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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民党抗日阵亡烈士优抚政策规定】 烈士纪念日图片

    时间:2018-12-01 08:02:1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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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1951年4月,原国家内务部发文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如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1958年,内务部158号文件又指出: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士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意见是“上述牺牲烈士,可以称为烈士”。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补助范围涵盖4类,包括: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1950年,“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烈士范围)内”

    涉及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褒扬的最早的政策文件,是1950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其中对认定革命烈士的范围和条件作了统一的规定。据该《解释》:

    “烈士的范围,具体地说来,应包括:(一)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对满清统治而牺牲的烈士。辛亥革命后在军阀混战中死亡者不在内。(二)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烈士。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及七月十五日蒋介石及汪精卫公开叛变革命后在军阀混战及反共战争中死亡的国民党军官兵不在内。(三)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因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而牺牲的烈士和工农红军官兵。(四)一九三二年一月淞沪抗日战役,一九三三年三月长城抗日战役、一九三三年夏察北抗日战役、一九三六年冬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官兵和东北抗日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的官兵。(五)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五年因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队官兵。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内,但在此期间因参加反共内战而死者不再内。(六)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牺牲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起义后因参加人民解放战争而牺牲的原国民党军官兵也包括在内。(七)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以来因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杀害的烈士,因参加革命斗争入狱病死者也包括在内。”(据《民政工作手册 第三辑》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

    值得一提的是,据该《解释》,1952年,佟麟阁、赵登禹、张自忠等3位在抗战中壮烈殉国的国军高级将领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并由毛泽东亲自签发了烈士证书。

    …[详细]

    1951年,“国民党军队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

    烈士之外,针对国军抗战负伤致残人员,1951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优字第69号文件”又特别规定:

    “‘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 (1949-1999)(上卷)》)…[详细]

    1958年,“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

    1958年,陕西省民政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询问“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1958年2月4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对此做出批复:

    “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 (1949-1999)(上卷)》)…[详细]

    文革十年,许多国军抗日烈士纪念碑被推倒,陵墓被掘开

    反右及文革期间,上至古人如清官海瑞、义丐武训,下至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其陵墓均遭荼毒。国军抗日烈士的遭遇可想而知。略举几例:

    卢沟桥保卫战中壮烈殉国的赵登禹将军,其墓被红卫兵挖开,“一无所得后,砸墓而去”,将烈士的骨殖抛于荒野,使“烈士尸骨无存”。川军将领饶国华因弹尽援绝,于1937年12月1日在抗日战场上自杀殉国,1939年著名雕塑家刘开渠为其塑像,立于成都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文革期间亦被捣毁;同时被捣毁的还有位于成都少城公园(人民公园)内的另一川军将领王铭章烈士之塑像,王铭章将军1938年于滕县保卫战中壮烈殉国。尤其不可理喻的是,为纪念百万川军出川抗日之功绩,而于1944年七七事变纪念日落成于成都的无名英雄塑像(该塑像身穿短裤,脚踩草鞋,背挎大刀和斗笠,手持钢枪,俯身做冲锋状),竟也在文革中被一并砸毁。死者尚且如此,生者(烈士遗属)的命运,不问可知。…[详细]

    川军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无名英雄铜像。文革初被以“国民党兵痞”之名捣毁。1989年获李先念支持复建

    02

    八十年代之后

    1979年,在邓小平过问下,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

    国军抗日烈士重新被认可和肯定,始于1979年的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虽然佟将军1952年的烈士证书是由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但自文革以来,这一证书的效力实际上已经作废,将军之墓亦险遭红卫兵发掘,赖墓地所在公社民众的武力保护,红卫兵的掘墓行动才未能得逞。

    关于佟将军重获烈士身份的过程,据《佟麟阁全传》的描述,与民盟中央主席史良的关心和邓小平的支持有关,先是佟麟阁女婿熊先煜之弟熊先觉被从广西调回北京工作,在去看望民盟中央主席史良(史良建国初曾任司法部部长,熊先觉当时是她的秘书)时,“谈到其大嫂是佟麟阁将军的三女儿以及佟老夫人的不幸遭遇”,获得史良的同情,“佟将军是抗日烈士,应当落实政策”,并建议熊先觉“给小平同志写个报告”,“并且爽快地答应将亲自把信交给邓小平”。熊先觉与佟将军子女商议后拟定的报告提出四项要求:(一)恢复佟麟阁将军‘抗日烈士’称号;(二)为佟麟阁将军修墓立碑;(三)恢复北京西城‘佟麟阁路’的路名;(四)发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强占的房屋。史良担忧“第三项恢复路名有点困难,因为中央有规定,不能以人名为地名”,但在熊先觉的坚持下,似乎这一要求仍被保留在了报告里。稍后,由史良将这这份报告直接送到了邓小平手中,“而且还把佟将军一家在‘文革’中受到的迫害当面向小平同志作了汇报。”

    邓小平将此事批给北京市委办理。1979年8月1日,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正式批准佟麟阁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其子女享受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又拨出专款为佟麟阁将军修墓立碑。1980年7月7日,熊先觉撰写的《佟麟阁与赵登禹》一文在《北京晚报》刊出,系建国以来首次正面宣传佟、赵二位将军的抗日功绩,引起海内外诸多反响与猜想。1984年,北京市恢复了“文革”期间被取消的“佟麟阁路”、“赵登禹路”、“张自忠路”的路名。

    …[详细]

    1980年,“不再为他们(国军抗日阵亡官兵)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

    佟麟阁将军重获烈士称号的案例虽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此事并没有成为相应固定政策的开端。尽管1979年1月17日中央批转了《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重新将“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定为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重要政策”,但国军抗日烈士的待遇却未见好转,1980年9月3日颁布的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以上解释,望按照办理。”

    其中提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发布于1980年6月4日。据该条例,有资格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者,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其中无只言片语提及因抗战阵亡的国军官兵,故才有9月3日的《解释》。…[详细]

    1983年,“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到1983年,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政策又发生了变化,该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文件,该文件规定:

    “一、为了有利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 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 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二、上述人员追认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性抚恤金。遗 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管的优抚事业费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详细]

    常德会战两周年之际,部分国民党官兵在常德会战纪念碑前合影留念,纪念碑现为湖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4年,“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的国军官兵可“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1984年4月27日,陕西省民政厅就“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向民政部请示。该请示称:

    “按照这一批复精神(编辑注:指1958年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该文件精神是“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我省对国民党抗日伤亡的官兵,再未办理抚恤手续。民政部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土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一些地方的原国民党抗日致残人员,又要求按政策予以落实。我们意见,类似问题,可以继续按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精神予以抚恤。妥否,请批示。”

    6月9日,民政部批复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详细]

    1983年的政策沿用至今,期间各地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从未中断

    1983年《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关于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抚恤政策再未发生大的变化,该文件的效力一直沿用至今。期间,各地追认国军抗日烈士的报道从未中断,尤以80年代为最高峰。

    以川军将领为例。1983年,四川省政协9名委员提出《请对川军抗日死事和阵亡将士循序予以表彰案》(第127号提案),要求追认抗日战争中殉国的川军将领饶国华、王铭章,李家钰为革命烈士。7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批复,同意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关于为国民党抗日阵亡将领李家钰修复坟墓的请示报告》,1984年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李家钰为革命烈土,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李家钰同志在抗日战争中壮烈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特发此证,以资褒扬。”1983年9月10日,在川军出川抗日46周年之时,四川省人民政府追认饶国华为革命烈士,拨专款重修了烈士陵墓。1984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追认王铭章为革命烈士。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了烈士证书。…[详细]

    再如在“8·13”淞沪抗战中牺牲的诸多将领,蔡炳炎于1985年抗战胜利40周年之际,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追认为抗日战争革命烈士,次年9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又将其灵柩迁葬于蜀山烈士陵园;吴克仁于1987年2月由民政部正式追认为革命烈士,并向其子女颁发了烈士证书;吴继光也于1985年获颁由民政部签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吴将军早在1956年就曾由内务部追认为烈士)

    例子还有很多。如1984年11月,两名在豫湘桂战役中牺牲于桂林的国民党将领,陈济桓与阚维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1986年12月15日,广西民政厅又追认了抗日阵亡的国军空军第三大队第八中队中尉分队长莫休为革命烈士。低官阶的国民党抗日将领也有不少被追认为烈士,如在淞沪抗战中牺牲国军营长梅治威、连长夏瑞祥,在其亲属于1983年先后提出追认烈士申请后,重庆市政府查证核实,均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类似的追认,自80年代一直持续到现在,如2009年,六名国民党抗日将领齐学启、萧山令、李必蕃、罗芳珪、彭士量、吕旃蒙入驻烈士纪念塔供后人祭奠;2010年,南京雨花台烈士纪念馆增加陈列了原国民革命军262 旅少将旅长朱赤、264 旅少将旅长高致嵩、262 旅上校副旅长华品章、262 旅524 团上校团长韩宪元等四位在1937 年的南京保卫战中牺牲的国民党军官的事迹;2012年4月5日,中条山战役牺牲的国民革命军陆军96军177师529团机枪一连上士班长李绪堂,由民政部追授为革命烈士,并颁发革命烈士证书。

    你是说什么国家优惠都没有?我觉得烈士可以有优惠,但他的后代可以不用有!毕竟那个时候基本全部中国人都在抗日,明着抗,暗着抗都有,我们都是抗日烈士的后代,那么怎么算优惠呀?就好比我是银行VIP会员,你也是VIP会员,VIP通道就只有一条,那么我们还不是要和普通通道的人一样排队!

    1950年,“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烈士范围)内”

    涉及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褒扬的最早的政策文件,是1950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其中对认定革命烈士的范围和条件作了统一的规定。据该《解释》:

    “烈士的范围,具体地说来,应包括:(一)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对满清统治而牺牲的烈士。辛亥革命后在军阀混战中死亡者不在内。(二)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烈士。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及七月十五日蒋介石及汪精卫公开叛变革命后在军阀混战及反共战争中死亡的国民党军官兵不在内。(三)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因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而牺牲的烈士和工农红军官兵。(四)一九三二年一月淞沪抗日战役,一九三三年三月长城抗日战役、一九三三年夏察北抗日战役、一九三六年冬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官兵和东北抗日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的官兵。(五)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五年因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队官兵。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内,但在此期间因参加反共内战而死者不再内。(六)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牺牲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起义后因参加人民解放战争而牺牲的原国民党军官兵也包括在内。(七)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以来因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杀害的烈士,因参加革命斗争入狱病死者也包括在内。”(据《民政工作手册 第三辑》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

    值得一提的是,据该《解释》,1952年,佟麟阁、赵登禹、张自忠等3位在抗战中壮烈殉国的国军高级将领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并由毛泽东亲自签发了烈士证书。

    …[详细]

    1951年,“国民党军队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

    烈士之外,针对国军抗战负伤致残人员,1951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优字第69号文件”又特别规定:

    “‘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 (1949-1999)(上卷)》)…[详细]

    1958年,“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

    1958年,陕西省民政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询问“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1958年2月4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对此做出批复:

    “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 (1949-1999)(上卷)》)…[详细]

    文革十年,许多国军抗日烈士纪念碑被推倒,陵墓被掘开

    反右及文革期间,上至古人如清官海瑞、义丐武训,下至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其陵墓均遭荼毒。国军抗日烈士的遭遇可想而知。略举几例:

    卢沟桥保卫战中壮烈殉国的赵登禹将军,其墓被红卫兵挖开,“一无所得后,砸墓而去”,将烈士的骨殖抛于荒野,使“烈士尸骨无存”。川军将领饶国华因弹尽援绝,于1937年12月1日在抗日战场上自杀殉国,1939年著名雕塑家刘开渠为其塑像,立于成都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文革期间亦被捣毁;同时被捣毁的还有位于成都少城公园(人民公园)内的另一川军将领王铭章烈士之塑像,王铭章将军1938年于滕县保卫战中壮烈殉国。尤其不可理喻的是,为纪念百万川军出川抗日之功绩,而于1944年七七事变纪念日落成于成都的无名英雄塑像(该塑像身穿短裤,脚踩草鞋,背挎大刀和斗笠,手持钢枪,俯身做冲锋状),竟也在文革中被一并砸毁。死者尚且如此,生者(烈士遗属)的命运,不问可知。…[详细]

    川军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无名英雄铜像。文革初被以“国民党兵痞”之名捣毁。1989年获李先念支持复建

    02

    八十年代之后

    1979年,在邓小平过问下,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

    国军抗日烈士重新被认可和肯定,始于1979年的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虽然佟将军1952年的烈士证书是由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但自文革以来,这一证书的效力实际上已经作废,将军之墓亦险遭红卫兵发掘,赖墓地所在公社民众的武力保护,红卫兵的掘墓行动才未能得逞。

    关于佟将军重获烈士身份的过程,据《佟麟阁全传》的描述,与民盟中央主席史良的关心和邓小平的支持有关,先是佟麟阁女婿熊先煜之弟熊先觉被从广西调回北京工作,在去看望民盟中央主席史良(史良建国初曾任司法部部长,熊先觉当时是她的秘书)时,“谈到其大嫂是佟麟阁将军的三女儿以及佟老夫人的不幸遭遇”,获得史良的同情,“佟将军是抗日烈士,应当落实政策”,并建议熊先觉“给小平同志写个报告”,“并且爽快地答应将亲自把信交给邓小平”。熊先觉与佟将军子女商议后拟定的报告提出四项要求:(一)恢复佟麟阁将军‘抗日烈士’称号;(二)为佟麟阁将军修墓立碑;(三)恢复北京西城‘佟麟阁路’的路名;(四)发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强占的房屋。史良担忧“第三项恢复路名有点困难,因为中央有规定,不能以人名为地名”,但在熊先觉的坚持下,似乎这一要求仍被保留在了报告里。稍后,由史良将这这份报告直接送到了邓小平手中,“而且还把佟将军一家在‘文革’中受到的迫害当面向小平同志作了汇报。”

    邓小平将此事批给北京市委办理。1979年8月1日,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正式批准佟麟阁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其子女享受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又拨出专款为佟麟阁将军修墓立碑。1980年7月7日,熊先觉撰写的《佟麟阁与赵登禹》一文在《北京晚报》刊出,系建国以来首次正面宣传佟、赵二位将军的抗日功绩,引起海内外诸多反响与猜想。1984年,北京市恢复了“文革”期间被取消的“佟麟阁路”、“赵登禹路”、“张自忠路”的路名。

    …[详细]

    1980年,“不再为他们(国军抗日阵亡官兵)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

    佟麟阁将军重获烈士称号的案例虽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此事并没有成为相应固定政策的开端。尽管1979年1月17日中央批转了《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重新将“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定为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重要政策”,但国军抗日烈士的待遇却未见好转,1980年9月3日颁布的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以上解释,望按照办理。”

    其中提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发布于1980年6月4日。据该条例,有资格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者,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其中无只言片语提及因抗战阵亡的国军官兵,故才有9月3日的《解释》。…[详细]

    1983年,“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到1983年,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政策又发生了变化,该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文件,该文件规定:

    “一、为了有利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 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 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二、上述人员追认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性抚恤金。遗 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管的优抚事业费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详细]

    常德会战两周年之际,部分国民党官兵在常德会战纪念碑前合影留念,纪念碑现为湖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4年,“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的国军官兵可“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1984年4月27日,陕西省民政厅就“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向民政部请示。该请示称:

    “按照这一批复精神(编辑注:指1958年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该文件精神是“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我省对国民党抗日伤亡的官兵,再未办理抚恤手续。民政部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土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一些地方的原国民党抗日致残人员,又要求按政策予以落实。我们意见,类似问题,可以继续按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精神予以抚恤。妥否,请批示。”

    6月9日,民政部批复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详细]

    1983年的政策沿用至今,期间各地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从未中断

    1983年《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关于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抚恤政策再未发生大的变化,该文件的效力一直沿用至今。期间,各地追认国军抗日烈士的报道从未中断,尤以80年代为最高峰。

    以川军将领为例。1983年,四川省政协9名委员提出《请对川军抗日死事和阵亡将士循序予以表彰案》(第127号提案),要求追认抗日战争中殉国的川军将领饶国华、王铭章,李家钰为革命烈士。7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批复,同意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关于为国民党抗日阵亡将领李家钰修复坟墓的请示报告》,1984年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李家钰为革命烈土,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李家钰同志在抗日战争中壮烈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特发此证,以资褒扬。”1983年9月10日,在川军出川抗日46周年之时,四川省人民政府追认饶国华为革命烈士,拨专款重修了烈士陵墓。1984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追认王铭章为革命烈士。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了烈士证书。…[详细]

    再如在“8·13”淞沪抗战中牺牲的诸多将领,蔡炳炎于1985年抗战胜利40周年之际,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追认为抗日战争革命烈士,次年9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又将其灵柩迁葬于蜀山烈士陵园;吴克仁于1987年2月由民政部正式追认为革命烈士,并向其子女颁发了烈士证书;吴继光也于1985年获颁由民政部签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吴将军早在1956年就曾由内务部追认为烈士)

    例子还有很多。如1984年11月,两名在豫湘桂战役中牺牲于桂林的国民党将领,陈济桓与阚维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1986年12月15日,广西民政厅又追认了抗日阵亡的国军空军第三大队第八中队中尉分队长莫休为革命烈士。低官阶的国民党抗日将领也有不少被追认为烈士,如在淞沪抗战中牺牲国军营长梅治威、连长夏瑞祥,在其亲属于1983年先后提出追认烈士申请后,重庆市政府查证核实,均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类似的追认,自80年代一直持续到现在,如2009年,六名国民党抗日将领齐学启、萧山令、李必蕃、罗芳珪、彭士量、吕旃蒙入驻烈士纪念塔供后人祭奠;2010年,南京雨花台烈士纪念馆增加陈列了原国民革命军262 旅少将旅长朱赤、264 旅少将旅长高致嵩、262 旅上校副旅长华品章、262 旅524 团上校团长韩宪元等四位在1937 年的南京保卫战中牺牲的国民党军官的事迹;2012年4月5日,中条山战役牺牲的国民革命军陆军96军177师529团机枪一连上士班长李绪堂,由民政部追授为革命烈士,并颁发革命烈士证书。

    因为国民党烈士不应该由共产党发类似“福利”的东西。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补助范围涵盖4类,包括: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1951年4月,原国家内务部发文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如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1958年,内务部158号文件又指出: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士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意见是“上述牺牲烈士,可以称为烈士”。

    1983年,民政部优46号文件规定:“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对其遗属补发一次性抚恤金。”

    2013年7月3日,民政部发表声明,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抗战老兵享受优先优惠进入敬老院、福利院等待遇;中国政府支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捐助等适当形式,对抗战老兵进行帮扶救助;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抗战老兵在政治上、生活上予以关心和照顾。

    你可以看看电影《老兵》我觉得挺反映现实的

    弱弱的问一句,是到国民党那领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从下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伤残军人去逝,增发一年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证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抗战烈士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牵扯问题很多。如国民党,共产党曾合作抗日,在抗日战场为国牺牲的人士均应定义为抗日烈士!均为民族英雄。也不排除遗漏!因为历史久远很难取证,关键问题是政府是否按照政策已经给予认定为烈士?凡已经过认定为烈士的发给《烈士证明书》,烈士子女关系成立当然可以享受抚恤金。钱由当地民政局发放。如果没有政府认定发给《烈士证明书》社会就不认可为烈士,不能称其为烈士子女也就不能领到相应的抚恤金。

    追认烈士,不属于《刑法》范畴,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及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国民党人士,可以追认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民政部文件

    《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通知》

    民[1983]优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烈士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

    二、上述人员追认为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抚恤金。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握的优抚事业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刑法》不管这个事。

    我国追认烈士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里面第二条明确规定烈士的范围仅限于我军: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五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也就是说,追认非解放军军人为烈士的时期属于民政部管。目前还没有能追认国民党士兵为烈士的。

    《刑法》目前没有此条例。

    我国追认烈士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里面第二条明确规定烈士的范围仅限于我军: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五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也就是说,追认非解放军军人为烈士的时期属于民政部管。目前还没有能追认国民党士兵为烈士的。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

    抚恤金标准首次明确

    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对于优抚对象生活的保障,我国在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就确立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原则。但在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了“抚恤金”增长的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机制,这就造成了各地对抚恤补助的调整存在着较大随意性,出现了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补助增长周期不确定等现象,对优抚对象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这一依据的确定,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一机制就是以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根据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确定一个既能基本满足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又使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较为合理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根据规定,今后抚恤补助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调整。

    可惜了,因为参加的是国民党的部队,尽管抗日但是没有国家的优抚抚恤的。

    2004年国家《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二条就有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现在参照执行优抚的还有武警部队、警察、公务员。至于你爷爷就是一个民族英雄了!

    抗战烈士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牵扯问题很多。如国民党,共产党曾合作抗日,在抗日战场为国牺牲的人士均应定义为抗日烈士!均为民族英雄。也不排除遗漏!因为历史久远很难取证,关键问题是政府是否按照政策已经给予认定为烈士?凡已经过认定为烈士的发给《烈士证明书》,烈士子女关系成立当然可以享受抚恤金。钱由当地民政局发放。如果没有政府认定发给《烈士证明书》社会就不认可为烈士,不能称其为烈士子女也就不能领到相应的抚恤金。

    想都不用想,连国军少将都没有抗战抚恤金,你爷爷还想有啊。

    国家是做个样子,装给百姓看看

    不可能……你可以去向台湾方面要……大陆就别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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