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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相关政策规定: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时间:2019-01-21 01:08:08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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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像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各地规定很不一致。当然,这些规定也只是地方性的。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深化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徐州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日前出台。从现在起.我市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属违规,一经查实,将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年终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待岗处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规定》解读 何为有偿家教? 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获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l、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违规处理办法 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l、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综合督导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市、县(市、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处理。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市教育局成立专项督查组。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负责人就治理有偿家教答记者问 近年来,我市教育系统在加强教育行风建设中,相继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经过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教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事业心明显增强,廉洁从教已成为广大教师自觉遵循的职业操守。

    但人民群众对个别中小学教师的从教行为仍然有些意见,尤其是对有偿家教反映强烈。怎样遏制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家教,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教育局负责人。

    问: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搞有偿家教 答:从职业道德上讲,因为教育是崇高的事业,也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广泛的事业。因此,全社会密切关注教师的职业道德,远比对其他行业要求更高。如果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也就选择了接受教师道德的约束。教师的一言一行,影响的不仅是未成年人,甚至也影响社会对整个教育的评价。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并非知识的贩卖者。有偿家教使教育变味为功利化、商业化,这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相悖的。因此,我们要坚决遏制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现象。

    问:人民群众是怎样看待有偿家教的 答:绝大多数人是反对和抵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在教育行风建设中,群众对学校治理乱收费的成绩是认可的,但对有偿家教反映仍较为突出。市教育局对此十分重视,尤其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要结合实际认真解决这个问题。

    问:据了解,也有家长是自愿请老师家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答:有偿家教中,的确有一些家长是自愿的,甚至也有托亲告友恭请老师给自己的子女补课,但是不是都对有偿家教持欢迎态度呢,其实也不全是。有不少人一边在交钱,一边又在抱怨。由此可见,有偿家教,既不利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而且还涣散了纯洁的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因此,面对家长的要求,教师一方面要耐心地给他们作好解释,另一方面,自己要遵守纪律,不能脱不了人情而丧失了立场。我们反对的是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不反对为学生无偿补课行为,对为提高教学质量无私奉献的老师还要大力支持和表彰。

    问:个别教师热衷于有偿家教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引起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动。从调查中发现,70%以上的人是出于对金钱的追逐。客观地讲,社会上有这么一个市场,民间补习机构良莠不齐,这需要从另一个方面进行规范。

    问:有偿家教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答: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个人收入增加了,但学校的声誉却损害了,教师的群体形象也被破坏了。同时,有些在职教师因为有偿家教也分散了工作精力,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特别是有个别教师采取“上课留一手,过经过脉下来补”的错误作法,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问:市教育局对有偿家教问题将怎样解决 答:市教育局一直是明确反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从2003年以来,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在教育系统各种会上都旗帜鲜明地强调坚决反对有偿家教,尤其在2004年教育行风建设中,把这一问题作为整顿师德师风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开展“四不让”(不让家长在我这里受到冷遇,不让差生在我这里频频出现,不让教学漏洞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学校形象因我受到损害)承诺活动,每个教职工都与学校签订了承诺书。在2005年全市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中,又明确作出了“5条规定”,坚决反对有偿家教。还专门发出了《关于转发一位学生家长来信的通知》,谆谆告诫在职教师不要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中,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强力度,执行“四不让”和“五条规定”,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澄清对有偿家教态度暖昧,投鼠忌器的糊涂思想,认真整治行风建设中还存在的其他问题。对有令不行,有错不纠者,对无视纪律规定、置若罔闻者,一经查实,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对于中小学存在已久并且屡禁不止的有偿家教问题,再次引起了教育行风评议团的关注。市教育部门于近期制定了相关办法,对在职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做出严格规定,对违者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五种有偿家教严禁出现 在昨天的市教育系统行评第三阶段工作总结会上,有行风评议团代表提出,有些老师进行家教,是家长们强烈要求的,在寒暑假专门把老师请到家中来进行家教,这一类的有偿家教在不在教育局令行禁止之列? 市教育局局长钟以俊对此做出解释,他说近期制定的《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禁止有偿家教的暂行办法》针对的主要是五种反响恶劣、严重影响师风师德的有偿家教形式:“严禁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家教和在家开办辅导班的;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进行家教补课的;教师之间互相介绍生源进行家教的;联合其他学科联合办学的;在课外辅导机构进行兼课的。” 对于在职公办教师从事这五类有偿家教的,一经发现,教育部门将对其做出严厉的处罚。首先是在评优评先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其次是对已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上述五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正的将采取高职低聘、转岗、停课学习、分流等措施进行处理。

    “名师工程”提高教师素质 除了对破坏师德师风行为的令行禁止,教育局还制定了《珠海市教育系统名称工程实施方案》来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塑造。该实施办法规定:从2008年开始,“名师工程”每三年评选一次,通过评癣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够适应我市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据了解,珠海近期还在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办了中学校长研修班,第一批40多名中学校长参加了研修班的学习,第二批将派出50名农村中学与民办中学的校长赴华东师范大学接受培训。另外,还于近期组织第十五期新教师培训班,159名招聘到珠海教育系统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培训。

    在职 教师搞有偿家教有悖于人类灵魂工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只有不向学生伸手的教师,才能无愧于“人类林灵魂工程师”的称号,才能担负起为人师表的责任。

    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做好课堂教学,如果一个教师把大部分业余时间都花在家教上,那么可能备好课、上好课吗? 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还是与我国有着相似文化背景的韩国,都明令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教师从事第二职业将被开除。也不能在社会上办的学校(培训班)任教。

    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

    (一) 社会原因

    1.社会需求

    随着市场需求量的日益加大,应试教育的逐步开展,高考压力的日益增加,一些望子成龙的家长,为了让其子女能够取得高分,通过中考高考,不惜重金送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为了增加其子女取胜的砝码,即使不想补习,但为了“取悦于”教师,也不得不参加补习。这无疑助长了其从事有偿家教的气焰,让其更加肆无忌惮。

    2. 制度的缺失

    有偿家教作为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现象,早已被默认为一种“合理的形式”,由于我国关于《教师法》、《劳动法》 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合法合理,所以即使这种风气不正,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法律法规的空白也为有偿家教的开办开了绿灯。再加上人们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这也为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开了方便之门。

    3. 社会风气影响

    社会中不正之风的盛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大大侵蚀了教师队伍。在教师从事大量工作却没有获得对等的收入的情况下,一些教师抵不住诱惑,面对

    丰厚的额外收入,更是让一些教师拜倒在“金钱”、“享乐”的脚下。

    (二) 学校原因

    1.规章制度不健全

    一些学校存在管理制度不当、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现象。由于学校管理的粗管粗放,往往令一些本身自控能力较弱的教师在无监管的情况下去开副业,挣取额外收入。并且规章制度的设立有的只是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实的约束与管理的效果。

    2.评价机制单一

    在学校中往往存在单一的评价机制。以“分”作为教师能力高低的评价标准,忽视了教师作为人的全面性评价。这样往往会打消教师的积极性,进而打消教师的从教热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教师错误的认同了“分”便是衡量他们教学能力高低的唯一标准。并且,在进行有偿家教的过程中可以赢得一定的社会声望,又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在这种双赢的激励下,何乐而不为?

    3.教师培训不力

    学校没有为在职教师提供有效的学习进修的机会,一些教师往往在从教后就再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只是一味的照本宣科,根本没有进行过在职培训。而有关师德方面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这样不仅导致教师职业道德观念的退化,同时也为其提供充裕的时间来进行有偿家教。

    (三) 教师自身原因

    1.师德的沦丧

    过去教师一直被尊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是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东西开始商品化,一些教师也在这一过程中迷失了自我。为了金钱,

    他们将教育转变为谋生的手段,也将学生视为来钱的源;2.教师素质偏低,自我学习能力不足;首先,教师素质普遍偏低对教育没有深入的认识;四、预防对策;1、建章立制,为杜绝“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这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已经有了很好的做法,比如:武;2、切实推行素质教育,为“有偿家教”釜底抽薪;有偿家教,是应试教育背景下的一个怪胎;标准;3、加强教师文化修养,提高教师

    他们将教育转变为谋生的手段,也将学生视为来钱的源头。教师们开始缺少从事教育工作的信仰、责任与热情。因此,师德的沦丧将从根本上影响教师的发展。

    2.教师素质偏低,自我学习能力不足

    首先,教师素质普遍偏低对教育没有深入的认识。据相关资料介绍,“1990 年之前,我国教师教育发展缓慢,国家在师范院校的资金设施及师资队伍投入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受传统观念和待遇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学生不愿考师范院校。这就是导致师范院校的生源不足、质量不高,教师教育先天不足的情况仍极大地影响教师专业素质和道德发展水平的提高。”由此也可以看出一些教师素质质量稍差。其次,这类教师很难将我国大力倡导的终身教育思想落实到实处,有的故步自封,有的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教师们素质偏低。通过对产生“有偿家教”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家、社会、学校等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

    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当前我市教育领域的一个热点和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焦点也是教师管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为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我市教育行政部门2002年出台相关文件提倡义务家教,禁止学校领导干部、名教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政策。对此,社会各界看法不一,众说纷纭,是严禁还是开禁,有待立足现实,进一步予以调研与探讨。

    一、基本现状

    (一)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情况

    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和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生对家教的需求已形成一个极大的市场,尤其是宁波市区和发达的城镇,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也成为了不争的事实。(见表1)

    从学生问卷的抽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市城区学生参加家教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学生参加家教接受辅导的情况较为普遍。无论是初一还是初三,无论是起始年级还是毕业年级,都表现出对家教的极大需求。二是参加家教的学生比例毕业班大大高于非毕业班。初中毕业班在80%左右,高中毕业班在50%以上。因为面临升学的沉重压力和上重点学校的强烈竞争,毕业班学生企图通过课外家教老师的辅导使自己考出更好的成绩。三是随着年级的升高参加家教的学生比例也随之增大。高三学生参加比例是高一学生的两倍,而初三学生参加比例则是初一的三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   第四条第九款    规定: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郭店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

    郭店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教师。

    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单位)把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四、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调离教育一线岗位,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已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省特级教师、市“四级梯队”(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后备人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不得推荐或聘任其担任高考、中考命题组成员、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中查实1次,校长负管理责任,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考核评优的资格;一年中查实2次,对学校作全市通报批评,学校作出专项整改报告,所在学校不能参加当年各类先进集体评选,扣除校长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学校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

    4.查实的有偿家教凡涉及到民办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将责令原批准部门予以查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优秀民办学校名单和违规学校名单,通过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

    五、健全治理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加强师德教育。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镇江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倡导崇高师德,弘扬奉献精神,恪尽职守,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禁止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要利用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不定期走访教师家庭,特别是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重点学科教师的家庭,每名校级领导对本校教师进行家访不少于10名。

    3.实行公开承诺制。各地、各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组织教师做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整治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要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

    5.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各地、各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地、各校均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对群众的反映,一经查实,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教师如果工资上去了,谁还这么累。一堆主任校长,心黑的彻底。总之,教师如果因这点事下去,至少也会带个校长主任神么的。

    有偿补课,即在寒暑假和周末等节假日,编内教职工和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等,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现象。暑假即将开始,2015年7月5日,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划出6条“红线”,包括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等,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现象将重点查办。

    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要求各地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课堂内容课外补、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严格教师管理,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职教师不可以做有偿家教?谁说的啊?估计只是规定不能给自己的学生做有偿家教吧

    没有这样的法律,但是有教育部门的规定,一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很复杂的,

    也有可能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但他就是这样规定和执行的,你也没办法

    我校多次要求全体教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拒绝从事有偿家教。全校教师多次签名承诺:

    1.不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

    2.不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中小学学科类补习活动。

    3.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

    4.不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

    5.不强迫、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培训机构学习或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所有在职教师都承诺:如果违反市县教育局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规定,愿意接受组织和学校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这个不是法律规定的 而是每个地方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

    确实有一定依据,但称不上是法律依据,只不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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