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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农村建房政策规定 最新农村建房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27 01:03:28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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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房屋外面地平高度怎么算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存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需原地翻建或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围垦不满五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围垦满五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经批准买房或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四至一点六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一点二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三点三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一点五米,最多不得超过二米。

    第三十三条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一般村民宅基地为“一户一基”,最多三层为合法,但还要考虑周边规划要求,如机场附近层高限制等。

    你的老房渗漏确需改造,应先请房产部门做个危房鉴定,在向村里写个申请、盖上章,就可以通过乡镇上报审批了。

    基本上在四层,层高在3米左右

    这个你要申请的,主要是市政规划他们在管,因为这边是怎么规划的,他可以审批你的项目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闵行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报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需要建造住房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跨村建造住房的除在本村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外,还应在建房所在村张榜公布。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村民委员会按比例绘制原房、宅基地及建造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四至后,将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平面示意图、公告小样和公布照片及相关资料(户籍证明、原宅基证、离婚证等)一并报送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初审

    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户申请建房的材料后20日内,会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2、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

    审核完毕后,涉及宅基地变化(新增或收回减少)的,由镇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新增宅基地选址意见;不涉及宅基地面积变化的,由镇政府直接根据相关村民建房规定为建房户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勘测定界

    选址意见批准后,由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报送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定界,并经区测绘管理中心对测绘成果认定,相应的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五、审批

    测绘部门定界完成后,镇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建房用地审批(对于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汇总上报市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代区政府下发用地批准文件,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为建房户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镇政府应通知建房户并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规定为其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公示

    镇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范围划定

    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土地管理所会同镇政府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并做好记录。

    八、施工

    建房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要求进行施工。按批准文件要求拆除的旧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除地上附着物,交村民小组集体使用。

    九、竣工验收

    竣工后,建房户应通知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由镇政府会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实地检查验收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造住房和使用土地。经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发给闵行区村民建房验收合格证。镇政府应将验收结果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建交委备案。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1. 你们本来就是一家人,不要自己一家人不认一家人,一个家庭住址只能登记一个家庭,另立户口本是不可行的,你当户主可以,让你父亲撒权就行了

    2. 宅基地有一户一地政策,户是根据法定家庭关系确定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亲子关系属于家庭关系,即宅基地方面你和你父母就是一个家庭,你们不能违反一户一地规定而再获批宅基地,也就别白费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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