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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大病救助政策2018 合肥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时间:2019-05-10 01:04:4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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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是入了医疗保险,不管是城镇医疗保险还是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院产生的费用,就能报销很大一部分。

    得的是大病,报销完后,剩余自掏的钱还可以用大病医疗保险再报一次,这叫大病医疗保险。

    另外,可通过患者或其家属的工作单位,。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三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年度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新生儿、无医保的儿童以及职工赡养的无医保父母住院费用;特殊病的门诊、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特殊病门诊费用依据合肥市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12]49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更好的为全市职工服务。根据合肥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目的是发挥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以及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的形式,帮助患大重病职工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动员职工自愿参加到职工互助互济工作中并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第四条 开展活动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设在单位工会)。

    第五条 管委会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单位领导、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中心主任组成。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

    2、选举和任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审会成员;

    3、审议、批准中心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本单位互助金、补助标准等的调整;

    5、审查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6、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心应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2、负责互助互济资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3、对互助互济资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编制预决算;

    5、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后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本着自愿原则,凡本单位员工按规定每年度足额缴纳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费用(费用数额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由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委会制定),承认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即可视为参加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会员,享受相应权利。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期限进行设定,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一周期。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设定互助互济活动的救助标准,标准原则上最低应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

    第十一条 互助互济资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互济资金;

    2、单位行政补助;

    3、单位工会投入资金;

    4、社会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互助互济活动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存款利息、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互助互济资金使用。每一个活动周期结束后60日内应主动接受单位财务或经审部门就上一周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单位公告栏或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周期互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章程等相关材料报合肥市总工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将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有意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或已开展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可报市总工会后接受指导,达到本办法要求后再纳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市总工会指导,市总工会对已享受单位救助的在职职工将享受合肥市总工会实行的在职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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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三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年度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新生儿、无医保的儿童以及职工赡养的无医保父母住院费用;特殊病的门诊、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特殊病门诊费用依据合肥市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12]49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更好的为全市职工服务。根据合肥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目的是发挥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以及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的形式,帮助患大重病职工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动员职工自愿参加到职工互助互济工作中并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第四条 开展活动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设在单位工会)。

    第五条 管委会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单位领导、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中心主任组成。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

    2、选举和任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审会成员;

    3、审议、批准中心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本单位互助金、补助标准等的调整;

    5、审查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6、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心应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2、负责互助互济资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3、对互助互济资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编制预决算;

    5、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后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本着自愿原则,凡本单位员工按规定每年度足额缴纳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费用(费用数额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由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委会制定),承认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即可视为参加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会员,享受相应权利。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期限进行设定,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一周期。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设定互助互济活动的救助标准,标准原则上最低应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

    第十一条 互助互济资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互济资金;

    2、单位行政补助;

    3、单位工会投入资金;

    4、社会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互助互济活动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存款利息、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互助互济资金使用。每一个活动周期结束后60日内应主动接受单位财务或经审部门就上一周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单位公告栏或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周期互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章程等相关材料报合肥市总工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将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有意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或已开展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可报市总工会后接受指导,达到本办法要求后再纳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市总工会指导,市总工会对已享受单位救助的在职职工将享受合肥市总工会实行的在职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12年的也是大病。不能补交,只能自己硬来。

    不要着急。最好到相关部门问下。他是没有医疗保险,还是某项没有保,咨询下。能保多少是多少,这里估计没有人能给你专业的答复了。

    不可以报销 你可买过城镇医疗保险? 这个可以报销一点

    还有因病致贫后,病人在申请期间死亡,但是花费巨大欠啦很多外债的救不救助。

    由本人主动向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已经报销了医药费的需提供报销凭证,未报销的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的有效发票复印件;

    3、低保、残疾、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退休或在职的提供单位工资证明,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证

    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

    注:,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住院费用5万元以上,居民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低保、残疾、优抚对象金额不限。

    参考: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http://shz.gslz.gov.cn/Item/46822.aspx

    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0614f9d0b14e852458fb57ce.html?re=view

    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  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伤;急性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肝硬化;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用较高;区、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患者身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救助通知单。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方法/步骤

    1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2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3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型糖尿病不属于大病救助范围,

    一、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1、恶性肿瘤;2、尿毒症;3、急性心肌梗塞;4、急性脑中风;5、重症肝炎;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苯丙酮尿症(PKU);8、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9、高血压III级(高危);10、心肌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13、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16、精神分裂症;17、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不属于大病救助的范围:1、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2、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3、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断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4、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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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省医,州医,县医,报销比例不一样,你到县合医报了,还可以在该组写申请盖章,村盖,乡盖,到县民政局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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