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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墓地注意事项_购买墓地的政策规定

    时间:2018-12-22 16:05:53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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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地方对购买墓地的政策要求不同,一般都会有以下要求:

    1.亲人遗体火化后,其亲属或代理人向殡仪馆获取《火化证明》。亲属或代理人为逝者购买墓穴,须携带逝者的《火化证明》原件,去公墓办理相关购墓手续。此外,还需要提供已故亲人清晰的照片、提供碑文刻字内容:使用人姓名、立碑人姓名、立碑时间、逝者的出生日期和过世日期,寿穴使用人的出生日期等。

    2.若遗失《火化证明》原件的,亲属或代理人须在逝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为办理骨灰安葬、寄存、公证、运输等凭证。

    建议你到当地 相关部门详细咨询一下。

    火化证+钱+经办人身份证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十条   对于自留地纠纷,应当根据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的精神处理。

    对于坟山、坟地纠纷,在不严重影响生产和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的照顾到历史习惯。

    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拓展资料

    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

    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参考资料殡仪馆条例 百度百科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拓展资料

    公墓是规划出来供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公墓反映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社会观念以及美学和卫生上的考虑,有时因陋就简,有时富丽堂皇,甚至超过生者的居住区。

    公墓也可能被奉为「圣地」或禁区。在日本、墨西哥等国,公墓是在某种场合为纪念死者进行参拜之处。在另外一些国家以及其他宗教团体,公墓荒凉简陋,鲜有人迹。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为20年,2011年民政部宣布公墓续租试点普遍先续十年。

    国家对墓的规定有: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的规定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自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殡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拓展资料

    国家公墓

    2014年3月28日,在异国他乡长眠60余年的437具中国人民志愿军遗骸,由专机从韩国运回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建议,以此次迎接遗骸回国为契机,中国应建立牺牲军人国家公墓,将遗骸安葬在公墓中,每位烈士一个墓穴,下葬的同时设立纪念日。

    “世界主要大国都有国家军人公墓,军人就是一个牺牲的职业,一定要善待那些牺牲者,重视过去的牺牲者,才能引领未来的牺牲者”。

    给予为国捐躯者高规格的身后荣誉,对其亲人为国家作出的牺牲表示深深的敬意。为牺牲军人建国家公墓,完善祭奠英烈制度,“给我们一个向英雄下跪的地方”!

    参考资料紫金县人民政府。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那种20年后续费的做法可能是因为墓地是租赁的,国家和地方都有对殡葬进行规定,确实有使用面积和年限的规定,具体可见相关政府规定。

    相关法律如下:

    1、《物权法》第36、37条

    侵害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对坟墓里的尸体有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可以涉嫌构成刑法302条侮辱尸体罪。

    2、《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拓展资料

    随着我国墓地建设的发展,墓地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并且处理起来难度也是不断的增加,首先墓地管理纠纷的类型,其中一部分是墓地管理合同纠纷,还有一部份则是墓地管理侵权纠纷。而墓地管理合同纠纷则是最主要的一项纠纷。墓地管理合同是墓地服务机构与客户家属就墓地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农村老墓地应当按照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保护。非法破坏他们坟墓的行为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受到刑事追究,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点讲解一下民事赔偿方面:

    首先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其次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关于墓地使用权到底是多长时间?20年缴费周期过后未续费可否继续使用墓地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购买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话,再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特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而对于公民个人显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此点判断,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么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

    其实,坟墓购买合同,其原理和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不管是殡葬经营机构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合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还是普通百姓通过签订合同从殡葬经营机构处受让获得的墓地,其权属性质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无二致,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也可从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的“辟谣”发言中得到印证。

    最后我想说的就是,农村墓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对墓地的使用权,但是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使用权行使期间,任何人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样不能动。若是别人强行进行墓地搬迁就触犯了《侵权责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权,当然能调节最好。------------------建议去村委会或者民政局了解相关更细致的法规、政策,或许能找到协调、解决的办法。——————就说这么多,希望对你有些许帮助就好

    我家在农村,我有一处墓地。在我不知情况下,被别人丈下去了,我想问一下在种问题要怎样去解决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的清理整顿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内部管理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年检制度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选址及内部规划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宏观规划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个法律空白。我国对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像个人土地拥有70年产权那么清楚明确。今天的争论中,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来证明公墓的产权是20年,其实《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不过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费,并非产权,而且这是一条上限规定,管理费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这和老百姓花单价几倍于房价的钱去买的那个“公墓产权”显然是完全两回事。

    1997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是今天各地所有殡葬条例的上位法,但该条例也只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公墓的使用权应视为永续

    由于公墓一般是政府设立的,即使不是政府直接设立和管理,也要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核和准入,而且,当公墓面临征地,搬迁等问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一般也都是由政府出面兜底。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公墓是一个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以前的“两房”一样的政策性机构,公众将公墓看做一个由政府提供担保的,提供永续服务的机构并无不妥。而老百姓之所以动辄花费单价甚至超过房价的钱去买墓穴,也是因为人们预期公墓能够长久存在,即使要不存在政府也会给一个说法。不信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有多少公墓名叫“永久墓园”?因此,公墓的使用权应视为永续,这并非是指公墓必须永远存在,而是当公墓发生变故时,墓主有权向公墓营业方要求赔偿损失。

    管理费不能和产权混为一谈

    不过,在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各地关于公墓使用年限的明确规定纷纷出台,并且普遍都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这完全是对1992年那一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误读,并且也严重的自相矛盾。

    例如,广州市周边的经营性墓园墓地使用期限即为20年,并且目前满期的续费标准也已经出来了,期满后按每20年2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续租,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同样是使用20年墓地,为什么续租20年只需花费2500~3000元,而第一次使用却要花费至少十倍于此的数字?难道“新用户”们多花的那部分钱购买的不是一个长期产权,而是类似于当年安装电话的“初装费”?

    墓园无权随意处置“到期墓穴”

    显然,如果购买公墓所交的钱只是20年租金,那么新墓就应该和续租的租金相等。既然就像公墓自己承认的一样,要续交的只是几千元管理费,那就等于承认了买灵位的钱当中,大部分其实是用于购买公墓的产权——虽然这与各地20年使用周期(实际是租用)的规定不符。

    而最为人争议的是对不续交管理费的解决措施:据《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墓使用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缴管理费作为无主墓或者迁坟处理的规定。类似规定显然是极其失当的。因为既然是别人拥有产权的墓穴,墓主拖欠管理费属于他和墓园管理方的普通经济纠纷,墓园管理方无权夺走别人买下的墓穴。这好比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宣布没收业主的住宅。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费用参考当地标准。

    针对当前社会上反映的突出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低收费政策,满足群众基本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扩展资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百度百科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而经营性墓地的护墓管理费属于商业行为,国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根据墓地大小位置等,目前各地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最多的上千。

    2012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墓地管理费到底该交多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样,一般在5%至10%范围内。以山东省为例,举例如下:

    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墓穴超过20年,逾期不缴管理费按无主墓处理。据工作人员了解,从去年开始,部分市民前来扫墓时,会咨询续费事宜。

    “从去年祭扫开始,我们就在门口制作牌子,通知即将到期的墓地需续费。”工作人员介绍,受社会变迁、人口流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会出现逝者家人暂时不知道墓地已经到期的情况。

    管理费跟“地价”走 市民称应按面积算

    冠邑陵园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管理费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墓穴价折合为现价后,价位2万元以下,按照2000元收取,2万以上按10%收取。

    “现在墓地价格从8000元钱到70000元不等,10000元到20000多元钱价格的墓地较为集中。这些墓地都是龙凤墓,即双人墓。”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目前冠邑陵园19000元墓穴管理费为2000元、21600元墓穴为2200元、33600元墓穴为3500元、43200元墓穴为4600元、72000元墓穴为7200元。

    在泰山长安园,墓地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工作人员介绍,管理费用是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价格好像是物价局定的,公墓价格为24600元的管理费用为3000元,28600元的为3000元、36600-50000元的管理费为4000元。

    据了解,目前陵园都根据墓地现价百分比来确定管理费,但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墓地价格已翻好几倍。若按此算法,管理费将根据墓地价格波动而波动,也就意味着,同一个墓园不同墓地,管理费差别也很大。

    两家陵园均表示,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在保护墓碑、墓穴不被损坏、清楚杂草和打扫卫生等。市民宋先生说,过上几年墓地就涨很多,管理费也要按现价计算,为何不能按照面积来算管理费。

    到期墓地没续费 暂时维持原状

    据了解,随着时间流逝,一些老旧档案资料记载的逝者家属联系方式已经变更,还有就是墓主离开的居住地,会出现很难联系到这些逝者家属的情况。

    对于逾期不缴管理费用的,工作人员表示,今年毕竟是泰城第一批陆续到期的墓地,所以目前还没有太大困扰,对于可能出现的“无主墓”,暂时维持原状,没有进行处理。

    两家陵园均表示,在具体处理无主墓措施上,殡葬管理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他们也只能对无主墓维持原状,“但对于长期未缴费的无主墓,出现什么情况,我们就不再维修管理了。

    “20年”并非使用年限 而是缴费周期

    市民王先生表示,对于收取管理费可以理解,却搞不清收多少才算合理。“不论收取两千还是两万,我至少得明白收取依据是什么。”

    据了解,在泰城两家陵园购买墓地时,费用中就含有20年的管理费。“所谓20年说法,不是指墓地使用年限,而是指管理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就可继续使用墓地。”工作人员介绍。

    3日,就墓穴管理费一事,泰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说,关于价格应该咨询物价局。

    泰安市物价局回应,具体收费依据他们也不清楚,且不是物价局管理,山东省定价目录也没有这一项,目录以外就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管理费应是陵园将价格报给民政部门申请,再由物价部门核价,但至今没收到民政部门报上来的文件。

    未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清理无主墓需先公示

    7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墓地管理费用,购买墓地时都包含了20年维护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各个公墓不一。早期公墓在我省出现近20年,续交维护管理费这一问题目前开始凸显。

    据工作人员了解,维护管理费主要是防止墓地风吹日晒、风化损坏,并且进行维修保养看管的费用,管理费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由于物价上涨、设施设备更新,加上公墓雇佣保安加强巡逻的费用,投入的成本越来越高,管理费上涨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出台,工作人员说,如果不交这个费用的话,陵园可以不再对其进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公墓不负责任。

    “另外,还有一些不交管理费的墓地,可能是因为后代联系不上或者没有后代,这种就相当于无主墓。”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这种墓地也不能立即清除掉。即使清除也要走程序,首先应在报纸上公示,同时尽最大能力积极多方联系家属和近亲属,如果确实联系不上则会进行清除。

    国家政策

    2012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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