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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投资政策规定】 境外投资政策

    时间:2019-02-11 01:05:57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可参考以下链接:网页链接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第二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信息报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备案制度

    (四)项目登记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前期报告制度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

    第三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二、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四部分 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二、法律类

    三、行政法规类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你什么公司

    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

    住建部、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除了还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国内购房套数已经不受限制。

    《通知》提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同时,《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外资独资房地产企业就是外国资本投资的,以前有外资企业法专门规定,目前都一样了,公司法通用。外资企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跟国内企业一样管理。

    如果去国外投资房地产,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办理,不再适用我国法律,对外投资没有限制。

    你境外公司成立时要在商务部门审批。

    如成立时,做了审批手续,这次按照上次的流程做变更即可。

    咨询你当地商务部门,同时登陆商务部网站,“境外投资”的系统要网上填报变更申请等。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规定,是国有企业的话,有点麻烦,直接搜索,国内企业境外投资

    农产品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近日与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另两家外资股东--英天有限公司和广狮有限公司签订《增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拟由外资股东投资1亿元人民币单方对民润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民润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6,800万元增加至36,800万元。

    本次增资以2007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农产品及果菜公司按评估净值乘以47.76%再溢价10%作为投资,计算其持股比例。

    公司持股比例由33.43%变更为10.647%,果菜公司持股比例由14.33%变更为4.563%,英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36.12%变更为42.395%,广狮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6.12%变更为42.395%。

    本次民润公司增资项目还需得到国家商务部的审批。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下属公司原拟将民润公司39.76%股权转让给外资股东的交易中止。

    下属企业出售商铺,给公司带来约2,220万元净利润公告

    近日,农产品下属企业南昌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新市场一期建设已经完工,出售了部分蔬菜、水果批发商铺300多个,出售总面积约4.3万平方米,占一期总交易面积的45%,取得销售收入13,660万元,税后利润约4,350万元,按公司所持股权比例51%计,给公司带来约2,220万元净利润。

    应该是利好消息。

    个 人 外 汇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一、基本概念

    1、 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2、 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3、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

    4、现钞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二、基本原则

    1、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2、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三、境内外汇划转

    1、 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划转;

    2、 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之间同一性质外汇帐户资金可划转;

    3、境内划转时所需证明文件:

    (1)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户口簿;

    (2)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划款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公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收款 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4、 除以上情况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附注:1、外汇管理政策中所称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划款申请人与收款人双方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 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外汇帐户的资金划转,只能是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得办理不同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四、外汇收入管理

    (一)现汇账户管理

    1、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帐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存入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实身份证明;

    2、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 办理方法

    兑换人民币金额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

    ⑴ 专利、版权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⑵ 稿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⑶ 咨询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⑷ 保险金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报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⑸ 利润、红利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⑹ 利息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⑻ 雇员报酬: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⑼ 遗产继承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⑽ 赡家款: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⑾ 捐赠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

    (2)对于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经常项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3、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申办核准件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对于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4、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的规定参照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规定办理。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后办理

    4、 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兑付人民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五、外汇支出管理

    (一)现汇账户

    1、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常项目支出:银行审核五种经常项目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

    五种经常项目支出为: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注: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居民个人将由境外汇入的、未经划转或提取现钞、结汇等支取的境内现汇存款,可以汇给原汇入人,但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

    2、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须提供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2)资本项目支出:

    一次性汇出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⑴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⑵对于境外间接投资: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现钞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常项目支出:

    一次性汇出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含) 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 当地外汇局审核规定证明材料后,凭外汇局核准件,银行办理

    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的 当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审核后,凭当地外汇局核准件,

    银行办理

    五种经常项目支出为: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2)资本项目支出:

    比照现汇帐户规定办理。

    六、境内居民因私购汇业务

    1、因私购汇主体范围:

    主体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

    2、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的程序

    (1)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超过限额,还需审查外汇局审批件;?(2)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对于有外汇局审批件的,还需审查审批件内容是否与电子信息一致;

    (3)如存在未核销记录,应要求提供核销依据;如果无法办理核销,不得办理购汇;

    (4)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核销记录”;

    (5)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6)通过结售汇系统办理售汇业务。

    3、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限额标准、证明材料及核销要求。

    (1)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的指导性限额:

    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销要求:需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

    出境定居不需办理核销。

    (2)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购汇

    1、缴纳国际组织会费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缴费通知、境外国际组织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销要求:自动核销

    2、境外邮购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销要求: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核销

    3、境外直系亲属救助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亲属(含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有效证明、境外使领馆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销要求:自动核销

    4、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持相关有效凭证

    核销要求:自动核销

    (3)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4、自费留学(所有出境人员)

    (1)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明确写明姓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如由他人代办,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留学人员本人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证明。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

    规定限额:

    学费: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

    生活费: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含)

    核销要求: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生活费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2)自费留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限额内规定的证明材料:本年度收费通知单、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本人委托书、学生证等在读证明、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留学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规定限额:等值20000美元(含)

    核销要求: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

    5、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6、对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售汇。居民个人到邻国的边境地区旅游,其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7、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相关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购汇金额不得超过证明材料注明的金额,如果证明材料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购汇,必须审核外汇局的核准件及核对电子数据无误;

    2、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3、居民购汇后,所购外汇可汇出境外、可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其中:

    居民个人所购自费留学项下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学校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生活费可提取等值2000美元以内的外币现钞,其余部分需汇往境外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需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居民个人所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国际组织账户;所购境外邮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机构账户;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汇往境外后,从境外退回的外汇必须结汇;居民个人购汇后,因故未出境的,所购外汇必须结汇。

    6、办理售汇业务后,经办员应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以及规定的证明材料上加盖“已供汇”章并签批日期和金额。

    7、居民个人购汇后外汇汇往国或地区原则上应与其出境前往国或地区一致。如不一致,应要求居民个人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开户原则: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2、开户要求:

    (1) 现汇账户: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2) 现钞账户: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3、 外汇收入管理

    (1)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2)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3)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4)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5)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4、 外汇支出管理

    (1)非居民个人需将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2)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入境申报单办理。银行应在非居民个人入境申报单原件上标注汇出金额、汇出日期和汇出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3)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益购汇汇出及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注: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上述业务时,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上述各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八、携带证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一)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1、 单次入境: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2、 当天多次入境或短期内多次入境:

    (1) 当天或短期内首次入境:按照前述“单次入境”审核原则办理。

    (2) 当天或短期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论金额大小都需向海关书面申报

    (二)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1、 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携带金额:5000美元以下(含)无需申领携带证

    携带金额: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含) 需审核:

    1、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2、有效签证或签注

    3、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

    携带金额:10000美元以上:需当地外汇局核发。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2、 单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1)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无需携带证

    (2)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等值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3)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4)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无需申领《携带证》;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三) 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

    1、 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2、 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外汇局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个人相关外汇政策清单: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1998年9月1日发布)汇发(1998)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年3月18日发布)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9月1日发布)汇发(2003)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发布)汇发(200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发布)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发布)汇发(200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www.safe.gov.cn

    http://www.ce.cn/economy/exchange/baike/law/

    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州调控升级,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禁购非居住物业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住房[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指南

    一、立项审批

    主办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

    (一)立项审批的分工

    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需国家平衡的重要产品布点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经贸委。

    (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资金、能源、交通、供水、外汇等不能平衡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立项审批的分工,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限制乙类项目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令第5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外双方签订了意向或协议书之后,由中方申报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合同、章程的审批

    主办单位:省外经贸厅

    (一)审批合同、章程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外方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书;

    5、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书;

    6、国家规定的出中配许可证产品。需有国家外贸部的年出口规模批件;

    7、使用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 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

    8、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9、申请报告。

    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工商管理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1、名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名称登记申请报告。

    (2)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中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登高专用章;投资外方为个人世间,则应提交外方投资人身分证明。

    (4)填写名称登记表。

    名称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开业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章程;

    (4)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5)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营各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书;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的人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贸厅

    (一)产品出中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销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先进技术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技术转让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历报告;

    (4)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报告;

    (5)国际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证明和奖励证明材料。

    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审批进出口额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的审批

    (1)经市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设备和物料清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批出口商品配额和出口登记商品证明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经市面上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外销协议;

    (3)批准出口规模的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土地管理

    主办单位:省土地局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3、土地使用权出租;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其它。

    外商投资企业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得出租、抵压和转让。

    (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2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0.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1.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1.3公顷耕地或者0.3公顷以下菜地,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会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审批;

    4、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报国务院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土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国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和国家鼓励的项目用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劳动管理

    主办单位:省劳动厅

    (一)招聘职工

    1、企业从本市(县)内城镇人口中招聘职工,可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确定招聘对象后,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到市(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业部门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2、企业从外市和外省城镇人中中招聘职工。须经本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企业从当地农村招工,应向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企业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须由市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企业招聘外国人员及境外人员,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请报告及拟招用人员护照、健康检察证明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大连市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市面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企业跨市招用农村劳动力,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工作时限为3作日。

    (二)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用工应有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工农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身分证明;

    (4)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厂规厂纪。

    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税务管理

    主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一)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分税制规定到国税、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税务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税务登记申请书;

    (2)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成立企业批准文件或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4)合资企业的协议、章程的合同(副本);

    (5)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6)其它有关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变企业名称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范围、迁移、改组、转产、合并、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及其他原因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时间限为3天。

    3、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理税款、缴销发货票、完税证明和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以后,核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记的工作时限为7天。

    (二)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人报关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或报送。

    八、国家外汇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1、外汇登记。凡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0天日内,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对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容,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经贸部门变更名称批复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3、注销登记。对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对开户银行下达《撤销外炬帐户通知书》,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对该帐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办理外汇注销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开设外汇帐户

    1、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2、凡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在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立3个月期限的临时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三)外汇收支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秤经营的对外会汇,可持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对外支付的合同及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合同及有关凭证,直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无上述凭证需对外支付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2、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获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外汇管理体制部门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去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到外汇市场购买。

    (四)外债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勤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总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

    2、实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本付息时,开户银凭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

    (五)依法停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将所分得的资金汇出境外,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九、海关办事程序

    主办单位:主管海关

    (一)企业注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报关注册登陆记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正本);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2、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经海关批准后发经《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验资后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

    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出口征免税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办理征免税,须提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

    (2)进口货物箱单、发票。

    2、经海关批发后发给《免征税证明》。

    办理进口设备征免手续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按规定需报海关总署批的除外)。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征免税证明》;

    (5)按规定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进出口批准证明的商品,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1)外经贸部门的批件;

    (2)贸易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2、海关核准后,按合同数、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

    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

    3、海关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发给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注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5、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

    6、对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式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工作日。

    十、商品检验

    主办单位: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商检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接受报验;二、抽样;三、检验监定;四、签发证书。

    (一)出口商品报验手续

    1、企业填写出口报验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并加盖报验单位公章(或附送单位介绍信)。

    2、出口报验时应提供的单据:报验人提供合同和信用证,其他单据有外贸合同补充协议、信用证更改书或更改电函、凭样成交的样品、工厂检验合格单,包括质量码单、卫生注册证书或编号、质量许可证或编号、包装性能、鉴定合格单、预验结果单,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附产地商检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者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等。

    办理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口商品报检手续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提供的单据和资料:报检人应提供合同规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根据申请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标准样品、货物清单、重量码单、成交样品、陆运商务登记、空运事故登记、海事报告、进口质量许可证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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