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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社会中“截屏”应用的异变风险与法治应对

    时间:2023-01-15 13:00:04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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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金海

    (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6)

    在以“信息”为基础资源的信息社会中,屏幕成为了“人机交互”过程的重要媒介。为回应屏幕信息在不同场景中的处理需求,具备“便捷性、再现式”等特征的截屏技术得以发展。在时间维度方面,截屏使得移动图像得以瞬间固定;
    在空间维度上,截屏使得屏幕信息得以独立而可再现,进而为信息的存储和利用等作出准备。截屏“穿梭于日常生活实践的各种情境之中”,成为“媒介化生活”[1]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高频广泛的截屏潜藏着高泄密的风险,时常引发民众对聊天记录等信息泄露之担忧;
    同时截屏还被作为一种凭证被不当利用,例如在疫情防控中,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出示过期的健康码截屏以规避检查。此外,截屏还成为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发布的载体或指引。截屏应用的异变已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挑战及负面影响,但却尚未引起法学者的足够关注与警惕。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20余起涉“截屏”公共事件中截屏应用中的异变样态,并提出法律治理措施。

    (一)“截屏”演化:从“镜头外”向“屏幕内”的转变

    从技术维度而言,截屏是一种与屏幕相伴生的技术。“截屏”可追溯至早期的“摄影式的屏幕捕获实践”[2],即,1936年医生Manoel de Abreu拍摄X射线机屏幕影像的尝试,这在其英文表达“screenshot”中得到印证。自1959年始,屏幕摄影系统逐渐成为计算机辅助工具,并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普遍运用:此时的屏幕摄影系统带有两个相同的屏幕并显示相同的图像,其中一面屏幕前方安装了一台相机,使用者只需按下按钮即可操作快门,准确地记录屏幕上显示的内容[3]。1984年“麦金塔”电脑的操作系统引入打印屏幕功能[4],实现了从屏幕摄影到真正屏幕截图的转变,使得几乎未经改变的视觉得以再现。“截屏”是视觉化传播手段更新的必然产物,其演变过程隐含了“截屏”与“拍摄”二者之间的密切关联,“特别是截取屏幕时所自带的类似快门声音的音效,更是一个绝佳的隐喻:所谓截屏,就是原有媒介内容的自拍”[5]。

    (二)“截屏”特征:以“界面信息记录”为核心的多面向呈现

    截屏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其实质是对电子设备虚拟界面信息从形式到内容的精准记录与固定。截屏具有多元化特征。第一,截屏行为隐蔽性。与日常拍照不同,他人通常不知晓截屏行为的发生。第二,截屏方式便捷性。截屏操作可通过点击截屏工具、敲击甚至非接触式的手势比划实现,具有瞬间触发性。第三,截屏内容主观性。面对纷繁的屏幕内容,截屏者可对截取内容进行选择。第四,截屏图像直观性。通过对计算机界面的展示和分享,实现了纯粹文本不能表达的功能。第五,截图信息易修改性。截屏者可利用后期技术手段,对截图信息进行加工、改造(如裁剪、马赛克、编辑文字、拼接)等后期处理。第六,截屏传播便捷性。截屏图片可作为一段代码存储于智能电子设备中,使信息突破了物理照片的传播限制,实现即时性流转和传播。

    (三)“截屏”运用:从“自我存储”到“社会公开”的图景

    如今,截屏渗透至各大社会领域中并展现出一幅广阔的现实图景。学者Victoria Jaynes指出,截图的“社交生活功能”已经超越其精准复制的“技术功能”[6]。按照截屏后操作,可将典型样态划分为:第一,截屏后存储。如将转账记录、注册信息、购买票据等价值信息截屏后保存于手机等设备中,以备日后打开、检索、查看或使用。第二,截屏后改造。如或将有关内容截屏后打码、裁剪加工后发送,或将截屏视为创作元素材,把社交媒体的截图调整后作为摄影作品展览。第三,截屏后出示。如二维码、验证码、电商优惠券、电影入场券、打卡记录、学习工作进度、个人数字身份、订单编号、点赞数据、运动步数等信息的截屏,成为凭证并被纳入管理的手段之一。司法进入数字智能时代,截屏成为取证和证据公证的基本方式①。第四,截屏后流通。如截屏后即时分享信息至私人空间、半公开空间或公共空间,甚至突破“圈层”[7]的禁锢。

    数字信息社会,“拍摄”“截屏”的技术发展使得现实和虚拟空间都被摄影。因此,“截屏”被民间引为互联网时代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在网上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截屏。

    截屏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已显现出消极面向,衍生出法律问题。为总结出截屏的异变样态及风险,笔者对20余起涉“截图”引发的公共事件展开分析。

    (一)截屏生产异变:伪造、引诱或挑选

    第一,伪造截屏内容。伪造截屏的出现,使其权威性大打折扣,截屏也因此成为谣言传播、谎言依附的物质载体:其一,利用软件伪造转账记录截图骗取货品等财产[8];
    其二,伪造负面言论截图后进行造谣、诽谤,如疫情期间谣言截图屡见不鲜②;
    其三,微商利用“截图生成器”等软件造假订单、账单,吸引民众达到其骗取钱财之目的;
    其四,伪造截图作为诉讼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秩序;
    其五,伪造凭证逃避管理段,如修改截屏日期,伪造打卡截屏等,妨害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

    第二,引诱社交并予以截屏。引诱者通常设定圈套,有意引导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发表一定言论,并以此截屏作为其犯罪工具。例如,仅2019年深圳就有500多名男性遭受裸聊截屏后的敲诈。一旦犯罪分子得逞,将使得事件主体的财产面临重大损失;
    而一旦此类截屏得以传播,将对事件主体的名誉等人格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第三,选择性截屏。基于趋利避害心理,人们总是规避不利信息。如,“江歌案”中,双方传出的截图切片在内容指向上截然不同。抽去语境后的选择性截屏不能完全还原事件真相,故而其实际上是一种“伪真实”,并导致“场景消解”[9]现象的形成。信息的扭曲使得截屏成为引导舆论攻击、掩盖事实真实的利器,截图内容真实性成为了搅动舆论场的关键因素。若经媒体不经核实的背书,将会引发舆论偏向性猜疑与逼问,进而对事件主体的人格与财产造成影响③。故传媒学者呼吁:没有经过核实的微信截屏不应成为专业媒体报道的依据[10]。

    (二)截屏获取异变:内幕、入侵与泄露

    第一,通过职务便利获取重要信息的截屏。有调查指出,金融行业中个别信息使用者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屏等方式窃取大量信用信息并通过信息黑市进行买卖交易[11]。另外,蚂蚁金服员工祝某于2017年通过让小区保安手机录屏的方式,从钉钉非法获取同事通讯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④。

    第二,通过入侵手段获取重要信息的截屏。在“朱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因在被害人电脑中私自安装截屏软件,非法获取包括网页浏览记录等动态信息并保存,而认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实际上,通过入侵手段对重要信息进行截屏的获取手段具有隐蔽性,而网络信息社会中聊天记录、交易信息、软件界面等虚拟网络空间的画面均可通过截图工具固定下来,这对公民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构成巨大威胁。

    第三,未经授权自动保存截屏或扫描用户已保存的截屏。科技的发展增强了隐私入侵的能力,个人截屏时刻处于被窥视和获取的状态。截屏的窃取成为网络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2019年,京东金融APP被曝不当获取用户的敏感截图信息,引发了用户对自身隐私的担忧。在电子医疗领域,移动设备上潜伏木马软件可直接扫描患者截屏保存后的图片,从而进一步获取账号、支付密码和检查报告单等个人信息[12],截屏的异变折射出对隐私威胁的挑战。

    (三)截屏呈现异变:伪装与逃避检查

    第一,将截屏伪装成屏幕界面,逃避工作人员检查。例如,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转账截屏多次购买商品;
    疫情期间学生将具有时效性的“出入凭证”截图后反复使用;
    又如市民在地铁出行、商场出入时将健康码截屏后蒙混过关,致使检查人员真假难辨。事先的截屏作为交易、出行的凭证被反复使用,掩盖了真实动态信息,增加社会管理难度,破环社会秩序并招致相应法律责任。截屏的广泛运用,使得真实与虚假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

    第二,利用截屏来变更信息的记载方式,逃避机器的识别。截屏被运用到媒介实践中,用以帮助平台用户所上传的含有不法内容的文本通过审查。当敏感字段被部分截屏并插入叙述文本之中,网络平台的后台审核就无法自动识别并限制发布,平台用户“通过将字符转化为像素的方式逃避了平台监测”。此举对原本单一的文字自动检测技术构成了挑战,为平台履行“看门人”审查义务增加了负担。而一旦非正当性内容以截屏形式流通,将激起网络空间的层层涟漪。

    (四)截屏传播异变:权利泛化与扩张

    第一,表达自由的泛化。截屏成为信息载体,公民可对公开、私密、半公开等场景的不同内容进行截屏交互式、跨场景传播,进而为信息失控埋下隐患。如,将未经技术化处理的判决书全文、个人简历截屏发至朋友圈、群组或者大型网络空间进行评论,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将公司内部消息截屏后传播还可能涉及泄露商业秘密问题。截屏社交下,特定场景下的聊天内容被单方转移至边界外,改变了信息的可见范围,常态化的网络传播将会降低公民隐私期待。截屏传播失范,会产生溢出效应,“解构社会信任”[13],表达自由的权利的泛化,使人们“在技术便利的迷惑下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14]。实际上,“当信息制造者对信息失去控制力时,其失去的也是一种表达的自由”[15]。

    第二,舆论监督的僭越。诸多事件表明,截屏公开已成为网络暴力的推手。一方面,民众在网络中的私力救济现象愈发普遍,如因感情问题公开一方的聊天记录截屏,使得聊天截图成为“大型吃瓜事件的标配”,部分事件演化为“舆论盲目的声讨”或“人肉搜索等网络私刑行动”[16],网友扛着“正义”或“讨公道”之大旗行使其所谓的监督追究权利,致使个人信息失去控制,此举逾越了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界限⑤。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中,载有被感染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行程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截屏在社交网络中肆意传播的现象屡见不鲜,截屏甚至涉及未成年接触者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第三,审美权利的扩张。在信息社会,截屏技术以替换载体的形式增强了数据和作品传播的能力,但这种技术具有一定风险性。在社交平台中,用户为获取流量和粉丝关注,以截屏之形式传播其他平台或用户的付费或免费的知识产权内容以供平台内的用户欣赏,此类做法易侵入他人的知识产权领域。如,有用户及平台(豆瓣网)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形下,通过对《琅琊榜》等影视截图进行处理后传播盈利而涉嫌侵犯著作权。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已有裁判认定视频截图构成“摄影作品”⑥。

    上述事件表明,截屏应用中的异变为原本就良莠不齐的网络内容资源带来了新风险和负效应,成为诱发信息失控的根源。因此,迫切需要将截屏纳入法治框架予以治理。

    (一)“截屏”异变法律治理的正当必要性

    第一,法律介入调整具有正当性。截屏技术的应用,在“公益与私益”“信息流通与权利保障”“社会管理与效率追求”方面存在着价值选择及不可避免之利益冲突,这为法律介入其中进行协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权利,且“要受善良道德、公共利益等的限制”[17]。截屏图片在内容上涵涉综合性民事权益,其上叠加了财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人格(隐私、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与自由)等诸多法益。当截屏运用的负面扩张使得信息失控风险从纯粹的私人风险向社会公共风险转化时,就更强化了法律介入调整之必要性。

    第二,法律介入调整具有必要性。截屏若仅在私人领域发生,尚可以道德之要求进行约束。然而,在“全民截屏”“媒体截屏”浪潮下,道德约束无从谈起。在网络情感风波中,私力救济非公开聊天截屏的正当性事由⑦。截屏的泄露风险、犯罪工具化趋势,亦非市场或道德伦理所能约束。借鉴史蒂芬·布雷耶针对经济领域的规制所言,“干预的正当化根据在于人们所宣称的市场在处理特定结构性问题上的无能”[18]。虽然美国学者提出了“代码即法律”的著名论断,但其同时坚持,“网络空间中,解决问题的手段就应该是各种规制方式的结合”[19]。法律是防止和纠正截屏应用异变的重要保障。

    (二)“截屏”异变的法律治理困境

    第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现行规范的治理向度不足以囊括所有截屏异变样态,治理措施不足以应对截屏应用异变带来的挑战。公益与私益之博弈、信息流通与权利保障的平衡、社会管理与效率追求之分歧等矛盾增大了立法协调的难度。

    第二,法律适用障碍凸显。首先,截屏仅为一种媒介,立法无法禁止其运用与发展,且并非所有的截屏均涉及他人权益(如:二维码截屏)或只在少数个体中间进行(如:群组信息截屏),法律也无法赋予主体一种积极权利来进行控制。其次,截屏异变牵涉不同公、私实体法规范,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筛选和抉择成本。再次,具体规则适用上,存在知情同意适用难、隐私侵权认定难[20]、侵权救济难、法律责任难追究(如“杭州诽谤案”前期维权进展)等现实困境。

    第三,行政监管困难重重。对于日常截屏,行政权力显然无法主动介入,仅当截屏异变的程度突破了法律边界,才有监管必要性。同时,截屏技术的出现,给行政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截屏隐蔽性导致行政权力通常事后介入。此外,“公共传播主体及其‘行为’的数量暴涨”[21]、监管部门模糊、行政执法协同不足、监管机制滞后、行政治理手段简单等均对监管力度产生折扣,难以实现网络空间的截屏内容控制。

    第四,各行业应对机制缺位。“行业自我规制”已被证明是“一个有效规制策略”[22],然而,针对截屏生产、存储、出示、流通的异变,各社会行业尚未在自我规制层面作出有效防范和应对。例如互联网平台领域,对于含有不法信息、侵权信息的截屏传播,平台该履行何种义务?采取何种措施?如何建立截屏流通的通知-删除规则等救济机制?

    第五,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待加强。民众因法治意识不强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或社会秩序的干扰。从截屏事件普遍性来看,大多数社会民众似乎并未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民众因法治意识不强造成自身权益的侵害。截屏的充斥,降低了个体隐私期待,隐秘地淡化了个体的权利保护意识,正所谓“技术对隐私的侵蚀往往产生于静止的聚积”[23],这说明社会民众的媒介素养及法治意识有待提升。

    (三)困境消解:“截屏”异变的法律治理措施

    第一,加快立法规范供给。“虽然法律必然落后于社会和技术发展,但其总是可以改变,以反映我们的价值观。”[24]面对截屏应用提出的新挑战,国家立法层面应作出积极回应。在治理理念上,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在信息流通与隐私等权利保护之间明确比例原则,标明表达自由和舆论监督的界限。在立法部门上,采取多元法律治理模式,创设多层规范架构,统筹私法与公法规范。在治理内容上,对截屏存储、出示、传播展开全方位规范和重点治理。在规则设计上,按照截屏信息内容与场景,配套差异规则,采取分类管控模式,明确主体义务。对典型的截屏异变行为进行梳理,设置截屏处理禁区;
    与之相对,还应设置责任豁免情形,一是公共利益豁免,例如:对李文亮医生的新冠病毒预警信息截图进行传播,二是因事件双方同意而豁免,例如:“王思聪与女网红事件”,双方互相曝光聊天记录截屏,此时隐私权“在个人公布事实或经其同意后即告终止”[25]。

    第二,破除法律适用障碍。首先,围绕“截屏”制定专门规则,以统筹民事、行政、刑事之间及内部的法律适用。如,对于无法纳入隐私范围予以保护的,可以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予以治理。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本质上属于“社交型个人数据”[26],可明确纳入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已从“识别说”转向“关联说”[27],若截屏反映的是已识别的某个特定主体信息,则该截图或截图中的信息可以纳入该主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次,优化现行法律机制。截屏涉及他人信息时,以“防截屏”“截屏提醒”技术为依托引入知情同意原则进行限制;
    统一截图使用中的侵权认定标准,将个案判断标准及时提炼为普遍性规范以指引截屏实践。此外,应着力打通截屏侵权救济中民、行、刑之间及内部的屏障与隔阂。如,对伪造聊天记录截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完善自诉与公诉的衔接程序,进一步明确诽谤罪的公诉范围。对于因截屏泄露批量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范畴,以缓和司法救济难题。

    第三,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在监管观念上,将截屏及后续利用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对截屏的异变行为加强调控和干预。在监管策略上,应采取分类管控模式,对于为截屏伪造提供专门技术支持、开发截屏类软件以窃取他人重要信息、提供内存窃取控制技术、频繁通过拼凑式截图误导舆论、关键场合为逃避检查虚假出示截图作为凭证等现象或行为,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在监管方式上,应将技术监管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并定期对网络平台等截屏事件高风险区域开展风险评估,并与虚拟设备运营商、软件运营商强化合作,探索全流程、预防性监管模式。

    第四,补齐行业应对机制。行业自治规则被作为“软法”[28]的一种,在公共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相关行业应发挥行业自律预防违法的优势,通过政府授权,围绕截屏及利用建立场景化截屏管控机制,强化主体责任,细化限制性规范,完善行业标准与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并在“防截屏”技术支持下防止截屏应用的异变。网络平台应结合运营实际,将截屏流通规则融入用户协议中,对于违反自治规则的用户,平台可在权限内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当设置便捷的侵权投诉渠道,落实聊天记录传播平台的“通知-删除”等法律义务,对于违法发布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截图,应主动予以屏蔽,拒绝网络平台为流量趋利而放任截屏信息传播失控。

    在社会管理领域,为避免截屏替代真实动态的数据,可对特定页面禁止截屏,也可优化“随申码”“健康码”“出行码”等页面时间显示效果,便于工作人员查看其实时、有效性,并视违规情况将行为人纳入特定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在司法领域,审判者应强化对截屏所涉内容原件的核对,对于伪造截屏的行为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在传媒领域,应强调媒体在新闻传播中的审核把关作用,避免截图的不当传播引发负面事件和严重不良影响,使其在信息传播与坚守底线之间取得平衡。在社交领域,群主应积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积极预防、阻止群内截屏侵权行为、截屏谣言传播的发生及蔓延。此外,各机构自身应优化内部治理机制,通过监管防止员工利用职权对客户的重要信息进行截屏窃取、泄露和不当利用⑧,并通过水印保护、防截屏技术对机密数据、重要文档等重点内容采取防截屏措施。

    第五,提升公众法治意识。政府部门应强化法律宣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学校、社会组织及大型网络平台应配合作出积极引导,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公众法治意识和媒介素养的提升。社会个体自身需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向“截屏”异变说不,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对于秘密信息、个人信息等重点内容可进行防截屏设置⑨,主动公开截图时应将个人重要信息予以屏蔽。在网络信息社会,信息电子化、数据化,网络用户应加快适应此特点,提升自我信息管控能力。

    “截屏”风潮的到来,为人类社会带了颠覆与变革,对信息的管控带来冲击,虚假信息、信息泄露、信息失控接踵而来。从效率导向出发,截屏固然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然而,愈演愈烈的截屏应用异变倾向明显,影响着个体自我呈现和数字化生存体验,也使社会面临信任危机。肯定截屏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及时反思截屏所带来的异变风险。在法律治理方面,应加快立法规范供给,破除法律适用障碍,强化政府行政监管,补齐行业应对机制,提升公众法治意识,以有效消解截屏应用中带来的风险。

    注释:

    ①参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6条第2款。

    ②根据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的统计样本,网上的大量谣言中,聊天截图成为涉疫谣言的主要源头。参见李松林:《聊天截图等成涉疫谣言“重灾区”!“圈层”互信加剧传谣》,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778136119250332 8&wfr=spider&for=pc,2021年11月25日访问。

    ③参见“新财富不雅饭局事件”与“罗冠军与梁颖事件”。

    ④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205号民事判决书。

    ⑤例如,“清华学姐”事件中好事者未经许可擅自截取女生朋友圈内容并大规模传播,致使男女双方均遭受网络暴力;
    近期凭祥市发生的“组织运送偷渡人员确诊新冠事件”中,组织偷渡的韦某与周某的姓名、头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均被截图并广泛流传于各社交群组中。

    ⑥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

    ⑦例如,“张某峰65页PPT事件”“李某截屏曝光他人隐私被处罚案件”中即反映了公权力部门在道德约束与法律治理间的抉择。

    ⑧例如,《商业银行应用程序接口安全管理规范》第7.2.2条已对防截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运用作出规定。

    ⑨Facebook和Instagram已于2020年底推出新功能截屏消失模式,若对方在聊天界面截图,开启该功能的用户将收到通知,并可自动删除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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