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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规定_退役士兵

    时间:2019-05-05 01:03:16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转业干部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一、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优待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人社函〔2011〕676号)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一是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是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

    福建省公务员局: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且符合拟任职位资格条 件的以下人员,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行政机关: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

    一、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款,将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由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件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或2016年5月1日起,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扩展资料:

    军转干部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转业不转志,尽早做准备,选择适合自己的转业道路,成功转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

    中国退役军人网整理如下: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转业干部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全行业营改增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关营改增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一、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款,将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由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件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或2016年5月1日起,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四、备案事项。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优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4);自2016年5月1日起,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3011807);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安置企业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4.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

    提示:纳税人对所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分配与就业:①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③连、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

    各项待遇:①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⑤荣誉待遇。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配偶安置:①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②2004-2006年三年载军期间,营职军龄满18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

    ③2007年以后,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本人自愿,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点。①原籍或者入伍地;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

    各项待遇: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较发达地区,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管理服务:

    报到程序。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

    党员教育管理。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已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以《联系手册》为纽带,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报到时将《联系手册》发给本人,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前来领取;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

    党费收缴。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

    就业培训。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再就业培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

    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②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

    解困措施:

    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以昌吉州上年度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②在职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③下岗失业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的养老保险;从今年起以上年度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6.5%的医疗保险和36元的大病保险;⑤发放医疗补助。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0-1000元的医疗补助,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⑥发放取暖费。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⑦个案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⑧重点补助人员。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参加过核实验、1954年11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说的对

    技术干部转业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 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 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

    三、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是这样对应的,但是只能拿无职务的相应等级干部工资。

    最新政策文件是:

    国发〔2008〕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建议你百度一下,好好学习学习,呵呵

    按照《军队干部转业政策规定》执行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列入转业计划的条件:

    一、重点超编的干部,特别是以档案材料不全的干部为转业重点、精简单位的人员;

    二、服现役最高年限的人员,团级45,副团40,正营38,副营35,技术干部对应相应职务;

    三、团处级为中转的人员;

    四、被评为不称职的人员;

    五、09年未走人员;

    六、政治身体不适合在部队干,适合地方工作的人员;

    七、超编或被免职的师级不超过五十岁人员;

    八、服现役为30年以上的团级人员;

    九、任干不满三年的新生干部,经教育不改,要求转业的,按复员处理。

    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转业计划:

    一、伤病残;

    二、犯罪人员。

    下列人员列入控制转业人员范围:

    一、未达到连排职服役最低年限的;

    二、杰出人才,专家、骨干,被评为军区以上先进者;

    三、30岁以下的本科。

    据说有三种转业安置方式:

    一是计划安置;

    二是自主择业;

    三是应金制.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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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最新政策文件是:

    国发〔2008〕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是吧..但是看你单位性质吧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安置暂行办法

    第五章 待 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扩展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军队转业干部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之后,一切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样的政策,没有任何特殊待遇,只是对于到企业之后,依然是干部的,退休之后,退休金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会适当倾斜调整,具体在各个省市发布当年调整文件时,会公布调整具体办法,但是这个调整,不是每年都有的

    没有

    有关军队住房的性质现状我将在以后的博文中推出较为细致的解读】

    违规住房清理工作应以相关政策为依据,客观、理性地开展。对于政策、法规要吃透精神、领会实质。仅拿出某项政策里的只言片语无限放大,胡乱解读,不考虑上下文的前提条件以及文件的精神实质,势必将清房工作引入歧途。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1、《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是军转干部住房政策中级别最高,效力最大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属于法规,总后勤部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要以法规为准。很明显,涉及军转干部住房问题,《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级别最高,效力最大。无论总后勤部及其下属部门发布什么清房文件,只要违背《保障办法》的精神,就是无效的。

    2、对军转干部政策性住房范围的理解。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明确规定,军转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后续总部出台相关文件,涉及军转干部的“住房”、“房、”“其他住房”等概念,范围均为此四类政策性住房。总部在出台住房清理类文件时,也明确提出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为指导(如后联〔2009〕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概念应保持高度一致。军转干部享受此四类政策性住房后,仍住用原部队公寓住房的应腾退,这才是清理军转干部公寓住房的基本原则。

    3、对房清[2009]5号文中所提“商品房”概念的理解

    很多单位清理转业干部住房,以转业干部自购商品房为由。文件依据是《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房清〔2009〕5号)。该文件第八条规定:“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但把这里的“商品房”理解为转业干部“自购商品房”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一是文件在第四条中明确提出两类概念:“自购商品房”与“商品房”。其中“商品房”指 “由单位统一组织建设或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文件中的解释,后者是享受土地划拨、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商品房,实质就是“经济适用房”。

    二是如果将第八条中提到的“商品房”指 “自购商品房”,而不是与房改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列的“经济适用房”,那么就可以说房清〔2009〕5号文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军转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的出路,即靠军转干部自购商品房。这不但明显违背《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而且将“自购商品房”与房改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同等对待,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房清〔2009〕5号文根本没有资格作出如此重大而又荒唐的理论创新。

    三是如果将第八条“商品房”理解为“自购商品房”,房清〔2009〕5号文将与所有其他住房清理政策文件发生矛盾,变得彻底孤立。它甚至与同一部门相继出台的其他文件相抵触。如《关于搞好在职师以下干部住房情况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清办[2009]2号)规定:在认定离退休干部、职工、复员转业及其他人员住房情况时,参照对在职干部住房认定的规定执行。这说明在认定违规住房时,军转干部与在职干部采用相同标准。如果军转干部因自购商品房而将公寓住房认定为违规住房,那么势必推理出在职干部拥有自购商品房,其公寓住房也必然认定为违规住房这样荒唐的结论。

    所以,房清[2009]5号第八条里的“商品房”指的是“经济适用房”。部队2007至2009年所出台住房政策文件,恰好是谷俊山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全军房改办公室主任期间制定的。其特点是比较粗糙,概念界定不清,留下错误解读的空间。各单位在理解文件时,应结合上下文,充分考虑政策的连贯性,参照更高级别的政策规定解读。

    转自: 柴青海律师 新浪博客(2014-08-28 10:08)

    分的房无产权,你只有居住权,且根据情况部队可以随时调整安排.你们99年转业,本来转业就必须交房,拖到2003年够可以了.当然,部队强制搬走,切东西丢失,部队有过失,房必须交,但丢失东西的价值你们可以和部队协商解决.

    我复制过来的 我要是给你写 太麻烦了 这个很权威 做做参考

    转业干部定级定职:

    转业安置各个地区政策各有不同,实际操作起来要根据安置地当年地方政府军转干部安置的有关文件操作。

    如:我的副职领导来自山东一个出将军的县级市,据他说他所在的县级市一年最多时要接收一百多名团职军转干部。他的一个老乡,转业前任军区教导大队副大队长,转业回乡安置到一个农场任副书记。因而他自己说转业也不回家乡安置。

    一、我所在的城市是一个省会城市,每年安置的军转干部也相当多。正师职干部一般由省安置办公室重点保障,一般安置在省直属机关担任副厅职务。

    如:我某位领导担任省口岸办主任;同事的父亲担任司法厅副厅长;也有两个同事的父亲安置在省属企业(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

    二、正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

    正团职军转干部分成三类:

    1、军区每年评选十佳军转干部(正团职),入选的正团职干部一般优先挑选省属机关的副处职务。

    2、任职满四年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可以竞聘上岗,按省公务员考试的名次、面试的成绩担任副处职务。我这儿的省民政厅副厅长,原为团职军转干部,竞聘时笔试成绩第三,面试时第一名。

    没有竞聘上岗的团职转业干部,关系较好的可分别在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获得副处实职,其余的一般安置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属拿工资等退休的群休。

    3、任职未满四年的正团职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正科职务,一般在省、市机关部门任正科级副职,或是副科职务加一个(享受正科),安置不好的也可能担任主任科员。

    三、副团职军转干部除省直机关消化一部分外,其余交市人事局军转办安置。安置情况类似于正团职,只是任职满四周年的副团干部定正科,不满四年的定职副科。

    每年市军转办会把各市直机关、各区政府用于安置团职干部的职务公布出来,当年团职转业干部以公务员考试的成绩排名,依次挑选职务。

    四、营、连职军转干部

    每年如海关、国税、地税、公安、烟草等直管单位会吸收大约近一半的军转干部。

    营、连职军转干部考公安是一个较容易的选择。我所在城市每年招考五十名左右,每年都招不满。只要体检合格,在部队里没有处分记录,不是病退的转业军官,笔试成绩基本不在考虑之列。

    满八年军龄的军转干部授一司,十二年军龄授二司,十八年军龄授三司。上街一看,骑摩托的骑警、指挥交通的交警,一头白发还是警司的,基本都是军转干部。

    没被直管单位招考的营连职干部,每年市军转办组织一次公开招考,两百多名军转干部中,考前六、七名的可以选择到公务员职位,余下的都是机关事业和事业、企业编制。从我的经验看,前三十名才能选择到较好的安置单位。(我一个同学兼同事,去年考第四十六名,安置到林业局下属的森林防火指挥部)

    五、军转干部定级:

    正师——正厅;副师——副厅;

    正团——正处;副团——副处;

    正营——正科;副营——副科;

    连职——科员;排职——办事员。

    (以上为工资定级的级别,与职务无关)

    连职以下以军龄每满5周年核定为一级,营职以上以任职时间为限,每满5周年军龄为一级。核定工资档、级后,以到单位报到时间为限,每满两周年调档一档,每满五周年晋级一级。

    定级标准依据人事部门下发的军转干部安置文件的附表定级。现有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具体年份忘记)两种套改文件,如人事部门使用老的套改文件,核定的工资至少要低上一级。

    如果你是副营级转业,那就是副科级!

    如果是正连级(包括正连级)以下级别,是普通科员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常规动作,也是基本准则。

    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想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就需满足这样的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07〕8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如果不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因为这关系着家庭能否团聚和一家人后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中发〔2016〕13 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务,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生活性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增发内容指:

    ①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标准为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7 号、国转联〔2015〕6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手续办理

    组织转业干部离队报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2、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3、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5、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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