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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社会治理研究

    时间:2021-01-26 13:22:16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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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人民调解在基层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社会治理研究 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 胡泽瑜 众所周知,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拥有者繁复多样的文化内涵,自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文化差异。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必定会有摩擦和矛盾,彼此之间的妥协退让是化干戈为玉帛的最好途径。我国自古就有“和事佬”,现在更是在法治领域实践和完善着人民调解制度。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的运行是基本。但是,在传统思想指挥下大多数人还是拒绝与“衙门”打交道,这往往阻碍了民众对法律运行的监督,非常不利于在此过程中的法律普及和法治建设。庞德曾经说,“民众对权利和审判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法律的价值从实践中体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群众的智慧来源于劳动,劳动就是实践,实践中出真知。

    任何人在实践中所接触和领悟的东西最容易被理解和深刻记忆。因此,法律既不应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应铭刻在铜表上,而是应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

    而恰恰,最贴近人民生活的制度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最可能为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制度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最能将普法融于实践的制度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最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和径口相传的就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对法律进行实践而产生的一个个真实的、在身边的鲜活案例。故而,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力显而易见,那么我们该如何将他们广泛运用,利益最大化呢? 一、保证过程的合法和结果的情理法相融 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历来承载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程序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表现,这不仅体现在司法中,还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各方面,理所当然的也作用于人民调解制度当中,也应当贯穿基层人民调解的始终。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此颇有不同的体会。在基层,许多的矛盾纠纷都是突发性的,偶然性的,甚至可以说是“鸡毛蒜皮”的,一般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说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下达的文书程序,实然是不现实的。从群众的角度来说,文书程序意味着一个简单的矛盾纠纷案件中,群众至少签名四次,他们往往会觉得“我就一件很小的事情,几句话的事情,为什么要签字?你们拿我的签名要干什么?”繁琐的文字程序往往会导致群众对基层调解的排斥甚至是不信任,如果不加以大量的沟通,长久之下是否会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举步维艰?事与愿违呢? 程序的正当固然有利于保障纠纷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最终的调解的效力。但是僵化的、不切实际的、繁琐的程序是否真的一概而论呢?在我看来,大量的基层人民调解中,我们要约束和规范的是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而不是群众。人民调解制度本就是从现实生活提炼出来的优秀经验加以理论化,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将矛盾大而化小、小而化无。将矛盾纠纷在群众身边解决,消灭在萌芽状态。而现在上级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多以书面材料为准,要求了一套非常完备的文书体系,这其实在基层人民调解实践中是非常棘手甚至是拦路虎。群众不理解,“鸡毛蒜皮”的小事我说没事了,为什么你们还要反复来找我。古语有云:家丑不可外扬。在大多数群众还是传统观念,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如同风过无痕,你非要留下痕迹加以证明,反倒留下了隔阂。

    关于上述方面的考量,是否还值得我们深究和摸索探寻呢? 二、要灵活的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 1、注重人民调解中的人文关怀 所谓人文关怀,通俗点说就是“暖人心”,通俗点做就是换位思考,站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角度理顺事情的来龙去脉,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和根本目的出发化解矛盾,平息事件。许多的事情在生活中没有是非对错,更多的是情理沟通,求同存异。只要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大前提下,在人民群众接受和自愿的原则下,各方面的妥协和利益平衡。

    2、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矛盾调解 家长里短,乡里乡亲,远亲不如近邻居……在基层人民调解中,社会的力量是惊人的,群众的作用是无穷的。我们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人民调解中,特别是在乡镇基层地区范围内,要充分的动员出各组各村里有名望有声誉广受群众尊敬的老人、前辈和领头人。“唯马首是瞻”——我们是不是一直都有领袖情结?我们的骨子里是不是都是信服那个站在队伍前面的人?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我认为一个很大的工作重点和精力重心应该是加强对这批人员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案件的具体解决过程中,有他们的参与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他们的法律水平和法制观念的提升,就如同“允许一批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从我个人的思想观念出发,我的崇拜者,我的榜样就是我前进的动力,我仰望他,信服他,就会追随他的步伐,提升自我的能力水平。我想这样的思想感情应该是普遍的,我们要充分发挥好社会力量,树立群众榜样,将普法工作日常化,扩大工作效能。

    三、充分运用好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帮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前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向西方社会管理制度的学习与模仿阶段,第二阶段是适应自身社会变化的改造与创新阶段,近年来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也就是我在这里所指的第三阶段: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规范与完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政府购买服务,将社会力量纳入到日常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实践中,让政府的服务职能更贴近群众,形成社会分工各方面的良性互动,此项举措其实在当下各种社会管理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认可。政府购买服务俨然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所采取的普遍而有效的一项重要举措。

    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在长期实践中一直有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在许多农村地区范围内,“和事佬”发挥了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作用。在许多的基层调解中,当事人不一定信服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会认为他们是“坐在办公室吹空调看报纸的官”,不了解群众,不能站在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但是,对于他们熟悉的人,普遍会更容易接受,会带着类似于“天然的”信任。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矛盾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是在法律大框架下,情和理的博弈,情理之间的平衡。群众在纠纷的解决中需求的不是长篇大论的法律依据,而是发自内心的认同,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人情观念和乡规民俗。恰恰,地方社会力量在这方面是具有先天优势的。

    实践已经在许多方面予以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社会治理,特别是在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都体现出了一种力量的积蓄,等待一个很好的时机迸发,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蛰伏,一定会在某个点实现井喷。对于深化社会法治领域的改革,推动普法工作的进行,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普法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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