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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属探亲假的相关政策规定]军属探亲假最新规定

    时间:2019-01-20 16:05:24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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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军嫂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单独出一个相关政策。

    虽然部队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别的文件中找到答案。

    这里涉及到两份相关文件,关乎自己切身利益,请大家仔细阅读。一个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另一个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下面我们依次来讲解以下这两份文件里面关于探亲假的相关内容。(重点内容将用黑体字标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拓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百度百科-探亲假

    军属探亲假最新规定 关于军属探亲假最新规定,据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职工探亲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外可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探亲假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军队一方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时间为30天,假期内本人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如果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军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记得采纳啊

    没有关于军属的,只有统一关于全国职工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但这种东西具体还是要依据每个单位的性质决定的。

    享受军婚探亲的人员是指部队服现役的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配偶。如果你是地方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明文规定每年可以带薪探亲一次,假期按本单位规定执行,并且负责报销探亲路费,这是你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如果你没有工作单位,每年也可以探亲一次,一般部队规定时间为一个月,探亲路费由部队报销。对现在的私营企业,现在好象还没有明确和硬性规定,这就要看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私营企业老板的觉悟和良心了,如果这种情况,你可以去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 1981 年 6 月 8 日曾作如下规定:对 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应主动的安排他们探亲,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爱人又未来队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干部探亲时,可一次给假 60 天。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如每年只是干部回家探亲;其爱人不 来队探望的,干部探亲假期可适当延长(不超过 15 天)。

    军队干部休假有新的规定,从 1983 年 1 月 1 日起,军队干部(含编内职员)平时每年均可以休假。休假时间为:服役(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 同)不满 20 年的干部,每年 20 天;服现役满 20 年以上或年满 45 岁以上的 干部,每年 30 天。干部一般应就地休假。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休假和探 亲一年内只享受一项,探亲假期少于休假时间的,按休假时间执行。干部休 假时间,以年度为准,不得跨年度累计。

    没有关于军属的,只有统一关于全国职工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但这种东西具体还是要依据每个单位的性质决定的。

    首先请问你是国企吗?如果是国企的话可以工会协调,酌情办理。

    如果是私企的话,那你就认命吧,目前国家好像还没有类似的法律。

    对了,你爱人不是三级士官了吗?那应该快专业了吧,坚持一下把,祝你幸福!

    曾经的士官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明文规定,军属享受探亲假,一般为一个月,单位应全额发放工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特别是企业执行的不是特别好

    规定是死的,主要还是要看单位情况,领导说给你探亲假,就算国家没有规定,那你也享有探亲假,如果领导不愿给你,所有规定都是行不通的。

    军属探亲按照规定每年只有一次,并且军官有一次休假探亲的机会,(时间规定的,一次休不完,可再休)实际上即使多去几次也可以,但最好不要太频繁。

    士兵和军官的待遇是不同的,因为一个是兵,一个是官。所以待遇是不同的、例如:义务兵期间只有生活费,而干部却有工资。即使转士官后的待遇也不同于同年入伍的干部的待遇,工资和各种待遇都不同的。

    义务兵,按照规定是没有探亲假的。如家里有重大事情发生,亲人生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可适当给假,但累计假期不的超过15天。军官的可视情况给予休假,如规定假以休,超过时间从来年假期扣除。

    志愿兵婚后分居探亲假为多少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不含夫妻在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为 30 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

    未婚的志愿兵探亲假为多少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未婚的假期为 20 天。

    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

    夫妻两地分居的志愿兵,其配偶来队探亲有何规定?

    根据《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志愿兵与妻子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配偶当年未来队的,志愿 兵本人第二年可增加探亲假 15 天。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须延长时,应经营以上首长批准(最多延长一个月)。对违反规定 者,可根据其超住时间,适当抵销志愿兵本人当年或翌年的探亲假时间。

    志愿兵每年一次探亲假可否分两次安排?

    《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家在农村或有特殊情况的志愿兵,经团以上首长批准,可酌情一次们期分两次安排,差旅费按一次报销。

    新的军队干部休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干部休假有新的规定,从 1983 年 1 月 1 日起,军队干部(含编内职员)平时每年均可以休假。休假时间为:服役(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 同)不满 20 年的干部,每年 20 天;服现役满 20 年以上或年满 45 岁以上的 干部,每年 30 天。干部一般应就地休假。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休假和探 亲一年内只享受一项,探亲假期少于休假时间的,按休假时间执行。干部休 假时间,以年度为准,不得跨年度累计。

    未婚干部两年探亲一次,在家能住多久?

    总政、总后的有关文件规定:“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探亲假期是指 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 1981 年 6 月 8 日曾作如下规定:对 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应主动的安排他们探亲,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爱人又未来队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干部探亲时,可一次给假 60 天。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如每年只是干部回家探亲;其爱人不 来队探望的,干部探亲假期可适当延长(不超过 15 天)。

    父母分居两地的军队未婚干部如何探望父母?

    根据总政、总后1981 年 4 月 14 日关于军队未婚干部探亲规定的精神, 可以任选一方探望,假期因为 20 天。但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干部居住一地的,干部就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干部休假期间遇上节、假日,能否延长假期?

    1981 年 3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军队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干部探亲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未婚干部探亲假期遇上春节,假期 仍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不能延长。

    军嫂探亲假的明确规定是30天。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亲假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军官同上。

    资料拓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是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长梁光烈签署命令的,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

    《规定》共20条,主要规范了士官探亲休假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批准的权限,各级司令机关对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办理相关工作的职责,以及士官享受假期的标准等方面内容,从制度上保证了士官的权益,体现了中央军委对广大士官的关心与厚爱。

    《规定》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规定》强调,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

    现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现在,多数下士为独生子女,可以说每年探望一次父母、与家庭团聚是“两头期盼”的事,同时公共交通日益发达,官兵休假出行条件便利。鉴此,《规定》将此类下士3年任期内2次探望父母假调整为每年1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_百度百科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休假时间规定: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上述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资料:

    军嫂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男性军人的合法妻子,是军人的另一半。

    随军军嫂,就是跟着军人在部队里面生活,可以有自己的工作,也可以没有工作。能够在丈夫休息的时候相聚在一起,一起生活。

    军嫂不分兵种与警种,但是有家属随军与不随军的区别。军嫂,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力量。

    国家对军嫂的探亲假并没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亲假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政策文件为《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里面对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医疗补助费待遇,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随军条件调整: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 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下略,可自行查阅全文。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参考:国防部: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http://www.mod.gov.cn/service/2009-09/10/content_40868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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