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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户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汇编》

    时间:2019-05-07 01:07:33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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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有,先给你一个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1户口没有专门法律,还在改革中,已改革了几十年了,还要继续改革。主要改革农村和城市户口,不同待遇问题。2国家有国务院户口条例。3全国各部,各地区户口政策,改革不同。要到国家发改委。外交部,教育部, 公安部。商业部。经济委。国家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劳动保障部 农村工作部,全国等各部委 各地区户口管理部门。去了解。

    法律有居民身份证法,法规政策一大堆,而且各地方不一样

    办户口的流程不属于法律法规,一般是当地的工作细节。

    办户口的流程: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4、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单纯说流程是法律法规当然不对,但这些流程是办事部门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的规定来细化提示办事人员的工作细则,以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你可以查阅由公安部发布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这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8〕56号通知印发)

    出生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七条 户籍民警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报,应当予以受理: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未随外省市父母登记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

    (三)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户籍民警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母亲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儿只能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三)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

    (五)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九条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第十条 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并且证件证明齐备的,户籍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每个地方上大致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中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根据血缘继承关系和地理位置把户口划分为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竖起了一座高墙,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不公平的等级界定,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今天,现行户籍制度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户籍制度改革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持有农村户口公民和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

    户籍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第二个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第三个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如今于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属于 你百度一下法律条文就是喽!

    现在我国关于公民户籍管理,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登记条例》。

    《国籍法》、《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这是国务院网站的权威回答,当然要结合所在省、市的法规、规章。

    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一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集体户口更是各地有各自的规定,当前户籍改革正在进行中,户籍法正在酝酿中,在户籍法正式出台之前,关于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也在等待完善,一直沿用约定俗成的东西。

    到当地派出所咨询会更直接些

    户籍制度是指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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