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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政策规定]援疆干部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20 01:00:45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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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党的纪律从内容上可分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共八项。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要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要坚定不移。我们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动摇。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服从,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江泽民同志强调“: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策,只有努力学习、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坚决维护并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贯彻的义务,绝对没有不执行或随意变更的权力。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违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违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都是违犯组织纪律的行为。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切实做到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搞成不听中央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领地”。各级党委都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工作规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论什么人,不管其职位高低,都不允许搞独断专行,或者拒绝组织的调遣和监督,把自己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共产党员无论担负什么工作,都是党组织的一员,个人的进步和取得的工作成绩,都不可能离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帮助。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进行,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对那些不按党的原则办事,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于跑官要官的,不仅不给,还要严肃批评,由此得到提拔任用的要坚决撤下来。对于买官卖官的,发现一件认真查处一件,并坚决绳之以党纪国法。对于骗官当的,要从严惩处,并且一定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群众纪律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保证。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好,党群关系就密切,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就受到损害,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动员和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更加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绝不能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单位,领导干部更要与群众同甘共苦,团结群众同心同德,共度难关。对于群众中出现的对党的一些政策措施暂时不理解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地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对于那些骑在群众头上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惩处。经济纪律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能否不断健全和切实执行各项经济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经济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员和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制度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规定插手这些工作。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规范作用、制约作用和威慑作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无论哪一个领导班子,哪一个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对于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如果不去检查,监督不力,出了问题也要追究责任。保密纪律党的保密工作纪律就是保守党的国家秘密的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利益,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对违反党和国家保密规定的党员、干部要根据情节予以处理。违者免职,受到应有的处罚!宣传纪律党的宣传纪律,指党对从事报刊、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宣传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规定的工作准则和对宣传工作的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宣传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纪律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宣传工作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党的许多决议是通过新闻媒介传达的,党的许多政策是通过新闻渠道向广大群众宣传和解释的,党的许多工作是通过宣传工具进行指导的,因此,无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宣传,影响都是相当大的。宣传纪律要求党的宣传工作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政治性理论问题,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重大问题的宣传不请示中央和有关党组织,不按党的统一部署进行;擅自发表和宣传与党的决定相反的言论;违反政策规定出版黄色、淫秽有害的印刷品、录音录像制品;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机密等,都是违反党的宣传纪律的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一切从事党的宣传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和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正确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人事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指党的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程序的规定。组织人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执行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对于从法规上保证党所任用的干部能够符合党的德才兼备、“四化”标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调动干部的积极性都有重要的意义。党章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及“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就违犯了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具体要求是:(1)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不能搞任人唯亲,不许利用职权拉帮结派;(2)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对犯错误干部的处置,必须经过党组织的集体讨论,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3)干部的任免升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能临时动议,仓促决定提拔任职;(4)不许泄露人事机密,讨好个人;(5)不许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职数,等等。为改进党的干部人事工作,加强党的组织人事纪律,199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等制度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违犯规定提出了具体的纪律处分和监督措施。1997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还制定下发了《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2000年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1年2月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2004年制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文件,都为加强党的组织人事纪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组织部门要严守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外事纪律党的外事纪律,指共产党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务院1981年10月20日转发的《涉外人员守则》,对所有涉外人员包括共产党员规定了10条外事纪律。具体内容为:(1)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2)在一切对外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3)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4)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6)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不许同外国人私相受援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7)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8)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9)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10)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外事纪律是党的纪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同外国进行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各种交往日益增多,内容更加广泛,严守外事纪律也更加重要。因此,1988年5月中纪委专门下发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又专门对违反党的外事纪律的,从各方面作了严肃的纪律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为严肃党的外事工作纪律,维护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提供了制度保证。|[

    两头都同意,然后找主管机关审批

    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公务员调动单位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

    2.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如同意调动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如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

    5.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公务员可以跨地区调任,首先联系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办理商调手续,然后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

    调任条件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给企业的选人用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选人用人工作 此,企业的选人用人,关系事业发展。

    在“十二五”新 强选人用人工作,全力促进企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是企业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

    去年底,集团有控股企业77户,其中云铝股份、驰宏锌锗为 股上市公司,在职职工3 万余人。

    集团连续10 年入围中国企业500 强,综合实力 位居中国有色金属行业 切实加强选人用人工作,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有了新提高,为集团健 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 支撑。

    方式、调结构以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打造千亿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的目标,进一步加快实施战略规划,进 入了集团大投资、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2011 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产品总产量和销售收入也迈上了新台阶。但是,在集中精力谋发展的 了企业的发展。新的形势任务给企业的选人用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要切实增强选人用人工作的紧 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理 想信念、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道德品质和廉洁从政的教育。

    一是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 力、地位和自身利益,真正从思想上解决选人用人 的自觉性。在正确把握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做到以发展论英雄,凭 众信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建立健全组工 干部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组织人事干部识人用人水平。

    二是要学习领 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人事工作会议、选人 用人工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 要求。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按照正确的选 人用人原则和标准选拔任用干部,不断创新选人用人的措施和办法,积 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提高选 用人公信度。2.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

    向透明化、公开化转变,进一步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一是完善干部管理制 时候都不能动摇。不能片面认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就是要让群众 度相等同。因此在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时,必须坚持原则,进一步 要打招呼、提要求,对个别干部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打 防针”,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三是坚持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干部述职述廉就是要求各单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调查。四是坚持干部离任审 任、退休手续的集团所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 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个人负责的体现。3.以坚持德才兼备为准则,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以德为先,是各级组织反复要求的用人标准。新形势下,要更加看 此,要坚持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贯穿到 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使选拔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 机钻营者得利。用什么人、怎么用人,都要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引 投机钻营的人、不讲原则的“老好人”、不干实事混日子的人,要做到“三个重视”: 88 一是重视基层一线干部的培养使用。注重把选人用人的目光 层锻炼的用人方针,不断加大从基层选拔干部的工作力度,把具有 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提拔充实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中。

    二是重视年轻 用发展的眼光选拔任用干部,不但要充分发挥年轻干部年纪轻、文化素质高、敢闯敢干的优势,还 要注重使用好各个年龄段的干部,进一步在集团上下形成务实肯干、敬 业奉献,人人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是重视女干部的培 加大对女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提高女干部在干部中的比例,有助于男女干部间的优势互补,有助于改善 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和班子 热情。因此要加大女干部的培养使用,让 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女干部走上领导干部岗位来。4.以规范程序为主线,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规范、严 程序是选好人用好人的基本保证,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 部,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

    一是要坚持发扬民主,把 知情权和参与权,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 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好中选优、集体决定,严禁拉票贿 为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二是要严格用人标准,把 告,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考察过程中,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对 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真正做到让优秀者脱颖而出,让淘汰者心服口服。

    三是要严格决策程序,把 即未经组织考察的不研究,未按规定征求意见的不 不求全责责备,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四是要严格考核环节,把 要坚持每年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 测评、满意度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的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 制,为进一步改进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提供决策依据。

    5.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 流动、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集团发展的重要 措施,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一是进一步加大 干部竞争应聘上岗 继续推行公开选拔制度,变“伯乐相马”为“赛 平、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提供一个成长成才的舞台和空间。

    巩固近年来竞争性选拔 工作成果,总结经验,继续加 竞争性选拔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力度,进一步拓宽人才渠道、优化 同时公选组织工作要严密有序、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干部 流力度。按照“整体稳定、局 则,从保证集团投资安全、加快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稳 度,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配备的需求预测和动态分析,按照工作需要,并从年龄、知识、专业、经历、性 方面不断优化班子结构,进一步加大推进干部跨地区、跨 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三是进一步加大人才 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打破部门、系统、体制限制,不断拓宽组织视野。

    扩大党政人才、企 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之间特别是党政干部与其他干部之间的交流。

    不断完善交流、试用、聘用、定职、挂职、公推直选 的高层次人才进入集团。借鉴现代管理学 和人才测评的科学方法,根据职位需要,按照考用一致的原则设计考 加大公开招聘的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

    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 素质干部队伍。充分发挥集团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采取校企 研讨、国外进修等各种培训机会,提高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 规模适应、门类齐全、整体实力强的人才队伍,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强 力的人才支撑。6.以完善监督机制为 是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的关键。应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 合力。一是要抓好事前监督。

    坚持学习教 《干部任用条例》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法规制度的学习培训,做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选拔任用法规政策,从而 增强领导干部的法规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意 识,维护好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是要做好事中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行干部考 察预告、考察干部责任追究制,提高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确 工作质量。严格落实领导干 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等监督制度,对干部廉洁 理和效能监察工作,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督。

    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 共管。注重发挥群众监督,拓宽和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干部 制度进一步做好选人用人工作 .

    简单地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

    (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四)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

    (五)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六)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

    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是领导班子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加强领导班子政治、思想、作风等各方面建设的组织基础。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确保把人选拔好。一要把握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要坚持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由党制定。各级各类干部的管理、任免决定或推荐提名必须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要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二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要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的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要坚持德才统一的观点;要把握干部德才的真实状况,坚持搞五湖四海,不搞亲亲疏疏。三要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让更多群众参与对干部的推荐、考察等工作,选拔任用那些得到多数群众拥护和赞成的干部。四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要把握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间的内在关系,进一步完善和探索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规则和办法,改进和完善传统的委任制、选任制等干部选拔方式。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继续坚持和不断探索扩大民主的有效形式,要坚持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有关制度,正确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六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正确处理坚持党管干部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二要把握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必须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六项基本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七个方面的资格要求,确定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可以破格提拔,但对于破格提拔的干部要严格考察,严格把关。三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一要坚持民主推荐。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按规定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二要坚持民主推荐的方式和程序。坚持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时采用,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要按照召开推荐会议、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对推荐票进行统计、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等程序做好程序性工作。三要正确运用推荐结果。在正常情况下,对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要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既尊重民主推荐的结果,又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要认真做好考察工作。要确定考察对象,完善考察内容,严格考察程序,改进考察方法,认真做好考察材料的撰写。五要做好酝酿、讨论决定和任职工作。要确定酝酿的内容和实施主体,明确酝酿范围,严守酝酿纪律。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要做好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工作,规范干部任职时间,对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王志方)

    要不是在工作中经历了,我还真的不知道什么叫转干,什么叫以工代干。

    现在回头来看这些东西,似乎觉得有点可笑,然而,我想在那个年代,转干和以工代干还是有着它的积极意义的。至少它为解决一时的干紧缺的问题带来了缓解。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产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产生是因为现实的需要,发展是合力的推动,而当时代前进了以后,它的行进便成了一种阻碍,所以它的灭亡也是必然的。这就是否定之否定的道理吧。什么都只是一个过程,任何东西都从它到来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去世的结果,所不同的,只是在这个存在的过程中,划出一道什么样的轨迹而已……

    照旧,把从网上看到的一些东西放上来,以备后用:

    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工人和干部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工人和干部之间有一道编制鸿沟,这两种编制是很难跨越的。工人和干部在工资类别、福利待遇、住房面积、医疗、退休待遇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从工人转为干部(工转干),是很重要的身份跨越。

    所有制身份。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在集体所有制(又分大集体和小集体)单位工作的职工,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是有很大差别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很难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然,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谁也不愿意调到集体企业去工作。“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街道工厂职工”曾经标志着高低不同的社会身份。

    以上是企业,还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这种身份俗城“坐办公室”的,身份又要比国营企业的职工高很多。但这样的单位也有限制,一个人分到一个单位,恐怕就要在这个单位工作一辈子了,一个人如果脱离了单位,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一个人要从一个单位“跳槽”到另一个单位,也曾经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以工代干”的干部用人制度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它把在乡镇机关任职的高考落榜生转为正式干部,的确起到了鼓舞这部分人士气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暴露无疑。

    “以工代干”在一些地方成为以权谋私的代名词?有一部分领导干部的亲戚或凭关系进来的富余人员。他们“以工代干”“以工转干”,把真正的“干部”拒之门外。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现象:一个大学毕业生来到一个单位工作,却发现他的领导是其中学同学,一个学习不如他、中考或高考落榜、现今却“以工代干”“工转干”成为领导的人。

    对于这些“以工代干”“以工转干”的人员来说,只要有时间弄一张系统内承认文凭非常容易。许多低文化程度的“以工代干”“以工转干”人员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了文凭名正言顺地成了“干部”。

    在很长时间里,身份限制,画地为牢,束缚着人们的思想,社会缺乏活力,发展社会生力举步为艰。

    1979年12月召开的全国人事局长会议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1980年1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其中优秀的、工作确实需要、本单位编制允许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随即,人事部出台《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确立了“凡进必考”的进人机制。

    转干来源:娄底市政府门户网站

    来信内容:

    林书记,现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工勤编的表现好,还可以提干吗?

    来 信 人:张波 来信时间:2008-9-7

    回复内容:

    张波:

    您好!您的来信已转市人事局办理,您反映:“现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工勤编的表现好,还可以提干吗?”您这个问题提得好,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最关心的问题,都想解决干部身份。现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一并予以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不存在转干或转公务员的问题。对未经公开考试录用进入机关公务员岗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二、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录用干部政策的通知》(湘人发〔1998〕7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湘人发〔2002〕13号)。全省各种录干项目,包括专家(劳模)有大专以上文凭的待业子女,社会上的“五大生”毕业生、优秀退役(在训)运动员、特殊人才及交流到外省的人员录干等,从2002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原来印发的各种录用干部的文件一律废止。

    三、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精神,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力,按合同实施管理,按岗位管理,工人身份的可以聘到管理岗位工作,干部身份的也可以聘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以岗定薪,按劳取酬。

    最后,欢迎您为我市的人事人才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现在有什么工人转干的方法没有?2007-5-14

    我是事业单位的工人,想转干部,请问大家有什么好方法没有?听可多人说不可能转了,从03年就不让转了,是这样的吗?还有其他的什么办法没?

    最佳答案

    一般情况下以下人员具有干部身份:

    1,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以派遣证为标志,包括计划内统招、定向、自费、委培)

    2,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以<录用干部审批表>为标志.

    3,军队转业干部(以军队任职\转干材料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为标志)

    4,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以相关档案材料为标志).

    5,解放初自然形成的干部(以任职材料为标志)

    6,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公务员的原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为标志.

    7,被转为公办的原民办教师(以民办转公办审批表为标志)

    8,70年代末经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招录的教师(以教师录用审批表为标志)

    9,1984年-1985年间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厅级以上系统人事部门批准转为干部的工人(工人转干审批表为标准).

    你要想转为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而且没有任何后患,只有以下两个办法:

    1,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是工人身份人员获得公务员身份的唯一的没有后患的正规途径.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自然具有干部身份.然后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是直接被委任为领导职务等途径具备公务员身份.

    现在转干可能比较困难了!不过你可以走工人路线的晋升啊!比如你是高级工可以考技师或者高级技师,这样不就晋升了吗?不必非走干部路线!

    “以工代干”“以工转干”滋生腐败

    2001年4月25日09:27中国青年报

    读了贵报4月12日的《一封检举信引出舞弊大案》后,颇多感慨。该文所称“公务员招考集体造假丑闻”“全国罕见”,实在是小题大作。此种现象,既不罕见,更非个别现象,只是没有“曝光”罢了。它腐败的根源之一乃是“以工代干”“以工转干”的用人制度。

    “以工代干”“以工转干”的干部用人制度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它把在乡镇机关任职的高考落榜生转为正式干部,的确起到了鼓舞这部分人士气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暴露无疑。

    首先,它助长了任人唯亲、走后门的不正之风。中国的干部还少吗?用的着“以工代干”“以工转干”吗?“以工代干”“以工转干”的都是些什么人?无非是领导干部的亲戚或凭关系进来的富余人员。他们“以工代干”“以工转干”,却把真正的“干部”拒之门外。为什么就不能公开招聘呢?此中原因不言自明。

    其次,“以工代干”“以工转干”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充斥着大量的“庸才”,降低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现象:一个大学毕业生来到一个单位工作,却发现他的领导是其中学同学———一个学习不如他、中考或高考落榜、现今却“以工代干”“以工转干”成为领导的人。这如果只是个别现象倒也无可厚非,我们可以这样说,学历高的水平不一定高。但这种现象太普遍了,我们不得不反问:学历高的水平一定不高?

    最后,对于这些“以工代干”“以工转干”的人员来说,弄一张文凭太容易了。只要有时间(1-2年),作业请人代作,论文请人代写,考试老师泄题,大家一齐翻书去抄,弄一张系统内承认(别人承认与否,管它呢)的大专文凭易如反掌。这些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以工代干”“以工转干”人员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文凭又有何社会价值?然而,这“文凭”却帮助他们名正言顺地成了“干部”。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原文出自【干部人事档案网】: http://www.muzhiedu.com/index.aspx?lanmuid=85&sublanmuid=708&id=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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