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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休遗属补助政策最新【军休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02 01:08:21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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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休干部安置政策没有变化,还是几条原则。一是到入伍地安置。二是到父母、岳父母地安置。三是到配偶地安置。四是到子女地安置。五是到部队驻地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摘要:

    介绍军休工作的发展过程和做好军休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点,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进一步改善的探索。

    目的与要求:

    了解军休工作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点,把握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 启发和探索进一步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概述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能是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并实施服务管理。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强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

    军休安置工作在建国后大体上有如下几个主要过程:

    (一)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建立过程。(1958年—1980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规范。军队退休干部在确定安置去向时,原则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回原籍安置,并明确解决住房的相应措施。由于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对安置去向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到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比较少,大部分仍留在部队进行内部管理。

    其中1968年到1978年在民政部撤销期间,军休工作划归财政部管理。

    (二)军休干部按批次接收安置过程。(1980年—2004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配合军队精简整编,退休制度逐步完善,推行了离休政策并区分了人员范围,军休安置管理形成了独立的政策和工作体系。为此,与前一过程相比,其主要特征:一是有计划有规模的成批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二是军休干部增加了离休和退休的待遇区分;三是建立了专门的军休安置管理机构,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军休安置政策。

    全国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从1982年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的通知正式开始的。我省主要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的。

    这一过程,主要是采取批次接收安置的方式,先后共接收安置了5个批次。由于当时地方尚未进行房改工作,军休干部安置到地方的主要问题是住房问题,因此由中央拨款,地方或军队承担批次内计划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的建设任务,等住房建好后再通知军休干部进住。这一过程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就是批次内军休干部选择安置地点和住房建设时间的问题。同时,为了解决建房用地问题,要求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地方要相对集中建房、实施集中管理,所以便形成了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所具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各级民政部门还设置了军休安置管理内设机构或专管人员。由于在我省安置的军休干部人数较少,所以在县(市)安置的军休干部没有成立军休所而是由县(市)民政局直接管理。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还包括退休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另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在这一过程中也陆续开展,到目前为止,共接收安置了4批次。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是分散型的,居住形式多为住原房。

    (三)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2005年—现在)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二、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一)目前接收安置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

    (略)

    (二)当前接收安置工作的难点。

    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点,一是时间紧,二是任务重,三是难度大。

    所谓时间紧,就是当年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任务不容延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10月底前移交安置完毕,当年的任务,当年要完成。

    所谓任务重,就是要在实行年度计划安置的五年内,全国要接收安置完滞留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就我省而言,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间,平均每年安置119人,是2004年以前平均每年安置人数的2-3倍。

    所谓难度大,就是这些滞留在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曾经是部队在移交时的难点对象,或者因个人问题或者因家庭问题需要组织上给予照顾解决的。有的是准备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列入的,有的是已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办理移交的。因此,近几年来的移交安置任务是比较繁重的。

    (三)目前在接收安置时需注意的基本要点。

    除了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接收安置中要掌握的有关政策、移交手续、相关待遇的落实等操作知识外,作为主管人员,要熟悉和灵活把握好以下的基本要点:

    1、坚持“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只要军休干部移交时有关条件成熟,不论人数多少,随时来要随时接收安置。其中,还包括已列入往年移交安置计划而尚未移交办理手续的军休干部。

    2、坚持“三见面”的交接方法。在移交安置过程中,要有部队、民政部门、本人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特殊情况本人不在场时,应有本人对移交有同意态度的签字。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是军地双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有效经验,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3、对有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以及因伤残、病重正在治疗尚未痊愈者,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4、每年的移交安置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过了10月份,均停止办理移交手续。

    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文件。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文件。

    三、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

    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政策有很多,但主要精神就是要确保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个待遇)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就是当前做好军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政治待遇。

    军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二)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等等。

    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教护龄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等等。

    上述内容可能对个别人会有所出入。在这里之所以表达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使大家了解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很充分的,在生活待遇保障上是十分重视的;二是这些生活待遇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每项具体内容要靠我们认真地去落实,不能因为由于我们工作人员在某一点上的误差而失去军休干部对我们的信任,失去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关心和关怀的效果。

    四、如何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在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除了在前面第三条所讲的要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外,还有很多的具体事务工作要尽心而努力地去实施。

    我省的军休工作二十多年来能够在稳定和谐中不断进取,在稳步推进中谋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追根求源,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对军休干部的政策比较到位,无论是政治待遇方面还是生活待遇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政策加以保障,例如仅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军休干部在生活待遇的提高和改善方面就先后出台了11份文件;二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无论是在解决接收安置方面的问题,还是在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都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障和一定的优惠,使军休干部在移交时放心、安置后安心;三是在全省民政系统有一支勤奋努力的军休服务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包括在11个设区市设立的14个军休所、各县(市、区)对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安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军休服务管理的制度、经验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夜晚还是节假日,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只要军休干部需要,能够做到有求必应。在工作中,他们能够重政治、讲感情、交朋友,成为军休干部的贴心人,羸得了军休干部的信赖。

    尽管如此,军休工作也并非是一帆风顺。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军休工作相对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一些工作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有些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军休所服务设施经过长期的使用存在老化和破旧现象,不能充分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和活动的环境;有的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有的地方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只满足于发放工资福利,在实施有关保障和开展各类活动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才能使军休干部的思想情绪更加稳定和晚年生活更加充实。

    (一)对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要落实到位。

    (二)重要节日要坚持走访慰问,平时要及时征求军休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素质,要选调有能力、讲感情、会做思想工作的人员担任服务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四)经常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力所能及的各类活动。

    五、对下一步完善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打算和探索

    (一)启动实施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就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下发的两个政策性文件,启动和实施军休干部房改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广大军休干部对此十分迫切也十分敏感,来不得丝毫的误差和漏洞。为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先易后难、宁慢勿乱、稳中求快”的原则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初步打算:一是将不同年代安置、不同住房类型的军休干部再进行一次梳理,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做到大体上心中有数,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二是组织部分有关工作人员去外省调研学习,取得相关的工作经验;三是会同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六部委的两个文件,取得这些部门的工作支持;四是由于民政部正在组织修改完善《军休干部售房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政策问答》工作手册,这些都是在房改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待操作软件和工作手册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正式启动军休干部房改工作。

    (二)探索和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改进服务管理模式。

    目前,各设区市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模式:一是在市城区的军休干部由军休所管理;二是各县(市)的军休干部直接由民政局管理。

    这种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问题:对军休所而言,由于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后,军休干部在军休所外分散居住的越来越多,改变了过去以“点”(即军休所)的集中管理形式为“面”的分散管理形式,逐渐淡化了军休所的概念。这种变化又容易引起在服务管理上的不便,不利于军休所的工作。对各县(市)而言,军休干部是直接由民政局实施服务管理的,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流动性较大,频繁更新的工作人员对军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和有关政策都难以熟悉和掌握,在某些方面容易产生失误和不到位的现象。

    探索和创新的思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由设区市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撤销原有的军休所,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片点,设立若干个“服务站”(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同时,赋予服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各地军休工作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对全市军休干部的工资调整和有关的政策待遇由该中心统一核算和确定,再交给各县(市)具体操作执行。各县(市)民政局军休工作人员对有关业务如果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中心询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县(市),也可考虑设立“服务站”。

    目前,国家对这一问题已经在着手考虑,同时也在考虑新设服务站点的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问题。希望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早有考虑和打算,最好有个规划和设计,一旦国家真正实施起来,可以立即跟上去。

    (三)充分利用社会、社区的服务功能,改善和加强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无论是现行的军休所服务管理模式,还是上述设想的中心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问题。尤其是水、电、气、工资发放等服务管理,以及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文化生活等等,如果仅仅依靠军休所的工作人员,一是人力不足,二是质量不高,三是专业性不强。即使是组织活动,在时间上和次数上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如何将社会、社区的各种服务功能提供给军休干部,尽量使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实现社会化的服务,让军休干部能够更有效地得到服务,更多地参与各类活动,这是我们在管理中需要认真思考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使服务功能社会化,决不意味着把对军休干部的服务交给社会就行了。之所以要考虑利用社会化服务功能,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军休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广泛性、经常性的问题,而我们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也将扩展为主要体现在指导、引导、协调、组织等方面。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地去思考、探索和实施,只有实践了、体验了,才会有更深该的认识,才会更有效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负责做好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服务工作。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不是民政局代管,而是地方政府专设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是服务保障性质。

    此项政策已经60多年了,主要是减轻部队负担,保证部队随时执行军事斗争任务,而不被离退休人员管理、安置、服务等事务所拖累。这也是党和政府稳军心、助军务、杨军威的重要举措。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离休干部指的是已经退休的干部。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离休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现行的政策按照民政部等三部门于2011年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民发〔2011〕192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按照最新规定,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去社保局就可以了

    1、移交协议书。有的地区是部队与军休干部签,有的是接收单位、移交部队和休军干部本人三方签。

    2、工资核对表。部队核算的工资与接收单位核算的工资数要一致,签字是为了确认是否在部队时发的工作与地方相符。如果不相符,是什么原因(比如:部队驻地在高海拔地区、寒区及艰苦地区等,移交到内地政府,这些补助将被取消),如果是政策范围内取消的补助、补贴等,则无差错,可签字,如果是部队财务部门发的工资比接收部门核算的少,则可以提出疑义。

    3、三联单。这是移交地方后工资发放标准的依据。

    对于七级残疾军人,不管按照那一年2018年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转业;离开部队时不可有“病退”待遇的。其理由是:1、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评定只有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才具有资格(建国后没有一个军官可以评定为因病残疾军人的);2、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上述条款中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的,是指五到六级的残疾军人(四级以上残疾军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你的七级在军队的残疾军人中仅仅属于“轻伤”的范畴,而且你也已经列为转业军官一列了的,不可能再有升级、病退的可能了;另外对于年轻的军人而言,就是给你病退(六级以上从军队退休的残疾军人,就直接进地方军休所了),你会呆在家里静养吗?!我们的战友就是三级的(下肢截肢),也是工作到退休还是不愿意养老休闲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摘要:

    介绍军休工作的发展过程和做好军休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点,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进一步改善的探索。

    目的与要求:

    了解军休工作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点,把握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 启发和探索进一步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概述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能是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并实施服务管理。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强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

    军休安置工作在建国后大体上有如下几个主要过程:

    (一)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建立过程。(1958年—1980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规范。军队退休干部在确定安置去向时,原则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回原籍安置,并明确解决住房的相应措施。由于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对安置去向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到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比较少,大部分仍留在部队进行内部管理。

    其中1968年到1978年在民政部撤销期间,军休工作划归财政部管理。

    (二)军休干部按批次接收安置过程。(1980年—2004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配合军队精简整编,退休制度逐步完善,推行了离休政策并区分了人员范围,军休安置管理形成了独立的政策和工作体系。为此,与前一过程相比,其主要特征:一是有计划有规模的成批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二是军休干部增加了离休和退休的待遇区分;三是建立了专门的军休安置管理机构,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军休安置政策。

    全国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从1982年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的通知正式开始的。我省主要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的。

    这一过程,主要是采取批次接收安置的方式,先后共接收安置了5个批次。由于当时地方尚未进行房改工作,军休干部安置到地方的主要问题是住房问题,因此由中央拨款,地方或军队承担批次内计划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的建设任务,等住房建好后再通知军休干部进住。这一过程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就是批次内军休干部选择安置地点和住房建设时间的问题。同时,为了解决建房用地问题,要求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地方要相对集中建房、实施集中管理,所以便形成了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所具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各级民政部门还设置了军休安置管理内设机构或专管人员。由于在我省安置的军休干部人数较少,所以在县(市)安置的军休干部没有成立军休所而是由县(市)民政局直接管理。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还包括退休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另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在这一过程中也陆续开展,到目前为止,共接收安置了4批次。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是分散型的,居住形式多为住原房。

    (三)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2005年—现在)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二、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一)目前接收安置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

    (略)

    (二)当前接收安置工作的难点。

    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点,一是时间紧,二是任务重,三是难度大。

    所谓时间紧,就是当年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任务不容延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10月底前移交安置完毕,当年的任务,当年要完成。

    所谓任务重,就是要在实行年度计划安置的五年内,全国要接收安置完滞留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就我省而言,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间,平均每年安置119人,是2004年以前平均每年安置人数的2-3倍。

    所谓难度大,就是这些滞留在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曾经是部队在移交时的难点对象,或者因个人问题或者因家庭问题需要组织上给予照顾解决的。有的是准备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列入的,有的是已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办理移交的。因此,近几年来的移交安置任务是比较繁重的。

    (三)目前在接收安置时需注意的基本要点。

    除了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接收安置中要掌握的有关政策、移交手续、相关待遇的落实等操作知识外,作为主管人员,要熟悉和灵活把握好以下的基本要点:

    1、坚持“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只要军休干部移交时有关条件成熟,不论人数多少,随时来要随时接收安置。其中,还包括已列入往年移交安置计划而尚未移交办理手续的军休干部。

    2、坚持“三见面”的交接方法。在移交安置过程中,要有部队、民政部门、本人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特殊情况本人不在场时,应有本人对移交有同意态度的签字。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是军地双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有效经验,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3、对有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以及因伤残、病重正在治疗尚未痊愈者,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4、每年的移交安置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过了10月份,均停止办理移交手续。

    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政联〔2006〕11号)文件。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文件。

    三、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

    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政策有很多,但主要精神就是要确保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个待遇)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就是当前做好军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政治待遇。

    军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二)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等等。

    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教护龄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等等。

    上述内容可能对个别人会有所出入。在这里之所以表达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使大家了解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很充分的,在生活待遇保障上是十分重视的;二是这些生活待遇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每项具体内容要靠我们认真地去落实,不能因为由于我们工作人员在某一点上的误差而失去军休干部对我们的信任,失去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关心和关怀的效果。

    四、如何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在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除了在前面第三条所讲的要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外,还有很多的具体事务工作要尽心而努力地去实施。

    我省的军休工作二十多年来能够在稳定和谐中不断进取,在稳步推进中谋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追根求源,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对军休干部的政策比较到位,无论是政治待遇方面还是生活待遇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政策加以保障,例如仅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军休干部在生活待遇的提高和改善方面就先后出台了11份文件;二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无论是在解决接收安置方面的问题,还是在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都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障和一定的优惠,使军休干部在移交时放心、安置后安心;三是在全省民政系统有一支勤奋努力的军休服务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包括在11个设区市设立的14个军休所、各县(市、区)对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安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军休服务管理的制度、经验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夜晚还是节假日,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只要军休干部需要,能够做到有求必应。在工作中,他们能够重政治、讲感情、交朋友,成为军休干部的贴心人,羸得了军休干部的信赖。

    尽管如此,军休工作也并非是一帆风顺。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军休工作相对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一些工作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有些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军休所服务设施经过长期的使用存在老化和破旧现象,不能充分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和活动的环境;有的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有的地方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只满足于发放工资福利,在实施有关保障和开展各类活动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才能使军休干部的思想情绪更加稳定和晚年生活更加充实。

    (一)对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要落实到位。

    (二)重要节日要坚持走访慰问,平时要及时征求军休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素质,要选调有能力、讲感情、会做思想工作的人员担任服务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四)经常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力所能及的各类活动。

    五、对下一步完善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打算和探索

    (一)启动实施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就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下发的两个政策性文件,启动和实施军休干部房改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广大军休干部对此十分迫切也十分敏感,来不得丝毫的误差和漏洞。为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先易后难、宁慢勿乱、稳中求快”的原则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初步打算:一是将不同年代安置、不同住房类型的军休干部再进行一次梳理,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做到大体上心中有数,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二是组织部分有关工作人员去外省调研学习,取得相关的工作经验;三是会同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六部委的两个文件,取得这些部门的工作支持;四是由于民政部正在组织修改完善《军休干部售房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政策问答》工作手册,这些都是在房改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待操作软件和工作手册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正式启动军休干部房改工作。

    (二)探索和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改进服务管理模式。

    目前,各设区市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模式:一是在市城区的军休干部由军休所管理;二是各县(市)的军休干部直接由民政局管理。

    这种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问题:对军休所而言,由于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后,军休干部在军休所外分散居住的越来越多,改变了过去以“点”(即军休所)的集中管理形式为“面”的分散管理形式,逐渐淡化了军休所的概念。这种变化又容易引起在服务管理上的不便,不利于军休所的工作。对各县(市)而言,军休干部是直接由民政局实施服务管理的,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流动性较大,频繁更新的工作人员对军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和有关政策都难以熟悉和掌握,在某些方面容易产生失误和不到位的现象。

    探索和创新的思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由设区市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撤销原有的军休所,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片点,设立若干个“服务站”(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同时,赋予服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各地军休工作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对全市军休干部的工资调整和有关的政策待遇由该中心统一核算和确定,再交给各县(市)具体操作执行。各县(市)民政局军休工作人员对有关业务如果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中心询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县(市),也可考虑设立“服务站”。

    目前,国家对这一问题已经在着手考虑,同时也在考虑新设服务站点的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问题。希望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早有考虑和打算,最好有个规划和设计,一旦国家真正实施起来,可以立即跟上去。

    (三)充分利用社会、社区的服务功能,改善和加强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无论是现行的军休所服务管理模式,还是上述设想的中心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问题。尤其是水、电、气、工资发放等服务管理,以及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文化生活等等,如果仅仅依靠军休所的工作人员,一是人力不足,二是质量不高,三是专业性不强。即使是组织活动,在时间上和次数上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如何将社会、社区的各种服务功能提供给军休干部,尽量使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实现社会化的服务,让军休干部能够更有效地得到服务,更多地参与各类活动,这是我们在管理中需要认真思考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使服务功能社会化,决不意味着把对军休干部的服务交给社会就行了。之所以要考虑利用社会化服务功能,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军休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广泛性、经常性的问题,而我们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也将扩展为主要体现在指导、引导、协调、组织等方面。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地去思考、探索和实施,只有实践了、体验了,才会有更深该的认识,才会更有效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目前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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