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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贷爆雷 [P2P网贷治理正其时:“爆雷”之后,宜亡羊补牢]

    时间:2018-11-29 18:34:26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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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永伟)今年的P2P网贷行业可谓雷声滚滚。从上半年起,大量网贷平台陆续遭遇麻烦——从清盘到老板跑路,从逾期、停摆到经侦介入……各种问题接踵而来。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以来,爆雷的平台的总数已有200余家,爆雷平台的待收本金达到了2000多亿元。

    客观地说,本轮P2P危机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宏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整体流动性的收缩使得资金的供给更加困难,这让网贷平台获取资金的难度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的下行让借款端违约率上升,居民消费杠杆大幅度提高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等因素都让平台面临的风险不断累积。这些因素都成为了危机发生的诱因。不过,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尽管宏观因素确实诱发了危机,但导致危机的根本原因却在P2P网贷行业本身。

    我国的P2P网贷行业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资本市场不发达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的出现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金融抑制,提升了资本使用效率,为急需获得资金却难以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帮助,其价值不容抹杀。然而,由于P2P毕竟还是个新事物,整个行业的秩序还在形成中,很多制度还有待建设。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借款人违约风险高、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低、习惯刚性兑付、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问题,才是导致网贷行业危机的根本原因。

    所谓“祸兮,福之所倚”,尽管此轮危机的代价极为惨痛,但客观上也为P2P网贷行业的重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幸存的优质平台和监管部门应该好好利用这一契机,及时建立起相应的行业规范和风险缓释机制,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应当对P2P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一个规范、成熟的行业中,竞争主体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进入和退出应该有一套相应的规矩。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P2P行业的相应制度却比较欠缺,从事P2P业务的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平台运营者遇到问题就跑路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首先,应当考虑对P2P行业设置适度的准入门槛。为了在“爆雷潮”后稳定各方预期、坚定行业整改信心,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台准入标准。在准入制度中,不仅应当对平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严格标准,还应对平台发起人自身资质、高管任职资格、借贷信息备案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可以考虑先对合规性好的平台先予以备案,给市场树立合规的标杆。

    其次,应当对P2P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范。退出机制的核心在于确保P2P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的继续履行,帮助投资者安全收回资金。首先要明确平台退出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标准。监管部门应根据平台运营中的风险程度采取行政或司法处置措施,建立包括限制业务、暂停营业、破产清盘等方式在内的风险处理机制,积极有序引导平台退出。

    (二)应当建立完善、准确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

    在P2P行业中,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极为严重。一方面,很多平台对自身情况的披露并不完善、准确。另一方面,不少平台对投资标的信息披露方面却存在严重不足,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关键信息披露过于简单,甚至意图削弱各投资标的之间的差异性。这些都在客观上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干扰了投资者决策,增加了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尽快建立完善、准确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

    首先,应当对平台自身需要披露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强制要求平台定期公布自身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和借贷业务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要求平台对外公布不良贷款、高管变动、外部审计等重要数据和信息。

    其次,应当规范披露平台借款和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信息,以及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借款人信息,都会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些关键信息,平台应当保证信息准确、真实,并确保它们存续可查。

    再次,应当对行业信息及时进行披露。监管机构应搭建统一、权威的网贷信息公开披露平台,定期发布权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并对行业风险进行提示,对存在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宣传甚至恶意欺诈行为的问题平台,及时予以公布和处理,提升网贷行业的透明度。

    (三)应当探索风险缓释金制度,应对突发风险

    在过去,网贷平台通常会设立一笔风险准备金来应对突发的风险。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在操作上却存在着很大问题。由于存留的这部分资金不能用于产生利润,网贷平台经常有减少备付金金额的动机,因而在项目出现逾期或者风险的时候,这笔资金就不能达到缓释风险的作用。或许正是由于以上问题,现有的监管方法认定平台利用风险准备金应对风险的做法不合规。

    不过,客观来说,当平台面临突发的挤兑等风险时,一笔及时的应对资金是十分必要的。针对这一需求,可以考虑对原有的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探索风险缓释金制度。具体来说,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根据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将这笔资金将作为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存放在相应监管部门。当出现可能导致平台成为问题平台的严重资产违约风险时,由平台申请从监管部门计提,监管部门批准后平台可以使用资金,监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以便在出现风险时为投资人提供合理保护。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网贷准备金是在可能出现导致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的严重的资产违约风险时,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的一部分保护、以缓释风险的资金。设立该制度并不表示支持平台继续对投资人作隐性刚性兑付的承诺,投资人仍然是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

    (四)应当引入第三方担保、强化外部监督。

    网贷行业的治理固然要依靠平台,但也不能只依靠平台。在对平台进行规范、加强平台内部自身制度建设的同时,引入外部的担保和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

    首先,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P2P 平台应停止以风险准备金为产品担保的做法,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提高投资者的风险保障。

    其次,应当落实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担保机构适当参与平台的风险管理中,对不合规的产品或项目具有否定权,发挥好担保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

    再次,应当强化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作用,促进平台履行义务。投资者应要求平台加强对投资产品调查情况的披露,确保其信息能充分反映投资标的风险状况。

    最后,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防范逆选择风险。P2P平台、第三方担保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应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平台和担保机构对产品落实调查,并提供有限或有条件的担保,投资者根据风险接受能力选择投资产品,也应承担起信用违约风险。

    (五)应当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强化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而P2P网贷则更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这一特征要求投资者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的风险意识。然而,从现实来看,这一点并不成立。“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在P2P网贷的投资人中,有八成的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三成以上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这意味着他们并不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此同时,投资人的风险教育水平通常也较差,其中的很多人都没有认识到P2P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片面追求网贷平台承诺的高收益率。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努力出台一系列方法,对投资人进行有效的保护。

    首先,应当探索设立投资人的准入门槛和投资比例限制。在国外,对于像P2P网贷这种高风险的投资一般会要求合格投资者必须达到最低年收入或者个人净资产标准。考虑到我国的P2P网贷很大程度上是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诞生的,肩负着为投资人提供额外投资渠道的任务,类似的限制可以相对宽松。但是,可以考虑根据收入或资产水平,对投资者的投资上限做出规定,要求其在P2P网贷上的投资不得超过收入或资产的某个比例。

    其次,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应当让投资人认识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获取高收益就要承担相应风险的道理,打破他们对于刚性兑付的盲目期望,培养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应当加快全面风险监控机制的构建,实施“穿透式”监管

    网贷行业的发展要靠市场,但与此同时,监管也不能放松。为了让这个行业的运作健康有序,应当尽快构建全面的风险监控机制,推广“穿透式”监管。

    首先,要加快构建适合P2P平台的监控指标体系。在总结此轮平台“爆雷”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加快编制更加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严格监控网贷平台自身经营情况和每一笔借贷资金的来源、用途、借贷期限等关键项目和风险点。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监管科技(Regtech)的作用。

    其次,要实施“穿透式”风险监管。此轮“爆雷潮”中,很多平台看似做到了资金第三方存管,没有资金池、借贷资产与资金匹配,但在形式合规的“外衣”下,通过“活期产品+债转”创造类资金池,自设虚假标的达到“自融”,通过复杂兼并和收购手段隐藏幕后实际控制人身份,转移投资者资金,刻意绕开了现有监管要求,对平台的监管迫切需要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因此,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透过表面形式判定业务本质属性,遵循行为准则和监管职责要求,实施“穿透式”风险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特别是对平台底层资产在不同机构流动,资金流向不明,无法实现资金穿透监控的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监管联动,实现金融监管协调,避免监管真空,联手消除非法资本的套利空间。

    作者为《比较》研究部主管,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和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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