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指南 致富视频 网上开店 养殖视频 范文大全 创业项目开店经验创业杂谈如何创业技术资料创业防骗项目分析微信营销农村创业投资理财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发言稿
  • 演讲稿
  • 读后感
  • 脱贫攻坚
  • 扫黑除恶
  • 民主生活会
  • 对照材料
  • 述职报告
  • 主题教育
  • 讲话稿
  • 素材金句
  • 党团建设
  • 图表展板
  • 公文技巧
  • 不忘初心
  • 四中全会
  • 党课下载
  • 整改报告
  • 公文范文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推荐)

    时间:2022-10-28 12:10:04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推荐)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3篇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篇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内财教[2015]20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财教〔2015〕2025号)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 》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8号)精神,为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新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及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新机制,充分调动自治区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现就自治区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篇2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3.25

    【实施日期】1999.03.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活动中,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提供指导和各种形式的服务。

    第七条 设置旗县级以上的综合档案馆,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专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置部门档案馆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档案馆,要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直接从事蒙古语言文字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兼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集中保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各类档案机构要配备翻译人员。

    第十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资格。

    设立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篇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内教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0.11.1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发〔2010〕33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建设高素质校长队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我区各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 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具有初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 身心健康。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起监督保障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 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

    • 创业指南
    • 网上开店
    • 养殖视频
    • 理财
    • 政策
    • 技术
    • 致富视频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