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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两女政策规定] 关于两女户的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14 01:04:41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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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村双女户家庭有以下8个方面优惠政策:

    1、优先为女孩户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服务,优先对2009年1月1日后落实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奖励2000元绝育奖。

    2、对实施节育手术的女孩户,处计生服务中心优先派出计划生育专用服务车辆,免费接送。

    3、优先为女孩家庭提供科学致富信息及生殖保健知识。

    4、对贫困女孩家庭优先给予经济和项目支持,优先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

    5、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孩子入托、入学、承包农业项目、审批宅基地地,享用优先优惠的权利;

    6、优先安排独女户、双女户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7、对在校的初高中学校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子女优先提供奖学金。

    8、在开展计划生育帮扶工作时,在项目技术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独女户和双女户。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农村双女户的父母,只要是农村户口,并且够60周岁的,一个月给予60元的奖励扶助奖金.

    《1》按照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这项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是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中,年龄满60周岁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2》参考:

    新华网济南5月22日专电(张明信)“俺的三项补贴都在这一本存折上,这样省事多了,太好了1山东省蒙阴县双山村农民卢善江拿出一本存折,乐滋滋地说。

    今年4月27日,山东拾齐鲁惠农一本(卡)通”制度试点在蒙阴县率先启动后,全县20多万农户47万农民只用一张存折就可以方便地领取各项涉农补贴了。这种农民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模式属全国首创,不但创新了财政管理模式,也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

    5月16日,在蒙阴县双山村农民卢善江家里,笔者见到了印有“齐鲁惠农一本通”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上面共有老卢的三项涉农补贴,一项项清晰明了。

    65岁的卢善江是一位身有残疾的农民,两个女儿都已出嫁,他和老伴靠种一亩多地的小麦生活。根据国家政策,他享受每月1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50元的计划生育双女户奖励补助,每亩14.2元的柴油化肥补贴和每亩14元的小麦补贴。原来他领取这些补助,要拿着三本存折跑农村信用社,不但领取十分麻烦,连存放存折都让他头疼。现在,他只要用一本存折就可以领到各项补助。

    前几年,蒙阴县农民补贴资金一直由各个部门单独发放,涉及财政、银行、民政、计划生育、水利、林业、教育、卫生等12个部门,包括农业补贴、水利补贴、计生补贴、民政优抚补助、文教卫生补助等六大类27项,手续繁琐,农民领取不便。

    为规范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方便农户,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该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涉农补贴资金推行“齐鲁惠农一本(卡)通”发放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及有关业务部门采集的农户基础信息,将其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专用存折,由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打入“一本通”银行存折上。

    为确保农户利益,蒙阴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一本通”软件的要求,第一步纳入了13项,包括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伤残民工补助、农村五保供养、粮食直补、计生奖励扶助资金等,其余各项补助将逐步纳入“一本通”。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发布时间:2004-7-22 阅读次数:1681

    --------------------------------------------------------------------------------

    为准确地确认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试点县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省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群范围,报送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发布时间:2004-6-3 阅读次数: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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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1》按照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这项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是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中,年龄满60周岁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2》参考:

    新华网济南5月22日专电(张明信)“俺的三项补贴都在这一本存折上,这样省事多了,太好了1山东省蒙阴县双山村农民卢善江拿出一本存折,乐滋滋地说。

    今年4月27日,山东拾齐鲁惠农一本(卡)通”制度试点在蒙阴县率先启动后,全县20多万农户47万农民只用一张存折就可以方便地领取各项涉农补贴了。这种农民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模式属全国首创,不但创新了财政管理模式,也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

    5月16日,在蒙阴县双山村农民卢善江家里,笔者见到了印有“齐鲁惠农一本通”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上面共有老卢的三项涉农补贴,一项项清晰明了。

    65岁的卢善江是一位身有残疾的农民,两个女儿都已出嫁,他和老伴靠种一亩多地的小麦生活。根据国家政策,他享受每月1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50元的计划生育双女户奖励补助,每亩14.2元的柴油化肥补贴和每亩14元的小麦补贴。原来他领取这些补助,要拿着三本存折跑农村信用社,不但领取十分麻烦,连存放存折都让他头疼。现在,他只要用一本存折就可以领到各项补助。

    前几年,蒙阴县农民补贴资金一直由各个部门单独发放,涉及财政、银行、民政、计划生育、水利、林业、教育、卫生等12个部门,包括农业补贴、水利补贴、计生补贴、民政优抚补助、文教卫生补助等六大类27项,手续繁琐,农民领取不便。

    为规范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方便农户,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该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涉农补贴资金推行“齐鲁惠农一本(卡)通”发放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及有关业务部门采集的农户基础信息,将其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专用存折,由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打入“一本通”银行存折上。

    为确保农户利益,蒙阴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一本通”软件的要求,第一步纳入了13项,包括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伤残民工补助、农村五保供养、粮食直补、计生奖励扶助资金等,其余各项补助将逐步纳入“一本通”。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发布时间:2004-7-22 阅读次数: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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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确地确认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试点县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省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群范围,报送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发布时间:2004-6-3 阅读次数: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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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并依照下列规定取得《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一)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持结婚证、户籍或身份证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报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

    (二)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持《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男、女双方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附所有证明报女方户籍(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报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因独生子女病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鉴定审批;女方为农业户口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医学鉴定,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四)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生育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育龄妇女在《生育证》有效期内未生育的,须在年度末持原《生育证》和女方管理单位介绍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延签。逾期未延签的,原《生育证》作废。持证三年未生育的,需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

    第十五条 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或由本市所辖县和郊区、矿区迁入市内区或在本市所辖县和郊、矿区之间互相迁移,以及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籍迁移前已取得《生育证》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籍迁移时未怀孕的,应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办理生育审批手续。

    (二)户籍迁移时已怀孕的,须在生育前持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女方管理单位证明及原《生育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更换一胎《生育证》;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局更换二胎《生育证》。

    未更换《生育证》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的独生子女或第二个子女死亡,要求再生育的,须持有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属实后,收回原证,属独生子女死亡的,直接换发新证;属第二个子女死亡且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生育审批手续,不再重新缴纳照顾二胎生育费。因故无法取得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人以上进行查验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凡被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在领取二胎《生育证》前除另有规定的,应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接受孕情检查,未孕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局签发二胎《生育证》。

    第十八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二胎之日起,须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和一孩假工资,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山区农民和井下矿工须退回其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领取的部分。

    (二)平原农村独女户须退回其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后领取的部分。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和在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相当此标准的其它非遗传性伤残者,或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人员,须退回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以后领取的部分。

    拒不退回上述奖金和工资的,计划生育部门不生育证》。

    节育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检查。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农村已婚育龄夫妻应采取下列节育措施: (一)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应在产后百天内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第一胎为多胞胎的,女方应按前款规定采取节育措施,子女四周岁后半年内,女方年龄仍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一方应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三)已有两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一方应在产后六个月内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第二十条 按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又怀孕的育龄妇女施行补救措施的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并享受节育手术假。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双方患有节育手术禁忌症不能采取绝育措施或者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失效两次以上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可采取其它可靠的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医疗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出现并发症的夫妻,应在术后六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组织鉴定;对疑难病症,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可提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鉴定。

    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且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已治愈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不再按手术并发症对待。

    确系节育手术或治疗并发症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孕情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并为育龄妇女提供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优生优育、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等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及计划生育系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手术证书》,并按规定内容和项目施术。对做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出具加盖计划生育手术专用章的证明。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办理二胎《生育证》后三年内自愿申请不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退回照顾二胎生育费,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农转非、分配宅基地、分房、入幼、上学、招工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予以优先照顾。

    在农村,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已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父母实行养老保险。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分别按规定负担。计划内生育两个子女的家庭,且夫妻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符合发放宅基地的优先审批,优先安排致富项目、优惠提供农用物资等。

    第二十八条 享女父母奖金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可按《条例》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享受期限为法定年限减去已享受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应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每年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提取。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第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已有一个子女又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下列规定对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按不低于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

    (二)对城镇无职业居民,按本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额征收。

    (三)对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

    (四)对村民,按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

    第三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条例》、《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照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进行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以前一胎次征收金额为基础,按加罚一倍的比例征收。

    第三十二条 非法提前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对夫妻双方从收养年度起至符合收养年度止,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三条 调动期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调离前,已计划外怀孕的,由原单位负责;计划外生育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生局对原单位进行处罚。

    (二)已调离原单位,未调入新单位期间计划外生育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外生育者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孕情普查的育龄妇女,每推迟一天,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时间接受节育或补救手术的,每推迟一天,处以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逃避采取补救措施而生育的夫妻,应在《条例》规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计划外生育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夫妻,按发现年度的计划外生育在《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出具假证明造成误发《生育证》的,对单位每例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出具假证明的个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每造成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给予与生育者计划外生育费同等金额的罚款,未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对责任人处以三千元罚款,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体行医者对无《生育证》的孕妇不按计划外怀孕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 对非法行医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接受分娩妇女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触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细则》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及经济处罚,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计划外生育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其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决定; (二)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罚款,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决定; (三)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罚款,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决定; (四)对个体行医者的罚款,由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决定; (五)对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局设专帐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借支挪用。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符合。两女户也是两个孩子,事实也不是独生子女。因此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出生之日起每个月可以领取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6岁为止。不过这个钱不直接发放到本人,是存到专门的帐户,待孩子满16岁以后一次性发放。

    [编辑本段]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CN>

    [编辑本段]独生子女证的补办程序

    《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最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

    广东胡律师: 非农要两口子都是独生子女,或者你们有一方是少数民族,才符合再生育。

    你要想生,我建议你上当地计生办了解下,看你们当地有没有其他的优待政策。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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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60岁,一直都有最初30元每人每月到现在80元了

    只要是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60岁以后就应该享受补助。

    没做绝育就不能领补助???

    我父亲今年63,有两个女儿。姐姐78年,我80年。现在父亲没什么劳动能力,请问双女户父母到60周岁有什么优惠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难产(破腹产)的照顾15天,加起来正好半年,再加上新的征求意见稿妇女产假法定98天,所以最多可以休6个月零8天 。

    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难产(破腹产)的照顾15天,加起来正好半年,再加上新的征求意见稿妇女产假法定98天,所以最多可以休6个月零8天 。

    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剖腹产的妇女在休产假期间是不享受照顾的。如若同时满足晚育、产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累加产假天数,但是要看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休产假的都比90天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问题。

    以上条件都符合的可以累加假期

    按照人口和计生法规,独生子和双女户有多项补助或奖励,但目前各地还不统一。有的省市的双女户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年可领取600元奖励扶助金;双女户家庭子女在参加中招考试中照顾10分/人,政策内双女户父母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奖励等。您可到当地市县或乡镇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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