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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2018政策规定 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28 01:03:24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退休的时候不足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合肥市能一次性交付十五年养老保险费吗?

    2016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与过户费详解

    1、契税(买方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2、营业税(买方支付)

    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如下: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需要缴纳差额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免交。

    3、个税(买方支付)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

    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所收的一类税费。

    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6、登记费

    其收费标准分为住房与非住房。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8、佣金

    成交价*3%,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9、贴花:5元/套

    如果购房时需要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0、评估费

    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0.5%,以上部分0.25%。

    11、抵押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2、委托公证费

    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300元/二本公证书,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如果需要赎楼,还会产生如下费用:

    13、赎楼担保费

    费用计算——业主欠款×1%。期限为3个月,最低收费2000元。

    14、赎楼罚息

    不同银行的收取方式不一样,一般按欠款金额的0.5%收取

    15、赎楼短期借款利息

    一般1个月赎楼短期借款利息≈欠款金额×1

    16、买卖合同公证费

    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

    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

    过户价×0.0025+250(50万<过户价≤500万)

    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

    17、抵押合同公证费

    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1,合肥工伤赔偿五至十级伤残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一至四级伤残包括: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辅助器具费(义肢、假眼、轮椅等)、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康复治疗费等。

    2016年合肥市工伤按5484元计算社平工资。具体标准如下图:

    根据医药费不同、个人工资水平不同、年龄不同,最终赔偿数额有较大差异,以上仅供参考。

    2,以安徽合肥为例,其他地方计算方法相同。工伤期间工资计算方式: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此处原工资待遇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间参照本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例:工资为4000元每月,受伤部位按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查询为6个月,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400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杨律师批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一般为6个月较多。

    2016年安徽产假婚假生育津贴新规定 婚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因此,婚假为3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安徽省生育津贴:

    我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都作出相应调整。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参保,相关费用报销、津贴领取等待遇享受详见:《合肥生育保险产前产后全攻略(含生育保险报销、津贴、各种证件办理)》

    3、关于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4、关于经期假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5、关于二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对于生育保险人吗应该多加了解。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

    谢谢阅读!

    购房入户政策是指凡一次性或分期在指定区域区购买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成套商品房,购房人或其家人迁入购房地,允许其办理入户手续。2016年合肥户口新政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外地购房入户须知

    基本政策

    1、夫妻投靠: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凭结婚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以及能证明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申报入户。(稳定的生活来源是指通过领取退休金或通过稳定的职业或其他正当的谋生途径获得不低于当年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济收入。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后给予申报户口。下同。)

    2、父母投靠子女: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凭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与子女的关系证明申报入户。

    3、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父母:凭迁入人的户籍证明、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报入户。

    4、投资、兴办实业: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业主在合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可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票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业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购买、自建或者单位正式分配的住房。申请人须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具有关部门签发的《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单位分配住房的《房屋租赁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临时租借或者违章搭建以及外来人员集体宿舍不能视为合法固定住所。下同。)

    5、购买商品房:凡在合肥市购买成套住房(必须单独拥有厨房、卫生间),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其中购买新房的,凭《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迁入人的户籍证明申报入户;购买按揭房的,凭《房屋产权证明》、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申报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凭房屋中介部门出具的纳税票据、《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房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房主的关系证明。

    凡在合肥市购买其他用途的商品房(如门面房、厂房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可凭《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在合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以及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房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房主的关系证明。

    6、引进人才的入户条件: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合肥市紧缺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合肥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工作的,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凭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本、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申报入户。另外,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职称证书,大专以上毕业生要提供学历证书。

    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合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申报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有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单位的集体户口本,可申报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单位未立集体户的,由派出所专门统一设立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凡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可自主选择派出所,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先入户,后找工作。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落户后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原有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相关规定:

    2016合肥买房入户政策是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实行的买房落户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买房落户取消房屋面积限制

    在合肥限购政策取消以后,只要在合肥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不管面积多大,就能将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合肥;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合肥落户。2013年7月1日之前实行的买房落户政策要求:“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下”,以上这些购买住房面积不同,对于能迁户口的人数也不同。

    2、买房落户放宽随迁子女年龄限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携带本人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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