

    2、 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上海市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地方的档案馆去调档,因为婚姻登记处会把这些材料转给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存。

    4、 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件5、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你的家庭情况和子女情况,以及婚姻状况),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办理的时候街道会告知你。

    6、 外地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 外地户口一方的上海市的“居住证”,须满一年

    8、 外地户口一方原籍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为养老保险的转移做准备

    9、 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10、 外地户口一方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 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去当初接收户口的上海的派出所办理

    12、 准备齐了以上材料,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13、带上所有材料,并备好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让办事人员预审核,可以提前去,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有什么证明文件没有办齐,办事人员会告你,你可以及时补办

    14、 等结婚10年期满,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递交资料,一般没有特殊问题,2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办。

    参考链接:配偶上海户口申请条件是什么-华律网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的文件准备流程:

    上海市夫妻投靠的条件:

    1, 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 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 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

    建议的文件准备流程:

    在结婚还未到10年的前4个月中,一些文件已经可以开始准备了,尤其是外地户口一方,有些文件可以趁休假办理掉

    1, 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

    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的资料以及如何填写申请表 2, 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 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上海市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地方的档案馆去调档,因为婚姻登记处会把这些材料转给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存。

    4, 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件

    5, 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你的家庭情况和子女情况,以及婚姻状况),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办理的时候街道会告知你。

    6, 外地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 外地户口一方的上海市的“居住证”,须满一年

    8, 外地户口一方原籍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为养老保险的转移做准备

    9, 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10, 外地户口一方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 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

    去当初接收户口的上海的派出所办理

    12, 准备齐了以上材料,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13, 带上所有材料,并备好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让办事人员预审核,可以提前去,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有什么证明文件没有办齐,办事人员会告你,你可以及时补办

    14, 等结婚10年期满,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递交资料,一般没有特殊问题,2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办。

    声明:

    由于各地政策和各个派出所的要求可能不一,所以以上流程仅供参考。以上海市户籍当地派出所的要求为准。

    三种途径,一种是你单位是国营企业,为解决夫妻分居问题调入,具体政策问你单位人事部门,一般企业都不行。

    二种是他单位,进行人才引进,具体操作由他单位人事部门进行,一般单位估价都不行。

    三种是他自身申请打分,具体政策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保局网站。

    从为他缴纳的综合保险看,他们单位性质一般,他本人的各项客观条件也一般,因此难度比较大。

    按目前的规定,结婚满10年,外地配偶的户籍可以迁到上海。

    上海市夫妻投靠的条件: 

    1.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的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 建议的文件准备流程:   

    在结婚还未到10年的前4个月中,一些文件已经可以开始准备了,尤其是外地户口一方,有些文件可以趁休假办理掉: 

    (1)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的资料以及如何填写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上海市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地方的档案馆去调档,因为婚姻登记处会把这些材料转给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存。 

    (4)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 

    (5)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你的家庭情况和子女情况,以及婚姻状况),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办理的时候街道会告知你。 (6)外地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07)外地户口一方的上海市的“居住证”,须满一年 

    (8)外地户口一方原籍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9)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10)外地户口一方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去当初接收户口的上海的派出所办理 

    (12)准备齐了以上材料,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13)带上所有材料,并备好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让办事人员预审核,可以提前去,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有什么证明文件没有办齐,办事人员会告知你,你可以及时补办材料 

    (14)等结婚10年期满,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递交资料,一般没有特殊问题,2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办。 

    其他可以提前落户或者直接进行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情况如下: 

    2017年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017年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2017年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上面的上海户口新政策是否有符合情况的,才可以办理申请上海户口  

    (一)2017年异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3)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 

    (5)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6)沪地配偶单位证明;  

    (7)结婚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二)2017年就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3)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4)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扩展资料:

    设定依据: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沪府[2009]7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沪公发[2014]142号)第十二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

    (六)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参考资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口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异地婚姻,一方为上海户口,一方为外地户口,迁移到上海的前提:合法夫妻 其中一方拥有上海户口,还要分具体情况看待:

    一、结婚时间不足1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 配偶一方拥有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拥有博士学位;

    3.配偶一方是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4.上海户口放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放有本科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同时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学位,在上海工作3年以上者。

    二、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低于3年;

    2.上海户口方拥有硕士学位,毕业3年以上;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扩展资料:

    夫妻投靠落户指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固定住所、户口类别(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即可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所需材料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4、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然后再凭《准迁证》 (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申办资格

    办理投夫、投妻进德落户,不受双方年龄和双方的婚龄限制,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审批。

    办理时限

    凡由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5个工作日办结。凡由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从报送日之起15个工作日办结。凡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办理的户口,5个工作日办结。凡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审批的户口,15个工作日办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投靠落户

    异地婚姻,一方为上海户口,一方为外地户口,迁移到上海的前提:合法夫妻 其中一方拥有上海户口,还要分具体情况看待:

    一、结婚时间不足1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 配偶一方拥有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拥有博士学位;

    3.配偶一方是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4.上海户口放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放有本科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同时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学位,在上海工作3年以上者。

    二、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 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低于3年;

    2.上海户口方拥有硕士学位,毕业3年以上;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

    (三)审批对象

    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办法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递交材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7)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部门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4、材料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5、迁入户口,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6、家属随迁,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参考资料: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百度百科

    2017年和2018年上海夫妻分居政策:

    一、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二、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三、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扩展资料:

    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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