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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转非土地最新政策规定:最新农转非土地政策

    时间:2019-01-26 01:07:42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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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农转非政策还是推进土地确权还有农地流转,土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3、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4、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承包方户籍迁入地为小城镇,则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在此后各地的实践中,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地也得以保留。如2012年8月河北省发布的《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当中就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同时,该意见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农村承包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如果其中家庭成员某一人转户的,土地可由其他成员耕种。

    这是最新规定吗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起止时间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通知特别指出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农民土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农转非土地承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应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区分情形确定是否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3、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按照法律只要户口在就可以分土地补偿款项的,但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都是不允许户口迁入的。你说的情况可能是有些人走了后门,但只要户口在就可以分得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

    从2015我就农转非了那时候镇政府和村干部并没说要什么证件,然而同期转的六百多平方就转到了,我为什么一直到现在没有结果呢?

    农辆非户口可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1、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农转非”户口,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农村的土地;

    2、如果当事人“农转非”后,村里已经进行过土地经营权重新发包的,就不能再分配到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转非”,是指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国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所涉及的将被征地单

    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国这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条件:

    (一)被征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已被征完,或者征地后人均占有耕

    地面积(标准亩,下同)不足一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人

    口可以全部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二)被征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三分,

    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产在一千公斤以下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

    地面积不足四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为增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

    的,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五分,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粮食亩

    产在六百公斤以下的,蔬菜生产合作社征地后人均占有菜地面积不足三分

    的,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五分以上,但因国家建

    设项目用地集中,一次性征用肥沃土地数量大,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在正

    常年景所产粮食低于三百公斤,且无条件新开耕地和发展工副业生产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人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各地规定不完全一样,你可以查一下你们省的相关规定。

    重庆地区任何时候只要征地就可以办理农转非。

    所谓“被征地农转非”即是指因国家建设用地或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建设而征用的农民土地,征用农民土地时有正规的批文,而农民根据此批文而转非农业户口和办理养老保险的一种为的简称。

    “被征地农民非”人员是指自愿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参保,2007年12月31日前已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具有按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即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所在集体统一办理,特殊情况有所在村集体开具证明并到区县以上以上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 不明白可以发邮件liaoyang@sina.cn

    别忘了给分

    按照现有的政策,户口一旦从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是不允许再转成农村户口。

    除非以后出台特殊政策,允许由于读书变更户口的居民从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要是本来是农业户口,签了到大学的集体户口,以后即使大学毕业户口打回原籍,你就是非农业户口了。现在农业户口比非农业吃香。原因很简单:非农业户口原来国家有分配工作,2000年开始没有了。农业户口有田地,这个还没有变的。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有多种途径。例如在有些地方是购置房产达到一定要求之后就能解决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又如有些地方是在当地工作年限达到一定长度后就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譬如上海,工作7年持有上海居住证就可以转为上海城市户口等等。

    但是想要从城市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却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首先要找到愿意接纳你的村庄,然后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且受到村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之后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依地域不同,有些地方可能还需要证明自身在城市没有工作,并缴纳260元户籍费。但即使走完了以上流程,仍不一定能够成功落户,大多数情况下,当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不会批准“非转农”。

    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问题,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一系列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条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只要是国家征用的土地,即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根据以上规定,国有土地的来源:一是由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二是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原来的一些土地已经归国家所有。

    土地承包呢。要看你所要承包的地理位置、农民历年的丰收情况以及你承包的年限!具体的价格还是需要跟村委协商的!

    村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你们已经是非农业户口了当然是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你们还能免费种了几年的地已经算好了.关键是你们的价格比别人高出一倍这一点是不合理的。

    土地归集体所有,耕地在农村属集体所有制

    不合理,自己的土地,怎么就不能种了啊!

    土地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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