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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_关于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时间:2018-08-08 12:35:51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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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 关于公开征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近期,为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对防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污染环境提供技术支撑,我局提出并组织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9月10日前反馈到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肖雅元,电话:020-89102080,E-mail:xiaoyayuan@163.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编 制 说 明(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2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意见征集共收集反馈意见53条。经过整理,8条意见全部采纳,17条部分采纳,15条不采纳,还有8条是接受,5条意见不明确。

    全部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标准的适用范围,需要重新界定。该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封闭的养殖方式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②适量放宽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耗氧量的限量值,以利于行业的发展。③删除一些项目,例如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总余氯等指标。④修改取样点为向公共水域或沟渠排水口。⑤悬浮物增加人为增加的量的限量。⑥统一检测方法,增加最新的检测方法。⑦标准中指标的定值可参照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DB12356-2018等。⑧海、淡水排放标准分开制定。

    不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增减药残的指标(因为没有适合的检测方法暂时不考虑)。②增加重金属镉、铬、铅,汞、除草剂、农药三唑磷等(因为不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暂时不考虑,三唑磷可能是地方性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来控制)。③海水、淡水标准合并(研讨会上已明确海水、淡水分别制定)。④删除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铜、锌等指标。⑤增加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指标(这两项指标在标准审定时已由专家认可删除)。⑥考虑不同的养殖模式,例如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混养、单养等(标准控制的是排放水,与养殖模式无关)。

    部分采纳是几条意见中有的可以采纳,有的无法采纳,例如第一条要求放宽氮磷指标,第二条要求增加药残的指标,所以选择部分采纳。

    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各方领导、专家意见分歧较大,意见一致的内容有标准名称改成“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并要求增加养殖尾水的解释,这一条意见本项目组全部接受,其他领导、专家的意见选择性接受。

    3、标准修订的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李宝华:本标准修订小组负责人,主要执笔者。从事渔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工作,负责本修订标准的起草、编制说明的编修改工作。

    白明、易伟、李彤、孙万胜:本修订标准的主要参加者。参与修订标准的资料收集、内容讨论、文字编排等。

    二、标准修订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已颁布11年,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国家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加强,该项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该标准的修订原则是制定一个合理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使经过养殖过程或养殖结束后不用的尾水排到环境中经过自然扩散、稀释净化后,对海洋生物不产生危害(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尾水在排放之前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能符合当地、当时的海洋环境要求。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水产养殖业要与工业发展同进退。《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的定位是满足70%以上的养殖单位能够适用,而利用这个标准来制约那些养殖密度高,污染严重的单位进行升级改造,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是根据在海水养殖的过程中,对养殖水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水质指标的变化而确定,主要内容包括:悬浮物质、pH、COD、锌、铜、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主要技术内容:通过对我国沿海,南、北方海水养殖模式、养殖水质的调查、分析,制定出适合各种海水养殖模式其养殖后尾水的排放指标,同时兼顾我国国情及实际养殖的具体情况。

    拟修订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控制指标是在考虑由于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标,即以悬浮物、氮、磷、有机物为主的指标。因为目前多数的养殖者为了追求生产速度和降低成本,采用多投入、多产出、以及人为添加各种消毒剂、促生长剂等药物的方式,这种投喂方式多数是饲料利用率低,饲料系数增大,排入水中的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这样的水排入环境中,容易造成污染。所以修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养殖者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养殖单位在排放养殖尾水前进行水质检测,对不达标的尾水,必须进行适当处理(自然净化或生态净化等),达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由于南北方气候、环境、养殖模式、排放尾水方式存在差异,本标准依据海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对向海水水域排放的海水养殖尾水分成一级、二级标准。

    一级养殖尾水排放的去向是指国家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水域(一类水域是不允许接受任何排放水的,除非排放水经过处理达到海水水质一类标准),如水产增养殖区(贝类增养殖、网箱养殖);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海水浴场等);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域和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限制养殖区。一级养殖尾水的标准略宽于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的二类标准,这样的养殖尾水经过海水自然扩散、稀释、潮汐的作用,可以达到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二类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去向是一般水域,指国家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三、四类水域,如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放作业区,海水河道等非渔业水域和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域。二级海水养殖尾水标准部分指标宽于海水水质标准的四类标准,因为这些指标可以通过自然降解和稀释而达到排放水域的指标要求。

    本次修订增加了禁止排放水域的限制,即在GB 3097 中规定的一类海域和农业农村部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

    本标准的修订参考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等,国内在渔业环境监测、海水养殖池塘的检测资料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对经过养殖过程后,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动物的吸收、转化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养殖生物的排泄而使养殖尾水中环境指标的增加,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分析,制定出一个既保证海洋环境不受到养殖尾水的污染,又能在海水养殖生态负载能力内最大地满足海水养殖的持续进行。

    修订后的标准远远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养殖过程中不会产生重金属、农药、石油等毒物性物质,所以,下列物质如:镉、铬、铅、汞、砷、、氰化物、氟化物、石油、挥发性酚、六六六、滴滴涕、有机磷农药等,不应作为该标准的控制指标。

    此外养殖尾水中,部分污染物质(药残、抗生素、激素类等)由于现在尚未有适用的测定方法,暂不列在本标准中。

    该标准对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进行了统一规定。

    三、标准修订内容重点说明 1、悬浮物:悬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悬浮物本底值悬殊较大,吸纳各位专家的建议,我们在大量的监测数据基础上规定以下2种形式来确定悬浮物的限量值:(1)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悬浮物≤40 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悬浮物≤100 mg/L。(2)一级标准人为增加量≤20mg/L(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二级标准人为增加量≤75mg/L(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该值的取值依据是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类、第四类的平均值)。

    2、pH值:本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废水pH在7.0~8.5,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二级海水养殖废水pH在6.5~9.0之间,对变动范围不作要求。这次修订此项内容没有改变。

    3、化学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有机物含量多少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生长。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10 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20 mg/L。此项指标的确定部分专家认为太严,会限制养殖业的发展。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对全国沿海海域水质分析,我国大部份近岸水域化学需氧量值在1.5 mg/L~3.5 mg/L之间。全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并没有对我国近岸水质造成影响,所以该项指标没有修订。

    4、锌:硫酸锌作为治疗水生生物养殖过程中预防各种纤毛虫病的替代品正在广泛使用,所以对锌离子的增加也需要加以限制,根据多年对近岸水域的检测表明,我国大部份水域尚未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排放废水锌离子浓度≤0.20 mg/L,二级海水养殖排放废水锌离子浓度≤0.50 mg/L。对中国近岸海水水质的分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近岸海水锌含量全部在0.0026 mg/L~0.03mg/L(2012年-2016年渔业环境公报)之间,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锌的限量值是合理的,不用修订。

    5、铜:铜是一种用途广泛的金属元素,微量铜对生物活动起重要作用,是生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生物体血清蛋白和细胞色素氧化酶等活性物质的构成成分,可促进氧的循环和生物酶的催化等生化功能,但过量铜对生物将产生明显的毒害效应。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铜离子浓度≤0.10 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铜离子浓度≤0.20mg/L,经过征求意见,部分专家认为可以适当放宽该项指标。对中国近岸海水水质的分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近岸海水铜含量全部在0.0004 mg/L~0.005mg/L(2012年-2016年渔业环境公报)之间,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铜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没有修订。

    6、无机氮:海水养殖尾水中其氮的来源主要和饲料的投入,蛋白质的分解和水生生物的吸收、排泄有直接关系。目前海水一般采用0.2mg/L~0.3mg/L作为其富营养化的评价指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二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30mg/L、三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40mg/L、四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50mg/L。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无机氮本底值悬殊较大,例如:海南临高后水湾白蝶贝自然保护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为0.046mg/L,而杭州湾鲳、鳓、鲚等多种经济鱼类产卵索饵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为1.404mg/L。珠江口伶仃水域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2012年-2016年)平均浓度最高(1.332mg/L)。针对无机氮本底偏高的情况,我们适当放宽了无机氮的限量值:(1)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无机氮≤1.00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无机氮≤2.00mg/L。

    7、活性磷酸盐:汇总分析我国近5年沿海近岸活性磷酸盐含量状况得知,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活性磷酸盐本底值悬殊较大,例如:海南临高后水湾白蝶贝自然保护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为0.0009mg/L,而杭州湾鲳、鳓、鲚等多种经济鱼类产卵索饵场(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为0.068mg/L。舟山渔场西部海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繁殖场(2012年-2016年)平均浓度最高(0.068mg/L)。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活性磷酸盐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没有修订。

    8、硫化物、总余氯、生化需氧量(BOD5):接受大部分专家的意见,该三项指标去掉。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在制定本标准时除了参考了国内现行的标准,如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国渔业水质基准》及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DB12/356-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外,还参考了国际先进标准,如美国EPA基准、日本水产用水水质标准、加拿大渔业水质标准、前苏联水产用水水质标准等(表1)。编制标准的参考材料尽可能达到国内外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表1 本修订标准参考的国内外相关标准

    序号

    本标准项目及标准(值)

    项目标准值参考依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3类:人为增加量≤100;4类:人为增加量≤150;

    中国渔业水质标准:人为增加量≤10,而且悬浮物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水生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10、二级≤10、三级≤400

    意大利排入地面水的排放标准:80 mg/L ~200 mg/L,

    英国各河流管理局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30 mg/L ~150 mg/L,

    日本水质统一排放标准:200 mg/L(日平均150)

    ≤40

    ≤100

    人为增加量≤20(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

    人为增加量≤75(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

    4

    PH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第三、四类: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 pH单位;

    中国渔业水质标准:7.8~8.5,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 pH单位;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6~9、二级≤6~9、三级≤6~9;

    日本水质统一排放标准:5.0~9.0;

    英国各河流管理局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5~9。

    7.0~8.5,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

    6.5~9.0

    6

    化学耗氧量COD (mg/L)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3类≤5 mg/L;4类:≤5 mg/L

    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  2类≤4 mg/L; 3类≤6 mg/L;4类≤10 mg/L;5类≤15 mg/L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30、二级≤40、三级≤500(重铬酸钾法)

    日本水质统一排放标准:160 mg/L(日平均120)

    英国各河流管理局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20 mg/L

    ≤10

    ≤20

    10

    铜(mg/L)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3-4类  0.050 mg/L

    中国渔业水质标准:2类:0.010 mg/L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0.5、二级≤1.0、三级≤2.0

    美国EPA(1999)0.0031 mg/L

    美国近岸水域允许铜的最大量为0.0029 mg/L

    前苏联渔业用水水质标准0.010 mg/L

    日本水产用水水质标准0.010 mg/L

    日本水质统一排放标准:3 mg/L

    瑞士排入地面水的排放标准:0.5 mg/L

    意大利排入地面水的排放标准:0.1 mg/L -0.4 mg/L

    ≤0.10

    ≤0.20

    11

    锌(mg/L)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3类≤0.10,4类≤0.50

    中国渔业水质标准:2类:0.10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2.0、二级≤2.0、三级≤5.0

    美国EPA(1999)0.0081

    美国近岸水域允许锌的最大量为0.6

    前苏联渔业用水水质标准0.010

    日本水产用水水质标准0.010

    日本水质统一排放标准:5

    瑞士排入地面水的排放标准:2.0

    意大利排入地面水的排放标准:0.5-1.0

    ≤0.20

    ≤0.50

    12

    无机氮(以N计,mg/L)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3类≤0.40,4类≤0.50

    中国地表水水质标准(总氮):2类≤0.5,3类≤1.0,4类≤1.5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10、二级≤15、三级≤70(总氮)

    ≤1.00

    ≤2.00

    13

    活性磷酸盐(mg/L)

    中国海水水质标准:3类≤0.030,4类≤0.045

    日本水产环境水质基准:≤0.015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56-2018)一级≤0.3、二级≤0.4、三级≤8(总磷)

    ≤0.050

    ≤0.10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我国颁布实施的《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下达的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质管理的各项管理章程、制度无冲突,在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国地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强调悬浮物质、pH、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铜、锌指标,尤其对海域可能诱发赤潮的营养盐指标。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对于该标准的7个指标,除去pH以外,不同地域,由于水质状况不一样产生了分歧,水质状况较好的地方如山东、福建、辽宁、海南省认为目前制定的标准太宽松,而相对水质比较差的地区如天津、上海、江苏则认为达到修订标准有一定的难度。编制组认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虽为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水产养殖水排放前直接与渔业生物活体接触,并承载之其中,排放时也不存在浓缩过程,即原浓度排放,所以养殖水排放之前就是养殖用水,如果养殖用水达到如此恶化的地步,那么养殖生产也就无法进行了。所以以上几个重要指标的确定还是以全国综合情况考虑比较合适。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为了海水养殖尾水在排入大环境之前得到初步净化,为了提高广大渔民的环境意识,从行业角度暂时建议该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建议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各级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应对海水养殖尾水进行定期监测,尤其在排放之前,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完成修订通过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同意报批并发布后,原《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将自动废止。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渔业局环保处. 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内部资料),1994.4 227-232,267-332. [2] 吴明剑等译. 海岸带管理手册. 北京:海洋出版社,2000,168-172. [3] 《渔业水质基准》研究协作组. 中国渔业水质基准. 1998.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3009-1999. [5] 田仁生等,“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的比较探讨”,《上海环境科学》 2002.8,481-484. [6] 朱华晟,“我国近岸海域污染与海水养殖”,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1999.1,12-14. [7] 林庆华等,“深圳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 《海洋环境科学》 2001.8,46-50. [8] 计新丽等,“海水养殖自身污染机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海洋环境科学》2000.11,66-71. [9] 李红山等,“赤潮形成与富营养化及生化防治机理”,  《海洋技术》,2000.6,69-72. [10] 王东石等,“中国对虾养殖业现状与持续发展的途径”, 《渔业现代化》2002.3,3-9. [11] 丁天明等,“我国沿岸海域环境污染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其对策探讨”,《水产科技情报》2001.28(1),44-48. [12] 曹凯德,“对虾养殖过程中的水质调控”, 《中国水产》2002.4,58-59. [13] 黄小平等,“近海赤潮发生与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海洋环境科学》2002.11,65-69. [14] 汪云岗等,“美国水环境标准及其实施体系述评”,《农村生态环境》,1999.15(3),49-53. [15] 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2-2016 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 [16] 美国、欧盟、日本等地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对比与启示《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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