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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_士官有安置政策规定

    时间:2019-03-13 01:03:3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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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官退役安置政策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执行的:

    《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你好因公致残是评到6级以上就可以退休吗?还是4级以上?谢谢

    三级士官退出现役不安置工作的有一次性退役金,另外,相应优惠政策同义务兵退役1至4款,请看下面。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三级士官退出现役不安置工作的有一次性退役金,发给经济补助。

    再把你召回部队,转四期

    不会取消士官安置政策吧?

    自从士官制度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2016年以前退役士官安置政策、是分为2009年12月到2011年10月和2011年11月至今两种的,加上选择转业的一共有三种不同的安置方法!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一、2009年12月到2011年10月对于选择复员安置的各级士官,就要依据《退役义务兵条例》规定进行安置: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2011年11月至今对于选择复员安置的各级士官,就要依据《退役士兵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置工作的:

    《退役士兵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三、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选择转业安置的士官,那么就会依据国务院、军委编制的转业军人计划,退役后有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予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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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士官制度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2016年以前退役士官安置政策、是分为2009年12月到2011年10月和2011年11月至今两种的,加上选择转业的一共有三种不同的安置方法!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一、2009年12月到2011年10月对于选择复员安置的各级士官,就要依据《退役义务兵条例》规定进行安置: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2011年11月至今对于选择复员安置的各级士官,就要依据《退役士兵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置工作的:

    《退役士兵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三、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选择转业安置的士官,那么就会依据国务院、军委编制的转业军人计划,退役后有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予以安置工作。

    扩展资料:

    保险关系的接续:

    1、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2、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参考资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百度百科

    三期士官正常退役可以选择转业国家安置也可以选择复员自主择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官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

    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扩展资料

    转业待遇如下: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转业军人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6、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士官转业安置看的是军龄,也就是实际服役的年限,实际服役年限满12年才进行安置,不分级别。

    2011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规定:

    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现行的主要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建立起来的。

    对于农村退伍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除外)和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于优秀的可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予以推荐。

    有条件的地方对二等、三等(5至8)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参考资料:人民网——转业士官,如何跨越那道安置关

    参考资料:人民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目前现行的政策,不论是普通义务兵转士官,直招士官,大学毕业生士兵转改士官,通通都是满12年才安置。大学就读年限不算军龄,只是在转改士官时折算为军衔年限,军龄只看在部队服役的年限,不看其他。士官转业安置看的是军龄,也就是实际服役的年限,不包括地方就读高校的时间,更不看级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好像你选取择的是复员吧,要不然退伍费不应该能拿那么多,除非你们海军的退伍费用高,你都选复员的话,那么你回到地方也什么待遇没有了,因为国家已经给你钱补贴了,建议你还是好好干好现在的工作吧

    好像你选取择的是复员吧,要不然退伍费不应该能拿那么多,除非你们海军的退伍费用高,你都选复员的话,那么你回到地方也什么待遇没有了,因为国家已经给你钱补贴了,建议你还是好好干好现在的工作吧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实行就业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可以选择事业站所编内安置或者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

    下面是2014湖南常德鼎城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各地应该是类似的。

    (一)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就业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政府指令性分配任务,强制性安置政策。

    (二)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原则上在乡镇、街道事业站所编内安置,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手续当月起,由区财政按乡镇、街道事业站所编内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核拔工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安置到区内民营企业。对接受安置城镇兵的民营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经济奖励6000元/人。

    (三)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由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4万元,再按其非义务期服役年限,每年增发2000元;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兵由区人民政府按义务期每年1万元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再按其非义务期服役年限,每年增发1000元;残疾军人自愿自谋职业的,按退役时的身份,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发给抚恤金。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按退役时的身份,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接到安置部门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持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到安置所在单位报到上岗,否则,退役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五)部、省属驻区单位的退役士兵随父母或配偶单位安置。

    (六)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人民政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月300元),发给待安置期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发放16个月,转业士官发放9个月。

    (七)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

    (八)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在校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及从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后在学校所在地入伍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九)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保证他们的第一次就业,安排合理的劳动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到安置就业为止。

    (十)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障年限。

    (十一)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时,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

    (十二)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复工复职。

    (十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四)安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就业安置人员的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由区民政局管理。

    (十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鼎城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和转业证、退伍证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性质不同,对换国家尽的义务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

    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

    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

    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

    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

    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

    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

    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

    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

    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

    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

    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

    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

    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

    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

    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

    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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