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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对残疾人救助的政策规定|残疾人就业网

    时间:2019-02-10 16:18:16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 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三)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2017年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14号)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999]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对按楼房平均每户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户150元左右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由市政府补助解决。”

    九、法律援助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56号)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减免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

    《北京市殡葬管理处印发“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1997]34号)

    “社救对象中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持有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的市民

    (2)农村五保户

    (3)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

    减免火化、运输费用,标准为应纳费用的50%,直至免收。”

    十一、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

    “凡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属于劳动年龄(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段内、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均属于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十二、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十三、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14号)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999]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对按楼房平均每户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户150元左右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由市政府补助解决。”

    九、法律援助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56号)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减免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

    《北京市殡葬管理处印发“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1997]34号)

    “社救对象中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持有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的市民

    (2)农村五保户

    (3)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

    减免火化、运输费用,标准为应纳费用的50%,直至免收。”

    十一、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

    “凡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属于劳动年龄(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段内、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均属于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十二、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十三、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残疾人民生保障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针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都在范围之内,这里一般保障的是残疾人家庭,还有要解释的一点就是对本人是没有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直靠家庭来供养,户口在自己父母,朋友,兄弟姐妹名下不能单独立户的,可以以独户的形式申请低保,也就是说只有本人可以享受低保。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生活补贴,也可以享受护理补贴,一般情况是一二级的都有低保,今年的政策是有低保的残疾人都可以享受生活补贴,只有个别地区可以扩大范围到困难家庭。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提供助听器、助视器、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明确各类补贴标准及补贴次数;免费为听力残疾儿童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补贴手术费及术后康复训练费用;对7-18周岁贫困家庭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这个各地补贴的标准不一,一般情况都有上限,高于上限的补贴到上限,低于上限的全额补贴。

    对国内外捐赠的,国家、省专项下发的辅助器具实物,将免费配发给符合相应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这个补贴额度也不一样,一般是4000以上一万元以下,捐赠热水器、微波炉、升降橱柜、沐浴椅等用具。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7.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鼓励地方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持残疾证到社区或者村里开证明只交纳正常人交费基数的30%。

    8.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具体怎么优惠目前还不知道,只能看电信公司的制度。

    9.阳光家园计划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100万人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这政策是真的吗?为什么还给我扣钱呢

    我是三级残疾整右手不会动,又没残疾钱,现在又把我底保也取消了,我若是精准扶贫户,这是怎么回事没底保呢?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文号】京残发[2007]2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0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补助标准 1.城市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年规定的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2.农村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当年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3.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资金来源 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三)补助金发放 1.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各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发放。

    2.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从区县残联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①残疾人家庭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②残疾人获得固定性收入; ③残疾人死亡; ④需要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的其他情形。

    生活补助金从取消之日起次月不再发放。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包括对低保人员的粮油帮困补贴、分类救助、廉租住房等其他政策。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鉴定证明和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居(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组织居(村)民代表讨论,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人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在社区或村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街道、乡镇残联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残联进行审批。

    (四)区(县)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街道、乡镇残联审批情况。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所在地居(村)委会并退回原件和材料,对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

    (六)区(县)残联每季度将《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区(县)、街道、乡镇重残无业人员档案,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生活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按照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工作职责,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

    (四)各街道、乡镇残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要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享受生活补助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家庭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对终止享受生活补助的要认真登记,并报区(县)残联备案。

    (五)各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进行核实;区(县)残联每年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进行年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无固定收入的重残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和各种社会保险,在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生活照料上又有许多特殊的需求,各方面支出很大,全部依靠父母和亲属,家庭负担重、压力大,残疾人及其亲友对此呼声一直很高。因此出台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政策,也是一种特殊社会保障的措施。根据该政策,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和农村低保待遇以及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都可以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生活补助。城市符合政策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年规定的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农村符合政策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当年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教育就业

    一、扶残助学

    依据京残发[2009]4号《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定

    (一)扶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

    (二)扶助标准

    1、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2、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

    3、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4、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5、对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就读农、林、师范专业的学生,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

    (三)提交材料:

    1、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残疾人证》;

    2、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薄和《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表一:残疾人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残疾人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四: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技能培训

    依据京残发〔200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补助对象

    凡是本地区城镇户口的残疾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补助标准

    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次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学费的50%。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以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失业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的60%。

    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制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专门的培训机构参加学习。

    (三)所需材料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残疾人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结业证或证书复印件以及发票原件一式两份。

    三、残疾人困难补助

    (一)城镇居民残疾人困难临时生活补助

    依据通字发〔2000〕32号《朝阳区关于做好城镇残疾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和朝残发〔2009〕年3号《关于调整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已满十六岁以上的未就业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享受低保残疾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3、所需材料:《朝阳区城镇居民残疾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低保证;各两份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二)城镇残疾人生活特困补助

    依据京残发[1999]99号《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1、补助对象: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并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享受低保残疾人)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3、所需材料:《北京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低保证;重残人证明,各两份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三)重残无业无固定性收入人员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无业重度残疾人。(该办法不限家庭收入)

    2、审批程序:由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社区填写《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盖章后,上报街道残联。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4、所需材料:重残证明;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由劳动部门出示的失业证明各两份复印件;社区公示证明;三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四)重残人员生活补助(民政)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且低于北京市最低人均收入800元的重度残疾人。

    2、审批程序:由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社区填写《重残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盖章后,上报街道民政科。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4、所需材料:重残证明;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各复印两份)三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四、城镇残疾人个体保险补贴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字[2007] 号),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按摩个体);在农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街道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二)实施细则

    1、个体就业残疾人没有档案的,由街道残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档案。个体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减半缴纳存档费。

    2、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根据2008年个体保险补贴报销标准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1329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应缴费265.8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14%,残联应补贴186.0元⑵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1329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个人应缴费26.59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1.5%,残联应补贴19.94元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2325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7%,个人应缴费162.76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6%,残联应补贴139.5元⑷本市社会保险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

    4、如正在享受劳动保障部门针对4050人员《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政策的失业残疾人,可先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保险补贴政策,停止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享受本办法的补贴政策。

    6、享受重残无业困难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不可享受该政策(不含低保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身份症、户口本、残疾人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由社区出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社区记录登记辖区内自己通过按比例就业、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随时报到街道残联。

    六、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3000元的奖励。

    七、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依据北京市残联《关于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扶持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年龄段内(男16-60岁,女16-50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向户籍所在地街乡残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2、书面申请: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

    3、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政策

    《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18号)

    一、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

    2、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不含在校生)

    3、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朝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一)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详见附件)

    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补贴95%的缴费。(1261.6元/年)

    (二)参保的低保残疾人

    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补贴90%的缴费。

    (三)参保的其他残疾人

    1、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农村居民: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由区财政和集体各补贴40%的缴费。(80%)

    城镇居民: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由区财政补贴40%的缴费。

    2、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城镇和农村居民均按照1328元的缴费标准,补贴40%的缴费,由区财政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缴费补贴的申请

    (一)残疾人享受缴费补贴,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乡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的,应携带本人的《户籍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以下简称《审核证》)。

    (三)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提出续缴保险费补贴申请。

    四、缴费补贴的审批

    (一)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街乡残联负责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审核证》相应栏内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自接到街乡残联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乡残联,由街乡残联向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发放《审核证》。(2010年集中申办审核证时间为5月-8月)

    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重残人,由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参保手续的重残人名单提交区残联复核,区残联核对后确认并盖章。

    (二)街乡残联负责残疾人续缴保险费补贴的审批工作。对符合续缴保险费补贴条件的,在其《审核证》相应年度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花名册》报区残联。

    五、办理手续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并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户籍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社保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以后年度,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的,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社保所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康 复

    一、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

    依据朝残康〔2008〕1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

    补助对象:属于本辖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

    补助范围:年龄不满16周岁的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

    (一)社区康复训练

    不满16周岁各类残疾儿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训练。每年有1000元康复训练卡。

    (二)机构康复训练

    1、年龄不满7周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在区残联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每个月可享受500元的补贴。(全年)

    2、享受低保、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免费。

    (三)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补助

    1、条件: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2、到市残联指定康复机构进行评估。

    3、补贴标准:当年11月底持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四)0-15岁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自费)

    1、范围:年龄不满16周岁。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2、补贴标准:实报实销

    申请流程:

    所带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一式三份、3张一寸照片、相关诊断证明。带齐上述材料到居委会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成年贫困聋人配戴助听器补贴

    (一)中老年贫困聋人,更换助听器,到区残联指定部门进行验配。(一次性给予200元标准),或由残联给予免费配发。

    (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家庭收入证明,一式三份。

    (三)贫困聋人填写《朝阳区配发辅助器具/装配假肢、矫形器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7—16岁脑瘫、智障、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参加机构康复训练补贴

    依据朝残康〔2009〕11号《关于对朝阳区7—16岁脑瘫、智障、孤独症残疾儿童少年参加机构康复训练给予补贴》的通知

    (一)补助对象:属于本地区持有残疾人证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少年

    (二)补助范围:7-16岁(含7岁、不含16岁)

    (三)补贴标准:经评定可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

    (四)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少年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以每月实际交纳费用为依据)。

    (五)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12月,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针对低保家庭)、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户口所属街道(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朝阳区7—16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街道(地区)残联进行初审。

    四、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补助

    依据朝残康[2008]7号《关于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补助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朝阳区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

    (二)补助范围:成年智力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残补助,属于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单亲的贫困成年智力残疾人,入住指定康复机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康复补助。

    (三)机构名称:启蕊康复中心、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智光特殊教育学校、安华学校

    (四)补贴标准:入住康复机构每月可享受520元补贴,每人每年限6个月。

    (五)申请流程:每年11月初,由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复印件、3张1寸照片和本年度入住康复机构的收费凭证。(发票贴在A4纸上)

    五、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诊疗费用

    依据朝卫通字[2009]16号关于印发《2009年朝阳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诊疗费用补助方案》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门诊补助

    1、补助标准:全年最高限额500元

    2、补助范围:精神科用药及血常规(全年两次)、心电图(一次)、肝功能(不含澳抗、乙肝五项)、尿常规、血糖、血脂检查

    (三)指定医院:朝阳区第三医院、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报销流程:就诊后,凭底方、发票或医疗救助手册等凭证当月到社区精防医生(郑洁大夫)登记当月精神疾病相关诊疗费用中自付部分金额。

    (二)住院补助

    1、补助标准:享受住院费自付部分,全年补助标准最高限额2000元(自费项目除外)。

    2、指定医院:朝阳区第三医院

    (三)住院报销流程

    1、享受医保的患者:出院后持住院费用发票、出院结账单到社区精防医生(郑洁医生)登记并上交,可享受住院费自付部分。全年补助标准最高限额2000元(自费项目除外)。

    2、享受医疗救助的患者:先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报销。再持住院费用发票、出院结账单复印件以及医疗救助报销分割单到社区精防医生(郑洁医生)登记并上交,可享受住院费自付部分,全年补助标准最高限额2000元(自费项目除外)。

    转院:如需到其它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必须到朝阳区第三医院门诊开具转院单,方可到其它医院就诊,在出院后可享受住院费补贴。

    (四)申请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带齐: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低保证、医保手册、医疗救助手册,复印件(一式三份)。

    2、带齐上述材料到居委会填写《朝阳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

    3、居委会接到申请审批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街道残联并做好存档。

    五、贫困精神残疾人入住康复机构

    依据朝残康[2008]7号《关于贫困精神残疾人入住康复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条件:持本地区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享受低保、重残无业补、老残一体、单亲家庭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个人负担280元,无特殊原因每年补贴3个月;特殊(病情严重)的可延长半年。

    (三)入住康复机构:大柳树、托管中心。

    (四)申请流程

    1、从未住过康复机构需带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重残证明、复印件(一式四份),残疾人本人1寸照片4张。到街道残联填写《北京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审批表》。

    2、住过康复机构需带残疾人本人1寸照片4张,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到街道残联填写《北京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审批表》。

    六、调整装配假肢、矫形器补贴

    依据朝残康[2008]8号关于调整装配假肢、矫形器的补贴通知精神规定

    (一)范围:初次安装或确需更换假肢的可享受全额免费装配服务。

    (二)装配假肢:仅限下肢

    (三)装配矫形器:上、下肢均可

    七、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标准

    依据朝残康[2008]8号关于调整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范围:无医保的白内障患者(有证、无证都可以)

    (二)补贴标准:低保、重残补、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及单亲家庭人员免费手术。

    (三)不享受免费手术人员,由个人负担400元(不限制家庭收入)

    (四)申请流程: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带齐: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本人页)、残疾证(第一页、第二页)、重残补、低保(民政)

    (五)指定医院:英智、华信、民航眼科医院

    (六)带齐上述材料到居委会填写《朝阳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精神科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

    助残券发放工作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4号)文件精神。

    (一)服务对象及范围

    1、本市长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朝阳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16至59岁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重残人和未在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乡镇企业)就业、未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其他重残人。60至79岁重度残疾人。

    2、重残人员标准:

    肢体残疾:一级,二级

    视力残疾:一级,二级

    智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

    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符合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标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一百(100)元养老助残券。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的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

    (三)申请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1、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

    (1)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两寸免冠同版近照两张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首页及本人页)

    (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残疾证复印件两份(首页及残疾等级页)

    (6)未工作证明原件(统一格式,社区盖章)

    (7)委托他人申请并领取补充提供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8)户籍所在地与居民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的证明材料。

    (9)以下情况不在此政策享受范围

    l 在用人单位就业(含内退职工)的;

    l 实现个体就业活灵活就业的;

    l 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

    l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含提前退休);

    l 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l 征地“农专非”享受“超转人员”待遇的;

    l 参加职业康复站劳动或享受温馨家园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的;

    l 入住民政部门福利院活光荣优抚机构的;

    l 享受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的;

    l 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残疾人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一、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住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的规定。

    (一)应具备哪些条件

    凡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并符合规定情况的残疾人。

    (二)如何申请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需由本人或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及复印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和《申请北京市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家庭在职人员收入证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北京市残联将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岗位补贴。昨天,北京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政策今天起正式实行。

    ■残疾人就业 受益者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均在岗位补贴的范围。

    申办手续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每年7—9月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可同时申请岗位补贴,经审核后预计在10月份即可通过区(县)残联领取岗位补贴。

    招残疾人补贴最高超万元

    根据新政策,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获得岗位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获得岗位补贴。

    如果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超过职工总数的1.7%(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

    王国峰表示,此前残联给予相关企业3000元的补贴,新政策出台后,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可获9000元-1.1万元补贴。

    据了解,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新招一名残疾职工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此次新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新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单位获补贴应用于残疾人

    王国峰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不能派作他用。市残联将提请审计机构、各级残联以及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多个部门对这些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这些资金最终用到残疾职工的方方面面。

    根据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单位,须为残疾人职工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企业反应 获得补贴改善残疾人食宿

    北京南泰富帛纺织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陈丙发介绍,公司共有职工500多人,其中残疾职工189名,全部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残疾职工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住宿、吃饭等都是在公司,公司领取到岗位补贴后将在残疾人管理费用、食宿等方面增加投资,并根据企业发展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工资。同时,在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后,尽可能地拓展更多就业岗位,接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马上就访 每年支出2.2亿保障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残联副理事长侯淑芬介绍,针对残疾人个人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的补贴和扶持资金,均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计未来3年内,本市每年将支出2.2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和资金扶持,将有包括福利企业在内的1.64万家各类用人单位的5.6万名残疾人职工受益,每年有近千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可获资金扶持。

    侯淑芬表示,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政府给予补助可降低残疾人职工人工成本,稳定残疾人职工就业。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暂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不仅可使所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受益,也可使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受益。

    另外,北京市招聘残疾大学生可享政府补贴

    “出台这么多优惠措施,相信对我们这些残疾大学生来说,找工作会变得更加容易。”8月21日,晓阳(化名)告诉记者。

    晓阳今年22岁,刚刚毕业,多年前的一场大病夺去了他左耳的听力。从今年5月份开始,他就在努力找工作,但一直没有结果。

    像晓阳这样的残疾大学生,很多人都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他们需要政策关爱。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等多家单位出台6项措施,对招用残疾大学生的用人单位,给予多项优惠。

    北京市残联介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应届或往届没有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这样,用人单位可以减少缴纳42216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满1年后,还可以享受每人每年8048.7元的社会保障金,以及3000元标准或5000元标准的岗位补贴。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大学生满1年,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障金;如果安排就业的残疾大学生超过全部职工数量的1.7%,也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这些优惠加起来,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大学生,用人单位最多可获得每年62364.7元的补贴。

    有关企业聘用残疾人还可享用哪些待遇,敬请登陆残疾人就业促进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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