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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1-02-24 13:10:05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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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11。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及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测试。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转用人部门签署聘用意见。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九条拟来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本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

    第十条人事本部可根据总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 试用和转正 第十一条新职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工持人事本部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工均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职工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工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

    第十三条人事本部审核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职工所在部门评议鉴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职工的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的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

    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人事本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

    (二)不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总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

    (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公司形象、损害总公司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事本部负责拟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复转军人的年度接收计划,并具体安排上述人员的工作岗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见习。

    第四章 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总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总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总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
    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直接考核。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

    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总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总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

    (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

    (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

    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五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
    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
    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八条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总公司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总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总公司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所在部门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接收的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

    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100%发给首月工资;
    十六日以后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50%发给首月工资。

    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

    (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

    (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

    (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

    (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
    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
    (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

    (二)其他职工报销90%。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

    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
    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外的其它日总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总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条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部门总经理批准;
    三天以上的由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批准。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职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工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明必须离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四十三条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给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的探亲假顺延。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港澳侨胞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登记)奖励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职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时凭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大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视为出勤,可月内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女职工产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以下奖励假与产假同等对待。

    (一)实行晚育的女职工生育后给予奖励假三十天,男职工给予奖励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龄女职工(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给予奖励假三天;

    (三)育龄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予奖励假十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条职工参加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有关方面通知或证明并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按公假论。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每周占用不超过八小时(含八小时)工作时间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的视为出勤。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对所有职工给予年度休假。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工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休假,视为出勤。

    (二)部门正、副职每年给假20天,需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本部备案。

    (三)处级以下职工每年给假15天,需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人事本部审核、批准、备案。

    (四)假期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允许作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职工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250元,一日以内者扣罚500元,两日以内者扣罚800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十五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条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执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现,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20一100元的罚款。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每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20元;
    第二次处罚50元;
    第三次处罚100元;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罚款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三条人事本部配合总公司党组织、工会开展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工教育、月专题讨论、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新到岗职工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的脱产教育。

    第五十五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举行。

    第五十六条总公司对全体职工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训。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十七条总公司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内部培训主要包括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

    总公司每年对通用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1至2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安排相结合。

    参加总公司专题培训的人员均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50元,公假和病假有证明者一次支付20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五十九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总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门人员到11系统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11系统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条总公司外部培训包括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期全脱产学习。凡总公司正式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职工申请外部培训的内容应是业务工作需要并与本人工作岗位密切结合。

    申请外部培训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与总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六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半脱产学习的职工,总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学费或代培费。

    第六十二条长期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长期脱产学习和国外长期脱产学习。总公司安排重点培养的骨干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及培训费。

    第六十三条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总公司奖励安排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具体人员由总公司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拟定奖励性的长期脱产学习计划。

    第六十四条职工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加长期脱产学习,须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本部审核,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纳入人事本部的统一培训计划。根据本条规定参加长期脱产学习的人员,学费由本人自负,学习期间办理待岗手续。

    第六十五条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参加有关专题的短期脱产学习,短期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参加短期脱产学习各部门原则上一次不应超过两人。

    第六十六条参加总公司外部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将本人培训期间的考勤记录、学习成绩、毕业或结业证书交人事本部审核,考核成绩不合格、未毕业或未结业者应将总公司支付的学费或代培费退还总公司。

    第六十七条业余学习。不占用工作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驾校学习除外)、业务培训均为业余学习。凡是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均可在人事本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一定的学贫补助。根据职工学习期限将学费按月平均,月平均学费在100元以下的可实报实销。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职工应向人事本部提供参加业余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奖罚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本着“开拓者奖,空谈者罚”的原则,根据职工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罚,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

    第六十九条奖励范围。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
    1、为总公司推荐优秀人才(被推荐的人才对总公司做出重大贡献);

    2,为总公司挽回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属于此奖励范围);

    3、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及总公司赢得荣誉和利益:
    4、爱护总公司财产、节约公司资金有突出成绩;

    5、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

    6、管理部门职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迟到早退现象者加发两个月工资。

    以上奖励由各部门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1、有创新、开拓精神,引进的先进管理机制被采纳并对总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为总公司开拓重要业务渠道,为总公司作出重大贡献:
    3、超额完成计划目标,成绩突出:
    4、为总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贡献。

    以上奖励均由各部门在年末(十二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人事本部将各项奖励作为职工考评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第七十条处罚范围 (一)职工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予罚款:
    1、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

    2、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泄露总公司内部信息、机密;

    4、破坏总公司的形象、名誉。

    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据检查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职工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工资降级。

    各管理部门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制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罚款事项并将执行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

    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降级。

    1、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
    3、没有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5、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

    6、总公司各部门领导决策重大失误;

    7、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规定的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季度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急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年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

    (三)职工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执行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有领导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旷工或消极怠工;

    2、有贪污、盗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

    3、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

    4、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公司声誉和利益;

    5、严重违反总公司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1、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检查;

    2、罚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职、降级。

    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发现符合工资降级的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对职工进行考核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降职、降级。

    第十章 待 岗 第七十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总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本岗位30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第七十二条职工待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征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待岗职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待岗职工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待岗职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适当的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

    第七十五条待岗期间,工资按待岗工资计发,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大病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待岗职工可申请调离本公司。待岗职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复岗通知书》,即为解除待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遵照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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