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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最新政策规定|湖南省的社保政策规定

    时间:2019-04-27 01:08:23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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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湖南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不管是否属于超生,孩子向公安派出所申请上户口,不存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罚款)。

    未婚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如果孩子随母上户口,需要母亲提供户口簿、孩子出生证和非婚生育说明,向母方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上户口;如果孩子随父上户口,先要做亲子鉴定,然后拿父亲一方的户口簿、孩子出生证、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方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上户口。

    最新最全面各省市太阳能发电补贴政策汇总

    李克强: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

    3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推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李克强指出,节能减排与促进发展并不完全矛盾,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找到二者的合理平衡点,使之并行不悖、完美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关停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会对增长带来影响,但其中也蕴含着很大商机,会为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成长提供广阔空间。我们要善抓机遇,进退并举,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使用效率,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水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开工一批新项目,大力推广分布式能源,发展智能电网,逐步把煤炭比重降下来。尤其是要着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

    随着各地分布式推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了其辖内“首个”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可惜反响差强人意。到目前为止,除了江西、浙江、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地区外,大部分省份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只是小规模尝试,还未有大规模启动的迹象。从2014年3月到现在,新出炉的各地地方政策,除了在补贴上予以优惠外,还在申请、备案、并网等多方面全范围覆盖解疑投资者们顾虑。如果我们将这些政策动态联系起来,我们或许会有这种感觉,政策高潮才刚刚开始。

    能源局:6MW以下的太阳能项目无须电力业务许可

    【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直以来,《电力业务许可证》是困扰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售电合法化的五法逾越的障碍。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政策【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文件”),从根本上明确了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电力业务许可证》是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条件、方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许可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全国各省市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一览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这一标准较征求意见稿中的0.35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提高了20%。光伏业界期待的光伏电站补贴政策最终落地。一时间,很多企业开始跑马圈地,在各地掀起建电站的热潮。同时,各地政府为了吸引更多企业到本地投资建电站,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快脚步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企业最关心的如果到某一地区建电站,最终能拿到多少补贴金额?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被定为0.42元/千瓦时。同时,该政策地面电站根据所在区域不同,首次明确上网电价分为0.9元、0.95元和1.0元/千瓦时三档。

    在国家给予的固定补贴0.42元/千瓦时基础上,加上各省、各地的补贴以及一次性装机补贴,是企业最终拿到的补贴金额,但各地、各省的补贴金额和补贴方式不一样,甚至有些地区没有一次性装机补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各地光伏补贴情况。

    北京市:

    北京市发改委:研究制定《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今年积极推动大型公用屋顶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

    2014年全市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确保首都能源运行安全平稳为首要任务,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能源运行综合调节水平,下大力气攻坚克难加快燃煤压减,不断推进清洁能源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清洁、高效的能源保障。

    上海市:

    《2014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建设规模申报工作通知》

    为支持国内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起对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规模管理。纳入规模管理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国家补贴、并可申请市级奖励资金;不需要国家补贴和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不纳入规模管理范围,也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

    新版《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光伏及风电两类新能源

    项目将根据发电量获得为期5年的奖励。分布式光伏的"度电补贴"金额为工商业用户0.25元/千瓦时,个人用户0.4元/千瓦时。

    《办法》明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政府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享受补贴的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获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则不再进行扶持。按照国家能源局今年初下达的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计划,2014年上海规划新增20万千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方若为工、商业用户,上海"度电补贴"金额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的用户则为0.4元/千瓦时。此外,光伏电站的补贴金额为0.3元/千瓦时,对于陆上及海上风电,也可享受0.1及0.2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

    天津市:

    天津:差异化管理细分利益《光伏发电项目电力并网服务工作流程》

    为积极推动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发改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共同拟定了《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流程》,以方便用户办理相关电力并网手续。

    江苏省:

    参考文件:苏政办发〔2012〕111号

    在国家统一上网电价基础上,该省明确2012年-2015年期间,对全省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kWh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广东省:

    广东电网:确保不出现“弃光”

    《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扶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公司组织编制了《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1)、《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计量方案(试行)》(见附件2)、《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应答手册(95598服务热线)(试行)》(见附件3),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做好与分布式光伏客户的沟通、协调,务必落实政策,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的并网服务,确保不出现“弃光”情况。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公司市场营销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

    河南发改委:额度暂不受国家指导规模限制《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发改委向各个省辖市和省直管市发改委、省电力公司下发《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以推动2014年光伏项目的备案和良性发展。按照文件要求,各地市需要在今年5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将按照项目投产先后顺序纳入国家光伏发电补贴资金支持范围。河南省发改委在做好已有配额项目外将向国家能源局争取更多的补贴指标。

    洛阳市:

    参考文件:《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对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洛阳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0.1元/W奖励,连续奖励3年。

    河北省:

    对采用省内生产光伏组件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优先并网,全额收购。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上网电价1.3元/kWh,2015年建成投产的为1.2元/kWh,上述上网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暂执行三年。

    山东省:

    参考文件:鲁价格一发〔2013〕119号

    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kWh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

    浙江省:

    加大光伏产品宣传推广力度

    《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

    为加大对我省光伏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经公开征集、企业申报、市级经信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示。《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实施意见。

    参考文件:浙政发〔2013〕49号,0.42元/千瓦时(国家财政补贴)+0.1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52元/千瓦时

    2013年9月26日,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0.42元/千瓦时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浙江省最终拿到的补贴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0.1元/千瓦时(省补贴)=0.52元/千瓦时+X(各市财政补贴)。

    杭州市

    参考文件:杭政函〔2014〕29号

    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再给予0.1元/kWh的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杭州萧山区

    参考文件:萧政办发〔2013〕209号

    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2)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kWh补助。

    浙江温州:

    参考文件:温政发〔2013〕75号

    1)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kWh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补五年;

    2)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5元/kWh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0.1元/kWh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3元/kWh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商业电站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0.1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1元/千瓦时(市补贴)=0.62元/千瓦时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 0.1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2元/千瓦时(市补贴)=0.72元/千瓦时

    家庭电站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 0.1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3元/千瓦时(市补贴)=0.82元/千瓦时

    近日,温州出台了《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指出,在温注册的光伏企业或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省有关补贴0.1元/千瓦时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每度电0.1至0.2元的补贴。温州企业最终拿到的补贴分别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0.1元/千瓦时(省补贴)+0.1元/千瓦时(市补贴)=0.62元/千瓦时或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 0.1元/千瓦时(省补贴)+0.2元/千瓦时(市补贴)=0.72元/千瓦时。

    居民家庭如果想自建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介绍,项目建成并网后从发电之日起,市里将给每度电0.3元/千瓦时的补贴。温州居民最终拿到的补贴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 0.1元/千瓦时(省补贴)+0.3元/千瓦时(市补贴)=0.82元/千瓦时。

    温州市永嘉县

    参考文件:永政发〔2013〕282号

    1)对县域内除民居外装机达到50kW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0.40元/kWh;

    2)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2元/W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0.3元/kWh的补贴。

    浙江海宁市

    参考文件:海政办发〔2013〕260号

    对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达到0.1MW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kWh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一次性补助。

    浙江桐乡市:

    参考文件:桐经信产〔2013〕148号

    1)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5元/W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不补);

    2)2014年以前建成投产,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

    3)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4)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建成前两年: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1.5元/千瓦时(初装)+0.1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3元/千瓦时(市财政补贴)=2.32元/千瓦时

    第三年至第五年: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1.5元/千瓦(初装)+0.1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2元/千瓦时(市补贴)=2.22元/千瓦时

    2013年6月7日,桐乡出台的《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给予的补贴除了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还提出对装机容量0.1兆瓦以上的示范工程项目实行“一奖双补”。首先给予投资奖励,即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其次是发电补助,政府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建成投产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第三至第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

    桐乡市前两年最终能拿到的补贴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1.5元/瓦(初装)+0.1元/千瓦时(省补贴)+0.3元/千瓦时(地方补贴)=2.32元/千瓦时;后两三年最终拿到的补贴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1.5元/千瓦时(初装)+0.1元/千瓦时(省补贴)+0.2元/千瓦时(地方补贴)=2.22元/千瓦时。

    浙江嘉兴市:

    参考文件:嘉政发〔2013〕87号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kWh,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2.8元/千瓦时、2.75元/千瓦时、2.7元/千瓦时

    与温州和桐乡的补贴相比,6月18日,嘉兴的补贴金额2.8元/千瓦时当时在业界引起轰动,除了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以及省补贴0.1元/千瓦时外,其他补贴金额不详,但只补贴三年,逐年下降5分钱/千瓦时,即2013-2015年的度电补贴分别为2.8元/千瓦时、2.75元/千瓦时、2.7元/千瓦时。

    嘉兴市秀洲区

    参考文件:秀洲政发〔2013〕31号

    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W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浙江富阳市

    参考文件:文件即将印发

    2014-2016年建成投产的项目,前两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kWh补助,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kWh补助。绍兴市:为期五年0.2元/千瓦时补贴

    浙江衢州市:

    参考文件:衢政发〔2013〕53号

    在本市绿色产业聚集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的项目,在省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已享受国家、省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

    衢州市龙游县

    参考文件:龙政发〔2013〕35号

    1)对县域内实施的装机达到1MW以上的项目给予0.3元/W的一次性奖励;

    2)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kWh的基础上,给予0.3元/kWh的上网电价补贴。(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补)

    衢州市江山市

    参考文件:江政发〔2014〕2号

    1)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kWh的补助;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W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kWh的补助;

    3)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m2的补助。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和切入点,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有效需求;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三条意见规划发展《内蒙古自治区2013~2020年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2013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2013~2020年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出三条主要意见。分别为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建设布局;立足于消纳,优先分布式利用;加强电网建设,落实消纳市场。

    湖北省:

    湖北省:简化申请流程《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

    福建省:

    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

    《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推动我省光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  参考文件:合政〔2013〕76号

    在肥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当地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按年发电量给予0.25元/kWh补贴;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年发电量给予0.02元/kWh补贴;连续补贴15年。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等,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W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kWh电补贴政策。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2元/千瓦时(初装补贴)+0.25元/千瓦时(市补贴)=2.67元/千瓦时

    安徽省合肥市给予企业的补贴与嘉兴2015年补贴相近。7月24日,合肥市出台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政策资金兑现导则》,对光伏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流程做了进一步细化。合肥规定居民自家建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瓦补贴,另外按照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5元/千瓦时的补贴。安徽省合肥市最终拿到补贴金额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2元/千瓦时(初装)+0.25元/千瓦时(市补贴)=2.67元/千瓦时。

    江西省:

    0.42元/千瓦时(国家财政补贴)+0.2元/千瓦时(省追加补贴)=0.62元/千瓦时+各期安装补贴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4元/千瓦时(一期工程)=4.42元/千瓦时

    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3元/千瓦时(二期工程)=3.42元/千瓦时

    江西省将实施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6月20日起接受居民报名,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的补贴方式与上述地区的不同,除了与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相同外,省专项资金补助,一期工程补助4元/峰瓦,二期工程暂定补助3元/峰瓦。5月29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指出,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将在江西省范围内只选择1万户有条件的民居屋顶,并按照每户最大不超过5千瓦、平均3千瓦的装机水平建设户用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其中,一期工程选择1000至2000户,力争三年之内建成1万户。

    被列入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的项目才能拿到这么高额的补贴,一期工程最终拿到的补贴金额是: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4元/峰瓦(一期工程)=4.42元/峰瓦;二期工程最终拿到的补贴金额暂定:0.42元/千瓦时(国家补贴)+3元/峰瓦(二期工程)=3.42元/峰瓦(备注:1峰瓦=1千瓦每平方米的日照强度下电池所能产生的最大功率,功率单位用瓦特,瓦特的单位是千瓦时)。

    江西:再涨0.2元度电补贴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和天然气利用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要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光伏电站发电装机容量8万千瓦。2015-2017年按国家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

    一、创新招商引资举措

    1、明确招商引资主导产业。根据产业发展优势及功能定位,明确各市州和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含省级,下同)的招商引资主导产业并统一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每个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园区确定1-2个主导产业,纳入全省重点招商产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各类资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所确定的相关重点产业,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发展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汽车与零部件、食品、商贸物流、医药健康、森林康养、旅游、种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湖南制造强省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旅发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放宽投资准入。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在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的PPP项目建设,参与我省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资投向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医疗、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着力招大引强。按照我省"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战略性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不断实现产业链的"补链、增链、壮链",提高产业关联度,促进产业集群加速形成。(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力推进湘商回归。大力实施湘商总部回归、产业回归、资本回归、社会公益回归、市场渠道回归、人才回归、科技回归等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引导、推动广大湘商回湘投资创业,提升湘商回归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鼓励各市州依托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设立湘商产业园并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省工商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精准务实办好重大招商活动。深度参与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重大经贸活动,省级层面每年组织1-2次大型综合性招商经贸活动,务实办好"沪洽周"、"港洽周"、湘商大会、湘台经贸合作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提高精准度和实效性。支持市县、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精心组织特色专题产业链招商活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切实发挥开发区招商引资载体作用。各类开发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招商引资承载能力。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大胆创新体制机制,以优化服务为核心,促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完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可按本级权限合理确定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划分办法,扶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园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建设特色园区、国际合作园区、飞地园区。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的开放示范园区,并在调区扩区、升级国家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大力实施"芙蓉计划",在平台建设、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创业基金、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试先行,将湖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人才集聚区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为外籍投资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来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资项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多次签证或者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签发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贯彻落实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制度,为外籍投资、创新创业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湘设立研发、技术、财务管理、采购和大数据等功能性机构。大力推动和实施产、学、研合作工程,建设院士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科技产业园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制定专项政策吸引各类高端人才来湘进行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外来资金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省部、省校、省院合作,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设一批科研试验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创新型经济。对当年营业收入或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按规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奖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创新招商方式。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高密度、高频度、全方位地开展专题招商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大力开展驻点招商和以商招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构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体式招商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化、高效化招商。强化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程序。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和财务分析等专业化角度提高项目开发质量。建立健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质量评价体系,着力提高招商项目的年度签约率,切实推进项目落地。(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其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落实国家对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用地保障。对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项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重大签约招商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由省级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允许项目所在地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创新型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奖补,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的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经过审批后,可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积极争取更多的园区进入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支持园区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和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适当物流补助。(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外来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拓展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联动范围,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加大金融机构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多种担保方式。对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对首发上市融资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保障企业境内外融资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融资方式缓解融资需求。(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改善投资环境

    15、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政策规定,促进内外资企业、大中小企业、国有民营资本公平竞争,各类投资主体一律依法平等进入,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对转移来湘的企业,其经原所在地省级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在我省无需重新申报,报有关部门备案后直接予以认定。积极推动外资医院、民营医院进入省内医保体系。(省发改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广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快申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投资领域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快推行"多证合一",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构建网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和监管保障制度,优化服务效能,加强跟踪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和专员负责制,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健全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省开放型经济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作用,积极妥善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引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支持我省仲裁机构与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建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分中心,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治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等突出问题,着力化解企业"执行难"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19、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各项双随机检查,要分类列出企业检查清单,力争利用一年时间,将企业双随机检查项目压缩至2016年的1/2以内。规范整治审批环节的中介机构服务。(省发改委牵头,省编办、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力度。充分发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菜单",高位对接、高层推动。省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省、市、县政府领导定点联系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制度,省领导定点联系一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并挂牌联系,实施"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工作保障。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招商引资人才,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招商引资工作队伍。提升招商引资活动出国(境)便利化,并在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招商引资工作良好氛围。(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发改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重各级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开放型经济指标考核分量,重点评价招商引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实际成效,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的市州、县市区,由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人分别对其分管负责人和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探索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阵地,把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大招商引资干部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任(挂)职力度,加大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招商引资干部使用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差别化配套政策,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创造性抓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

    湖南没什么特别的补助,就是国家的统一补助,光伏每发度电补助0.42元,用不完的电卖到电网之后,电业局按当地脱硫煤的收购价收购。

    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征收标准(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照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2016年新修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特点

    1. 条例(2016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修改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2016年3月30日《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规定,《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修改决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按照《修改决定》的规定处理。

      (三)具有连续性的行为,行为开始于《修改决定》生效前,终止于生效后的,适用《修改决定》。

    2. 当前改善人口结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条例(2016版)》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人口结构。当前改善人口结构的主要任务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人口均衡发展。

    3. 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条例(2016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应当配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具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居住时,及时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二)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协助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

      (三)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对于没有履行上述法定责任的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4. 如何理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指生育两个子女(不含收养子女或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夫妻的基本权利,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卫生计生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不得设置障碍。相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夫妻享受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为其生育两个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夫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生育两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须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取得生育证后,方能生育。

    5. 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2016版)》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纳入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给予失信惩戒:

      (一)违法多生育的人员;

      (二)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人员;

      (四)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人员;

      (五)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病残儿鉴定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人员;

      (六)实施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个人(含组织或介绍者、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的妇女);

      (七)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2016版)》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对上述行为,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必须推送至社会征信平台。

    6. 如何理解“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对被鉴定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是指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或者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其中一个子女有残疾,经鉴定符合病残儿条件者。两个子女均有残疾的,只需其中一个鉴定符合条件。“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是指生育的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子女,经鉴定全部符合病残儿条件者。

      《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作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在《修改决定》施行后继续有效。

      根据《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接受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子女没有年龄限制。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病残儿鉴定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病残儿鉴定工作的规范开展。

    7. 如何理解“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了一个子女;二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了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复婚是指离婚的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夫妻不适用《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

    8. 如何理解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子女丢失的,是否可以批准再生育子女?

      《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该规定仅限于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子女进行界定。即:在生育政策适用上,子女仅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二是存活的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且存活于世的子女。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父母双方的亲生子女。未存活的亲生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三是收养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不计算子女数,但在计划生育奖励、法律责任追究上要计算子女数。如:生育一个子女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非法收养应依法予以处理。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时均不计算子女数。

      丢失的子女经依法宣告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于自然死亡。子女丢失达到法定年限后,夫妻可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女死亡。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方能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处理?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在《修改决定》施行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10. 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 具体参考资料:http://www.yuhua.gov.cn/bsfw/zdbsfw/syfwzbl/cjwt_13717/201606/t20160602_788319.htm

    • 与以往有什么改变的特点:

    • (一)生育政策方面

      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4、以人为本,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

    • (二)节育政策方面

      新条例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 (三)奖励政策方面

      1、取消晚婚(10天)晚育假(15天)。

      2、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35天)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3、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只要符合政策生育者)。

    • (四)法律责任方面

      1、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2、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三胎以上子女的,依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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