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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有关政策规定

    时间:2018-12-07 08:08:53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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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调控 (Macro-economic Control)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的过程是国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实现定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

    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定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通常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他措施也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一是政府所有的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都是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是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也是宏观调控。因此,中央应该将一部分宏观调控权下放给地方,建立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二级或多级宏观调控体系。

    二是混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区别,将宏观调控扩大到微观规制领域。或把微观规制看作宏观调控,或认为宏观调控已经包含着微观规制。如有人认为,加强对金融业监管也是加强宏观调控。虽然金融业是经济命脉,但是,金融业只是服务业中的一个行业,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是直接对金融业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属于微观规制。政府加强对金融业监管是典型的加强微观规制而不是加强宏观调控。

    三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政策都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制定执行影响经济总量的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管理某个行业、某种产品微观规制政策也是宏观调控政策。如有人认为,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政策也如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是宏观调控政策。实际上,虽然粮食是非常重要的农产品,它关乎国计民生,但是,粮食是农业中的一个行业,有关粮食的政策仅是行业性政策,是典型的微观规制政策。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事关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是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各级政府都认为,宏观调控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是次要的或不重要的,抓宏观调控是大事,抓微观规制是小事。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只是为微观规制提供了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微观规制。

    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地理解的成因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微观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又缺乏自主权,所以,不论是对宏观经济总量的管理还是对行业的管理或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直接给各级地方政府层层下达指标或指令而实现。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可以同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任务,没有必要区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可以代替或取代微观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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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定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通常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他措施也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

    微观调控:中国加入WTO后,在世界贸易规则导向下, 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化地方政府的规制,可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的互补性,扩大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政策的覆盖范围,消除政策领域的空白,建立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权威又能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的高效运转的政府纵向管理体系,对经济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加入WTO后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需要改变国内流行的将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倾向。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导致重宏观调控、轻微观规制,以及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1.宏观调控含义泛化

    宏观调控含义的泛化,是指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和解释宏观调控的思维模式,曲解了宏观调控。这种思维模式对宏观调控含义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泛化理解:

    一是政府所有的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都是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是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也是宏观调控。因此,中央应该将一部分宏观调控权下放给地方,建立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二级或多级宏观调控体系。

    二是混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区别,将宏观调控扩大到微观规制领域。或把微观规制看作宏观调控,或认为宏观调控已经包含着微观规制。如有人认为,加强对金融业监管也是加强宏观调控。虽然金融业是经济命脉,但是,金融业只是服务业中的一个行业,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是直接对金融业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属于微观规制。政府加强对金融业监管是典型的加强微观规制而不是加强宏观调控。

    三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政策都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制定执行影响经济总量的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管理某个行业、某种产品微观规制政策也是宏观调控政策。如有人认为,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政策也如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是宏观调控政策。实际上,虽然粮食是非常重要的农产品,它关乎国计民生,但是,粮食是农业中的一个行业,有关粮食的政策仅是行业性政策,是典型的微观规制政策。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事关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是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各级政府都认为,宏观调控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是次要的或不重要的,抓宏观调控是大事,抓微观规制是小事。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只是为微观规制提供了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微观规制。

    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地理解的成因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微观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又缺乏自主权,所以,不论是对宏观经济总量的管理还是对行业的管理或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直接给各级地方政府层层下达指标或指令而实现。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可以同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任务,没有必要区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可以代替或取代微观规制。

    2.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影响

    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思维模式不仅在学术界有影响,而且在政府公务员中,特别是地方公务员中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学术界重宏观调控的研究轻微观规制的研究。近年来,有关宏观调控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而关于微观规制的研究成果则很少。

    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宏观调控而轻视微观规制,形成政府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地方政府争宏观调控权是政府职能的越位,中央和地方政府轻视微观规制、没有很好进行微观规制是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缺位都会增加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难度。

    三是影响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能。由于地方政府认为自身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而不是微观规制,因而,地方政府向中央要宏观调控权的观点和建议多年来不绝于耳。

    四是在WTO实行关税减让后,微观规制成为WTO成员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利器。中国这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还比较少,缺乏形式多样的、涉及产品的安全标准、健康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保护国内产业。

    二、加入WTO后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加入WTO后,政府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关系, 需要明确宏观调 控和微观规制内涵,进而明确两者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宏观调控,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干预和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自觉行为。微观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范和限制市场中特定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

    宏观调控

    定义: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什么叫宏观调控?经济学家理解这个词就是宏观经济政策。但实际应用上,它的含义是模糊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有经济研究部门叫宏观调节部,表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对宏观调节还有一点敬畏,后来改称了“宏观调控”,好像我们对经济的控制越来越加强了。宏观调控最近一段时间又演变为一个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任何时候都要存在。这种提法把“宏观调控”的意思模糊了,因为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学上就是短期的。

    (1)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节,以达到一定的目标。

    (2)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第一,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是实现国家长远战略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首要条件。因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是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中实现的。因此,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必须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使之达到基本平衡。

    第二,增加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的情况如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政府的责任。我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一方面劳动供给数量庞大,另一方面劳动力需求显得有限。因此必须坚持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长期将增加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落到实处,并严格控制人口和劳动力增长。就业的增加取决于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要增加就业,首先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这是增加就业的基础。同时还必须提高就业弹性。为了提高就业弹性,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要大力推进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建设。

    第三,稳定物价。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是价格发挥调节作用的形式。但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对经济生活是不利的。如果物价大幅上升和通货膨胀,会刺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片面追求数量扩张,经济效益下降;如果物价下降和通货紧缩,则会抑制投资,生产下降,失业增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政府可以运用货币等经济手段对价格进行调节,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某些行政手段(如制止乱涨价、打击价格欺诈),以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避免价格的大起大落。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各种交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以货币表示的财产的转移。

    含义: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的过程是国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

    宏观调控政策就是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制定的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在世界贸易规则导向下, 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化地方政府的规制,可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的互补性,扩大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政策的覆盖范围,消除政策领域的空白,建立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权威又能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的高效运转的政府纵向管理体系,对经济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加入WTO后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需要改变国内流行的将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倾向。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导致重宏观调控、轻微观规制,以及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1.宏观调控含义泛化

    宏观调控含义的泛化,是指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和解释宏观调控的思维模式,曲解了宏观调控。这种思维模式对宏观调控含义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泛化理解:

    一是政府所有的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都是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是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也是宏观调控。因此,中央应该将一部分宏观调控权下放给地方,建立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二级或多级宏观调控体系。

    二是混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区别,将宏观调控扩大到微观规制领域。或把微观规制看作宏观调控,或认为宏观调控已经包含着微观规制。如有人认为,加强对金融业监管也是加强宏观调控。虽然金融业是经济命脉,但是,金融业只是服务业中的一个行业,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是直接对金融业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属于微观规制。政府加强对金融业监管是典型的加强微观规制而不是加强宏观调控。

    三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政策都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制定执行影响经济总量的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管理某个行业、某种产品微观规制政策也是宏观调控政策。如有人认为,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政策也如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是宏观调控政策。实际上,虽然粮食是非常重要的农产品,它关乎国计民生,但是,粮食是农业中的一个行业,有关粮食的政策仅是行业性政策,是典型的微观规制政策。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事关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是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各级政府都认为,宏观调控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是次要的或不重要的,抓宏观调控是大事,抓微观规制是小事。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只是为微观规制提供了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微观规制。

    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地理解的成因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微观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又缺乏自主权,所以,不论是对宏观经济总量的管理还是对行业的管理或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直接给各级地方政府层层下达指标或指令而实现。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可以同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任务,没有必要区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可以代替或取代微观规制。

    2.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影响

    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思维模式不仅在学术界有影响,而且在政府公务员中,特别是地方公务员中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学术界重宏观调控的研究轻微观规制的研究。近年来,有关宏观调控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而关于微观规制的研究成果则很少。

    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宏观调控而轻视微观规制,形成政府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地方政府争宏观调控权是政府职能的越位,中央和地方政府轻视微观规制、没有很好进行微观规制是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缺位都会增加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难度。

    三是影响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能。由于地方政府认为自身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而不是微观规制,因而,地方政府向中央要宏观调控权的观点和建议多年来不绝于耳。

    四是在WTO实行关税减让后,微观规制成为WTO成员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利器。中国这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还比较少,缺乏形式多样的、涉及产品的安全标准、健康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保护国内产业。

    二、加入WTO后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加入WTO后,政府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关系, 需要明确宏观调 控和微观规制内涵,进而明确两者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宏观调控,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干预和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自觉行为。微观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范和限制市场中特定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

    1.微观规制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差异性

    微观规制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差异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调节的目标不同。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而微观规制的目标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市场价格合理化;个人收入均等化;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等。

    第二,两者调节的对象和视角不同。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它从宏观角度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着重解决市场机制引起的宏观失灵和社会资源未充分利用问题。而微观规制的对象是经济个量,它从企业或行业的角度管理市场经济运营,着重解决市场机制引起的微观失灵和资源未最优利用问题。

    第三,两者调节经济的手段不同。宏观调控运用计划、财政和金融手段,从宏观的角度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及国民经济结构、物价总水平、社会总就业量等经济总量,引导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防范国际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微观规制主要运用价格、数量管制和质量控制等手段,管理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载体,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效率,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微观经济基础,防范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和损害威胁。

    第四,两者调节经济的特征不同。宏观调控政策有易变性、相机抉择性和间接引导性,微观规制政策有相对稳定性、规则性和直接强制性。宏观调控政策的相机抉择性和易变性使得宏观调控政策可以经常变动,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一年中连续三次降低利率。而微观规制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微观规制政策不能频繁地变动,如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或企业准入市场的条件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微观规制政策也像宏观调控政策那样一年变动多次,那么,微观规制不仅令市场经济主体无所适从、也令政府部门难以操作,还会导致微观规制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仅如此,频繁变化的微观规制政策还干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变化多端的微观规制政策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会出现区别对待的现象,导致微观规制实际上歧视不同的市场主体或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的待遇,使得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之初就受到差别待遇、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引发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对策行为,从而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互补性

    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既有差异又相互联系,两者的互补性主要为:

    第一,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有互补性,宏观调控政策从宏观经济和国际经济视角纠正市场宏观失灵和国际市场失灵对经济的影响,微观规制政策从微观视角纠正市场微观失灵,两者从不同的视角互补地纠正市场失灵。

    第二,微观规制为宏观调控奠定微观基础,宏观调控为微观规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微观规制政策从微观上纠正了市场失灵,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激励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为宏观调控建立起良好的微观基础。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得闲置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物价稳定,失业率低,为微观规制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健康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三,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互补性,从不同的侧面弥补了单一政策的不足和缺陷。如为了消除通货紧缩的消极影响,从宏观调控政策来说,政府要运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总需求;从微观规制来说,政府适当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从源头上刺激投资需求的增加。两者相辅相成地刺激需求增加,从而达到促使价格回升、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

    三、加入WTO后必须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

    中国加入WTO后, 依据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的差异性和互补性,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集中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地纠正市场宏观失灵、防范国际市场失灵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中央政府制定的微观规制政策有助于保护国内产业。

    1.加入WTO后中央政府的职能和宏观调 控部门

    就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而言,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纠正国内宏观失灵和国际市场失灵对国内的冲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全国统一的微观规制法规和微观规制政策。

    宏观调控是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根据中央政府的职能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特点,中央政府负责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的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等综合经济部门是负责宏观调控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国际经济政策中的汇率政策和国际资本流动政策,财政部负责宏观财政政策,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政策的协调。

    2.集中和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

    加入WTO后,为了更好地顺应经济全球化,应对入世后的挑战, 宏观调控的权力不仅要一如既往地集中在中央政府,而且要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经济社会总量平衡,为经济社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建立二级调控和多级调控体系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难以应对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

    第一,金融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世界金融市场迅猛发展,不少WTO 成员国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大都已融入全国的金融网络、或国际区域性的金融网络、或全球性的金融网络,这些国家都是由中央政府发行本国货币,制定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率、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调节金融市场和社会供求,调节宏观经济、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干扰或失灵。

    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各个WTO成员国的任何地方政府, 都无力通过国内地方政府地区性的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达到调节全国宏观经济的目的。因此,在加入WTO 后,为更好地克服宏观失灵、抵御国际市场失灵的消极影响,中央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权,运用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

    第二,制定和调整国际经济政策的权利必须集中在中央。国际经济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地方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不能调节全国的进出口,更无力调整国际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因此,WTO 成员国,特别是欧美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将制定和调整国际经济政策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只有将制定和调整国际经济政策的权力集中在中央,由中央政府确定汇率政策、国际资本流动政策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才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内经济稳定增长。

    第三,中央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权。一是根据中国加入WTO 的承诺,中国要降低关税,调整国内税制,取消可诉的财政补贴和扩大政府采购等,履行这些承诺,需要中央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权。二是在现行宏观调控体制下,地方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宜要求宏观调控权。在现行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除了中央财政可以留赤字外,从省到乡的各级地方财政都要求财政自求平衡,地方政府既没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力,又没有调整现行税制的权利,而且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都是刚性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想通过调整财政收支手段来调节本地区经济的供给和需求都缺乏有效的手段和资源,更何谈在多级调控的体系下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因此,必须由中央政府调节财政收支,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社会总量,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3.中央政府应根据WTO规则制定和调整微观规制政策

    加入WTO后,中央政府要根据WTO的规则,调整和制定微观规制政策,以实现有效地纠正国内市场的微观失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化解经济全球化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1)微观规制的部门

    微观规制是对经济社会中的市场主体活动进行调节,凡涉及管理市场主体活动的各政府部门部都是微观规制部门,所以,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具有微观规制职能,制定微观规制政策的权力分属于中央的各部委和地方政府。

    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了上述宏观调控部门外,其他的部委都是微观规制部门。如卫生部门有权制定药品和医疗标准,国家质量技术检验监督部门有权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等。即使是宏观调控部门也有部分的微观规制职能,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投资项目审批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金融监管的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财政部依据财政监督的法律 法规进行财政监督、依法理财等。

    (2)中央政府的微观规制政策调整要增减结合。

    一是精简有关市场准入的微观规制。中央政府应该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整理现行的微观规制法律法规,精简和取消对市场准入的微观规制,特别要减少审批,给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地进入市场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保留一些符合WTO规则的微观规制政策。

    如中央政府保留一些对进口产品的微观规制政策,有助于形成间接的非关税壁垒,保护民族经济。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制定种种严格的条例,间接地影响和限制商品进口。间接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押金制,最低限价制,海关估价,外汇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检验和包装规定等。

    三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遗留的空白领域和薄弱领域要增补微观规制。如增加《反垄断法》、《反补贴法》、《反倾销法》等新法律。增补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范国内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可以规范跨国公司行为。如再出现2001年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香蕉倾销的情况,政府可以依据《反倾销法》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

    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是当务之急。它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如2001年,欧盟就曾以反垄断法为由,阻止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收购欧盟的霍尼维尔公司,防止通用电气公司垄断欧盟市场。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如果出现跨国公司兼并国内某个行业的所有的或绝大多数民族企业,形成行业垄断时,政府对这种行业垄断进行干预就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防范跨国公司垄断国内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民族经济利益。

    四、加入WTO后强化地方政府微观规制

    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中,地方政府起非常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中央政府调整宏观经济总量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可能直接规范产业和企业的行为,仅是给保护国内产业和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中央政府的微观规制政策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贯彻和落实。因此,地方政府在承接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同时,必须加强微观规制。在WTO各成员国纷纷以加强微观规制作为贸易保护的新手段的情况下,我国更需要地方加强微观规制,运用中央微观规制政策和地方规制政策保护国内的产业;就我国目前国内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言,更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微观规制,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地方政府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强化微观规制。

    1.落实中央微观规制政策

    在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微观规制政策中,地方政府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中央政府的微观规制政策通过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才能覆盖整个社会。地方政府是中央微观规制的载体和基础。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微观规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布置和实施中央的微观规制政策;二是贯彻执行中央的微观规制政策,运用微观规制政策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地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三是监督和检查各市场主体执行中央微观规制政策的情况,依法予以奖惩;四是为中央政府微观规制的决策和执行提供信息和咨询意见。

    2.制定地方规章和微观规制政策

    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人大的立法制定地方的规章和地方性微观规制政策。地方政府制定和运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微观规制政策,可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公正和有序地发展,以规范的法治环境吸引外资,促进民族企业在经济开放中发展壮大,增强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和地方性微观规制政策中,既要完善微观经济规制政策也要增加社会微观政策,配合中央政府制定微观规制政策,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国内产业。一是有国际标准的产品,地方政府微观规制政策设立的标准应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如北京市最近将市级农产品标准由原来的60项增加到91项,缩小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产品,地方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将来逐渐提升为国家标准。如许多中成药没有国际标准,可先制定地方标准,然后将地方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待时机成熟,将国家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3.简化市场准入,加强监管

    地方政府对市场的规制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规制。然而,长期以来,政府关注市场准 入忽视对市场运营和退出的监管。政府关注市场准入表现为政府重审批,审批事项很多,审批项目烦杂,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设置了很多的限制。政府轻监管,缺乏对市场主体运营和退出的监管,给政府管理经济政策的覆盖面留下了空白,助长了经济社会中的博弈行为,市场经济主体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信用度低下,影响了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因此,地方政府要在简化市场准入的同时,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简化市场准入。一是放宽市场准入的规制。

    根据中国政府与世贸组织成员谈判的协议,中国入世后,许多产业都对外开放,众多的国内企业都要面临“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际市场国内化”的问题。现行的微观规制政策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限制过多,歧视性地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限制了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市场,不利于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也不利于民族企业的成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的规制,主要是减少行政审批。从行业来说,对竞争性行业和结构性竞争行业,应该尽快放松市场准入的规制,简化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从市场主体来说,要特别放松对非国有民族企业的市场准入,对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行政审批应该一视同仁,从市场竞争的源头上,为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二是对市场准入的微观规制要精简、保留和增补相结合。精简阻碍和影响行业和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的行政审批。保留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如财政投资的公共产品建设项目必须保留行政审批。增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行政审批,如在外资企业兼并国内民族企业时,增加有关反垄断的行政审批,保护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防止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对于保留和增补的有关市场准入的微观规制,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依法审定。

    (2)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地方政府根据WTO的规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善有关市场主体、 市场客体和市场载体的微观规制,加强市场监管,有利于形成奉公守法的人依法办事处处方便、违法乱纪的人违法办事处处受阻的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

    地方政府要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监管:第一,根据WTO 非歧视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修改和完善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现行微观规制的盲区,完善对市场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的监管,加强对产品(包括商品和劳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包括资格审查、经济合同的规范化、企业运营的约束、交易行为的管理等。第二,依据WTO 有关货物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修订对市场客体,即市场交易的对象的微观规制政策,强化对市场客体的规制和监管,包括对产品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商标、广告和信息披露、以及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第三,根据WTO 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修订有关市场载体的微观规制法规,加强对有形场所和无形交易载体的监管,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第四,提高监管理效率,加强微观规制权威性。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以后,不论市场主体持认同的态度还是反对意见,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在规则导向的市场经济中,如果对市场主体违反微观规制的行为熟视无睹、或鼓励市场主体干合理不合法的事,会滋长道德风险,助长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对策行为,降低社会信誉度,难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

    近年来,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过热的现象,表现为价格的不合理持续上涨,房地产商品的有效供给不足与无效供给过剩并存,市场运作不规范,房地产的投机性需求日益增长等。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房地产金融的安全,也深刻影响了广大人民的生活以及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总结了近年来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的内容及宏观经济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宏观调控 经济政策 房地产市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产品越来越丰富,房地产调控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吸引着人们的目光。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样受到相关的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政策的影响,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日益膨胀,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采取有关的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过快发展,缓和社会生活矛盾,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房地产市场的稳步发展,和谐运行,使房地产市场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相和谐。

    一、近年来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

    2010年的楼市是不平静的楼市,宏观调控一轮接着一轮:

    1月10日,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二套房贷首付不得低于40%。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4月14日“新国四条”出台。其中最严厉的要属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4月17日,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明确,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6月4日,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认房又认贷。

    9月29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10月底,多家银行总行已向分支行下发通知,从11月1日起,全面取消房贷七折利率,首套房首付最低30%,利率下限调整为同档期基准利率的8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50%,利率执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

    在房地产行业依然火爆上涨的背景下,2011年国家又出台了两项房价调控措施。2月17日,办公厅印发了《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共有八条内容,简称“国八条”。4月27日,温家宝在主持常务会议中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提出了八项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简称为“新国八条”。

    二、宏观经济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加息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首先,加息表达了央行的一个宏观调控的信号,从而改变购房者对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很多人就会从楼市退出来;

    其次,加息会增加存款人的货币收入,增加贷款者的利息负担,这会抑制者、投机者的购房需求;

    第三,加息会增加投机者囤房、开发商囤地的机会成本,从而增加商品房的供给。加息主要是改变购房者和售房者的成本收益曲线,通过“看不见的手”引导双方自动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供需双方在动态中达到一种均衡。

    2、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收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开征房产税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有利于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和投机行为,有利于改善人们购房的理念,有利于抑制虚高的房价,使得房价回归理性等。

    3、限购令

    (1)限购令的执行,已经迫使房价进入下降通道。过度的保值投机已严重扭曲了房地产的居住功能,一户一房的调控目标就是要还住房本来的居住本质,确保更多以居住为主的居民的利益。

    (2)限购令固然是以行政强力遏制了购房需求,其短期或对调整房市有所影响,但正因为调控行为的非市场化,政策的连续性就让人存疑。而这种对政策不可持续的预期,则可能对市场调控效果及政策信心造成损伤。

    (3)“限购令”的实际效果很有限,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首先,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对房价而言只能发挥临时降温作用,并不能真正改变市场预期。只要炒房客预期房价继续上涨,炒房客就有可能千方百计绕开规定。其次“一户限购一套房”的规定有漏洞。炒房客既可以借用暂时不买房人的身份证来炒房,还可以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来炒房。再者,如何发现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也是个问题。

    4、限制银行给房地产贷款

    只要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流动性充足无忧,房屋销售价格就没有降价压力,同时受城市房地产资源稀缺性等因素影响,房屋售价还可能持续上涨,这是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来源直接间接占比4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

    5、保障房

    (1)有利于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2)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增长;

    (3)保障性住房大量入市影响房地产供求关系。

    三、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的意义

    通过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相关内容及其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为有关的部门单位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1、通过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研究,为国家有关部门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依据。

    通过对当前国家有关部门采用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可以使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政策的作用和,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事前控制,提前预测经济政策的调控效果,对房地产市场及其他产品市场可能产生或引起的效应等进行提前掌控,并为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所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具体的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所产生的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对症下,避免政策适用不当造成的附加损失,及时缓和问题所带来的附加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掌控之下和谐发展。

    2、通过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研究,为房地产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对当前国家有关部门采用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有助于房地产了解国家采用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最终目标,了解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控力度,对何种情况产生影响,了解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可能导致本的损失有多少等等,为房地产采用科学、合理、合法的措施,防止和预防对造成损失,及时调整和转舵,对宏观调控经济政策调控后可能产生的威胁和机会进行掌控,并为制定相关的战略规划和战术计划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3、通过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民生问题,缓解社会矛盾。

    通过对当前国家有关部门采用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生,了解人民的需要,及时有效的提供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帮助人民解决民生问题,缓解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竞争而引起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促进国家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殷力.房地产价格与通货膨胀的关联机制探索.财经界.2010年第01期

    [2] 黄煌.房地产调控困境的宏观调控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

    [3]王雪.银行利率上调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金融分析.2010年1月

    [4] 王华.我国货币政策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金融分析.2010年1月

    [5] 杨波,杨亚西.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2月

    [6] 张勇,闫鹏,杜子平.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关联性研究.建筑经济.2010年第01期

    作者简介:吴杨,女,(1982.01—),院校:南开大学经济学在职研究生大连班。

    1、财政调节,是指用财政政策来调控国民经济,具体地说,就是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财政政策来调控。但是我国去年使用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功成身退,政策转型实属必然”。

    2、信贷调节,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机关,通过银行的信贷活动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调节经济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紧缩投资,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时,政府应采取放宽贷款的措施;而当企业投资过热,增长速度可能超过国力,当供给过多时,政府则应压缩投资信贷额来抑制投资。

    3、价格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运用价值规律进行的调节,而且是以健全合理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为前提,注重价值规律的调节。

    4、汇率政策,是指通过调节汇率来影响本币与外币的兑换关系,进一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我国多年来一直通过汇率政策保证人民币的稳定与坚挺。亚洲金融危机之时中国依然顶住压力,做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计划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拓展资料

    1、宏观调控是什么:

    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使国民经济持续  迅速  健康的发展,这也是国家调节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说对于发展过快的行业进行适当调节,如果大家都去做会产生经济膨胀,会导致企业东西卖不出去,社会动乱等等一些问题。

    2、调控手段的内容:

    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

    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行政手段是依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

    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

    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宏观调控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计划,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

    经济手段:

    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

    经济手段中的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产品购销政策、价格政策、扶贫政策、产业政策等。如: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以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行政手段:

    这是依靠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国家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1.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法律手段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经济立法进行事前调整,二是通过经济司法进行事后调整。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各种手段各有所长、各具特色,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1.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国民经济全局利益出发,对客观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以避免和克服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保证宏观经济运行目标的有效实现。政府为了达到调控经济的目标,就必须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又称经济杠杆,它是实现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以经济利益为动力和约束机制的调控措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财政、税收、信贷、利率、汇率、价格等具有分配功能的经济范畴。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通过改变上述经济范畴的实际分配水平和幅度,就可以增加或减少某些部门、某些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将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传导到各个经济主体,继而对他们的经济行为产生诱导或制约作用。

    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政府没有对各微观经济主体提出指令性的要求,而是让他们按照国家既定的经济政策自行决定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使他们在利益大小的比较中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规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手段。以法律形式把各种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固定下来,是宏观调控成功的重要保证。其中包括制定和完善有关政府机构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体系的法律法规、规范各利益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特定商品、特定行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等。

    必要的行政管理是政府凭借政权力量,采取指示、命令、决议、规定等形式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调节方法。行政管理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必要补充,既不能取消行政管理手段,又不能滥用行政管理。

    一、颁布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律 仅有宪法的根本性规定显然不足,还必须将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因此,制定统一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或者某方面单行方面单行的宏观经济调控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临时措施法   “临时措施法”不但使政策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的效力,也使法律法规吸取了政策的灵活性。

    三、颁布指引性政策和实施优惠政策   四、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   五、惩罚违法行为予以纠偏   尽管政策是引导性为主,但是违反政策也应受到一定的“惩罚”。这种“惩罚”可以体现为无法获得国家给予的鼓励或者实际的优惠,也可以体现为在竞争中因不符合宏观调控方向,没有优势而竞争失利。

    同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到底有何区别呢?

    一、二者的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引起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变动来实现的。经济手段包括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在我国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年度计划等。政府制定经济计划后,便可选择相应的经济参数来具体实施经济政策。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如税率的变动)、货币政策(如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它表现为由宏观调控主体 机构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宏观调控主体机构往往通过调整价格、税率、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经济参数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实现国家的调控目标。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它的实施主要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通过行政系统、行政层次及行政区域中的一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进行调节来实现的,这种调节是通过纵向性的逐级下达而实现的。

    二、二者的地位不同: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的。如果要使企业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就只能采用物质利益诱导的调节方式,使企业的行为与国家的计划目标相一致。而经济手段正是这样的调节方式,它不仅使企业的活动纳入国家目标范围,也使企业能够保持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因此,经济手段是市场经济中比较理想的调控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行政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补充。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和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法律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都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活动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例如2008年的南方雪灾和四川地震),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三、二者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最终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起作用。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参加者进行制约和引导,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调节具有灵活性、间接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经济手段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不同的经济杠杆具有不同的功能,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主体,而是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其调节是一种间接调节,是一种温和的引导性质的调节。正是因为这样,经济调节的效果不能很快体现出来,而是要过一段时间后才能体现出来,带有滞后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的运用一般不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行政手段由国家掌握和控制,体现着国家的统一意志和行为。与经济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由于行政手段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国家调节经济的指示、命令、规定一经发布,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就必须执行,不能自由挑选。②直接性。运用行政手段可以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而不必通过市场机制。③快速性。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因此它能较快地实现预定的目标效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而经济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

    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

    而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房贷首付提高明显是政府出台的经济政策来调节经济利益

    一、二者的地位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制定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引起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变动来实现的。经济手段包括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在我国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年度计划等。政府制定经济计划后,便可选择相应的经济参数来具体实施经济政策。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它的实施主要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通过行政系统、行政层次及行政区域中的一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进行调节来实现的,这种调节是通过纵向性的逐级下达而实现的。

    二、二者的地位不同: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的。而经济手段正是这样的调节方式,它不仅使企业的活动纳入国家目标范围,也使企业能够保持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因此,经济手段是市场经济中比较理想的调控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行政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补充。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和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法律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都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活动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三、二者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最终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起作用。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参加者进行制约和引导,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调节具有灵活性、间接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经济手段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不同的经济杠杆具有不同的功能,可以灵活运用。

    行政手段的运用一般不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行政手段由国家掌握和控制,体现着国家的统一意志和行为。与经济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由于行政手段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国家调节经济的指示、命令、规定一经发布,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就必须执行,不能自由挑选。②直接性。运用行政手段可以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而不必通过市场机制。③快速性。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调节对象,因此它能较快地实现预定的目标效果。

    这属于央行实行的经济手段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不属于行政手段。

    另外,你们的老师没有讲过吗?

    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

    定义: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什么叫宏观调控?经济学家理解这个词就是宏观经济政策。但实际应用上,它的含义是模糊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有经济研究部门叫宏观调节部,表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对宏观调节还有一点敬畏,后来改称了“宏观调控”,好像我们对经济的控制越来越加强了。宏观调控最近一段时间又演变为一个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任何时候都要存在。这种提法把“宏观调控”的意思模糊了,因为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学上就是短期的。

    (1)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节,以达到一定的目标。

    (2)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第一,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是实现国家长远战略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首要条件。因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是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中实现的。因此,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必须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使之达到基本平衡。

    第二,增加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的情况如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政府的责任。我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一方面劳动供给数量庞大,另一方面劳动力需求显得有限。因此必须坚持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长期将增加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落到实处,并严格控制人口和劳动力增长。就业的增加取决于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要增加就业,首先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这是增加就业的基础。同时还必须提高就业弹性。为了提高就业弹性,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要大力推进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建设。

    第三,稳定物价。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是价格发挥调节作用的形式。但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对经济生活是不利的。如果物价大幅上升和通货膨胀,会刺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片面追求数量扩张,经济效益下降;如果物价下降和通货紧缩,则会抑制投资,生产下降,失业增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政府可以运用货币等经济手段对价格进行调节,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某些行政手段(如制止乱涨价、打击价格欺诈),以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避免价格的大起大落。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各种交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以货币表示的财产的转移。

    含义: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通常有:

    (1)法律手段与经济政策,如:调整税率、金融、财政补贴等;

    (2)计划指导,如:国家大的投资规划,或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实行配额制度;

    (3)行政手段,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定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通常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他措施也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

    微观调控:中国加入WTO后,在世界贸易规则导向下, 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化地方政府的规制,可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的互补性,扩大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政策的覆盖范围,消除政策领域的空白,建立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权威又能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的高效运转的政府纵向管理体系,对经济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加入WTO后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需要改变国内流行的将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倾向。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导致重宏观调控、轻微观规制,以及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1.宏观调控含义泛化

    宏观调控含义的泛化,是指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和解释宏观调控的思维模式,曲解了宏观调控。这种思维模式对宏观调控含义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泛化理解:

    一是政府所有的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都是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是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活动也是宏观调控。因此,中央应该将一部分宏观调控权下放给地方,建立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二级或多级宏观调控体系。

    二是混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区别,将宏观调控扩大到微观规制领域。或把微观规制看作宏观调控,或认为宏观调控已经包含着微观规制。如有人认为,加强对金融业监管也是加强宏观调控。虽然金融业是经济命脉,但是,金融业只是服务业中的一个行业,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是直接对金融业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属于微观规制。政府加强对金融业监管是典型的加强微观规制而不是加强宏观调控。

    三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政策都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制定执行影响经济总量的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管理某个行业、某种产品微观规制政策也是宏观调控政策。如有人认为,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政策也如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是宏观调控政策。实际上,虽然粮食是非常重要的农产品,它关乎国计民生,但是,粮食是农业中的一个行业,有关粮食的政策仅是行业性政策,是典型的微观规制政策。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事关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是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各级政府都认为,宏观调控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是次要的或不重要的,抓宏观调控是大事,抓微观规制是小事。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只是为微观规制提供了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微观规制。

    对宏观调控含义泛化地理解的成因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微观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又缺乏自主权,所以,不论是对宏观经济总量的管理还是对行业的管理或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直接给各级地方政府层层下达指标或指令而实现。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可以同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任务,没有必要区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可以代替或取代微观规制。

    2.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影响

    宏观调控含义泛化的思维模式不仅在学术界有影响,而且在政府公务员中,特别是地方公务员中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学术界重宏观调控的研究轻微观规制的研究。近年来,有关宏观调控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而关于微观规制的研究成果则很少。

    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宏观调控而轻视微观规制,形成政府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地方政府争宏观调控权是政府职能的越位,中央和地方政府轻视微观规制、没有很好进行微观规制是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缺位都会增加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难度。

    三是影响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能。由于地方政府认为自身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而不是微观规制,因而,地方政府向中央要宏观调控权的观点和建议多年来不绝于耳。

    四是在WTO实行关税减让后,微观规制成为WTO成员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利器。中国这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还比较少,缺乏形式多样的、涉及产品的安全标准、健康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保护国内产业。

    二、加入WTO后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加入WTO后,政府理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关系, 需要明确宏观调 控和微观规制内涵,进而明确两者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宏观调控,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干预和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自觉行为。微观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范和限制市场中特定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

    经济学家理解这个词就是宏观经济政策。但实际应用上,它的含义是模糊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有经济研究部门叫宏观调节部,表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对宏观调节还有一点敬畏,后来改称了“宏观调控”,好像我们对经济的控制越来越加强了。宏观调控最近一段时间又演变为一个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任何时候都要存在。我担心,这种提法把“宏观调控”的意思模糊了,因为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学上就是短期的。

    宏观调控我认为中央的决策发展方向!微观调控就是宏观调控之框架下根据地方实情相应的策略方法.

    不是传销

    可以放心考察

    不过真的不好做

    我就从事了两年多

    我想你也猜到我的遭遇了

    现在我该告诉你

    在这个中间有很多你不知道的事情

    所谓的百分百那只是理论而已

    事实上百分之几都达不到

    希望你慎重

    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的

    适合与不适合真的相差太大了

    首先,对看帖子的您致敬!--------因为遇到问题知道网上查都是很聪明的人!

    行业是靠人际网络,利用几何倍增、五级三阶制的奖金分配制度和“一个级别知道

    一个级别的事”来持续发展的。

    晓理大义,明辨是非。你不能改变你的面容,但你可以改变你的笑容。曾经我们被人爱,所以我要爱人。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世界上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

    笨人征服世界,聪明人征服自己。听进去,可信度20%,看进去,可信度80%,一个人的观念偏差要等三、五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自以为聪明绝顶,结果智慧在二楼,一念之差上天堂。

    ★☆★☆ 探讨。解惑。- 1-3=4-6-6-6=2=5=4 =5---阳光.非诚。勿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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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经历的东西,我们会一直以为他是美好的,那是因为你对它了解太少。关于这个行业,本身是没有错的,我真的不想刻意的说太多,毕竟行业对国家还是有好处的。

    首先说:

    行业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传销。

    没立法,所以也谈不上违法!

    但是不能做!!!!!!!!!!!

    为什么?因为它存在很多弊端!

    要用谎言而且谎言的技术要非常高明。不用谎言,很难把人邀约去的。即使邀约去,不管人家认可不认可,在那里考察期间的生活费,你要支出。实际上,邀约去十个

    也不一定留下一个,光是招待费就非常令人头痛。为什么留不下人,一是负面影响太大了,很多人都认为那是传消二是有些人根本不具备从事的条件工作不能辞家人

    不理解投入又大。.加上你自己要吃喝,租住房屋,坐车来回的路费,招待朋友的费用生活上的不便邀约不成功等等精神压力经济压力会越来越大。我们投入的都是

    血汗钱,而且我们的人际资源非常有限,就是有数的几个亲戚朋友。等你的运作资金用完了,你的人脉用完了。你也就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有的人不考虑自己的实

    际情况,盲目从事。借钱,甚至借从事。辞去工作,不给自己留下后路。家里人的劝说也不听,弄的关系非常紧张。有的因为从事这个行业,夫妻离婚,父子不和。

    不要总是听说某某上总了。上总只是达到了600份,这个过程比较漫长。但也并不代表就赚钱了。如果伞下不发展,照样没有一分钱可拿。.不要听说有什么保底

    工资,上总后有什么六位数之类的话。你没加入前,一切都说的很好听,等你加入后,完全是两码事。

    而且人际市场非常容易被破坏,有不认可的回来,逢人便说

    你欺骗他。一传十,十传百,你的亲戚朋友很快就知道你在用谎言邀约别人。我们的人脉本来就少 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人际市场基本就完了。有的为了做高

    起点,用。结果不但本钱没回来,还负债累累。无法返回家乡,无脸见亲戚朋友,为了做高起点,把房子卖掉无家可归夫妻反目为仇妻离子散。适合自己的才是最有

    效的。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经济增长;(2)增加就业;(3)稳定物价;(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的领域包括:(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1)法律手段,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进行调节经济,有权威性和强制性。(2)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3)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就是政府对经济控制,无时无刻都在进行

    就是纵览大局 ,任何时期都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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