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指南 致富视频 网上开店 养殖视频 范文大全 创业项目开店经验创业杂谈如何创业技术资料创业防骗项目分析微信营销农村创业投资理财
  • 创业新闻
  • 创业人物
  • 行业分析
  • 灰色行业
  • 政策法律
  • 经济观察
  • 企业经营
  • 劳动法工资发放规定 工资发放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18 01:02:2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1. 公司必须支付放假期间的员工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参考资料: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百度百科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十三条规定。

    2、放假的第一个月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3、从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在此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双方继续缴纳。

    扩展资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你好!放假期间双方之间应当签订待岗协议,约定在此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放假的第一个月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在此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双方继续缴纳。如果你单位的做法不符合以上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劳动法中规定了工资以货币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按月支付并不是指每个月的工资一定要当月支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是在下个月的上旬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国家没有统一某具体的时间作为工资的发放日,而是规定具体时间工资发放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习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剧、日、小时支付工资。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通常在下个月支付上个月的工资,这是允许的,比如5月的工资在6月支付,如果拖过6月就违反50条规定了。

    2、但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在几号发上个月工资,你查查当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资支付条例》,里面会详细规定。例如深圳市的规定是不得超过支付周期7天。(如果周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发;如果周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里没有规定具体到那一天的发放工资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工资按月支付的应当每月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拓展

    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3] 

    用人单位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百度百科-劳动法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二、产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扩展资料: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育时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说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考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_百度百科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全面放开二胎: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二、产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生二胎还能享受哪些福利?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胎无法享受哪些假?

    1、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2、不能享受晚婚晚育假,其配偶也不能享受晚育护理假

    计划生育法草案还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

    一、每月固定工资——基准内工资+奖金(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职能工资+补贴+津贴+基准外工资)

    二、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规定如下:

    1、工资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6日起至当月26日止,并于每月28日支付。

    2、采用工作绩效工资制订的计算期间,则从上个月的11日起至当月的10日止,并于每月的15日支付。

    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三、基于公司业绩成长与社会经济变动的考虑,或者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资变动成为必要时,在与工会取得协议的前提下,可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实施加算或减算处置。

    四、每年在11月21日实施定期加薪,但加薪决定是在11月21日以后定出时,可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追补。

    扩展资料

    一、为体现集团公司“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位以授能、爵以酬功;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公开、公平、公正”的纳贤机制及“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信用留人”的留人机制,切实建立起一套“选人、育人、用人、留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激发起各级干部员工勤奋工作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目的,特制订本薪资制度。

    二、 遵循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外部公平性、内部公平性、个人公平性;

    (二) 竞争性原则:与同地区同行业同等要求同等职位相比,薪酬福利具有竞争力;

    (三) 激励性原则:结构和指标比较合理,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四) 经济性原则:按“所产生的价值比成本更重要”的原则,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

    (五)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六) 简单实用原则:集团公司总部主要采用岗位职能等级薪资制,并附以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其它薪资分配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薪酬制度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一、公司体系的构成

    工资:

    每月固定工资——基准内工资+奖金

    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职能工资+补贴+津贴+基准外工资

    二、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规定如下:

    1工资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6日起至当月26日止,并于每月28日支付。

    2采用工作绩效工资制订的计算期间,则从上个月的11日起至当月的10日止,并于每月的15日支付。

    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三、基于公司业绩成长与社会经济变动的考虑,或者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资变动成为必要时,在与工会取得协议的前提下,可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实施加算或减算处置。

    四、每年在11月21日实施定期加薪,但加薪决定是在11月21日以后定出时,可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追补。

    五、下列员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围之内:

    1临时工、公司特别制定工资的员工。

    2外聘人员。

    六、凡具晋升资格者,则依照各等级所制定的标准实施升级加薪,并于升级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七、下列情况应实施特别加薪,并在发布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1技术进步明显并足以成为同事之楷模者,经由部门主管人员推荐及人力资源部评定后,认为其绩效优良有加薪必要时。

    2任职于特殊职务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评定后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3其他有优异表现的员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八、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职能工资)、补贴(资格等级津贴和职位津贴)等两大部分。

    九、工龄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根据员工的工龄区别,制定“工龄工资参照表”,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实施调薪。若物价上涨时,工龄工资亦随其比例变动而调整。

    2初次任用员工的工龄工资,除了第一年应依照“标准学年毕业工龄”的工资标准任用外,工作满一年时,得依照“自然工龄”工资标准支付。

    十、职能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绩来制定员工的职能工资。若物价上涨,则职能工资额应随之发生变动。

    2各等级的级职工资,以该等级的初级工资作为调升级职工资的标准依据。

    3员工晋级增资时,以晋级前的职能工资加上资格等级的晋到级加薪标准,

    晋级后的金额若不满晋级的级职工资标准时,应以标准职能工资为基准。

    十一、初任职位人员的工资规定如下:

    1新进员工的工龄工资与职能工资,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及录用年度作为毕业年度,其标准见表1:

    表1新进人员工龄工资与职能工资标准表

    学历标准工龄职能等级基本工资

    研究生毕生25岁三等30级5 000元

    大学毕业22岁二等29级3 000元

    专科毕业21岁一等18级2 500元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决定其任用工资标准。

    3初任工资标准,除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外,对于同行业间的工资标准也须一并考虑。

    4公司对于初任者的工资,可在10%的范围内,依员工表现状况来决定其增减。

    十二、凡具有资格等级第五职等到第九职等及特别职等、一职等的员工,公司依下列资格等级给予津贴。

    表2员工资格等级津贴表

    资格等级特别职等

    一职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

    资格津贴10 000元4 500元3 500元2 500元

    1 500元800元

    十三、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下述规定支付职位津贴。

    表3员工职位津贴支付表

    职位主管经理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

    职位津贴500元800元1 500元2 500元3 500元4 000元5 000元

    十四、基准外工资包括下列七项:

    1住宅津贴。

    2抚养津贴。

    3交通津贴。

    4派遣津贴。

    5特殊工作津贴。

    6外勤津贴。

    7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十五、住宅津贴是对因无自用住房而必须租赁房屋的职工所做的补贴,其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需抚养家属且住房人数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贴800元。

    2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另行补助住宅津贴。

    (1)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的单身员工。

    (2)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贴者。

    3员工资格家属抚养状况有所变动时,应提出申请变更住宅津贴。具有或丧失津贴接受资格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下一工资支付日前),根据申请事由办理津贴增额或减额。

    4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厂宿舍的员工,因地利之便居住于非直系亲属的家中者,每月给予100元的住宅津贴;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基金利息

    的员工亦适用此项规定。

    十六、抚养津贴的规定如下:

    1抚养津贴是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家属最低生活保

    障的员工所补助的津贴,抚养津贴的标准如下:

    (1)配偶的抚养津贴额,每月8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属(抚养人数以不超过4个人为原则),每月每人200元。

    2欲接受抚养津贴或抚养家庭人数增加时,则需提出申请变更抚养津贴。津贴享受资格丧失或抚养人数减少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内

    (下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根据申请的事由办理津贴额的增减事宜。

    3员工亲属具备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抚养津贴:

    (1)配偶。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满18岁的子女。

    (4)身体残废且无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不受年龄限制)。

    4其他。

    (1)夫妻二人同时在本公司工作时,按一人发给补助抚养津贴。

    (2)员工本人为养子时,可向公司申请抚养津贴赡养父母。

    十七、交通津贴的规定如下:

    1员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时,给予交通津贴,但以使用经济合理的交通工具为限。

    2交通津贴发放的标准以通车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的员工为给付对象,公司应以补助定期车票或一个月25日来回月票的金额为基准。

    十八、员工奉命调驻外地执行勤务时,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经公司承认的房屋租金或旅馆费用,可依实际费用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

    2调驻津贴除作为补助员工的租赁费用外,另拨出基准内工资的5%作为员工调驻外地的开销和补贴。

    3调驻津贴的计算,从调派到达之日开始算起。

    十九、特殊工作津贴支付的对象包括警备员和设备管理员,每月以补助600元津贴为基准。

    二十、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计算方式给付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1规定工作时间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850=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2一般工作时间外,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为止的超时工作津贴

    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900=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3规定工作时间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应依下列标准支付津贴(单位:元/小时):

    (1)自晚上十点至十二点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650=夜班津贴

    (2)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700=夜班津贴

    4第七职等以上的员工不予补助时间外工作津贴。

    5带薪休假及特别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则依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的方式处理。

    二十一、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则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的规定不予扣除

    工资:

    1行使公民权时。

    2调驻休假。

    3婚假。

    4丧假。

    5灾害休假。

    6年度带薪休假。

    二十二、奖金的发放

    1公司根据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并考虑到员工的表现,原则上在每年6月及12月份两次确定并发放奖金。

    2奖金的计算及发放依下列规定办理:

    (1)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于6

    月发放。

    (2)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于12

    月发放。

    3从奖金计算期间开始到奖金发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职者,方有资格领

    取奖金。但对于届满退休者,应视其工作时间按日计算并发放。

    4员工若已达58岁,则其奖金在按一般计算方式计算出来以后,以其

    金额乘以80%作为奖金支付标准。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范中。包括了工资支付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制度两方面阐述。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中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你可以在本月26日拿到你的工资。

    员工工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摿讲怀玛原则。

    第三条 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1.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 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 3. 董事、副总经理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工资模式 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 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 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还可与资产增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作出实施细则。

    第四章 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 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 1. 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40%~50%)。

    2. 岗位工资 (1)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2) 公司岗位工资分为 (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20%~30%)。

    3. 工龄工资。

    (1) 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2) 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 (3) 年功工资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4. 奖金(效益工资) (1) 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2) 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3) 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 (4) 奖金考核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5) 奖金通过隐密形式发放。

    5. 津贴。

    (1) 包括有交通津贴、伙食津贴、工种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 (2) 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关于岗位工资。

    1. 岗位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

    (1) 公司岗位工资标准经董事会批准; (2)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2. 员工岗位工资核定。

    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工资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下限一级,经1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3. 员工岗位工资变更。

    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第十四条 关于奖金。

    1. 奖金的核定程序。

    (1) 由财务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 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3) 人事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确定每个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数额; (4) 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2. 奖金的发放,与岗位工资一同或分开发放。

    第十五条 关于工龄工资。

    1. 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 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试用期起算。

    第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 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2. 各类培训教育依据公司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3. 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 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公司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 被公司聘为中、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 6. 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因故能晋升职务的,可提高其工资待遇,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第五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八条 工资模式: 简单等级工资制。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九条 人事部需会同行政部、财务部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月支薪日为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驻下属企业人员工资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

    第二十五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一般来说是不能的,因为一般公司发放工资是发工资都是发上个月的工资,想你是12月5号入职的,公司26号发工资是发11月的工资,你没有上班肯定就没有咯。当然我说的也只是一般情况,具体的话你可以问问你公司的人事或财务。

    这个问您的顶头上司就能知道了!每家公司的制度不一样!

    不过,像您这种情况在现在这个社会基本是能够拿到工资的!应该是会按天数算级您!

    那要看贵公司工资如何发放。如果是按月发放,则应该没有。如半月发放一次,则有。还有如按月发放,贵公司发放时间也太晚了!

    产假期间的工资又生育津贴。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

    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生育保险的规定。按所在的的单位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对男职工歇陪产假作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对女职工生育可以歇产假的规定。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这个规定是对晚育的一种奖励,同时也是为了母婴的健康。只是一些企业在执行时往往打“折扣”。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关于工资的法律规定参考法律快车网http://law.lawtime.cn/d673587678681.html

    • 创业指南
    • 网上开店
    • 养殖视频
    • 理财
    • 政策
    • 技术
    • 致富视频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