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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有关政策规定] 农村干部退休政策

    时间:2018-11-30 16:09:07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扩展资料: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参考资料: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  百度百科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 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 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 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拓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副部级190平方米,正部级220平方米。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国将探索实行官邸制。

    1979年的《规定》对高级干部专车的规定是,“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常务副省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至1994年,根据相关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则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对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2004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

    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做到"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确保干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干休所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 干休所实行下述领导体制: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

    第六条 干休所所长的职责主要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领导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所长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第七条 依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干休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办所的正确方向。

    第八条 干休所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所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所长和党组织搞好干休所建设,发挥参谋、协调、监督作用;反映老干部的合理意见,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干休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艰苦奋斗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要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教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持革命晚节。同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强团结。

    第十条 干休所的机构设置要精简。工人的比例必须高于干部。选配工人要实行合同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所长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干休所要勤俭办所。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干休所实行民主管理。注意发挥干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干休所建设献计献策。要实行"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公开"。

    第十三条 干休所服务工作主要是集体性服务项目: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四条 干休所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看病中遇到的困难,对危重病人要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五条 干休所要开展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以增强自身活力。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的收益要公开,分配要合理。

    第十六条 干休所对分散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他们的各种待遇。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

    管理工作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党组织建设及组织关系接转

    1、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

    区党组织管理。原单位设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或虽没有离退休干部职工

    党支部但具备管理条件的也可继续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委员会2至3年换届选举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出

    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确保支部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中组织能力强、作风民

    主有奉献精神身体较好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4、企业改制、租赁、倒闭、破产、兼并过程中应及时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并认真负责地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离退休干部

    职工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5、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转入居住地社区管理的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要切实负

    起管理责任及时把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保证退(离)休

    干部职工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离退休干部职工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

    与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外单位聘用六个月以上或到异地居住的应将组织

    关系转到聘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

    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7、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其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

    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

    8、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管理

    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

    并做好记录。

    9、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花名册、交纳党费登记簿、

    参加组织生活记录等簿册。

    10、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主动加

    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

    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11、要针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

    学习讨论会、请专家授课、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退(离)休干部职工党

    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12、社区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

    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组、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

    动。

    13、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

    求办事不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活动不参与邪教及封建迷信活

    动不从事违反政策规定的经商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

    定作出相应处理。

    1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

    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15、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省

    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

    履行党员义务。

    三、制度建设

    16、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

    员大会定期上党课。根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状况不断

    研究和改进活动的形式以保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17、学习制度。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组织学习。

    要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身体因素方式要多样主题要突出地点要

    灵活次数要适当。

    18、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结合离退

    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评议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19、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支部

    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员的思

    想、学习情况党员应定期向党小组或支部委员会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情况。

    四、其它

    20、本办法适用于不具备退休条件而正式办理了离职或内退手续的党员。

    21、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离退休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根据上级组织有关精神,结合本党总支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凡党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党总支的退休党员,按《党章》要求,编入原相应工作系统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每月20日),按期交纳党费。

    二、党员暂时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当向所在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到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由所在党支部指定专人向其传达党内决定、重要事项或征求意见等。

    三、党员被外地单位聘用或在外地省亲等时间较长,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将党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或所在社区的党组织。

    四、党员在外地时间较长,暂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出,应当与所在党支部保持电话联系或书面报告情况。所在党支部分工一名同志与其保持电话联系。

    五、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离退休党员每半年必须向处党总支或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在国外(境外)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

    六、对外来退休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件,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离退休党员有哪些管理制度

    一、党组织建设及组织关系接转

    1、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原单位设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或虽没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但具备管理条件的,也可继续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委员会2至3年换届选举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确保支部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中组织能力强、作风民主,有奉献精神,身体较好,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4、企业改制、租赁、倒闭、破产、兼并过程中,应及时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并认真负责地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5、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转入居住地社区管理的,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及时把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保证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离退休干部职工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与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外单位聘用六个月以上,或到异地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聘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7、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其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某某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

    8、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9、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花名册、交纳党费登记簿、参加组织生活记录等簿册。

    10、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11、要针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请专家授课、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12、社区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组、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13、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活动;不参与xx及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违反政策规定的经商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15、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某某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三、制度建设

    16、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员大会,定期上党课。根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状况,不断研究和改进活动的形式,以保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17、学习制度。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组织学习。要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身体因素,方式要多样,主题要突出,地点要灵活,次数要适当。

    18、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结合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评议,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19、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员的思想、学习情况;党员应定期向党小组或支部委员会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情况。

    四、其它

    20、本办法适用于不具备退休条件而正式办理了离职或内退手续的党员。

    21、本办法由某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

    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职责。

    一、目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所面临的现状

    1.公司因合并重组等原因,产生了一支数量庞大的离退休职工队伍。这支队伍的工作,在公司全盘工作中,虽然不是中心,但却在某些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大局工作。同时公司里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因此,离退休职工队伍的和谐与稳定又成了离退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公司福利区,有的住在郊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有的甚至长期与子女生活在国外,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3.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仍需不断推进和完善,过渡时期仍要以企业管理为主。虽然企业离退休养老金已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是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一直由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割不断的联系。社区建设的不完善,使社区难以完全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功能。多数地方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少,经费短缺,难以为大量进入社区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正常的管理服务。

    二、做好当前形势下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对策

    1.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退管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服务整体水平,要更加重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

    2.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真正意义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制度操作、按制度办事是减少工作随意性,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的有效措施。要根据实际,依照上级要求规定,应建立一些制度。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离退休管理工作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政策性。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进步,而离退休工作人员是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离退休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离退休工作的成效。因此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离退休管理队伍。(1)要加强离退休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责任感。(2)要完善离退休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3)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历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

    4.加强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工会要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地表达和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具体利益。(1)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退休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的需求,制订工会相关的管理规定,建立离退休职工档案。针对离退休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所能及地提供服务,尽心竭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对退休职工生病慰问,生活困难、病故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工会组织要把握离退休职工的需求,采取资源共享、活跃生活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相应的活动室,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倡导科学向上的健康人生。

    5.构建网络管理。面对众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在企业里仅靠离退部门人员的力量,很难应付日常工作,更别说深入基层和不断创新。(1)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2)组建工作网络,把离退休老同志组织起来,形成以离退管理部门为主、离退休人员自主管理网络为辅的管理工作机制。可依托已有的离退休基层党支部、党小组体系或新建这类组织,按生活片区、按楼栋为单元,划分行政大组、小组。每个行政大组和基层支部书记充分发挥所属行政小组、党小组的工作积极性,组织联系所属离退人员,主动开展走访看望、文体康乐等活动,起到承上启下、沟通信息、贯彻执行的作用。(3)借助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大量最基层的动态信息、抓准亟待研究解决的共性问题。在网络上发布各类稿件,发布各类学习资料,内容可以包含:党的政策、健康生活、文体活动等,为老同志们宣传党的政策、交流思想、互通信息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

    6.做好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尽可能建立起定期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接待工作是离退休部门的日常和重点工作,我们在新时期做离退休工作应在细节上下工夫,特别强调本职岗位体现服务,在排忧解难上落实服务,在提高效率上强化服务,在努力创新提高服务上开展一些主题活动,强化满意接待,电话规范等。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服务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在公司深化改革、创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中心一定要按公司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将服务和管理相结合起来,为离退休、退养职工服好务,为公司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退休干部是党的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不但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延伸,也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第一,要解决服务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归属,理顺党委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职能和职责,并从工作力量、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对退休干部进行相对集中管理等有效模式。

    第二,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为主要依托,切实加强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待遇。各级党委应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托,有效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同时,要积极指导、支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工作,在活动场所、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落实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留成的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针对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创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及时明确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退休干部党员的党组织隶属关系,使他们组织有归属,活动有人管,就地就近发挥作用。坚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制度,重视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为适应离退休干部党员越来越多的形势,推广在县(区)老干部局设立离退休干部党委(总支)的做法,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三,以老年大学和老干部活动中心为主阵地,使退休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是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满足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干部、凝聚老干部的重要桥梁,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一个重要阵地。在新的时期,随着离休干部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应更加明确地将退休干部作为老年大学和老干部活动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力争各级都建成一定规模的、功能比较齐全的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要在活动和教学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保障活动和教学活动的开展。老干部活动中心应坚持走出中心,走向社会,努力向街道、社区、企业、乡镇、农村等各个方面延伸和辐射,带动全社会特别是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老年大学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发展目标,突出老年大学办学特色,结合离退休老同志的实际,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搞活教学形式,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办学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坚持组织和引导,积极有效地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晚年人生价值,是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在新的形势下,要适应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不同的身体健康状况,坚持离休干部发挥作用与退休干部发挥作用一起抓,坚持以退休干部为发挥作用主体,使退休干部成为老干部发挥作用的主力军。在继续提倡身体较好、又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老同志在经济建设领域发挥服务和推动作用的同时,注重在政治领域、科教文化领域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动员组织老同志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中发挥参与和促进作用,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服务和推动作用,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培养教育下一代上发挥示范和教育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要积极推动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结合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发挥好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的作用。要把老干部支持在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作为衡量老干部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在发挥老干部工作部门在发挥作用的中宏观指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借助关工委、老科协、老记协、老体协、老年书画协会等老年团体的力量,发挥好老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成绩突出的老同志先进事迹,要进行大力宣传,激发和动员老干部发挥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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