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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建房补贴政策规定:农村建房补贴政策2019

    时间:2019-05-04 01:03:45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补助标准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局、县相关部门确认,之后具体名单在各村进行公示,公示后由个人向国土部门申请房屋报建相关手续,全国各地政策可能会有差异,以上为整理资料,仅供参考。

    农村盖房补贴,主要针对危房改造,并不是全部的盖房子都有补贴。

    国家每年都会拨钱给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是土瓦结构单层,楼板夹层不算层数,确实漏雨,裂缝,家庭困难等原因,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补贴申请,7个工作日没有回复,向县级以上部门投诉!

    农村建房并不是家家贴补,是要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

    1、危房改造的农户

    农村有些老房子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一般都是贫困老人居住,他们没有多余的钱来修缮自己的房屋。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标准、成本以及农户本身筹集资金的能力,按照不同的补助级别来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为贫困户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迁村腾地户

    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3、新农村建设户

    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地区,国家对于房屋建设、道路建设和沼气池、厕所、水井等设施改造都是有补贴的。【特别提示】要拿这个补贴有两个前提,一是你所在当地有明确出文件实行新农村建设(各地情况不一,可到地方政府官网查询),二是只有按照当地新农村房屋建设标准建房的,才有补贴,通常在每户1万元左右。

    4、家庭困难的农户

    对于因家庭原因拿不出钱来改善自身居住房屋的,一般是农村的五保户、当低保户以及残疾贫困家庭等,民政部门会对这些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帮助他们建房。

    5、分散供养五保户

    除了新农村建房补贴之外,还有一类补贴是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这类补贴对人群有严格限制。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就是补贴范围人群之一,指的是没有在养老院安置,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原则上只补贴没有房屋和危房改建的分散供养五保户。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户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拓展资料:申请证明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就是能证明你身份的证件)。

    2、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去当地村委会要,然后认真填好)。

    3、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需要一切能证明你贫困的材料)。

    资料来源:凤凰网《今年农村建房补贴,哪些人有资格拿农村建房补贴?》

    国家每年都会拨钱给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是土瓦结构单层,楼板夹层不算层数,确实漏雨,裂缝,家庭困难等原因,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补贴申请,7个工作日没有回复,向县级以上部门投诉!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每个地方的补助都不一样,按户口给的,必须要70平米以上才能得到补助,高度要在两米六?还是多少?忘记了,先盖,后面划款,一万七左右,两万的很少

    具体去问村干部 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函[2000]60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

    建房补贴面向人群

    1.贫困户

    农村总有一群家庭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群体,这些人享受着国家的贫困补贴资金。比如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的贫困水平线的低保户,还有那些无儿无女没有经济来源的五保户。这些人建房都可以拿到补贴。

    2.征地拆房农户

    如果是因为建设高铁、公共设施等有关服务导致农村的房屋需要拆房和征地的情况下,那么这些人响应国家的号召迁到其他的地方。这些人盖房子自然会给予相关的补贴资金。

    3.新农村统一建房规划

    现在各地的农村都已经启动了新农村的改建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新农村建房将会有国家统一补贴。自行盖房补贴18万,村集体统一建房补贴10万。

    4.危房改造

    一般来说只要涉及到过去的土房破旧情况的,那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改造资金。另外各地区对危房的标准评判不同,所获得的补贴金不同。

    5.残障贫困户

    对于那些有残疾证的人群,只要是重度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国家都会优先审批补贴。

    当然国家对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也有不同的划分,一般危房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一般五保户一级补贴2万,二级补贴5000元,三级补贴3000。而低保户一级补贴2万元,二级补贴3000元,三级补贴2000元。困难户一般一级补贴1万元,二级补贴3000元,三级补贴2000元。普通农户一级补贴5000元,二级补贴3000元,三级补贴2000元。

    扩展资料

    随着新农村口号的提出,国家对农村房屋的建设也有了明确的要求。为了顺应城镇化的口号,现在的房屋建设多倾向于统一规划统一建房。房屋的样式和格局方面都会有着相同的要求,这样才符合新农村的口号。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国家对农村的房屋建设愈加重视,基于现在农村的房屋老旧破损的基础上,国家提出了危房改造的福利补贴,为的是让每个农民都能住上宽敞舒适的房子。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针对危房改造提出了补贴的政策,对那些因为宅基地老旧、房屋破损情况造成的危房情况,国家在评估房屋的基础上都会提出整改计划,并鼓励农村人上县城买房,并有相关的补贴福利。因此家里出现危房的情况下,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危房补贴资金,一般七天就会有相关的补贴款,如没有可以投诉。

    另外国家对农村人上城里买房并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情况下,将会有500-800元/平方的购房补贴,对子女的教育也有800-1300元/年的补贴。当然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不同,大家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要“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持续推进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

    主要分为这三种形式的补贴:

    1、政府现金补贴

    村民自己按照统一规划来建房。比如有的地方是政府每户补贴18万,每一户建房的占地面积规定是100平米,建3层,差价自己补。周围的绿化、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由政府出钱;

    2、政府安排统一建房

    这种是政府统一建好了房子,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农民,并且给一定补贴。比如1000元一平米的价格,然后补贴10万,如果钱还不够,可以再村委的担保下申请贷款;

    3、异地扶贫搬迁计划

    这种情况是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政府也会统一安排搬迁到规定的住房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都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权益。以上的三种补贴形式只是针对部分地区,各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具体还得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乡村振兴战略

    农村建房并不是家家贴补,是要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

    1、危房改造的农户

    农村有些老房子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一般都是贫困老人居住,他们没有多余的钱来修缮自己的房屋。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标准、成本以及农户本身筹集资金的能力,按照不同的补助级别来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为贫困户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迁村腾地户

    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3、新农村建设户

    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地区,国家对于房屋建设、道路建设和沼气池、厕所、水井等设施改造都是有补贴的。【特别提示】要拿这个补贴有两个前提,一是你所在当地有明确出文件实行新农村建设(各地情况不一,可到地方政府官网查询),二是只有按照当地新农村房屋建设标准建房的,才有补贴,通常在每户1万元左右。

    4、家庭困难的农户

    对于因家庭原因拿不出钱来改善自身居住房屋的,一般是农村的五保户、当低保户以及残疾贫困家庭等,民政部门会对这些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帮助他们建房。

    5、分散供养五保户

    除了新农村建房补贴之外,还有一类补贴是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这类补贴对人群有严格限制。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就是补贴范围人群之一,指的是没有在养老院安置,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原则上只补贴没有房屋和危房改建的分散供养五保户。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户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扩展资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建房并不是家家贴补,是要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

    1、危房改造的农户

    农村有些老房子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一般都是贫困老人居住,他们没有多余的钱来修缮自己的房屋。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标准、成本以及农户本身筹集资金的能力,按照不同的补助级别来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为贫困户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迁村腾地户

    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拓展资料:

    农村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二、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

    四、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五、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

    六、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七、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八、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九、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就建。

    十、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补贴

    新农村建房国家给多少补贴没有明文规定,是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可查询、依照·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得强制农民拆房重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是指导和合理引导,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建或强制农民拆建房屋。对一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中需要的集资问题,也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目前还没有对农民平常意义上自建房屋的补贴政策,只限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而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去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至于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房提供消费信贷。

    目前国家建房补贴是针对危旧房改造、困难户等特定情况的家庭才可以申请补贴,不是每个人都能申请补贴的

    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试行)

    2013-12-09 07:31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推广使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塑造壮乡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地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

    国土、规划、住房、财政、消防和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特色鲜明、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农村住宅按照一户一宅建设,建设者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楼房原则上不超过4层。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鼓励农民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

    第七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鼓励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采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进行住宅建设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免费提供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施工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没有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农村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住宅和村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要求下,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格,注重与《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设计风格的一致性,保证村屯内建筑风格的整体性。

    第八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以及村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申请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同意,并发给开工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申请及拟建设用地的权属证明;

    (二)选用的《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设计图纸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成套的设计图纸;

    (三)施工人员证书(含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如为建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还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村庄公共配套设施及工程地质特殊的农村住宅应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具体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市、县(城区、开发区)审批的规划、用地等事项,由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材料向县(城区、开发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并于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承揽农村住宅建设的工程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和管理,培养一批服务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合格施工人员。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开工建设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村庄公共配套设施开工建设后,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主要原材料质量、重点结构部位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等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民住宅竣工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予以竣工备案,发放备案证。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后,住宅所有者可持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及开工证、验收备案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委托申请,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房屋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奖励政策及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进行奖励:

    (一)符合所在地乡镇和村庄的规划要求;

    (二)依法进行报批报建;

    (三)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采用《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新建的农村住宅,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含250平方米),每户奖励4万元;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户奖励3.5万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每户奖励2万元。

    采用《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农村住宅,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含250平方米),每户奖励2万元;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户奖励1.8万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每户奖励1.5万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每户奖励1万元。

    具体户型对应奖励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整村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村庄规模100户以上(含100户)的,给予村集体100万元奖励;村庄规模50户以上(含50户)100户以下的,给予村集体60万元奖励;村庄规模20户以上(含20户)50户以下的,给予村集体30万元奖励。

    给予村集体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或改造村庄的道路、排水沟、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住宅,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逐户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验收意见进行核查并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核查结果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农户,奖励给村集体的,直接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组成。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申报并大力整合可用于奖励工作的上级补助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其余奖励资金由市、县(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分摊。具体分摊比例为:市、县(城区)财政7∶3,市、开发区财政6∶4。

    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专账核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住宅建设人弄虚作假取得的国土、规划审批手续或者开工证、验收备案证等证件均属无效;擅自占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回。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未按审批手续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的处罚:

    (一)无相应设计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无相应施工资质或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

    (四)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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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之家方案二 设计前庭后院,造型新颖别致,整体风格明净、典雅、亲切。

    三口之家方案一 设计前庭后院,整个院子充满了浓郁的乡村气息。

    五口之家方案一 设计天井及玻璃罩,设计前庭后院,配马头墙等壮族建设特色元素符号。

    很多人梦想在乡村盖个别墅,近日《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给村民们送来了“乡村别墅”设计图,这些设计图设计的户型特色鲜明、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如果村民按照推荐户型建房或改造房子还会得到额外的奖励,每户奖金最高为4万元。《办法》以“先行先试”为思路,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A

    谁有机会

    符合条件要求的村民

    哪里可以建新房?哪些人可以建?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据了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均适用于本《办法》,建设者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

    相关人士解释说,由于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农村住宅建设(如“城中村”建设)已与城市建设相似,应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所以未将这两个区域的农村住宅建设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同时,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南宁市将对市综合整治示范村作为改造重点给予优先考虑。

    B

    找谁办理

    找乡镇规划管理机构

    南宁市将“实权”交给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来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则要协助前者开展工作。对此,《办法》提出,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据悉,“下放实权”是因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贴近农民群众,了解他们的需要,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上有着天然优势。为了使这项工作真正管得住、奖得下,南宁市将本项工作的实施主体确定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

    C

    如何建设

    一户一宅最高不超4层

    农村住宅如何建?需要注意什么?《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具体而言,农村住宅要按照一户一宅建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楼房原则上不超过4层。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鼓励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采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进行住宅建设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免费提供推荐户型建设施工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没有选用推荐户型的农村住宅,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以及村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申请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申请,通过了联合审查并领到开工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D

    哪些户型

    3种户型13个方案供选

    建设中有哪些方案供选择?据悉,南宁市相关部门在征集意见后,委托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筑科学研究院、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广西中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过讨论研究,选出了13个具有代表性的设计方案供新居新建需求的农民选择。

    方案都是按照“美观、适用、简洁、耐劳”的总体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但切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的生活要求和生产习惯,而且适宜南方气候,有地域性,充分考虑晒台、通风、耐劳、材质等因素,还具有一定的风格特色,运用具体的壮民族建筑元素,从坡屋顶、墙体、立面色彩、门、窗等方面直观的展现出南宁市的壮乡建筑特色。

    每个方案中的户型均设有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一间以上带有卫生间),屋顶有露台兼晒台,有杂物储藏室(储藏粮食、农具等),且要求层高不能超过四层,人均占地不能超过22平方米。

    按照家庭人口的数量,设计方案分为两口之家、三口之家和五口之家三种户型。其中,两口之家有4个方案、三口之家有5个方案、五口之家有4个方案可供选择。

    E

    有何奖励

    新建每户最高奖励4万元

    想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村民们注意了,只要符合三大条件即可申请进行奖励。这三大条件是:符合所在地乡镇和村庄的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报批报建;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

    奖励方式则是采用与《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一一对应的方式确定,新建每户最高奖励4万元。

    项目完工后要验收,具体的验收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县(区)和市三级验收组成。项目在经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将由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农户,奖励给村集体的,直接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采用推荐户型具体奖励办法

    采用推荐户型方案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50平方米的农村住宅,新建每户奖励4万元,改造每户奖励2万元;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小于250平方米的,新建每户奖励3.5万元,改造每户奖励1.8万元;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新建每户奖励3万元,改造每户奖励1.5万元;

    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新建每户奖励2万元,改造每户奖励1万元。

    整村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按村庄规模,对村庄规模大于等于100户,奖励100万元;

    对村庄规模大于等于50户小于100户,奖励60万元;

    对村庄规模大于等于20户小于50户的,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将用于道路、排水沟、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记者 吴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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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农村建新房到哪里才能找到推荐户型图纸;建新房手续怎么办理;如何才能拿到奖励资金……11月28日本报独家报道“带上这些设计图 回老家建乡村别墅”新闻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少读者打电话来咨询各种问题。针对《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亮点和操作实施等大家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冯林。

    目的·亮点

    告别农村“裸体竹筒楼”

    塑造壮乡特色建筑风貌

    问:《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在哪里?

    答:近年来,南宁城乡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与此同时,农村建设却举步维艰,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农村群众在建房时不愿去县(区)报建,而政府在农村住宅建设监管上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村住宅建筑特色不足。“裸体竹筒房”普遍存在,壮乡传统建筑特色元素不断消亡,正在被一些“不中不西、不洋不土”的设计风格所抢占。因此,南宁市这次出台了这个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南宁市在新农村建设领域的一次有益探索,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夯实了基础,这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美丽中国”理论的一次积极实践。《办法》的出台将使南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体系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将彻底告别以往“没人管”和“管不着”的局面,通过采取政策鼓励和资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将逐步引导农村群众广泛采用推荐户型来进行住宅建设,从而有助于快速形成极具壮乡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

    问:《办法》适用于那些范围?

    答: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均适用于本办法。由于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如“城中村”等)已有完善的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因此,《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主要考虑村屯内的农村住宅建设。

    问:《办法》有什么特色和亮点?

    答: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把管理权下放给乡镇一级,同时发动村民委员会参与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管理的效果,又可以方便群众办理有关手续。二是明确提出了房屋登记办理,为下一步农村住宅的确权管理做好了准备。三是对使用标准户型的农户进行奖励,将有利于农村特色建筑风貌的塑造。

    申请·建设

    报建到乡镇办理手续 农村工匠要持证上岗

    问:以后农村住宅建设有关手续找谁去办?

    答:方便群众是编制这个办法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为避免群众为了一个手续来回折腾,《办法》尽可能地把管理职权下放到乡镇一级,让群众到乡镇就可办理相关手续。对那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仍需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审批的手续,由乡镇有关机构负责收集材料,向县级职能部门申报,并于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问:以后农村住宅能建多高、多大?

    答:在当前建设用地十分紧缺的形式下,集约使用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办法》要求要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同时在宅基地面积上要求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并且在楼层上要求原则不能超过4层。

    问:今后从事农村住宅建设施工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目前,农村住宅建设施工主要还是以一些农村“土师傅”为主,所以,在建设质量和安全上,存在着很大的隐患。这次南宁将结合《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登记和管理力度,并对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将发给合格证书,只要拥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就可以从事农村住宅的建设施工。

    户型·奖励

    推荐户型鼓励并不强制 采用户型最高奖4万元

    问:是不是以后农村住宅都要按推荐户型来建?

    答:对推荐户型的使用,南宁是鼓励并不是强制,如果农户对推荐户型方案不满意,也可以找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要求下,按照推荐户型的设计风格进行设计。另外,推荐户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南宁将会定期组织设计人员,根据群众的需求,进行更新、增补与完善,使其更加贴近农户生活实际。

    问:到哪里才能找到推荐户型的图纸?

    答:农户想要了解推荐户型可以通过三种渠道,一是到乡镇或村委领取简易折页户型图;二是到村委观看推荐户型挂图;三是到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翻阅推荐户型图集。如果农户决定使用推荐户型来进行住宅新建或改造,可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向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免费索要户型相对应的施工图。

    问: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奖励?

    答:农户按照推荐户型建房或改造房子将会得到额外的奖励,每户奖金最高为4万元,奖励主要采取的是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农村住宅建设奖励的农户除符合《办法》适用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宅基地选址符合所在地乡镇和村庄的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报批报建;采用推荐户型新建住宅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住宅改造。

    那如何申请奖励资金?农户采用推荐户型完成住宅新建或改造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验收完成后,由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和公示,核查公示无异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把奖励给农户和村集体的资金,一次性直接发到农户和村集体账户上。

    ■帮你问

    农村住宅建设

    手续四步走

    《办法》将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权限,下放给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这意味着,今后农民盖住宅报建将不用再像以前一样跑到县(区)一级机构,不仅省去来回跑腿的麻烦,报建程序及所需材料也都更加简化了。《办法》实施后,农村住宅建设应办理哪些手续呢,根据规定需办理四项手续:

    1 到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管理站申请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

    2 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

    3 竣工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申请竣工验收及备案。

    4 竣工备案后,住宅拥有者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提出委托申请,由乡镇规划管理站代行办理房屋登记。

    (记者 韩沛 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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