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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物业管理及收费政策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时间:2018-12-08 08:24:53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安徽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安徽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级0.56元至0.8元;二级0.39元至0.55元;三级0.26元至0.38元;四级0.16元至0.25元;五级0.08元至0.1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约定。高层、高档公寓、别墅区等物业综合服务费,按核定的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在2倍以内由双方协商约定收费标准。获得“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区,经确认后可按规定,在原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相应幅度。“优秀住宅小区”称号被取消,停止上浮收费,恢复原约定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具体减免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颁布的关于住宅空置空关房物业费减免的文件已经于2011.12.31日失效。该文件规定为空关空置房(每月水电发生不超过2°)6-18个月为50%缴纳,18个月以上为80%缴纳。

    目前新的物价部门文件改为自2011.12.31日后的所有空关空置房屋缴费按照100%缴纳。

    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空置房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9]148号)文件规定,现对空置房物业综合服务收费通知如下:

    一、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二、根据省物价局皖价服[2009]148号文件规定,空置房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恢复按照全额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芜价经费[200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祝好运!

    估计你的问题可能没有确切的结论,原因是:我国从国家到各地省级层面,都没有出台具体的“物业费标准”,只有到了“省级市、地市级”才有【物业费收费标准】,一个省覆盖面太大了,不能做到统一物业费的标准划分,从实际情况看也是如此,譬如同一个省的城市之间、省会和地级市之间、县级市之间,因为地域差别、发展程度不同,房地产价格不同,人们收入水平不同,都不可能有同样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何况物业收费的【政府调控机制】还不完善。

    在目前价格调控中,政府【物价部门】基本上是以物业的档次来审核和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欠缺档次相同的物业在服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的考虑,因此无法有效地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服务价格和保证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运行。

    “物业费收费”是属于“服务业”收费,还一定会根据“服务”内容,以及根据房屋、小区,配套、以及当地物价水平等等因素确定。目前物业费受到政府【物价部门】的约束(审核、审定)。

    物业管理服务是由多种专业服务组成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尽管这些专业服务的主要成本都是服务中损耗的活劳动,但影响各种专业服务成本的主要因素是不同的。【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时,是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结合小区公用设施等方而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各专项服务的价格,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价格】。

    一般情况下,各省都有《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省级的【实施办法】,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然后省政府下达《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再具体制定【***市物业费收费标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城市物价部门公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物业服务收费】还是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服务的买卖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各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是全体业主交付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其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团体,并由业主团体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多少从收取的管理费用中为其支付报酬。当前我国的这种收费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弊端,模糊了物业管理收费的真正归属,不利于业主有效的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利于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资金的最大效益,不利于资金的安全,不符合资金运行的一般规则。而且容易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以“主人”姿态自居,角色定位不正确,管理行为不规范,引发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

    综上所述,“安徽省物业收费标准”如果没有出台(估计也不容易出台),那最直接的办法是查询:安徽省“***市物业收费标准”,否则只能浪费宝贵时间。这是我的建议。

    因为【百度知道】提醒我:“s195545395 提了个问题,正焦急等待”,所以就做了一些搜索和分析,仅供切磋参考(否则它总是不断提醒我……)。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对照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服务成本或服务支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售出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权利人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二十四条 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收费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条 本办法自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级0.56元至0.8元;二级0.39元至0.55元;三级0.26元至0.38元;四级0.16元至0.25元;五级0.08元至0.1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约定。高层、高档公寓、别墅区等物业综合服务费,按核定的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在2倍以内由双方协商约定收费标准。获得“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区,经确认后可按规定,在原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相应幅度。“优秀住宅小区”称号被取消,停止上浮收费,恢复原约定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秩序维护、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今后,安徽省老旧住宅物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闭幕,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发商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介绍,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9月份,安徽省实施物业管理项目9202个,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764个,不到三分之一。

    为了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

    同时,规定业主主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

    小区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安徽省不少老旧小区并未安装电梯,这给很多老年人带来了出行上的困难。吴斌介绍,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条例对住宅物业增设电梯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此外,条例明确,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小区内禁止违规养宠物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13种行为。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注意到,这些禁止行为除了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乱扔垃圾、损坏公共绿化、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规定外,还有两项内容值得关注。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被列入了禁止行为中。”吴斌介绍,在不少小区,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还造成了业主之间的纠纷甚至是伤害事件。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也被列入了禁止行为中。”吴斌说。

    据介绍,这一条款意味着不少小区内的经营行为或将得到规范。此前,小区内有不少住户将住宅改成了餐馆、美容院等经营场所,给邻居带来了困扰。条例做上述前置性规定,也是对小区业主改变建筑物用途进行了限制。

    条例明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制止或处理。

    首次明确执法进小区

    对于小区范围内发生的事务,执法部门是否应该进入小区进行管理,安徽省此前并无明文规定。条例对有关部门进小区执法予以明确,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小区内公布联系方式。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八种情形动用维修资金更简便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备受社会关注。省住建厅副厅长陈扬年透露,安徽省专项维修资金目前已结存了200亿元,结存资金较多的原因除了新建住宅小区较多的因素外,申请提取资金的条件、程序复杂也让维修资金的使用并不容易。今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善。

    条例规定,发生危及安全的八种情形,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风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条例明确,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符合条件的较大小区可划分为不同物业区域

    “据我所知,合肥市有一个小区的人数达到了10万人,小区规模过大,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比较困难,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吴斌介绍,条例关注到这一情况,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开发商不得拒绝出租未售车位

    小区停车问题备受关注。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公共经营收益需单独列账

    利用小区公共道路用于停放车辆,停车费收益到底归谁?在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从事广告经营,收益怎么分配?上述问题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事情。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有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无论各省市制定的法规不能违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入住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业主入住后由业主支付,这是原则规定,办理了入住手续未实际居住某些省市物价局有部分减免规定,是价格法调整的范围,地方法规与中央法规不能抵触,否则以中央法规为准。

    拿了钥匙交了房就应该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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