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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_林权包括山林里

    时间:2019-01-11 16:19:09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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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

    (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人深化改革实质性推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在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第五阶段。

    我们的集体山林转包给别人政府把林权证发给了别人我们无法拿到林权证该怎么呢

    自留山 [ zì liú shān ] 

    • 拼 音 zì  

    • 部 首 自

    • 笔 画 6

    • 五 行 火

    • 五 笔 THD

    • 拼 音 liú  

    • 部 首 田

    • 笔 画 10

    • 五 行 火

    • 五 笔 QYVL

    • 拼 音 shān  

    • 部 首 山

    • 笔 画 3

    • 五 行 土

    • 五 笔 MMMM

    一:基本释义

    自留山[ zì liú shān ]

    基本概念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百科释义

    自留山是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各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归国家或集体,林权归农户个人,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政策。划分自留山以村 (组) 现有农户和每户人口及荒山的多少为标准。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自留山上的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完全归农户支配,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规定出售。

    三:概念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四:相关政策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这些政策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自留山山权属集体所有,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买卖,迁居、婚娶不准随带。自留山和植树地段划定后,生不增、死不减,长期不变。1981年开始,各地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自留山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地使用权属农户,家庭是自留山使用的基本单位,农户家庭成员的增减,不影响农户“现任”成员继续行使本户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山上的林木属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死亡时,自留山的使用权不属继承范围,其经营的自留山林木,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当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消失(最后一名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或死亡),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好其经营成果的补偿后,可以收回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登记申请,由人民政府受理;自留山林木继承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五:历史

    自留山在自留地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第(五)条:“有柴山、荒坡的地方,可以根据历史习惯和群众要求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长期归社员家庭经营使用。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有些已经植树成林,有些尚未植树,社员怎样经营使用自留山的办法,由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决定。”“社员在‘自留山’间作的粮食,归社员个人所有,不计算在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四十条: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但是,毕竟自留山没有自留地那样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全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划分自留山。全国性的普遍划分自留山,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1981年,中央和各省市制订了划分自留山的基本政策规定。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肯定了自留山的法律地位。

    自留山

    基本概念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自留山

    zì liú shān

    指留给农民自己经营,产品归个人所有的山地。

    参考:

    自留地

    【拼音】:zì liú dì

    【解释】: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比喻自己的私人空间。

    【出处】:路遥《平凡的世界》第一卷第五章:“他们把农村扩大了几尺自留地或犯了点其它‘资本主义’禁忌的老百姓以及小偷、赌徒和所谓的‘村盖子’、‘母老虎’,都统统……”

    【语法】:作主语、宾语、定语;多用于口语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已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颂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 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制止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3、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旧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罐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局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和资源站本化经营,有利于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代给和资源能源安全。(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5、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放活经营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6、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7、集体要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明晰产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可依法续包;承包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呆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积极调处,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林权实地勘界、登记,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来等。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农户所有。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征收农户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省、市(地)、县、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

    9、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答:(1)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开始启动和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扎实做好主体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省份,要积极推进深化改革试点。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开面上改革。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在试点成功、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省、市、县、乡(镇)、村(组)要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市、县、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要逐级备案。

    (3)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4)精心实施,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5)检查验收,完善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做到先易后难,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确保质量。基本富有主体改革任务的地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全国情况差异较大, 有森林资源状况、经营水平高低、自然条件好差、经济发展快慢和对山林依赖性程度等方面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林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公平的经营形式,确定相应的改革模式,能做到均山到户、长期稳定经营的,要坚持均山到户;不能做到均山到户、要均股均利到户,实现货币形式的有耕者有其山,确保每个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山林权益。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林改后乱砍滥伐现象减少,森林资源保护呈现良好态势,但由于各地情况与基础不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绝不能因林改措施的失当而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林改后,山林落实到千家万户,与农民的利益更加直接,但林业经营不能只停留在“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阶段,要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资源、资金、技术为纽带,引导农户走家庭联合、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路子,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3)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林业活力;只有确保稳定,才能凝聚人心,集聚力量,二者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改革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推倒重来,要十分注意尊重群体意愿和政策的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应予以维护,以安定民心,取信于民;对改革者前林木林地承包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分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把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和林区社会的安定,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就达不到改革目的。

    (4)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其中妥善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十分关键。林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同时也要兼顾集体作为集体林业的重要组织者和林地所有者的应有利益。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农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坚持把利益的大头留给农民,确保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与此同时,又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只有两者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调动和发挥,改革才会更加顺利,更加和谐,集体林业才会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林改全过程,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转变少数人决策为集体民主决策,转变管理关系监督为维护权益监督,通过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工站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彻底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参与改革的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6)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林改工作方案及应对措施,确定组织形式,明确工作任务,抽调业务骨干,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指导意见或问题解答。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山林招标、集体林业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国家关于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做到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合法合理,群众接受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从实行范围看,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承包方式看,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承包关系看,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法确定发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12、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

    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

    13、什么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个人、联户或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

    15、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何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说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氖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设立?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8、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19、林地承包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林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20、如何确定林地发包方?

    答:集体林地集体所有,集体行使处分权。根据林地所有权归属,分别确定发包方并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包发,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由使用该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林地发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林地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建立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面军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林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24、林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林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林地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

    问题的决定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10308

    【实施日期】 19810308

    【章名】 全文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 民族

    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在相当长期的历史上,我国林业基础极为薄

    弱,森林破坏却非常严重。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保护林

    木,发展林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引起全党和全国各族人

    民的高度重视。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和林业职工

    的艰苦奋斗,林业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国家提供木材九亿立米,人工

    造林保存面积四亿二千万亩,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

    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森林很少,我们对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指导

    上又有“左”的错误和影响,因此尽管做了大量工作,林业的落后面貌仍

    然没有改变。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森林破坏严重,砍的多,造的少,消耗过多,培

    育太少。这就使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自然生态环境进

    一步恶化,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给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

    来极其不利的后果,贻患子孙后代。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没有把林业放在与农牧业同等重

    要的地位。林权不稳,政策多变。营林资金很少,木材价格不合理,取之

    于林多,用之于林少。林区没有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林业生

    产重砍轻造,没有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木材多头经营,体制混乱,

    “一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森林管理不严,法纪长期废弛。所有

    这些,都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群众和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阻碍了

    林业的发展。

    为了迅速扭转林业面临的严重局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切实保护现

    有森林,严格控制采伐,降低资源消耗,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充分调动

    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造林育林,使林业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

    道,特作如下决定。

    【章名】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

    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

    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

    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

    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

    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

    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积和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

    规定。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

    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三)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照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

    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

    责任制。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把责任和报酬、整体利

    益和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社队集体林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产

    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联系造林营林成果,实行

    合理计酬,超产奖励或收益比例分成。具体办法,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

    路线,因地制宜,允许多种多样。

    【章名】 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注解:关于木材管理问题,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中发[1985]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严格控制采伐量。要以国营林业局和林区县为单位,按轮伐要求,合理确

    定年度木材、毛竹采伐量。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和其他

    部门自用材等,都要纳入采伐计划,实行全国“一本帐”。省、市、自治

    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年采伐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林业部进行综合平衡,

    与各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统一下达执行。各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

    外采伐。木材不进行议购议销。

    国有林的采伐,由省、市、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体林的

    采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采伐证;其他部门采伐自己经营的林木和社

    队集体采伐自用材,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按照《森林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

    (五)国营林业局生产的规格材,除自用的和地方按规定留成的部分

    外,全部由国家统购。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规格材,国家统购百分之七十

    至九十,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林区的非规格材和社员的木材

    ,国家不实行统购。

    非林区社队和社员生产的木材,国家不实行统购。

    (六)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

    单位都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收购和加工。销区的木材供应和市场销售体制

    不变。

    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及大

    宗木制成品、半成品等,均应纳入计划,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提供货源

    林区社队和各单位办的木材加工厂,必须认真进行整顿。凡是产品质

    次价高、浪费木材或本身没有林木资源的,要坚决关停并转;允许继续开

    业的,所需原料要纳入计划。

    林区及毗邻县不开放木竹自由市场。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

    自留材(包括社队集体参加国营林业生产建设分得的木材)及其加工的大

    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也可以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

    区和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的木材,可以凭大队证明,由林业部门代销

    非林区木竹自由市场是否开放,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章名】 对林业的经济扶持

    (七)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的木材价格。提价增

    加的收入,应当留给木材生产单位,不准截留。具体方案由国家物价总局

    和林业部另文下达。

    (八)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要把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银

    行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由中央和

    地方林业部门,按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

    使用。各地每年要尽可能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扶持林业。支

    援公社的投资,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基金,

    以及银行用于农业的贷款,由地方政府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林业。国

    家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条例,由林业部会同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执

    行。当前国家营林、森工投资和社队造林补助费,由中央和省、市、自治

    区林业、财政部门掌握使用。

    (九)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林区除

    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具体办法

    由林业部、财政部拟定。

    (十)各省、市、自治区凡没有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必须根

    据实际情况,明确划定。为了进一步落实林区以林为主的方针,要合理安

    排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粮食购销任务。粮食自给有余的,征购任务要稳

    定下来;粮食不能自给的,应该减购或者增销,保证林区群众的口粮标准

    不低于邻近产粮区。

    【章名】 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代用

    (十一)要充分利用林区的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大力生产木

    片,开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

    当前要重点搞好现有木材加工和综合利用工厂的挖潜、革新、改造,

    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今后要有计划地发展林区加工和综合利用。木

    材综合利用属于轻工业性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资金、燃料、动力等方

    面给予支持。

    为了弥补木材供应不足,要大力开展木材的节约、代用工作。煤炭、

    铁道、建材等用材较多的部门,在采用金属矿柱、水泥轨枕、钢铁门窗等

    多种代用品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效果,应当积极推广,并继续研制新的代用

    品。

    (十二)努力改变林区烧好材的习惯。林区职工、社员群众,以及机

    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改烧枝丫、茅柴。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和小水电等,大力节约木材。要采取经济

    补贴办法,鼓励林区的单位和群众不烧好材。要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并把

    节约木材的收入继续用于这项工作。这方面潜力很大,应以林业部为主,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制订方案,逐步实行。

    【章名】 抓紧林区的恢复和建设

    (十三)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抓紧搞好主要

    林区的林种划分工作,确定不同林种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措施。有计划地扩

    大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特种用途林。对过量采伐

    的林区,要坚决把木材产量调减下来,并稳定一个时期,给以休养生息的

    机会。要加快新林区的开发建设,抓紧后续森林资源的培育。同时,要认

    真搞好护林防火,严禁毁林开荒。

    (十四)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切实纠正以原木生产为中心

    ,重采轻造的错误做法。要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把森林工业和营造抚育

    森林真正统一起来。今后开发新林区,要从全面经营森林出发,统筹安排

    森工与营林的生产建设和投资。对尚未建设的后期林场,主管企业要抓紧

    进行建设,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合理经营。林业企业必须做到在采伐后当

    年或次年更新。今后对林业企业的考核,要把更新造林和育林列为首要标

    准,并与企业利润留成、职工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没有完成任务的,

    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五)国营林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林区社队参

    加护林、造林、育林、采伐、修路等各项生产建设活动,付给合理报酬;

    建设新的林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吸收林区群众参加生产建设。要通过多种

    途径,使社队和群众从发展林业中得到好处。但不能采取把国有林划给集

    体的办法,来解决林区社队群众的经济利益问题。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的国有林区,要把保护和开发森林同民族自治

    地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结合起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可在木材产品的分

    配和利润分成等方面,采取不同于一般地区的办法,给民族自治地方以更

    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要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加林业生产建设,积

    极培养少数民族林业干部和技术人材。

    (十七)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林区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组织当地

    知识青年参加林业生产建设。可以组织他们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造材剩

    余物以及部分抚育间伐的小材小料,开展综合利用,发展集体经济。产品

    由林业企业按照国家或省(区)规定的价格统一经销。

    对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对城镇上山下乡知

    识青年在农村或城镇郊区所办的场(厂)队有关规定,实行减税、免税等

    优待政策。

    安置林区知识青年所必需的资金,可以采取借款方式予以扶植。资金

    来源,由企业利润中留成解决,不足部分报请省(区)人民政府批准,从

    地方财政中适当给予补助,或者在企业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十八)各省、市、自治区要继续搞好林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工作,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逐步推广。

    【章名】 大力造林育林

    (十九)要进一步贯彻一九八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

    植树造林的指示》,坚持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

    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

    地植树造林。要因地因时制宜,保质保量,包栽包活包成林,防止形式主

    义和无效劳动。

    绿化祖国,人人有责。全国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人民解放军指战

    员,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都要参加几天植树造林的义务劳动。各级领导

    干部,每个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更要带头造林。要按单位划分责任区,

    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农村社队都应因地制宜地每年安排适当的劳动日,从事造林育林。

    农垦、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都应当把造林绿化作为本部门的一

    项生产建设任务。煤炭、造纸和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企业,都应提取

    一定数量的育林费,建立原料林基地。各部门可以在国家划定的地方植树

    造林,自造自有;也可以同林业部门或社队联合造林,按比例分成。

    各大、中、小城市,都应当把造林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发动群众

    种树、种草、种花,美化市容,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亦应建立责任制

    (二十)各省(市、区)、地、县,要在今年内,制定并落实植树造

    林、扩大森林覆盖率的五年规划,并提出十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每年

    检查一次造林成果。

    平原、丘陵广大农区和林区内条件好的荒山荒地,植树造林潜力大,

    见效快,各地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地把这些地方绿化起来。对于地广

    人稀、交通不便的大山区,主要采取封山育林和飞机播种的方式发展林业

    。继续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和速生用材林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地大力

    发展各种经济林木。

    在烧柴困难的地方,要把发展薪炭林作为植树造林的首要任务,划定

    地段,组织社队、社员,以及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单位,

    积极营造,谁造归谁所有。

    (二十一)科学造林育林,提高造林质量。要搞好造林技术训练和规

    划设计;建立林木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培育良种壮苗;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和奖励制度。加强森林抚育和疾

    虫害防治,积极开展抚育间伐和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坚决克服

    只造不管的偏向。

    森林抚育要纳入各级林业计划,逐年增加投资,加快抚育进度。

    (二十二)国营林场当前要抓好抚育间伐。各地应当尽可能地在投资

    上给以支持。林场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国营林

    场在抚育期间,收入不上缴,以林养林。

    整顿巩固社队林场、专业队,有条件的应继续发展。过去由生产队抽

    调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林场,要明确山林权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可以

    联合办场,按股分配收益。要加强经营管理,搞好劳动计酬,广开生产门

    路,增加经济收入。

    【章名】 发展林业科学技术和教育

    (二十三)林业科研必须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科研、教学和生产单

    位要密切协作,切实解决好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要集中力量

    开展林木良种、适地适树、治沙造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调查技术、采伐

    更新方式、林业机械、林产工业的技术改造、林业经济和技术政策等项目

    的研究。同时,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有许多经济价值很高的

    珍稀动植物。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的调查、研

    究和利用。

    要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林业科技队伍。

    加强林业调查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要尽快弄清森林资

    源的基本情况,搞好规划设计,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为此要充

    实调查力量,改善技术装备。

    (二十四)努力发展林业教育事业。当前,应当集中力量办好几所林

    学院及重点学科,提高教学质量。要开办大学专科和函授教育,加强和发

    展中等林业教育,为基层生产单位培养技术骨干。要重视林业职工和林区

    县、社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办好林区的中、小学教育。要积极创造条件

    ,把一部分普通中学改为林业职业学校。同时积极抓好林业知识的普及教

    育,在中、小学教材中要增加林业常识内容。

    【章名】 加强党和政府对林业的领导

    (二十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业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应当亲自抓,并要有负责干部分管。健全各

    级林业机构。对于在林业工作上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

    扬和奖励。

    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大

    力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

    要把提倡人人爱林、护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干

    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法、守法。对于破坏森林的行为和违法

    犯罪分子,要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林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各级林业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认

    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林业职工和林区群众的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

    社会主义积极性。

    发展林业是一项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造自然的百年大计。我

    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树木品种丰富,发展林业的潜力很大。中央相信

    ,只要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发扬愚公移山的革命精

    神,并且善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彻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继续贯

    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国林业的落

    后面貌就一定能够得到逐步改变,我国林业的发展是大有可为,大有希望

    的。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有力推动了中国生态状况的改善。这个运动启动之前的1981年,中国森林面积为17.29亿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02.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12%。经过多年的不懈奋斗,中国森林面积已达到26.2亿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36.1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21%。在世界森林资源日益减少的情况下,中国实现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森林植被状况的改善,不仅美化了家园,减轻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对农田的危害,而且还有效提高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储碳能力。

    林业方针政策的制订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提出“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方针,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了“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关于林业所有制,30余年来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确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和几种所有制的联合经营都是社会主义林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见林业经营形式)。

    普遍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依靠群众护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专业护林与群众护林相结合。70年代以来,为了制止乱砍滥伐、严格控制采伐量和降低森林资源消耗,进一步落实了林业政策,并实行普遍护林。各林区除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外,还开展群众性护林防火活动,建立各级护林组织,实行护林防火责任承包制。1986年全国初步统计有专职护林员28万多人,全国重点林区建防火站80余处,了望台2500多座、防火公路5万多公里(见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

    大规模造林 建国初期,主要是在东北西部、河北西部、河南东部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营造农田防护林;同时在全国各地开展封山育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大规模造林,着重营造用材林,并着手绿化西北黄土高原。70年代,华北、中原地区开展平原绿化,并在条件适宜的地方试行飞机播种造林。1978年开始建立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的活动,至80年代已涌现一批人工用材林基地,防护林也已发挥效益,并有了近亿亩的经济林。

    森林工业迅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采伐与集材仍处于手工作业阶段。现已形成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林产化学加工、林业机械制造等门类齐全的森林工业体系。木材、竹材、锯材产量不断增加,人造板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等从无到有,林产化学加工的产品种类日益丰富。30余年间,全国森林工业企业为国家积累资金 182亿元。近年针对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一些木材采伐企业已逐步转变为森林采运、育林和多种经营的综合企业。

    林业教育和科研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成立了3所林学院,在13所农学院设立林学系,还建立了10余所中等林业学校。“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教育受到严重摧残;1979年后重新振兴。至1985年止共有林业大学3所、林学院8所,在农学院设立的林学系18个,中等林业学校37所,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林业教育(见林业教育)。这一期间林业科学研究也有很大发展。1951年在北京成立了林业科学研究所,1958年扩大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森林考察。此后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成立了各种林业科技管理、林业科学研究和林业情报等机构,并设置了一些试验基地和自然保护区。至1986年底,全国共有县以上林业科研单位240个,林业科研工作者8000余人,初步形成了林业科研体系(见林业、森林法、植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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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有力推动了中国生态状况的改善。这个运动启动之前的1981年,中国森林面积为17.29亿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02.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12%。经过多年的不懈奋斗,中国森林面积已达到26.2亿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36.1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21%。在世界森林资源日益减少的情况下,中国实现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森林植被状况的改善,不仅美化了家园,减轻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对农田的危害,而且还有效提高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储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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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基本政策之一,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我国在早提出“谁造谁有”林业政策在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集中反映在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森林法》中。其主要内容是:

    ①明确山林权属。长期稳定不变。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权纠纷由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法院裁决;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采伐有争论的林木。

    ②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对现有森林资源严格遵循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限制消费。任何单位及个人采伐自己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都必须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以防止过量消耗,甚至乱砍滥伐。

    ③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政策。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把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地方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基金中也以一部分扶持林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给以补助费或长期贷款。

    ④提倡木材综合利用与节约代用。充分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发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推广金属、水泥、钢铁等代用品,并鼓励研制新的代用品。用经济补贴办法鼓励林区单位和群众利用枝桠、茅柴等作燃料,并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小水电等。

    ⑤大力推广植树造林。由各级政府制订规划,确定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实施,并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长期不变,允许继承,以调动群众兴办林业,代代相传的积极性。全民义务植树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5株,系无报酬劳动,林木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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