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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关于户口政策规定】 结婚北京户口政策规定

    时间:2019-04-17 01:09:57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第一条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按公治[2006]246号的精神,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被部队应征后应在原籍注销户口。

    第二条 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条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按闽公综[2008]654号办理。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取消户口只有两种情况:

    1公民死亡或被依法认定死亡的

    2公民身份不存在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户籍的

    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取消户籍是正当的。如果你能提供真实的出生证明、办理各种户籍手续(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还可以重新取得合法户籍。

    除了死亡,失踪,迁移,还有就是有多处户口的人。

    1、对于”空挂”方来说:一般只是在子女入学方面(有些地区规定,房产证与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必须“人户一致”才能在学区内就近入学,否则只能调剂入学。

    2、对于被“空挂”方来说:可能影响房产的出售进度,有些购房者由于考虑到“拆迁利益”或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影响,而要求本人的户口及空挂方的户口都在一定时限内迁出,才会受让该房产等。

    3、如果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的“空挂户口”(用人单位注销等)的,可能会影响到新生儿落户。

    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空挂”户口,是允许的。

    拓展资料

    1、户口空挂人群多数是指户口地与其实际工作和生活地分离的人群。要想成为空挂户其实也非常简单,将户口迁入集体户口后,到另外一个地方生活工作就可以成为空挂户,不过,空挂户口半年后户口会被冻结,以后在用到户口办事就会很麻烦了,请谨慎来考虑。

    2、如果你现在的户口是空挂户,请抓紧时间办理迁出。办理流程:到迁入地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身份证到挂靠户口的单位借出户口卡,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迁出证明到迁入地办理入户即可。

    3、空挂户的形成类型:

    (1)、长期在外形成空挂户。外出务工、经商几年或数十年不回家,或者在外置业定居,但户口未随居住地迁入形成空挂户。

    (2)、城镇“农转非”形成空挂户。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农村户口在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成为城镇户口,农村通过买户口实现“农转非”成为潮流。大量涌入的农转非人员城镇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对这种农转非人员的户口大量挂在了假设的第八、第九居委上,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挂户”。

    (3)、挂靠单位形成的空挂户。按其初始工作地登记入户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登记入户方式。但随着工作单位、工作地点的变迁,其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分离形成空挂户。

    (4)、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挂户。由于婚姻嫁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形成空挂户。

    (5)、“黑人口”形成的空挂户。农村计划外生育相当普遍。现行的生育政策要求计划外生育必须缴纳一笔很大的社会抚养费。先缴后入户的对策使农户为逃避社会抚养费而不入户,造成大量的少年儿童游离于户籍管理之外形成所谓的“黑人口”。

    (6)、“口袋人口”形成的空挂户。这一群体涉及到的是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后未就业之前,有的将户口仍留在学校,有的迁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怀揣着户口,居无定所成为所谓的“口袋户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挂户口

    所谓空挂户口,是与有没有户口本没关系的,只要你户口在这儿,人长期不在此地,就算空挂户。

    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空挂户口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空挂”方来说:一般只是在子女入学方面(有些地区规定,房产证与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必须“人户一致”才能在学区内就近入学,否则只能调剂入学。

    2、对于被“空挂”方来说:可能影响房产的出售进度,有些购房者由于考虑到“拆迁利益”或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影响,而要求本人的户口及空挂方的户口都在一定时限内迁出,才会受让该房产等。

    3、如果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的“空挂户口”(用人单位注销等)的,可能会影响到新生儿落户。

    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空挂”户口,是允许的。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

    拓展资料: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如下:

    1、广泛宣传发动。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到千家万户。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让群众了解普查的目的、意义,消除各种思想顾虑,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其积极主动申报,确保普查真实准确。

    2、寻求政策支持。户口的入户与分户交织较多的经济利益,对黑人口的普查登记,如果没有政策支持,违背“申报就入户”的政策规定,采取先征收社会抚养费然后才允许上户的对策,很难保证普查登记的质量。可以采取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鼓励政策,让户主在此次普查中积极缴纳,愿意申报,主动登记。

    3、加强户口清理整顿。户口清理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的必要手段,也是人口普查必经的环节。通过户口清理整顿,摸清人户一致、有人无户、有户无人、暂住户、出租户、重户重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销死亡户,恢复注销户,落实空挂户,将人口普查建立在“以家庭户为纽带,依靠居住区域为主”的普查方法上来。

    4、增加普查登记内容。人口的频繁流动难以保证以地域登记为原则的人口普查不会重漏。在普查登记中可以增加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代码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系统,对相同的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剔除重复登记,保证普查不重不漏,提高普查登记质量。

    扩展资料:

    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_百度百科、空挂户_百度百科

    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如下: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激烈的城市“抢人大战”中,“户口来了,人没来”的现象值得深思。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政策制定者对城市的定位、民众对政策的需求进行详细推演,以免发生类似的摩擦。

    此外,还有声音指出,“户口空挂”现象的背后,映射的是民众对现有户籍制度的焦虑。在张翼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焦虑,最终还是需要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城市中的非户籍人口比较多,而很多城市又以户籍为指标来配置社会资源,这也导致人们看重附着于户口之上的城市资源和服务。户籍改革的大方向就在于逐步剥离附着于户口之上的城市公共服务分配功能,让户口回归其本身的人口登记功能。

    扩展资料:

    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过法律获得司法救济。为此,老人委托律师向所在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5名“空挂户口”的儿孙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XX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的规定,确认5名“空挂户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对原告处房屋没有居住权,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5名被告将各自户口从原告处迁往各自住所。

    参考资料:户口空挂 百度百科

    80年代,父母为了孩子的前途,我们全家搬来了现在居住的城市,从农村出来,当时父母就希望到城市,打工供孩子上学,将来好出息人,我家的户口也随之迁来了该市的农村,虽然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但我们已经在这座城市生活了,当时落户,我们并没有分到村里的宅基地和土地,随着城市的发展,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原始村民都可以领到土地补偿款和土地开发的利益了,我的父母始终认为咱是外来的,又没有地,这本来就是人家的,咱不能去争,可是随着这些年,国家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惠及全国人民,我们的问题也就出现了,到村里办医疗保险,村里说你们是“空挂户”不能给你们办,如果办社会保险,人家还说你们是农村户口,不属于社会医保的范畴,现在的我们这样的“空挂户”有很多,我们现在既不属于农村人,也不属于城市人,国家的什么惠民政策我们都不能享有,难道我们不是中国人?不是中国的百姓吗?谁能为我们这些所谓“空挂户”的善良百姓解决问题,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国家的惠民政策我们可以享有,难道这也过分吗?谁来解决这些曾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梦想,举家迁移至城市的“空挂户”的问题?毕竟这些曾经的“空挂户”也为第二故乡出过力,为城市的发展做出的自己应有的贡献,期待国家的惠民政策也能惠及我们这些善良的中国人,我们这些所谓的“空挂户”。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

    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对于当事人公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要求其提供补办或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六条: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七条: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第八条: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九条: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十条: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十一条: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十二条: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十三条: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第十五条: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第十八条: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力。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2016年2月9日,《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日前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公布,正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别。

    《办法》规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的,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据这一管理办法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办法》还对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

    因此,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参考资料:户口  百度百科

    2016年户籍改革新政策 无户黑户口都可上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一一梳理。

    为什么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务目标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户口的功能

    户口管理在国内带有浓厚的等级划分、阶级压迫色彩,因而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性,但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户口管理,却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

    它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1月14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就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答记者问。

    据《意见》,有待解决的户口问题有两种情况涉及计生工作:

    一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意见》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是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意见》要求,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另外六种情况包括: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子女,当然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计生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如果第二胎是双胞胎,也不罚款。生第三胎还是要罚款的。

    2018北京现行户籍政策:

    一、新生儿落户北京市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则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二、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继父母,需结婚满三年可投靠。继父母名下无子女,若有子女最多一个且判给对方并不满18周岁(三年后);离婚协议公证满3年(需在北京的公证处做)。

    远郊区夫妻投靠,男投女需满5年,女投男需满3年;

    三、北京博士后出站配偶随迁。

    四、应届毕业生进京“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保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国家公务员、央企解决户口的应届生“进京指标”走的是国家人保部而不占用北京市人保局名额,理论上人保部名额没有限制。

    五、亲属投靠

    1、解决干部两地分居。相关条件如下:

    (1)京户一方博士毕业或着硕士毕业工作满三年,或着获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三年。

    (2)京户一方单位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名额。

    (3)双方结婚2、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2、无业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3、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4、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

    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五、高新人才引进。

    符合本市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二)主持过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三)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中高等学(院)校、卫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技能型人才。

    (七)其他北京市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扩展资料:

    申报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参考资料:

    户籍制度-百度百科

    1、新生儿落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北京户口的婴儿可申报登记出生户口。

    2、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落户。工作、居住原因的几种情况可以办理北京户口。

    (1)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2)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3)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

    (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

    (5)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

    (6)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7)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部分)、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由国家人社部解决户口问题。

    (8)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并完成工作年限要求。

    3、应届毕业生落户 应届高校毕业生想要获得北京户口需要拿到两个指标:留京指标和进京指标。留京指标是由北京市教委下发到高校的京外生源留在北京的比例,一般由学校按学生综合测评的名次择优留京。进京指标是由人社部或北京市人社局向单位分配的招聘非京籍生源统招应届毕业生的指标。对高校毕业生来说,"留京指标"是落户北京的第一道关卡,之后还需要获得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进京指标",只有"双指标挂钩"才能获得北京户口。

    4、投靠办理落户 包括几种情况: (1)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2)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农户; (3)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农户。

    5、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办理落户 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归国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由留学生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在京工作的博士后可以不受指标限制落户北京(随迁家属需办理手续),由国家人社部办理集体户口。

    6、商人办理落户 落户申请人需要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相应制度。

    7、全国劳模办理落户 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可视作为落户对象。

    8、通过积分落户 北京2017年1月1日起到2019年底试行积分落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且积分达到要求的非京籍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 还有几年可以入北京户口,请你直接带你们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 2018年没听说有新的户口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外省户口因为结婚迁北京市农村户口的要求,结婚满五年。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6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7,本区域含有73句内容,按下Tab键浏览信息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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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农村户口往往比城市户口更有些优势 因为国家对农村的扶植越来越大 而且可以有自己的地 现在农业税也没有了 农村户口就可以有自己的地 什么汽车下乡 家电下乡 对农民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大 农村户口没什么不好的 汽车下乡,农机下乡

    符合条件的用户

    买下乡的款才能

    享受10%的补贴 税少一些政府还补贴 有财政补贴。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国家会给你解决一部分的资金补贴。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须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四)夫妻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五)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七)民政部门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对象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由村民委员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抽查和审定,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第三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农村低保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本报6日讯从6日开始,人均年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困难群众,就可以向村委会提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了。这是记者从6日召开的全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动员大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流程是: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家庭收入入户调查,初步认定符合标准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并将申请名单进行张榜公示5到10天,无异议的上报到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人下到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复查核对,通过审查由乡镇民政部门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再次在所在村进行为期5到10天的公示,无异议的领取相关证明,每季度到农村信用联社领取低保金。

    申报过程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返乡农民工领取《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后,可以凭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其中包括从事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或从事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创业补贴。在其创办的企业中,但凡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也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就业补贴。此外,返乡农民工还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等。

    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后,返乡农民工应履行三个义务:一是主动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是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三是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据介绍,《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柳州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以后返回原籍、目前还没有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要享受政府给予的这些政策,返乡农民工需要持有效身份证原件、村委会证明、村委会公示材料、在外务工的有关证明材料之一(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牌、计生证等),以及本人一寸免冠近照3张,前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有关经办机构将在指定的期限内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该优惠证。

    广东本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可按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广东省2009年2月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农民工创业的政策,鼓励对农民工创业。

    根据新政策,就业困难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农民工创业税费优惠方面,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创办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两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减免其他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的除外。

    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且,农民工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的政策。

    根据新政策,农民工创业从事下列服务的可免征营业税:(1)创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丧葬服务;(2)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土地方面农民办企业有优惠政策有税收优惠及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到期满为止。

    农民购买农用车有优惠政策购车成本将降低5%-10%

    凡户籍在重庆市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超过均价50%,则不享受该优惠政策,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农税〔2008〕9号文件,农村居民所购房屋单价,超过当地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

    国家对农村户口优惠政策,有太多太多啦.......................

    暂时没有觉得有什么优惠,听说新拟定的新农保是这样的,六十以上可以每月领取5 0多块钱,但是不管你的子女有多少,你到六十岁的时候,你的子女,必须要全部参加农保,你才可以领钱,要是有一个没有买,那不好意思,50块与你无缘……这只是拟定阶段,具体好像还没有实施…我个人觉得这很不公平,但是我们国家却说,有八成多的农民同意这个新农保,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得出的这个农意调查的,但是拒我所知,我身边的人几乎都反对这个新拟定的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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