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指南 致富视频 网上开店 养殖视频 范文大全 创业项目开店经验创业杂谈如何创业技术资料创业防骗项目分析微信营销农村创业投资理财
  • 致富经
  • 农广天地
  • 致富早班车
  • 乡约
  • 科技苑
  • 农业电商
  • 农业要闻
  • 地方动态
  • 食品安全
  • 深度
  • 独家
  • 三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士官转移安置政策规定

    时间:2018-12-20 08:24:53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自从士官制度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2016年以前退役士官安置政策、是分为2009年12月到2011年10月和2011年11月至今两种的,加上选择转业的一共有三种不同的安置方法!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一、2009年12月到2011年10月对于选择复员安置的各级士官,就要依据《退役义务兵条例》规定进行安置: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2011年11月至今对于选择复员安置的各级士官,就要依据《退役士兵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置工作的:

    《退役士兵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三、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选择转业安置的士官,那么就会依据国务院、军委编制的转业军人计划,退役后有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予以安置工作。

    扩展资料:

    保险关系的接续:

    1、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2、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参考资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百度百科

    三期士官正常退役可以选择转业国家安置也可以选择复员自主择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官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15年退伍兵咱安置?

    我是2002年从部队退伍,城镇户口士兵 。在部队受过伤,把头的中枢神经伤到,导致现在记忆力差,反应迟缓。

    请问按照现在的政策,我可以被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吗?我现在是成都市公安辅警,可以按照政策转正事业职工编吗?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经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放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进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等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人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和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退伍军人安置程序

    1、(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回乡手续和优待金结算手续。

    2、(非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安置手续。

    以上到民政局办理

    和地方其它的士官一样,没有什么特殊的政策。

    一般不安置,直接给点钱了事

    4级士官以上才安置工作的

    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性质不同,对换国家尽的义务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

    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

    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

    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

    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

    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

    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

    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

    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

    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

    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

    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

    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

    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

    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

    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

    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好像你选取择的是复员吧,要不然退伍费不应该能拿那么多,除非你们海军的退伍费用高,你都选复员的话,那么你回到地方也什么待遇没有了,因为国家已经给你钱补贴了,建议你还是好好干好现在的工作吧

    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实行就业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可以选择事业站所编内安置或者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

    下面是2014湖南常德鼎城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各地应该是类似的。

    (一)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就业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政府指令性分配任务,强制性安置政策。

    (二)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原则上在乡镇、街道事业站所编内安置,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手续当月起,由区财政按乡镇、街道事业站所编内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核拔工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安置到区内民营企业。对接受安置城镇兵的民营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经济奖励6000元/人。

    (三)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由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4万元,再按其非义务期服役年限,每年增发2000元;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兵由区人民政府按义务期每年1万元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再按其非义务期服役年限,每年增发1000元;残疾军人自愿自谋职业的,按退役时的身份,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发给抚恤金。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按退役时的身份,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接到安置部门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持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到安置所在单位报到上岗,否则,退役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五)部、省属驻区单位的退役士兵随父母或配偶单位安置。

    (六)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人民政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月300元),发给待安置期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发放16个月,转业士官发放9个月。

    (七)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

    (八)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在校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及从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后在学校所在地入伍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九)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保证他们的第一次就业,安排合理的劳动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到安置就业为止。

    (十)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障年限。

    (十一)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时,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

    (十二)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复工复职。

    (十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四)安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就业安置人员的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由区民政局管理。

    (十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鼎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和转业证、退伍证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好像你选取择的是复员吧,要不然退伍费不应该能拿那么多,除非你们海军的退伍费用高,你都选复员的话,那么你回到地方也什么待遇没有了,因为国家已经给你钱补贴了,建议你还是好好干好现在的工作吧

    老班长你在选择复员时回来都算了那几项补助

    内容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有二等功!如果是城市的,给于安排。

    农村得看各地方的条件了!

    最重要的是看你父母有没有单位,如果有那就没有问题。

    初级士官安置工作是地方政府的政策为主,国家只有意见、建议性文件有指导作用,所以很多地方(主要是省的政策)是没有安置工作政策的,只是发放相应的安置工作费用,或者给与创业补助和优待性政策。给安置工作的都是民政局和劳动局协商安置,但由于人数众多,一般也不会有很好的工作,当然如果你家里关系够硬,去哪里都是可以的。

    中级以上士官一般可以选择转业,在户口要求上和干部转业一样,已婚是到原籍或者配偶户口所在地(有的地方需要满足一定结婚年限),未婚是到原籍和父母户口所在地。

    立功受奖,和安置政策的关系也和地方政策有很大关系,有的地方给与优先,有的不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Frb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w$&IT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p]'F]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2Is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3a$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S^eC">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th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g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T}j&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JeB0\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sA"ewQ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4^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Ve.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Wumqb

    三、各省督导检查 >$8&s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

    没听说有新政策!

    总之一句话,要想安排工作,得有关系啊!

    来学习一下

    各地对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大同小异,有工作安排,由民政局协调交排工作,可能会安排到相关事业单位、国企,也许是私企民企。

    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退役时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才有资格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现在大部分三期四期的士官,选择的都是自主就业,也就是在部队领的钱多,地方上也会有相应的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省制定。

    如果在退伍的时候选择政府安置工作,才统称为转业士官。现在国家对于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已经有了一套严格的评分标准,包括转业士官在部队的表现和服役年限,立功嘉奖情况,边远地区服役情况,涉核服役,都是加分的选项。

    有些小地方转业士官一般不会超过五个,一般的安置单位有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或者国企,都是有编制的。国企的话,像国家电网,铁路都是比较常见的安置单位,但是如果评分高的话,每年的安置单位可以优先选择,而且评分的具体情况和安置情况。

    扩展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参考资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百度百科

    2017年到2018年部队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都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转业范围

    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转业、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转业士官的安置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自谋职业,自己找工作或自主创业开店。下一个任正非、王健林就是你。

    二是由民政局协调交排工作,也许是事业单位、国企,也许是私企民企(可能性最大)。拿着刚好饿不死人的工资,还有可能说不定那一天就是下岗工人。

    个人建议,选择自谋职业,多拿几万转业费和优抚安置费,回家自己开个店。

    各地对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大同小异,有工作安排,由民政局协调交排工作,可能会安排到相关事业单位、国企,也许是私企民企。

    • 创业指南
    • 网上开店
    • 养殖视频
    • 理财
    • 政策
    • 技术
    • 致富视频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