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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免税政策 [花卉种植是否免税]

    时间:2019-04-08 01:11:10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一、种植业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五)种植食物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1、花卉种植企业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同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对于农产品的种植属于免税,种植花卉属于农产品,因此免增值税,但一定是要从事农产品种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了再卖就得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花卉种植的单位和个人减半征收。

    1,农林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通俗说..就是免税的..但是只有自产部分属于免税..收购倒卖的.就不能免了

    2,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一个减征额.

    3,其他地区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地区三免两减)

    免增值税,所得税减半

    根据通知文件的规定, 免税项目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销售花卉,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话,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是农业生产者销售,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方是苗木花卉的种植的一方,是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是可以免税的。但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苗木、花卉销售的是需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花卉盆景的所得税税率是25%,优惠企业是20%,但是只对小微企业,有营业额限制。

    1.花卉属于农产品,适用13%税率。如果自产自销花卉,是免税的。

    2.不可以请人代 开。应到当地国税局服务大厅申请代 开

    花卉苗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3%。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花卉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林木培植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涉及应税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征税区域内的房屋缴纳房产税。直接从事种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不包括办公、生活用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2]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13%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税率是1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苗木,则免征增值税。

    2. 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如果销售方是苗木花卉的种植的一方,是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是可以免税的。

    但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苗木、花卉销售的是需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2]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4]

    适用13%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5]

    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4]

    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4]

    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2]

    销售自产花卉苗木免征增值税;销售购进的花卉苗木增值税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绿化苗木、花卉是自己种植的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在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办理免税手续,同时可以申请购买发票。

    自己种植苗木花卉是属于免税的,销售也是免税的,只需在所在地的国税局登记一下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1、农产品流通是指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通过买卖的形式实现从农业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转移的一种经济活动。

    2、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的产品;狭义的农产品,仅包括种植业的产品,诸如: 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产品。

    农产品流通意义:

    1、实现农产品的价值,为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条件

    2、满足城乡人民的农产品需要

    3、调节产销矛盾,导向农业生产

    4、维持农业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产品供需关系

    5、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农产品损耗

    参考链接:农产品流通_百度百科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拓展资料: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开具税票

    首先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为,对于农产品的税率而言,"免税"和“低税率”所适用的主体不同!

    而农产品的低税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发票即可。

    而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13%的进项税,因为13%相较于其他行业17%增值税税率偏低,视为低税率!也就是说,低税率发生在免税农产品从初级生产者到生产加工企业过程中,作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而“免税”作用于农产品初级生产者。

    可抵扣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开具的税率为13%专用发票;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开具的专用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进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3%。进口农产品,按13%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1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免税农产品-百度百科

    财税1995【52】号,没有最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免税农产品是指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免税农产品包括的范围:

    范围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范围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范围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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