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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政策规定】 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时间:2019-01-30 01:05:50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某地政法委和司法局已经都落实了每月1200元的工作津贴。但这1200元的工作津贴只加在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身上。

    1、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的规定,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司法行政机关除人民警察以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2、工作津贴发放范围:限于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中除人民警察外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各级防范和处理邪教系统参照执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扩展资料;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中央、省、地、县四级与各铁路局(地级)均相应设置,基层乡镇和其它部门一般不设此机构。在中共中央设有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工作。省部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政法委书记一般由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或委员担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对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四)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五)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确保政法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考检查督促政法队伍的纪检、干部和人事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本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等。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七)研究和指导本级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八)承办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法委员会

    是真的。

    1、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的规定,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司法行政机关除人民警察以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2、工作津贴发放范围:限于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中除人民警察外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各级防范和处理邪教系统参照执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扩展资料: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的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津贴补贴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还会发,违规的发放形式包括:

    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

    参考资料:青山湖区政务网-关于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发放

    某地政法委和司法局已经都落实了每月1200元的工作津贴。但这1200元的工作津贴只加在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身上。

    1、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的规定,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司法行政机关除人民警察以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2、工作津贴发放范围:限于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中除人民警察外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各级防范和处理邪教系统参照执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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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津贴是指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建立的津贴。它是为担任各种职务的职工而采取的一种补偿形式,也是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的一种补充。实行职务津贴有助于改变某些职工的职务与工资不相适应的状况。

    1985年工资改革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两个部分,并实行工龄津贴制度。这种新的“职务工资”的涵义和内容就比原来的缩小了。职务工资虽然仍是结构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但已不是完整的基本工资概念了。

    参考资料: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政法津贴发的怪,事业工勤排在外。基层司法地位低,身份歧视不可取。

    十二号文一出台,个个心里乐开怀。落实起来傻了眼,非公身份没人管。

    基层事多人员少,事业工勤少不了。津贴落实矛盾大,影响团结不像话。

    车交房补全兑现,政法津贴靠边站。同工同岗不同酬,非公人员心里愁。

    事工人员一样忙,管控调解都擅长。期待领导基层看,调研指导转一转。

    经济工作会议定,解决就业矛盾性。津贴比例可缩减,范围不可一刀斩。

    某地政法委和司法局已经都落实了每月1200元的工作津贴。但这1200元的工作津贴只加在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身上。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公务员身份,二是事业编制身份,三是行政编制的工人身份,四是合同制的职工等,他们都从事着与公务员一样的工作,可是在待遇上却与公务员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各级和各地的政法委和司法(部)局同样也有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存在,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就没有享受到工作津贴,他们从事着同样的工作,却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

    对这两个部门非公务员的工作津贴的问题,为什么公务员可以享受,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就不能享受?

    是真的,如果已经授衔,就享受警衔工资。

    津贴发放仅限于政法委和司法行政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厅、全国政协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法待遇标准的,按老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法。N老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新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法处理。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3月日

    这是真的,每月有1200津贴。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的规定,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司法行政机关除人民警察以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扩展资料:

    1、生活性的补贴。公务员的生活性补贴政策主要是根据当地生活费用指数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大概包括现行的结余保留津补贴、生活补贴、适当补贴、提高结余津补贴、物价补贴、食堂补贴、水电补贴、卫生洗理费、降温费、取暖费、节日补助等项目。

    2、工作性补贴。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是根据工作岗位职责需要来确定的,主要包括现行的调整书报费岗位职务补贴、职岗津贴、住宅电话费、移动通讯补助等工作性津贴项目。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根据福利制度或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需要确定的、与职工福利有关的各种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公费医疗改革补助、老红军及副市级离退休干部用车补贴暂予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期间,各乡镇、各单位一律不准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4、暂时保留和归并的奖励性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确定的,以货币形式向少数特定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保留。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政府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奖和党建先进单位奖。

    参考资料: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是的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的规定,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司法行政机关除人民警察以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扩展资料

    发放对象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这是真的。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的规定,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司法行政机关除人民警察以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扩展资料:

    一、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

    公安机关中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等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巡逻、办案、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援、大型活动安保和履行取证、鉴定任务,以及与室外同步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等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国家安全机关中承担执法、办案等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期间,或采用技术方式与室外同步执行、保障国家安全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中承担管理改造、教育戒治等职能的人民警察与罪犯、戒毒人员、被监管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管理改造、教育戒治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法院、检察院中承担犯罪嫌疑人看管、押解、值庭、监视居住等职能的司法警察执行审判保障、死刑、民事强制执行、拘传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秩序、保卫安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等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含市 [地]级司法局、省级[含直辖市本级,下同] 司法厅[局] 和司法部具有监狱戒毒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人民警察,下同),在执行上述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

    三、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

    县(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

    市(地)级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

    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20元。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值勤时,执行同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值勤岗位津贴标准。

    县(市)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市(地)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省级及以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执行值勤任务时,执行相应机构层级的二类津贴。

    四、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执行一类津贴标准的人数,不得超过各系统本级值勤总人数的40%。根据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职能、执行任务的危险程度、工作条件的艰苦程度及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工作劳累强度等因素,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分别制定本系统人民警察执行一类津贴标准和二类津贴标准的警种划分指导意见,体现向特殊警种倾斜。

    五、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确定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执行两类津贴标准的具体警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省公安、安全、司法厅(局)根据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警种划分指导意见,确定本地区分别执行两类津贴标准的具体警种,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备案后执行。

    六、人民警察根据本人所在机构层级和警种,执行相应的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按照实际值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每月发放天数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22天。

    七、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考勤和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八、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备勤人员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

    九、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十、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海警缉私部门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十一、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1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局也一样存在几种编制,而且不符合加1200标准的大多为年轻力量,一个单位工作,本来年轻人事都做🉐️多,相反工资还要低,这是在制造矛盾,也许当领导的都不在这个范围之内吧,根本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加工资。

    我们区司法局现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75人,08年局机关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悄悄过渡了一批人为公务员,现在公务员身份的有46人,其他非公务员29人(有二层骨干、司法所长、烈士子女、96年97年的大中专分配生等,都是在司法行政工作了一二十多年,兢兢业业),我们都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执行的都是公务员工资制度,其中还有干部身份3人。自从我们省规定只有公务员过渡登记了的才能享受这项津贴之后,严重打击了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同岗不同酬,身份不能过渡登记,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政法委是党委政法工作管理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简单的说,是属于管理部门吧。

    1、人社部发文政法委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会发放警衔补贴。

    2、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3、执行范围,限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简直隔离戒毒机关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司法警察。

    4、各级警衔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总警监2250元、副总警监2000元、一般警监1800元、二级警监1600元、三级警监1400元、一级警督1250元、二级警督1100元、三级警督960元、一级警司860元、二级警司760元、三级警司660元、一级警员610元、二级警员560元。

    5、人民警察根据本人的警衔,执行相应的警衔津贴标准。警衔发生变化的,从变化的下月起改按相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

    6、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如果已经授衔,就享受警衔工资

    一般事业编制有一点,只是多少的问题。

    这样不合规定吧,不知道是办公室里的人自己商量好的还是上级决定的?

    1、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2、《信访条例》规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4、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在会上强调:

    第一,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接访,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一个一个地分析原因,一个一个地采取措施,统筹解决群众反映的法律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实际困难问题。

    第二,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办案考核评价体系,不仅要看解决了多少信访问题,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信访,减少了多少矛盾;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等的衔接机制;要倒查责任,强化"是谁制造问题、谁就要承担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导向。

    第三,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下大力气强基固本,相信基层,依靠基层,树立"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基层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第四,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必须依法维护司法机关作出的公正结论,依法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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