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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关于私房拆迁政策规定]上海市私房动迁政策

    时间:2019-04-30 01:03:55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参考标准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可能我所了解到的最新拆迁政策是结婚领证比大龄青年的只有多拿到,未出生小孩和你都能拿到,不管你是哪里人,都一样领证人口多了当然分得动迁款份额多,也许你婆家对你不太信任吧,我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到了肯定会结婚的地步,如果这样当然要领证,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一、动迁安置

    (一)闵行区动迁安置的3种类型及执行政策情况

    1.老镇改造动迁安置

    老镇改造包括老闵行的城区、各镇的镇区范围内的地块改造,这些地块大部分为国有土地。我区自1997年启动“一线四点”老镇动迁改造规划以来,老闵行区地区和颛桥、北桥、马桥、莘庄、七宝、梅陇等镇的老镇改造速度很快,城区、镇区面貌大为改善。老镇改造执行的拆迁政策,各镇、各开发单位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一是老闵行区地区及北桥、马桥等镇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即市政府1991年4号令、1993年38号令和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区政府同步配套的城镇房屋拆迁政策等;二有七宝、梅陇、莘庄、颛桥等镇及莘庄工业区执行区政府(1993)40号文,这一政策比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略宽。

    2.征地动迁安置

    闵行区由于地处城郊结合部,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农村城市化速度非常快。1987年以来,全区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市政建设中共征用集体土地累计超过17万亩,其中市属项目征地约2.5万亩、区属项目征地约14.5万亩。大量征地必然涉及农民私房动迁。由于市政府在2001年以前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政策,而市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私房拆迁又不适用,因此,为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区政府于1993年制定40号文《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闵行区房地产开发中农村私房拆迁的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基本上按这一政策操作。

    3.旧村宅改造动迁安置

    旧村宅改造动迁安置不同于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土地是建设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后,成块好用且建设成本低的土地成片开发后,留下的难以开发或开发成本较高的农村宅基地。这些农村宅基地部分是已带征成为国有性质的土地,部分是难以征用的包含农民住宅的企业在内的集体土地,部分是外环线等骨干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全区涉及100多个农村村宅。根据上年市政府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城市化,闵行区实施以虹桥、莘庄、七宝、梅陇等4镇和龙柏街道共73平方公里集中城市化地区的旧村宅改造计划,计划4年时间消除“城中村”。今年是实施旧村宅改造的第二年。全区列入集中城市化地区旧村宅改造的宅基地共191块,涉及11438户家庭、9950亩土地、230万平方米建筑。其中扣除房产公司已征未拆的宅基地和外环线绿带内的宅基地外,全区实际列入改造的宅基地120块,动迁6446户家庭、宅基地面积6012.2亩、房屋总建筑面积134.32万平方米。改造范围内有30%的宅基地属于绿化、市政控制及工业用地,改造难度非常大。区政府成立村宅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区房地局牵头负责,四镇一街道和区有关部门配合。经过调研,上年完成“三表一图”制作,即宅基地改造地块情况表、宅基地改造工作现状图。区政府同时配套有关旧村宅改造的优惠政策,即对旧村宅改造涉及由区收取的所有的土地出让金、房产开发税费全部返回到镇、街道。2002年,经区政府审定、市房地局批准列入开发的共有38块宅基地,涉及71个生产队、3801户人家、旧房面积78.2万平方米,均占应改造计划的30%以上。38幅地块中有7幅为国有土地、31幅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以13批次全部经市房地局批转为国有土地。

    2002年初,市政府出台《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根据这一政策以及前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区政府出台闵府发(2002)8号文《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办法》、9号文《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各镇、街道分别拟定或正在拟定旧村宅改造实施办法。

    (二)动迁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关于闵行区房地产开发中农村私房拆迁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 拆迁补偿采取拆私还私、拆私还公两种方式。

    (2) 拆私还私的计算:一是住房面积,按政策规定应安置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原建筑面积人均40平方米以上的,人均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4人以上的(含4人),人均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独生子女可照顾20平方米。二是互换房屋的差价,人均建筑面积在24平方米以内,且不超过被拆旧房建筑面积的,由安置户承担新房成本价1/3;人均24平方米以上且在被拆旧房建筑面积以内的,承担新房成本价。三是旧房面积多于新房面积的,由征地单位对安置户给予多余面积的奖励。奖励标准规定一个乡镇一个标准,按当时当地商品房售价规定了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三个标准。

    (3) 拆私还公不论原私房面积大小,原则上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分配,独生子女可照顾4~6平方米。

    (4) 被拆农民私房的估价,统一按市建委、物价局颁发的沪建研(1992)1281号文《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执行。私房拆迁中涉及的过渡费等也按照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计算办法:被拆房屋补偿标准=(被拆房屋建筑安置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补拆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价格补贴=(补拆房屋建筑安置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系数。

    (2) 补贴标准:同区城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全区共分6个档次,最高的为外环线以内的虹桥、梅陇、龙柏部分地区1944元/平方米,最低的为浦江镇638元/平方米。补贴系数为25%。

    3.《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计算办法: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的计算:如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为最低补偿单价的25%(25%为本区补贴系数);如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2倍减去被拆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后的25%。

    (2)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全区共分为6个档次,最高的为外环线以内的虹桥、梅陇、龙柏部分地区2400元/平方米,最低的为浦江镇11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每平方米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三)四镇一街道旧村宅改造中实际执行的政策

    由于市、区两级政府新颁布的动迁安置政策与原来的动迁安置政策有根本的区别,即新政策是按实际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动迁补贴的(俗称砖头),而老政策是按人均标准建筑面积计算动迁补贴的(俗称人头),而我区列入村宅改造的四镇一街道的农民私房建造早已冻结,有许多农民实际私房面积少于规定的面积。为体现公平性,四镇一街道将普遍采取新老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

    1.补偿办法,有两种模式:

    一是“人头、砖头”相结合安置的模式。即根据区政府8号文,结合原实行的人均安置面积,实行实际有证面积和按人均安置的标准面积相结合的办法,即实际有证建筑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按实际有证面积进行计算;实际有证建筑面积不足认定面积有,按认定面积计算,不足认定面积的私房重置价格补贴相应扣除。认定面积以3口之家为例,七宝、梅陇、龙柏等为40平方米/人,独生子女增加20平方米;虹桥为135平方米/户。

    二是以“人头”为主的安置模式。主要是莘庄镇,即结合原实施的拆迁安置政策(原规定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个人出资57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面积的不作为安置面积,按低于市场价20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动迁户结算),按人均40平方米、独生子女增加20平方米作为标准安置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的,动迁户按成本价1/3出资,超过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户按成本价出资,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由于政策尚处于酝酿阶段,故动迁户具体出资多少尚未确定。

    2.安置方式

    一是以房换房安置方式,在改造地块上直接建造动迁安置公寓,让动迁户直接搬入安置公寓内,以减少直接的货币支出。二是现金安置方式,对动迁户不需要以动迁房安置的,或镇、街道不规划建设动迁安置房的,直接以现金方式安置。

    3.动迁成本

    根据不同地段、不同补贴标准、不同安置面积,以及不同附着物和其他补贴,农民动迁房安置成本是不同的。根据各镇、街道拟采取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测算,平均每户补偿总额最高的为梅陇镇环线以内的动迁户,近70万元;最低的为虹桥镇和梅陇镇环线以外的动迁户,50多万元。

    二、征地劳动力安置

    (一)征地工基本情况

    1.征地工管理情况

    全区自1987年以来共涉及征地17万亩多,安置征地工12万人。其中市属项目征地应安置近3万人、区属项目征地应安置约9万人,实际安置约8万多人。剔除十几年中因区划调整划至外区和已办理退休及死亡的,目前,纳入区里管理的有6.06万人,其中吸劳人员3.37万人、养老人员2.33万人。在征地吸劳人员中,由区各有关公司吸劳的有4300多人,占12.1%,共余2.93万人由各镇安置,占88%以上。征地养老人员中有12741人由区征地养老所养老,其余养老人员由各镇及金城房产公司、春申房产公司等单位养老。

    2.征地工就业及福利情况

    近两年,我区重视征地工就业,仅上年全区就解决近4000个征地工的就业。由于征地工私房出租比较多,征地工生活相对较富,许多征地工存在不愿就业或不愿从事低档次、低收入的工作,加上征地工文化技能素质普遍较低,许多征地工高不成低不就,处于待岗状态。包括部分新办“农转非”手续的征地工在内,目前全区还有9243名征地工待岗,占管理在册征地工总数的27%。其中,由区属单位安置的有2968人(仅施达公司就占2300人)待岗、镇安置的有6275人待岗。对待岗征地工,我区规定安置单位发放生活费补贴,标准按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每月290元发放,对自主就业的停发或少发生活费补贴。由于各镇、各单位经济实力有差异,故待岗征地工的生活费发放有高有低,最高的每月达350元(上房公司),最低的仅100元,一般为290元。

    征地工的社会保障由安置单位解决。目前,全区管理在册的征地工中,有88%以上的征地工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其余12%不到的征地工参加农保。而1997年底,我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工仅占20%左右。说明区、镇两级为解决征地工社会保障投入了大量资金,按每一征地工15年的投保期合计2万元计算,累计投入的资金超过4亿元。

    3.征地养老人员的福利情况

    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的退休补贴根据上海市统一标准,上年为386元,今年4月1日起调整为408元。征地养老人员的医药费在2001年之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由于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征地养老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失控,有的征地工每月报销的医药费超过养老补贴。上年实行新的医药费报销办法后,各安置单位负担的征地养老人员医药费大为减少,2002年第四季平均每人每月负担的医药费为168.31元,比原来减少一半多。新的医药费报销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医保办法,同样实行账户基数、自负段报销标准,只是在相应标准和负担比例上有所减少。

    (二)征地吸劳、养老安置政策

    1993年出台40号文关于《闵行区房地产开发中农村劳动力安置的实施办法》,这一办法与1994年市政府62号令基本一致,因此,自62号令出台后,闵行区严格按照这一政策规范操作。由于前几年闵行区开发速度较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与其他区县相比较高,62号令规定的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已很难适应我区实际,因此,在市政府新的征地安置办法出台之前(目前市政府仅在浦东新区试点),近两年我区根据实际需要,由征地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吸劳、养老安置补偿标准。具体为,按上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每一征地工集体与个人合计缴费率×12月×15年,如上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为1480元,集体与个人缴费率为46.5%,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至少需6.7万元,如再加上征地工自谋出路应给予的2年生活费(标准由各区自定,本区为每月800元,两年合计2万元),各征地单位安置补偿标准至少达8.7万元。鉴于此,我区目前征地安置基本参照62号令,标准比62号令翻了一番,其中,沪闵路以北如大古美地区7万~8万元,沪闵路以南约6万元。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偿标准根据全市统一标准,即男9万多元、女11万多元。

    (三)当前征地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劳动力安置历来是我区征地开发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前几年,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工作的不到位,征地工上访现象比较多,近两年,我区加大征地工安置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征地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维护征地工切身利益,因而征地工上访现象比过去明显减少。但是,从全区征地安置工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1.部分项目征而未用影响老百姓利益的问题

    我区在90年代初土地被大量征用,之后几年征而未用的土地很多,有的土地至今未用。土地征而未用将直接影响征地工社会保障,如部分征地工由于“农转非”手续办得晚,15年的养老金补缴不上,因而享受不到上海市城镇职工最低退休金标准。

    2.部分自谋出路征地工的后顾之忧难以解决的问题

    按62号令之前的安置政策,征地工自谋出路补偿费为1万元,按62号令规定,征地工自谋出路补偿费为1.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于自谋出路人员的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因而部分自谋出路人员根本没有缴社会保险,特别是1994年之前上海市还没有实行养老制度,大部分1994年之前自谋出路人员没有缴纳养老金。目前,全区未缴纳养老金的自谋出路征地工超过1000人。

    三、集体用地安置

    1.集体用地及集体用地后的农民安置情况

    我区在开发建设中除征地外,还存在大量集体使用土地情况。1987年以来,我区集体使用土地累计超过5万亩,集体用地中应安置劳动力约2.5万人,其中95%的劳动力基本上由各镇安置在各类企业就业。集体用地涉及的养老人员近8000人,目前已全部养老。由于各镇经济实力不同,集体用地养老农民的退休补贴标准有高有低,最高的比照征地养老人员标准,最低的每月150元左右。

    2.集体用地安置政策

    为解决因集体用地而失去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我区于1999年制定《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及其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集体用地后由各用地单位实行劳动力安置、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等方式。其中,一是劳动力安置,按被用地单位的土劳比例协商安置,也可采取经济补偿加劳动力安置的办法,其中自谋出路的安置费用为2万元。二是养老保险,参照当地镇、村企业养老标准办理用地农业人员养老手续。三是经济补偿,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按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采用每年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不低于600元。目前,我区集体用地的实际补偿水平每亩在1500元左右,也有许多集体用地项目的补偿金额每亩超过2000元。

    2003年9月19日

    (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这要根据拆迁补偿方案来确定,大部分拆迁都是要考虑户口的,一般为根据户口人数来享受可以购买的回迁楼的面积。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11年1月19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故从法律上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但实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对于上述情况,个别省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举例说明: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二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

    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

    1、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解读: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

    也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

    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以区片地价价格对被征地拆迁人补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标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据“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最基本原则来与地方政府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中,积极参与,争取更高补偿标准。

    详见前面文章写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制定。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

    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现场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

    二者组合叫拆迁户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扩展资料: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 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当土地资源突然之间变为可随意消费的财富时,颠覆传统的致富模式也瞬间颠覆了他们的传统价值观和消费观。有的地方,房屋被征用后,每户获十多套房子的补偿,村民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

    导致出现大量“男买车、女买貂、孩子送贵族‟幼儿园”成为普遍现象,还有人因为挥霍无度和赌博等恶习返贫。

    参考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两者的待遇享受,根据当事人户口性质及户口所在地的不同,是存在差异的:

    1、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应在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享受居住权,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不能享受拆迁过渡补偿;

    3、拆迁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当事人名下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否则不能享受到该项。

    拓展资料

    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

    参考资料:拆迁-百度百科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和房屋重置成本价。一般来讲补偿是与户口没有关系的,只是与补偿安置的面积有联系。但是在农村因人口较多,所以很多地方针对农村拆迁时,制定的补偿方案会与户口挂钩,满足对共同居住人的合理安置。所以,针对农村拆迁补偿没有绝对的限定,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补偿方案。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

    拆迁和户口的关系,2013年新的政策已经做了调整。主要分为,面积补偿款、安家奖励费、托底保障款、购买安置房的数量资格。

    1. 关于面积补偿款,如果是私房只和产权所有人有关,如果是公房,该款项只和实际居住人及承租人有关,与此套房屋内的户口无关。

    2. 关于安家奖励费,该款项只和产权人、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有关,与此套房屋内的户口无关。

    3. 只有托底保障款和购买安置房数量资格和户口有牵连。

    • 动迁中关于空挂户口:

    1.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分为空挂户和实际居住户,按照很多地方法院的判例,大部分空挂户被归入了不符合享受动迁利益的主体。

    2. 如果没有纳入托底范围,只和承租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签订动迁协议,空挂户几乎无法受益。但是如果纳入托底范围,则按照动迁合同上托底人员的约定来确定受益主体。换而言之,空挂户也可能享受到动迁利益。

    以上只是动迁中关于户口问题的法理,然后在动迁实践中,大部分人还是采取家庭内部协商的方式,以避免因为动迁而照成家庭内部矛盾,亲情毕竟是无价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也是平等

    私房拆迁除了安置费外还有房屋的补偿费,谁是房屋所有人所有权获得这部分补偿费。

    上海的动迁政策每一个地块的认定标准都有可能是不同的。

    什么问题怎么复杂说也说不清楚?

    不同地块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

    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都是村集体的,具体补偿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地钱国家是补偿给村集体的。房子属于村民个人,村集体也会拿出一个补偿意见。因此这事找村长说最合适。

    什么叫有没有时间限制?

    户口已经迁走的? 那自然是不算的。

    如果是使用权房屋(售后公房),只能享受一次。不管你有几处房屋。

    如果是产权房(商品房)的,只要是动迁,都是可以得到补偿或者分房的(有几套就享受几套)。

    如果私房的,也是只能享受一次。

    如果是使用权房屋(售后公房),只能享受一次。不管你有几处房屋。

    如果是产权房(商品房)的,只要是动迁,都是可以得到补偿或者分房的(有几套就享受几套)。

    如果私房的,也是只能享受一次。

    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参考标准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

    1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10 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 600 元的,按 600 元发放。

    2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 3 个月以内(含)的,增发 50% ;超过期限 3 个月以上的,增发 100% 。

    搬家补助费 :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元计算,每户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家用设施移装费 :

    1 、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 、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 、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 、空调拆装费,每台 400 元。

    5 、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300 元。

    6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资的 10 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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