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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耕还林相关政策规定:退耕还林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19-02-21 01:06:15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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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退耕还林有很多地方性政策,你最好是去当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问清楚,一般劳动局的官方网站,就可以查到。

    根据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具体政策,在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现金补助,标准并未降低。

    根据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与上一期的补助相比,延长期内直补给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有补助的一半。虽然在延长期内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来的一半,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降低。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只有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退耕地造林面积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和造林种苗补助费,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荒山造林面积可享受国家一次性50元/亩的造林种苗补助费。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规定如下:

    一、退耕地还林补助和年限标准

    1、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2、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二、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拓展资料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

    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耕还林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

    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02年、2003年未拿到退耕还林粮、款、造林补助费的农户,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县退耕办、林业局进行咨询。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

    各地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下面提供陕西省安康市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和期限的有关规定,供你参考:

    享受第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按照每亩每年300斤原粮(折合现金210元)和20元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第一轮政策兑现期满后,再按照每亩每年105元现金和20元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延长补助期限,还生态林的延长补助8年,还经济林地的延长补助5年。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林业部门提供到户的检查验收结果,采取“一折(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退耕户手中。

    退耕还林政策

    一、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 是保证 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 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 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三、如何选择树种并保证质量

    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对水土流失和沙化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营造生态林要尽量选择既有生态功能、又有经济效益的兼用树种,如油茶、核桃、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桑树、花椒、杜仲、山茱萸等,采取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以苹果、李子、梨树、桃树、杏树、石榴、葡萄等水果树种营造的经济林和密度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速 生丰产林,必须采取水保措施。退耕还林必须按设计的林种、树种、密度造林,确保质量。

    四、如何承包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 承包,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 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

    2、对荒山、荒沙、荒坡、荒滩造林,提倡大户或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买断。

    3、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和承包户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五、耕还林政策如何兑现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

    2003年的退耕还林补助的期限?

    退耕还林现在没有补助了,无条件。

    申请

    东北地区:松树,白杨。

    西北地区:梭梭,柽柳。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看地区的,还有就是看效益总之就是因地制宜。

    退耕还林了,农民还得有收入,因此经济树种就成了必须的。

    比如东北的松树,白杨,经济价值都比较高。

    西北地区的梭梭,柽柳等树种,不但经济价值很高,而且可以防风固沙,因此种植很多

    杨树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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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财农[2007]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50

    不允许,《退耕还林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应向国土或林业部门举报。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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