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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支付代扣代缴政策规定_支付境外服务费 代扣代缴

    时间:2018-11-30 08:31:52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些问题你最好跟税务局提前沟通好。

    我来回答吧。

    1,合同超5万美金但每次支付额不超5万美金,美元支付这个不用备案。但是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你需要做代扣代缴的备案,所以这个问题你最好跟税务局提前沟通好。

    2,换算方法,你的意思是要给境外公司1000元,然后税费自己承担对么?这样折,计税金额=1000/(1-10%-6%*(1+7%))=1196.49,然后根据这个数再来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和附加,另外我想说附加应该是12%吧?7%+3%+2%,北京是这样哈。最后提醒一下,你公司代垫的税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为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个人有两点不同意见供参考:

    1、假设附加合计12%,计税依据=1000/(1-10%-6%*12%)=1120,据此计算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增值税672,附加80.64,所得税112;合计864.64;

    2、如果合同约定1000为不含税金额,代扣代缴税金由境内公司承担,则其中附加和所得税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费用税金,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看到某些税务局对上述类似情况的答复:帮境外企业代扣的税金实际应是境外企业承担,不能转嫁给境内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我觉得这种理解有问题,假设合同约定支付含税金额1120,境内企业要扣缴税金864.64,计入成本费用1120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如果合同约定支付不含税金额1000,境内企业要扣缴税金864.64,计入成本费用1120,却只能在所得税前扣除1000。同一笔的经济业务却产生不同的税前扣除额,因此我认为该答复有问题,原因在于税务局认为代扣缴的税金并不是境内企业的税金,这没错,但是这是合同约定了由境内企业承担的成本费用,也实际扣缴了,所以应该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些问题你最好跟税务局提前沟通好。

    近年来,新企业所得税法、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企业发生的对外业务发生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发生了很多变化,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笔者结合现行最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就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一般思路进行总结,并结合案例说,供纳税人参考。本篇是关于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总结。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制定情况。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时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须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案例1:甲公司(中国)销售货物给乙客户(第三国),甲公司的母公司(美国)为该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要耗用维修配件,中国公司支付售后服务款给母公司,该款项是否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案例中母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由于售后服务系发生与境外,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售后服务劳务报酬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母公司该项所得在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因此,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2:境外一家公司2009年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转让合同约定在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60万元,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假设该境外公司与中国无相关税收协定)

    分析: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该非居民企业转让房产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确立所得来源原则,该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因此,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该项转让房产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合同约定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09年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时发生。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计提代扣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则应当缴纳代扣代缴所得税[1000-(500-200)]×10%=70万元。

    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而且转让房产行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系。该项所得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抵扣期限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日期的180天以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1、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扣代缴进外增值税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首先你自己不是产生增值税的人,其次增值税是链条税,你只是帮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增值税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如果还你帮别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你还缴纳增值税的话那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就不会帮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增值税了。

    代扣代缴的意思就得把代扣的税款代缴给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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