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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_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时间:2018-12-07 08:05:18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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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 〔2005〕17号 】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说的简单点行不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省级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1.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黑龙江省养老金上调方案公布

    调解时辰和规模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2015年尾前已按划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添加根基养老金。

    调解标准

    (一)定额调解:每人每月添加56元。(二)挂钩调解: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不凡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够1年按1年计较),每人每月添加2.5元。

    (三)倾斜调解:以下人员在上述调解标准根本上,再恰当添加根基养老金:1、适宜劳人险[1983]3号文件划定的开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添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添加20元/月。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适宜劳人险[1983]3号文件划定的开国前老工人),每人添加15元/月。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添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添加40元/月。4、对艰苦遥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添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添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添加15元/月。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解后其根基养老金低于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均匀程度的,调解到均匀程度。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

    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单位不会给交的。

    机关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

    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志刚处长介绍,在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的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另外,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于这一问题《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此次《若干政策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另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

    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销、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办法核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个人认为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单位不会给交的

    1、申请把自己交的养老保险退还一部分,是不可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不得提前支取。

    2、你妈是事业单位临时工,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购买社保。但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会有差异,即,用人单位没买养老保险,可能是把你妈纳入了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即不需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这种,你妈就赚到了!具体的,你需要去查一下。

    3、如果不是纳入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又没有买养老保险,你可以申请补缴费,同时将你妈的缴费部分补还给你们。

    4、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要看单位是怎么给你妈定性的,是机关工勤人员,还是只是临时工;另一方面,如果只是普通临时工,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条例中,对社保缴费主体及负担比例的规定。

    不知道你母亲是临时工还是劳务工(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但为公司工作的人员),劳务工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公司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公司现在应该和你母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员工后,公司应该为你母亲缴纳各种保险。这种情况怕是要找公司领导协商了。

    不要说退还一部分,全部退也可以,退还你个人支付的部分,但你妈妈到了退休年龄没买够的话,余下部分是需要自己购买的。

    属于事业单位的零时工----不知道各位注意这里没?个人认为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公司不会给交的!!!谁会给临时工交纳3金呢?就如同实习一样,非正式员工,也没合同制!!! 建议找单位协商签订合同!

    黑龙江省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黑龙江省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发布,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2017年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政策:每月增加56元 养老金计算方法

    2017年全国退休人员与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上调比例为5.5%,养老金迎来“13连涨”,上海及内蒙古等地已经率先上调养老金。近期263理财财富网小编了解到黑龙江的养老金也已经上调,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养老金“双轨制”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中国已经持续20年。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两者之间待遇差异较大,且这种差异已引起群众的不满,要求缩小差距、统一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标准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退休工资肯定会涨的,但是具体什么时候涨就要看国家的政策了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龄:男45--60周岁以内、女40--55周岁以内,可一次性补缴5—18年社保(养老+医疗),未参保、中断参保、退伍军人都可办理城镇职工养老,周期短、效率快。若超出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职工养老,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均以往年工作期间的岗位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6%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交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个人账户信息中做特别标记。

    四、补缴好处

    1、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按国家规定退休后领取相应退休金,,退休金按国家规定逐年递增。

    2、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退休后领不满11年(122个月)身故者,个人账户可继承,另国家将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五、审核程序

    补缴人员准备身份证、有效原始材料、户口本、两张2寸免冠照片交经办机构填报资料,资料由经办处统一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社保单据,个人一次性缴清。

    全国31省份完成今年养老金上涨,1亿多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养老金投资入市已进入倒计时。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企业职工并轨。今年,企退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现养老金同步调整。为了协调各地养老负担,保障养老金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也有望近期出台具体方案。

    据人社部消息,今年调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全部到位,全国1亿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提高,部分地区还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小编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明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仍有望上涨,但目前涨幅尚未确定,需要根据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等影响因素综合计算。

    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人社部明确今年养老金将启动投资运行,首批2万亿养老金的30%将进入股市。近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公告,公布了21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这也意味着,养老金入市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2017年养老金新政策终究出台,这一次将如何发放养老金?

    按月付出根基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前提: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事;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人员继续遵循原规范发放养老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任务人员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决定》旧日发布。决定恳求,决定实施前曾退休的人员,继续遵循国度法则的原待遇规范发放根基养老金,同时实施根基养老金调剂编制。

    1. 你每个月养老金交若干?

    根据政策,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账户办理,由社会兼顾和小我账户相连络,养老金在交纳比例上,企业缴20%,职工缴8%。社保缴存单位/小我比例表(北京)小王在北京任务,我们以他为例,他养老金缴存了15年,每个月工资都为5000元,那么他每个月养老金为5000×20%+5000×8%=1400元。15年上去,他养老金将缴存25.2万元。

    2、养老金付出需要哪些前提?

    参与养老保险的职工编制取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才调每个月付出:

    1)达到法定退休年事;

    2)积累交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我们退休时,根基养老金和小我账户养老金的金额决定付出养老金的若干。

    每个月退休金=根基养老金+小我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劳动部于1993年7月6 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扩展资料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扩展资料:

    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同义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般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包括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等十一条内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2010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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