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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捐赠扣除标准_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时间:2019-04-17 01:09:1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的才是全额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项目是: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3.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部分扣除的项目是: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的才是全额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看捐赠的途径是否符合扣除的规则。如果合规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如捐赠的100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了,就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4、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1、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你应纳税额为100000元,向灾区捐赠10000元,那么个税可扣除10000元,最高可扣除30000元。

    扩展资料: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份,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注:

    例如王某上个月出版诗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贵州贫困山区。

    则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元×(1-20%)×30%=96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6000元,因此,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对王某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1-20%)-6000元]×20%×(1-30%)=3640元。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

    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是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的。

    以题中捐赠数据为例,并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且个人所得税扣除捐赠前应税所得额为15000元,则: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 = 15 000 * 30% = 4 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5 000 - 4 500 = 10 500元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 10 000 - 4 500 = 5 500元

    假设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则:

    应交个人所得税 = 10 500 * 20% = 2 100元

    减少税额支出 = 15 000 * 20% - 2 100 = 900元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某个项目所得用于捐赠的,则对应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限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题中捐赠数据为例,并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且个人所得税扣除捐赠前应税所得额为15 000元,则: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限额 = 15 000 * 30% = 4 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5 000 - 4 500 = 10 500元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 10 000 - 4 500 = 5 500元

    假设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则:

    应交个人所得税 = 10 500 * 20% = 2 100元

    减少税额支出 = 15 000 * 20% - 2 100 = 900元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2.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11月发布的名单算是最新的摘录如下,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4.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5.增爱公益基金会

    6.安利公益基金会

    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8.亿利公益基金会

    9.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12.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5.宝钢教育基金会

    16.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21.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2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4.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25.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6.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7.中国航天基金会

    28.南都公益基金会

    29.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30.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3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32.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3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34.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5.凯风公益基金会

    36.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37.华民慈善基金会

    3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39.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0.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1.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4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4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45.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46.中华慈善总会

    47.中国癌症基金会

    48.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4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5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51.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5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53.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5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5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6.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58.中国孔子基金会

    5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60.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62.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64.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65.马海德基金会

    66.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67.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68.润慈公益基金会

    69.致福慈善基金会

    70.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71.实事助学基金会

    72.爱慕公益基金会

    73.中华文学基金会

    7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75.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76.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

    7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78.中国医学基金会

    79.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80.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

    81.兴华公益基金会

    82.心平公益基金会

    83.智善公益基金会

    84.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85.东风公益基金会

    86.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87.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88.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89.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90.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91.鲁迅文化基金会

    92.瀛公益基金会

    93.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9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95.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7.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9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99.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00.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01.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02.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0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06.泛海公益基金会

    107.中远慈善基金会

    108.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09.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11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1.开明慈善基金会

    11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天合公益基金会

    114.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15.亨通慈善基金会

    116.海仓慈善基金会

    117.万科公益基金会

    118.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19.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0.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21.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22.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2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24.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5.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26.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27.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8.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9.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30.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13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3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33.济仁慈善基金会

    134.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35.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36.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37.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

    138.韬奋基金会

    139.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40.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41.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42.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11月发布的名单算是最新的摘录如下,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4.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5.增爱公益基金会

    6.安利公益基金会

    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8.亿利公益基金会

    9.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12.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5.宝钢教育基金会

    16.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1.答案无误,向地震灾区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是税法明确规定的。

    2.税法所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0%的规定是指除可全额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据实扣除,即捐赠超过30%,也只能扣30%,没有超过30%的则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全额扣除要由税法特别规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

    3.把钱全捐了也可能交税。如果不是属于全额扣除的话,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税的,也就是说,全捐了也要交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吧,主要是防范避税。

    4.同一笔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计扣除的,不过一般得在申报纳税之前已经实际捐出,已交了税再捐款如何退税,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向灾区捐款允许缴纳个税前扣除目前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30%的限额扣除,一种是全额扣除。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部分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一、准予全额扣除的几个机构

    (1)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红十字事业”需具备以下十项条件:

    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对的,这个是教材外的内容。

    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地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可以100%扣除。

    玉树地震、汶川地震、上海世博都可以100%扣除

    向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奥运会捐赠是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税额30%的,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30%以上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法第6条第2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8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捐赠给学校的捐赠款能抵个人所得税吗--------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可见,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个人直接向希望小学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对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理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二 规定:“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再者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的政策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个人直接捐赠给学校的捐赠款能抵个人所得税吗--------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可见,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个人直接向希望小学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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