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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队军人家属待遇政策规定:军人家属休假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29 01:01:47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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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政策文件为《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里面对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医疗补助费待遇,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随军条件调整: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参考:国防部: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http://www.mod.gov.cn/service/2009-09/10/content_4086837.htm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 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下略,可自行查阅全文。

    这次主要对随军条件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选择随军的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园校入托入学;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1、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2、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3、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待遇

    4、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待遇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⑵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⑶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⑵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⑶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⑷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5、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⑵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⑶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⑷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⑸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6、医疗补助费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7、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⑵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⑶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请采纳

    今年国家关于军人配偶随军的政策刚调整了,军官配偶的随军(北京地区除外),由过去的副营职(技术11级)调整为正连职。可见你已经具备随军条件。

    如果想办理随军手续的话,像你现在的情况,应该由你爱人向他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提出申请,凭部队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准书,到部队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你的户口是本地的,不存在从外地迁户口)。

    随军后的待遇,1、部队有条件的话应该给予安排公寓住房(住房紧张的话要自己想办法了,你的情况也可以不到部队住);2、部队给予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助(400多),地方政府有的也发给几百元的未就业补助,但各地情况不一;3、地方政府未给随军家属安置就业,自己开店的,免除1-2年税收,这个政策各地也不一样。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你爱人现在是副营职,你可以随军。

    第二个问题,让你丈夫先写份随军申请给上级领导。我给你个范文

    关于XXX同志的随军申请

    XX支队(大队、团)领导:

    我叫XXX,XXX人,XXXX年XX月入伍,中共党员,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中队长,现任XXXXXXXXXX部XX,XXXX军衔。本人配偶XXX,女儿XXX,户籍所在地XXXX。本人XXXX年XXX月由正连XX档晋升为副营XX档,符合军人家属随军条件。

    现提出申请,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个问题,参看2011年3月12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这个《意见》让你丈夫找机要室的去调阅,你就明白了。

    你符合部队干部办理家属随军规定的条件,办理家属随军由干部个人提出申请,部队干部部门受理,政治部门审批,由干部部门到部队驻地民政部门办理随军手续,到部队驻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户口随迁手续,再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在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单位或发放随军家属最低生活保证金。

    如果没有工作,只能按照部队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如果有工作可以安排异地家属,当驻军地安置对口工作。

    1、你爱人现在是副营级,符合随军条件;

    2、随军一般是本人向组织提出申请,在干部部门填表,到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3、随军后,军队有关部门与帮助随军家属联系工作。

    从程序上讲:家属随军后安置工作属当地民政局双拥部门管理。首先要部队政工部门将年度随军军官情况报民政局,由当地民政局审核军官随军档案。符合安置条件的军官家属报当地人事局。人事局对军官和军官家属进行审核,符合随迁、随调条件的家属再办理工作、户籍关系调动。副营(含)以上或军龄满15年,可以办理家属随军。

    从实体上讲: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一般都遵照本部队贯例,需要本部队首长出面协调。要想安置个好工作,必要的人脉关系是不可少的。

    从政策上讲:请咨询本部队政工部门(团以上)和当地民政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附: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难,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现对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含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下同)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需要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予以安排适当工作,办理调动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对飞行人员配偶应优先安排。军官配偶要服从组织分配。调出或接收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军官所在部队驻海岛或边远地区,当地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军官配偶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停薪留职后,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不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三、军官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需要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一般应随调,其中接近退休年龄、体弱多病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原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提前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四、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当地政府应予接收,属于离休干部的,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也不得征收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正常渠道就是办理家属随军。副营(含)以上或军龄满15年,可以办理家属随军。家属随军后,工作由部队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一般安排到地方工作,安置也很困难,具体要看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关系、部队的重视程度、随军家属以前的工作等。目前,随军家属的就业情况普遍比较难,教师的工作可能好安排一些。

    从你的情况看,随军还需要几年,正常工作调动比较难,自己应聘吧,会快一些。

    正常渠道就是办理家属随军。副营(含)以上或军龄满15年,可以办理家属随军。家属随军后,工作由部队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一般安排到地方工作,安置也很困难,具体要看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关系、部队的重视程度、随军家属以前的工作等。目前,随军家属的就业情况普遍比较难,教师的工作可能好安排一些。

    从你的情况看,随军还需要几年,正常工作调动比较难,自己应聘吧,会快一些。

    军人军属最新医疗待遇可以申办【军人家庭医疗保障卡】,属于最新型而且很全面的军人军属专属医疗保障。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必须把政策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为根本着眼,持续深化军人医疗、保险、住房、工资福利等保障制度改革,这必将有效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下面就去看看官兵最新医疗福利!

    1 ) 中部战区空军边远连队

    官兵及家属医疗享有“特权”

    “真没想到,转隶到新单位,之前在地方医院看病的医疗费还能报销。”5月上旬,中部战区空军雷达某旅上士李蒙高兴地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600元医药费。

    中部战区空军卫生处处长郭虎芝介绍,过去边远艰苦连队远离体系医院,官兵看病十分不容易。为方便官兵就近就医,战区空军为边远艰苦连队官兵和随军家属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覆盖全区100多个单位,惠及官兵及随军家属1万多人。

    现在,边远艰苦连队官兵及家属可自行选择到全国任一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无论感冒发烧,还是大病重症,只要在社保用药范围内的,都能得到保险公司限额规定金额内的100%理赔,42种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享有补助10万元的理赔金。

    以往,官兵就诊后审批理赔程序复杂、耗时长。有的官兵因种种原因,发票留存不完整;有的单位报销手续还得依靠送菜师傅和邮递员帮助邮寄,一旦丢失,就无法办理。李蒙因伤在地方医院治疗后,因为正赶上改革转隶,不慎遗失了就诊发票,这笔医疗保险理赔金就搁浅了。

    “进了一个门,同是一家人。不能让战士自己掏钱看病。”郭处长他们与保险公司商定,由李蒙本人写出缺少票据的原因,雷达站主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保险公司依照情况说明赔付医疗费。

    如今,官兵就诊后可以将报销手续扫描后利用政工网上传卫生处,卫生处收到报销手续初审后送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理赔,并打款到官兵账户。

    理赔程序简化,赔付时间缩短,让边远艰苦连队官兵看病更加方便,真正为官兵解了燃眉之急。

    2 ) 团职干部带配偶疗养试点工作

    在驻新疆、西藏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展开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在陆军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开展团职干部带随员疗养试点工作做出部署安排。这是贯彻落实全军医院疗养院为部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倾心服务驻边远艰苦地区官兵的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军疗养保障政策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官兵常年在恶劣自然环境下工作,战备任务重,离岗休假难,与家人聚少离多,长期以来一直是习主席和军委首长关心关注的焦点,也是军队疗养保障的重点之一。按照军队后勤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有关意见,率先在边远艰苦地区部队施行团职干部带随员疗养,是稳军心聚人心、提高军人职业荣誉感的实际举措,也是推进军队疗养机构有效履行“服务部队、保障打赢”使命任务的现实需要。此次试点,以陆军驻新疆、西藏军区的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团职干部和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配偶为对象,采取集体疗养和专病康复疗养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不仅开展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和自然疗养因子治疗等服务,还针对高原低氧地区多发疾病进行专科康复治疗。

    “此次试点,就像战斗力的‘加油站’,对促进边远艰苦地区官兵身心健康、提升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将起到重要作用”,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前期,该局在研究论证、摸底调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试点方案,研究确定试点对象,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指导担负保障任务的疗养院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完善保障措施,力争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紧随这项试点工作,下一步还将开展军人持保障卡疗养、军队医院与疗养院康复病员双向转诊等疗养模式新探索,相关优化军队疗养保障的政策制度也在加快调整完善中。

    据悉,这次试点将于5月中旬开始,共2个月4个疗期,计划安排1200名团职干部带配偶疗养,陆军昆明疗养院、火箭军峨眉疗养院和郑州联勤保障中心临潼疗养院等三个单位担负保障任务。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将尽快向全军部队推开此项保障政策。

    3 )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推进军人子女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工程

    4月下旬,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在全军部队深入开展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集中矫治、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检测工作,要求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出生缺陷畸形矫治对象、新生儿血样采集卡发放审核把关,依托军队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体系技术力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庭尽快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治筛查。

    自2015年4月以来,他们在全军部队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工程,保障育龄官兵家庭生育子女健康、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凝聚力。他们坚持面向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为特殊环境、条件、岗位的官兵家庭提供优先服务,积极构建军队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体系;遴选全军10家医院、7个病种,启动首批402例军人子女肢体和器官畸形矫治;指定5家军队医疗检测机构,进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及耳聋基因检测试点。截至目前,全军共有800余名出生缺陷患儿接受诊治。

    “我们在全军推行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耳聋基因检测、小儿出生缺陷相关器官和肢体畸形矫治 等4项措施,初步建成1个优生优育重点实验室、4个出生缺陷干预救助示范基地、8个区域性干预救助分支基地,基本实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检测主要项目的全面推进。”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他们将进一步提高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及耳聋基因检测应检率,提高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矫治水平,确保调整改革期间救助工程不间断推进。

    4 ) 订制个性化体检方案,切实抓好跟踪矫治

    全军干部健康体检工作推出新举措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就2017年度全军干部健康体检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推出“持军人保障卡体检、订制个性化体检方案、应用新版体检软件”等新举措。据卫生局负责人介绍,此举对于积极适应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体检制度,全面加强体检工作管理,提高干部健康体检率、体检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健康体检是维护官兵健康、保障部队战斗力、凝聚军心士气的重要内容,为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根据军队改革情况,切实做好结构调整、体制转换、转隶移交等情况下的体检任务对接,明确责任区分、理顺管理关系、分工专人负责,保证体检工作扎实有序,做好所有单位、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的准确衔接,确保“不漏人、无漏检、不断档”。

    自今年起,全军医疗机构实行持“军人保障卡”体检。既能保证各项体检消耗准确计费、上报核销,又能准确采集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职业、环境、病史、生活史”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为健全完善干部健康档案奠定基础,并为下一步实施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依据。

    根据干部既往健康状况,为每名干部量身订制个性化体检方案。严把个人信息登记、流行病学调查、健康全面筛查、特殊情况复检、疑难病症会诊、健康综合评估等体检环节的“质量关”;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程、原则,实施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根据体检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备选”和“特殊”检查项目,确保基本项目不漏项、特殊项目个性施检;切实把跟踪矫治作为保证体检质量的关键步骤来抓,对体检中所有“阳性”结果,及时跟踪复查、会诊,明确诊断并提出防治意见,并及时完善住院治疗服务。

    同时明确,各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制发的新版“军队干部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体检信息管理,规范检查计费、健康体检数据管理应用。

    5 ) 打破传统疾病转诊体系倾心为兵服务

    开辟大病优质诊疗“绿色通道”

    近日,经过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武汉总医院肿瘤科专家的精心治疗,火箭军某部战士王鲁贤疾病得到有效治疗顺利出院。王鲁贤今年年初被确诊患腹部软组织恶性肿瘤,经体系医院全力救治病情不见好转,随后跨体系转诊至武汉总医院接受专科治疗。武汉联勤保障基地领导告诉记者,他们打破传统疾病转诊体系,开辟大病救治优质专科诊疗“绿色通道”,使需要救治的军队伤病员通过跨战区跨体系转诊享受到优质医疗资源服务,王鲁贤正是这一举措的受益者。

    联勤保障部队成立后,为让优质医疗资源惠及更多官兵,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创新提出大病优质专科诊疗理念并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对军队伤病员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定向直接转诊至所在联勤保障中心内全军、原军区医学专科中心接受诊疗。特殊情况需跨联勤保障中心范围实施的,由基地向相关医院下达任务组织实施,确保军队伤病员在全军范围内享受优质医疗资源服务。

    他们还在军队医院向军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开放挂号、取药、检查等军属优先服务,统一设置“军人及家属优先”“军人及家属窗口”醒目标识;依托全军远程医学网开设为部队服务专科门诊,减轻部队官兵尤其是边远艰苦地区官兵往返转诊奔波负担。

    创新举措让官兵获得感满满。前不久,陆军某部一名战士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原单位后续保障困难。基地卫勤局接到热线求助后,指定其体系医院承担后续用药保障任务。驻鄂空军某部一名战士探亲期间消化道大出血,就近到第175医院就诊,经医护人员精心治疗后顺利康复出院。

    6) 针对两地分居增多、异地探亲频繁新情况

    构建军属优先医保新模式

    4月上旬,海防某团上士小卢,刚走下演训场就飞舟渡海赶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福州总医院,将在该院治疗痊愈的岳母接出院。

    “医院‘军属优先’的新办法,解决了我家的难题。”小卢说,1个月前,他的岳母突发疾病,自己因任务无法及时回家,便让妻子陪同岳母到该院“军人军属诊疗区”就诊。在妻子出示了他本人的士兵证、单位证明后,岳母当天就被顺利收治住院治疗。

    针对军人军属两地分居增多、异地探亲频繁带来的军属跨体系医疗保障难题,年初以来,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党委主动向战区部队官兵作出“军人第一,军属优先”承诺,并将军属服务范围由“军人子女、配偶”拓展到“父母、岳父母”,其下辖20多家医院、疗养院相继推出一系列服务新举措。

    该中心卫勤处沈剑副处长介绍,目前,中心所属各医院接诊军人“随到随诊”,军属则凭备案信息或持“就医优先卡”,即可享受“优先医疗”;建立“军人军属诊疗区”,军人住院“零待床”,军属住院优先安排床位,并安排主治医师以上出诊;凡来院就诊的军人、军属,凭保障卡即可挂号就医,未携带保障卡及手续不全的一律先就医后补办手续;节假日期间,临时来队的军属患急症需紧急就医的,军属给予特殊照顾。

    走进该中心所属第101医院,诊疗区醒目位置均放置“军人第一,军属优先”标志标牌,门诊独立开辟“军人军属诊区”接诊军人及军属,专设的“为兵服务办公室”保持24小时人员在位。不久前,空军某场站一名干部的岳父来队探亲,突发心梗,场站立即联系第101医院。医院一路“绿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7 ) 卫勤服务新平台守护官兵健康

    暮春,江城武汉。第161医院门诊大厅,就诊患者络绎不绝。

    “您好!这里是第161医院,很高兴为您服务!”“您好!请乘坐为兵服务专用电梯上楼”……当记者身着军装走进大厅时,工作人员热情的导诊服务让人如沐春风。

    这是联勤保障部队医院精心为兵服务的一个缩影。联勤保障部队成立以来,依托联勤卫勤通用医疗资源优势,努力搭建联勤卫勤服务新平台,持续打造为兵服务“升级版”,为部队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

    开辟大病诊疗绿色通道——

    让官兵共享优质医疗资源

    2016年12月21日,传统节气冬至,北疆冰封雪裹。然而,北部战区陆军某部战士宗俊杰的心里却温暖如春——经过跨战区跨体系转诊救治,他的病迎来治愈良机。

    宗俊杰在训练时腹部受伤,导致多处脏器组织损伤,被紧急送至体系医院救治。由于后续肛肠手术难度大,体系医院建议转诊至设在原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的全军普通外科研究所救治。

    病情紧急!沈阳联勤保障中心立即将宗俊杰的病情上报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卫勤局,该卫勤局迅即启动大病跨区转诊机制:当天向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下达转诊收治任务,当天办理跨战区跨体系转诊全部手续,宗俊杰很快住进原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转诊、住院、诊疗,一路绿灯。经过专家组联合救治,手术非常成功。

    去年9月,联勤保障部队成立后,专门出台为部队服务工作措施规定,建立大病优质专科诊疗机制,打破“体系转、逐层转”等传统转诊体系模式,开辟大病专科诊疗绿色通道,对军队伤病员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定向直接转诊。特殊情况需跨联勤保障中心的,由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向相关医院下达任务组织实施。各级医院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可先救治后办理手续。

    开通为部队服务热线——

    24小时为官兵倾心解难

    “丁零零……”鸡年元宵节中午12时33分,第161医院为部队服务办公室24小时值班热线电话响起,驻武汉空降兵某部医院紧急来电:“在我院接受治疗的战士刘冬突发肾衰竭,病情严重,急需转到你院全军血液净化中心治疗!”

    时间就是生命!这边,值班员放下电话后立即向医院领导、肾脏内科、全军血液净化中心专家通报病情,协调安排床位,作好接诊准备;另一边,空降兵某部医院火速将刘冬前送至第161医院。

    13时05分,刘冬送达医院后被直接推进手术室。经过及时抢救,终于转危为安。

    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在基地卫勤局、各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两级设立热线电话,并在所属各医院军人挂号窗口进行公示,最大限度地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打通为兵服务“最后一公里”。

    “接到官兵的求助热线电话后,我们都会认真记录、倾心解难,真正让官兵感受到联勤体制改革带来的制度红利。”该基地卫勤局领导告诉记者,今年年初,蚌埠汽车管理学院一名患皮肤病的学员来电求助,其体系医院皮肤科停诊,导致他无法及时看病。该基地立即联系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了赴就近军队医院就医的手续。

    检查情况通报指名道姓——

    强化监管维护官兵权益

    “××医院在合理用药方面存在医嘱和处方管理不严谨、临床药学服务不深入,药品遴选、预警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Ⅰ类切口手术使用高级别抗菌药物,比较典型的有××医院肾内科医生×××,×××医院骨创伤外科医生×××……”今年3月底,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召开联勤保障部队合理用药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电视电话会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点名通报。

    被通报的当事人脸红心跳直冒汗,所在单位领导也如坐针毡。

    去年11月,武汉联勤保障基地成立不久就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军队医院合理用药工作检查要点》,对所属医院合理用药的组织领导、规章制订、制度落实、工作成效等4个方面91项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分析,梳理共性问题和纠治不合理用药行为。

    发现问题不遮不掩,纠治乱象决不手软。他们对发生率高的问题“解剖麻雀”,查找根源并制订行业规范;对查纠出的违规用药人员,责令单位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共性问题和有代表性、警示性的违规单位和个人,在联勤医疗卫生系统进行点名通报,将“板子”打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身上。

    据悉,他们还将把合理用药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构建覆盖全过程的合理用药监管制度,满足官兵科学安全用药的合理需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等5项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从以上新政策情况来看,现在随军没有服役15年的规定了,简单地说一般地区干部职务为正连职军官、北京地区为副营职军官,艰苦边远地区的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都能随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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