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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取暖的政策规定:今年取暖政策规定

    时间:2019-02-21 01:02:45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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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管理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

    1.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

    2.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3.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4.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四、伤亡职工户家中无其他职工的,由发给家属和子女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至子女成年为止。

    五、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

    六、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主视为从业(在职)人员。

    七、职工取暖费报销限额按以往管委会规定执行,超额面积自行负担。其中:

    1.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别分房待遇人员,下同)在16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2.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和经区党工委批准进入局级以上领导班子的开发区正处级干部在12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3.机关正处级干部在110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4.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在95平方米内据实报销;

    5.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在上述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他干部职工按95平方米限额报销。

    八、由管委会办公室、房产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等单位管理的职工周转性住宅取暖费,由管理单位缴纳。

    近日,黑龙江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一些人为了报销热费,不得不采取离婚的方式。以下为新晚报的报道: 编辑同志:</p> 我是道外区一名退休女教师,现在到了报销热费的季节,我家房照的房主一栏写的是我的名字,我们区教育局只给单身、丧偶、离异和军人家属等几种情 况的女教师报销热费,但我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之一,单位不给我报销热费。以往每个采暖期的热费都是我们自费缴纳,今年热费涨价了,正在我为此发愁的时候, 我的同事告诉我,道外区一些学校的女教师现在都在办理假离婚,你也别怕人家笑话了,办个假离婚,能把热费报了才是最重要的。</p> 随后,我去了道外区民政局,发现办理“离婚”的老师非常多,还遇到好几个熟人,都是为了报销热费才来的。谈及此事,大家都有些无奈,虽然传出去不好听,但不办假离婚,学校不给报销热费。有的人办理了假离婚后,日子过得总感觉不踏实,生怕弄假成真,真没办法。</p> 一名退休教师</p> 调查附记:20日上午,记者在道外区北十四道街道外区民政局看到,来此办理“离婚”的人非常多,大家的表情也挺复杂,不大的屋子被挤得满满的, 从他们相互间谈话中记者得知,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老师。两个老年人拿着刚复印完的表格从屋里走出准备填写时,记者与他们聊了起来,他们拿的结婚证是 1969年发放的。老汉对记者说,自己都快70岁了,为了报销热费还得和老伴儿来办假离婚。一旁的老太太说,她是道外区某中学退休教师,现在住的房子是以 前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主是她。以前都是自己缴纳热费,今年她和老伴儿都有病了,花了不少医药费,退休金用起来已是捉襟见肘,热费又涨了,没有能力再自费缴 纳热费了,只好和老伴儿来办理假离婚然后去学校报销。</p> 另一位老者说自己是专门来民政局打探情况的,他也准备和老伴儿来办假离婚,然后到老伴儿的学校去报销热费,由于老伴儿有病出门得坐轮椅,还得再 找两个人帮忙。一位退休女教师说,她原来是铁路学校的,合并到地方后由道外区教育局管理,以前热费都是由铁路部门报销,现在道外区教育局却不给报销,只有 办理离婚才给报销,但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哪能随随便便就办?报销热费的截止期还有两天,她正在为是否办理假离婚犯愁。她说,男女同工同酬,为啥在报销热 费时却有差别?</p> 记者从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科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在17日之前来办理离婚的人比平时就逐渐增多。17日、20日和21日是最集中的三天,是平时的三倍多,办理人员主要是道外区各学校的老师,从他们谈话中得知,都是为了报销热费才办理离婚的。</p> 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报销热费没有男女之别。根据有关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其中,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 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

    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望采纳

    虽然没有全省统一规定,但是各地一般都规定不低于18度。省城哈尔滨规定,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六点到二十一点的温度应达到十八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室温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哈尔滨市供热办指出,如果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居室温度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供热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用热住户予以赔偿。

    2006年冬供暖开始后,省城供暖部门在居民小区设置测温点,如果怀疑自家室温不达标,居民可就近到测温点申请测温。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22条规定: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六点到二十一点的温度应达到十八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室温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室内取暖温度 最低18摄氏度

    不低于18度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

    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三、具体收费标准(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四、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四十多

    部分内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及释义规定,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条第二款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进行规定的。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是指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未办理入户手续前,其产生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及释义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通知

    黑财费[2007]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自2000年启用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原来包烧费收取时使用票据混乱、界定不清的问题。但随着近年来全省大部分市县自供热单位热力渠道并入集中供热,由热力、供暖公司提供供暖服务,供热的商品属性越来越明显。目前,全省各市县供暖单位分为经营性供热单位和非经营性供热单位两种,使用的票据为税务发票和“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区分供热单位性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印制的“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适用于供热行为属非经营性质的供热部门和单位使用,专门用于供热部门和单位与用热用户之间的包烧费结算业务。

    二、供热行为属经营性的供热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再使用“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清理并重新确定使用“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的部门和单位,调整“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领购计划。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黑龙江省包烧费结算票据”的管理,搞好与税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供热单位使用票据需要。

    二○○七年八月十日

    只要热就行啊,还墨迹那些没用的,真恶心

    各地的达标温度由各地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但原则上不会低于以下规范要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第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15°C

    中作业 不应低于12°C

    重作业 不应低于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C

    更衣室 23°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C

    办公用室 16-18°C

    食堂 14°C

    盥洗室、厕所 12°C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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