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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勘察合同范本(初勘、详勘)

    时间:2021-02-25 13:10:27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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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察(初勘、详勘)合同示范文本 (试用稿) 编制 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11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 录 第一条 项目概况 2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3 第三条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 第四条 勘察工期及勘察成果资料的提交时间 4 第五条 勘察费用及支付方式 4 第六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 第七条 勘察、测量报告的基本要求 6 第八条 违约责任 7 第九条 不可抗力 7 第十条 履约担保 8 第十一条 保险 8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8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9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9 第十五条 其他 9 项目地质勘察合同 (含初勘、详勘) 发包人:(全称) 地址:******* 勘察人:(全称)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勘察人向发包人招标的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地质勘察工程投标并中标,现就本项目的初勘、详勘、地形测量、工程物探任务及相关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项目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以发包人提供的勘察任务书内容为基础,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BJ72-200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19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1999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设计规范(若有)等规范执行。

    1.4.1初步勘察(包括地形测量)应满足初设计的要求。进行初步勘察时,应对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具体初步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测绘场地范围内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的地震效应作出初步评价;

    (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断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 1.4.2详细勘察必须做到能够按单体建筑物和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 、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详细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查明场区内各层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整体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2)查明场区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评价和整治方案的建议。

    (3)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4)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5)查明场区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提供各个岩土层的渗透系数,提出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程度。

    (6)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7)根据岩土工程地质条件,提出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基坑支护方案的建议。

    ****** (律师提示:请沿海工程技术人员确认上述工作内容的完整性)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一)本合同条款;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四)招标文件(含招标、评标期间的答疑、补遗澄清、补充文件等);

    (五)投标文件和投标书附录;

    (六)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补充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按上述优先顺序作出解释。

    第三条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本项目工程建议书(复印件) 2 项目用地(附红线范围)批件复印件 3 勘察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 4 已有的坐标与水准点资料 5 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 6 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7 勘察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勘察人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料的提供非发包人必尽义务,若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由勘察人自行收集,发包人不另行向勘察人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勘察工期及勘察成果资料的提交时间 4.1 开工 4.1.1 本项目的初步勘察工作计划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开工。

    4.1.2 勘察工作的初勘、详勘、工程物探、地形测量等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如发包人未下发开工令,则第4.1.1项中的开工日期即为初勘实际开工日期。

    4.2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包括报告、成果、文件)及时间 <div align=“center“>序号</div> <div align=“center“>资料文件名称</div> <div align=“center“>份数(纸质及 电子文档)</div> <div align=“center“>内容要求</div> <div align=“center“>提交时间</div> 1 初勘 自发包人发出本阶段开工指令之日起 日历天 2 详勘 自发包人发出本阶段开工指令之日起 日历天 3 工程物探 包括勘察范围内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自发包人发出本阶段开工指令之日起 日历天 4 地形测量 自发包人发出本阶段开工指令之日起 日历天 4.3勘察成果资料的质量要求 4.3.1勘察人对勘察成果在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终身负责。一旦本项目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由于勘察人责任而造成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勘察人除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勘察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4.3.2勘察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勘察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责任人和组织机构框架,责任人的名单和组织机构框架随勘察组织设计一并提交发包人。

    第五条 勘察费用及支付方式 5.1本勘察合同勘察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包干总价不因任何其他原因或理由而调整。

    5.1.1本合同包干勘察费为勘察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应承担的风险等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的费用;
    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用(如果有);
    为完成本勘察任务而修通至作业现场临时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的费用;
    勘察作业所需大型机具搬移费用;
    测量布点、钻孔、探洞、取样、试验、观测、资料收集整理、勘察报告的编制费用及其他勘察服务费用(如与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配合、施工现场服务、后续勘察服务等与勘察工作相关的一切费用)。

    5.1.2本合同包干勘察费已包含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保险、税费、规费、版权或知识产权、勘察人的合理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发生的费用。

    5.1.3因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可能引起工程勘察、测量费用的变化,勘察人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双方对合同价格均不予以调整。

    5.2勘察费的支付方式 5.2.1本合同生效且勘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含税发票后14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包干总价的 %作为定金、计人民币 ___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5.2.2勘察人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技术性资料及相应数额的含税发票后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包干总价的95%;

    5.2.3本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 天内,发包人支付包干总价的余款。

    第六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勘察人提供文件资料或向勘察人声明不能提供。

    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只作为勘察人开展勘察、测量工作的参考,勘察人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负有补充、收集、完善相关资料的责任。勘察人不得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发包人或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不正确、不完善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藉口而要求追加费用,勘察人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为由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6.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并协商处理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与拆迁、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正常勘察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协助勘察人接通电源水源),但这种协调不能成为勘察人要求合同变更、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的理由。

    6.1.3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本项目地质勘察期间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并保持实施本合同所必需且只能由发包人取得的有关核准;
    对于应由勘察人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合同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发包人应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6.1.4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6.1.5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

    6.1.6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6.2勘察人责任 6.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勘察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括资料名称、份数、提交时间并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勘察人在此保证,其在投标时已经充分查看了本项目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勘察、测量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气候、道路交通等情况,并确认本项目工地及周围的环境能够满足其勘察、测量及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全部条件。

    6.2.3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计划或勘察组织设计。

    6.2.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有2.6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6.2.5根据勘察获得的本项目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向发包人提交详实具体的勘察报告资料(具 体见本合同第4.2条规定)及对本项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方面的建议,供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建筑设计单位参考。

    6.2.6管理现场勘察人员,遵守发包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要求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6.2.6.1对钻孔及时封埋和平整场地,保证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控制扬尘污染。

    6.2.6.2对正在施工的钻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

    6.2.6.3对带浆钻进的钻孔及时处理和消纳废弃泥浆和废弃物,随时接受发包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6.2.6.4钻探前应查明地下管网设施的分布情况,必要时试挖探坑,了解地下设施,避开各类架空线道。

    ****** 6.2.7 勘察人对其提交的勘察、测量成果在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终身负责。一旦本项目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由于勘察、测量报告的不完整性或存在其他缺陷而导致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后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或不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此而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和律师费用、对第三方的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等。

    6.2.8勘察人应就工程的实施积极配合发包人选定的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负责解决设计和施工中涉及到的勘察、测量方面的问题,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测量和提供必要补充勘察、测量资料等。

    6.2.9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勘察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勘察、测量报告的基本要求 7.1勘察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勘察、测量任务书的规定及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勘察、测量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勘察、测量,在勘察、测量工作完成后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份数及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报告。

    7.2勘察、测量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及本合同要求。

    7.3勘察、测量成果的深度及质量必须满足本项目建筑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当勘察人所提交的勘察、测量报告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探、补测,直至满足要求,补探与补测的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若勘察人无力补救、完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另行委托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包括发包人寻找替代单位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

    7.4发包人签收或确认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测量文件或成果并不能免除勘察人对其勘察、测量成果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勘察人仍应对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中(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工程勘察、测量,提供勘察、测量成果,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的过错或疏忽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和律师费用、对第三方的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发包人未能及时向勘察人提供资料也未进行说明的,勘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须承担延期费用。

    8.2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每延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包干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

    8.3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需返工勘察的,勘察人应负责重新勘察和测量,费用由勘察人承担,返工时间计入勘察工期。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12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到或超过300mm和黄河以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5度或长江以北黄河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0度或长江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15度的极端天气。

    9.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9.3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勘察设备的损坏由勘察人承担;

    (2)发包人和勘察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3)勘察人的停工损失和停工期间照管勘察工程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但停止勘察期间应发包人要求清理、修复勘察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不能按期完成勘察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9.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撤离勘察现场。已完成勘察工程量按《工程勘探设计取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下浮 %由发包人支付给勘察人。

    第十条 履约担保 10.1 勘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函格式之履约保函原件,履约担保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担保,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项下勘察人义务履行完毕前一直保持有效。若工期延长,勘察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15天之前办理完毕保持履约担保持续有效的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勘察费用内,续保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否则,发包人可以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没收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10.2 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在第10.1款约定的时间内以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代替履约保函。在此情况下,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时,发包人有权在勘察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索赔款项,勘察人不再挑剔、不争辩,放弃对发包人的扣除索赔款项等事项异议的一切权利;

    10.3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包干总价的 %。若勘察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勘察人投标担保项下的全部金额,并有权要求勘察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全部勘察工程完毕并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资料之后30天内,发包人退还履约保函。

    第十一条 保险 在本合同期限内,勘察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勘察设备、进场的勘察材料等办理保险,并自费缴纳上述所有保险的保险费。保险期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并随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勘察人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如勘察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自行对有关风险及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12.1 勘察人应保证其准备或提交给发包人的初勘、详勘、测量、工程物探报告、图纸、文件等勘察成果资料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12.2 勘察人应保证,若其进行的勘察、测量所采用的方法、技术以及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若有使用或包含有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勘察人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勘察人应进一步保证,发包人使用其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尽管如此,若发包人仍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则由此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最终均应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就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向勘察人追偿。

    12.3 发包人对勘察人依据本合同提交的所有初勘、详勘、测量、工程物探成果拥有完整知识产权;
    发包人有权在本项目上自由使用、处置勘察成果。勘察人对勘察成果享有署名权。

    12.4本合同生效后,无论本合同存在任何争议,或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勘察人均应立即将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已形成的、尚未提供的初勘、详勘、测量、工程物探成果资料全部交付给发包人,并进行相关说明和设计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13.2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非双方同意中止履行本合同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可能不影响本项目进度。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且勘察人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具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 勘察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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