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指南 致富视频 网上开店 养殖视频 范文大全 创业项目开店经验创业杂谈如何创业技术资料创业防骗项目分析微信营销农村创业投资理财
  • 创业起步
  • 创业知识
  • 赚钱经验
  • 关于支持青年人才留邕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 南宁市人才政策

    时间:2018-08-31 14:47:06 来源:东东创业网 本文已影响 东东创业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青年人才“青蓝计划”,强化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后备人才储备和基础人才支撑,实现五年新引进50万名青年人才〔指年龄35周岁及以下,进入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及五象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来邕留邕就业创业的总体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青年人才生活安居支持

    1。满足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对符合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条件的青年人才,通过实物配租等形式提供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相关安居保障。

    2。发放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对新引进至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的企业或机构并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青年人才,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对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获得者,按协议的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25万元生活补助;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按协议的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给予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除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所需资金从同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安排外,其他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

    3。对被认定高层次人才的青年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根据认定的类别相应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五象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青年人才落户支持

    4。实行青年人才“零门槛”落户。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青年人才,可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登记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其市外父母也可申请投靠登记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五象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青年人才创业支持

    5。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客生态圈”。新建或扩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为青年人才提供不少于1万个具备主流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免费创业工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

    6。强化青年人才创业金融支持。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担保基金,分别给予青年人才个人最高10万元、其创办企业最高200万元额度的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设立;贴息资金从国家、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安排。

    7。鼓励青年人才自主创业。对毕业未满5年、首次在南宁市内创立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对青年人才创办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新增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岗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五象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青年人才就业支持

    8。为来邕留邕学子“买单”学费。对自愿来邕留邕工作3年以上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自愿到县以下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本专科最高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1.2万元/学年标准给予在校期间学费代偿。所需资金从同级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安排;属于服务基层青年人才的,从国家、自治区专项代偿资金安排。

    9。加大对基层青年人才政策倾斜。对招录(聘)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高定工资1—3个档次;申报职称时按规定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要求。对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提前1年进行职称申报。

    10。助推青年人才求职发展。对按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人才,按照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及等级给予300—22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符合规定的驻邕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发放求职创业补贴,5年补贴20万名以上青年人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

    11。给予青年人才就业见习支持。全市统筹建设350家左右就业见习基地,5年内满足驻邕各类院校1万名毕业生的见习需求。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每月1200元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给予基地内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每月1500元的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五象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人才服务环境优化支持

    12。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将青年人才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纳入市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体系。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方便青年人才办事和留邕创业就业。深入宣传南宁宜居环境、生活成本、基础教育、区位发展、城市活力等比较优势,稳定青年人才对南宁宜居、宜业、宜创的良好预期。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团市委,各县(区)委、开发区及五象新区党工委〕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及五象新区根据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各县(区)、开发区及五象新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在落实本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关于强化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撑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为有效促进科技、人才和金融相互融合,发挥综合金融手段对人才创新创业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营造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以人才提升促进产业转型,以人才资本助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南宁市;(二)由纳入《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留(来)邕创业大学生创办或参股;(三)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所属产业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本措施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在南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总部在南宁市注册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第三条  设立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基金,重点支持和服务我市初创期、成长期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着力解决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初创期融资难的问题,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运作。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章程等文件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条 鼓励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若该投资属企业首轮融资且投资期限不少于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风险奖励,单家机构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且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创业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六条 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跟投模式。为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对成功吸引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商业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孵化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等可按不高于社会机构本轮新增股权投资总额的30%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设立常态化人才企业(项目)投融资路演活动机制。依托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南宁先进技术育成中心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开展常态化人才企业(项目)投融资路演活动。将南宁市“企业(人才)项目投融资路演大会”(简称“南投会”)打造为品牌项目,通过将人才(项目)与资本、市场、创投机构等资源要素进行多元融合与高效重组,创新金融服务人才(项目)模式,强化资源共享,积极拓宽初创期人才(项目)的股权融资渠道。

    第八条 鼓励在南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开展贷款业务,若该贷款属于企业首笔贷款的,按实际放款金额的1%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单笔贷款获得奖励不超过2万元,单家机构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 鼓励在南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投放贷款,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南宁市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的0.15‰给予奖励。上述贷款扣除南宁市辖区以外的贷款新增额。单家机构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投放贷款,对上年年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且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对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贷款年平均余额=∑(∑年度内每笔贷款月末贷款余额/12)。单家公司(企业)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发挥政策性担保平台功能强化信贷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公益服务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合力开发低门槛抵质押的信贷产品,推动形成多方风险分担的政银担保合作模式。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人才创办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贷款企业所在县、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补贴0.5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挂牌补助。对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发债补助。

    第十三条 属于南宁市同类型的优惠措施,相关机构和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和机构,撤销其补助或奖励,责令退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信用档案,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享受本措施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南宁市的,应全额退还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措施有关补助或奖励等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第十六条 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科技局承担。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南宁市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措施发布之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关于南宁市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

    基地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南宁渠道”作用,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探索“离岸创新、海外孵化、南宁创业”的模式,依托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提高海外人才项目落地和技术转化成功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工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引导的原则组织实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具体功能定位如下:

    (一)探索灵活便利的国际招才引智新模式。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通过柔性引进的方式吸引海外人才到邕创新创业。重点吸引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

    (二)建立要素齐全的海外成果孵化平台。对意向在南宁市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提供市场、政策、技术、投资等前置服务,助力海外人才在国外完善创业项目或创业团队。对到邕转化的海外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体化的孵化服务。

    (三)打造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国际桥头堡。发挥南宁毗邻东盟、驻地领事馆较多、拥有一批面向东盟的合作平台的优势,以东盟市场需求为导向,聚集一批人才和优势技术、项目,开展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活动。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三条  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在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技术成果展示、技术项目推介实体平台,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四条  构建海外人才工作信息化平台。在南宁市智慧人才平台建设“南宁市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子网站,及时发布优惠政策、活动动态等信息,建立海外专家库、成果库、专利库、需求库,实现创业孵化在线申请、托管式创业服务在线支持、投融资项目在线对接等便捷服务,并逐步开发线上产品展示、技术交易、股权众筹等平台功能。

    第五条  组织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依托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设立南宁·东盟人才交流活动月海外分会场,广泛联络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等邀请海外人才参会,进一步扩大海外人才活动参与率。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举办高峰论坛、科技沙龙、创业交流、环境考察等活动,宣传南宁创新创业环境。

    第六条  促进科技成果向东盟国家转移。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服务入驻的海外人才科技成果“走向东盟”,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科技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并结合东盟市场的特点,提供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基地建设。鼓励建设符合南宁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给予基地运营方连续三年每年50万元以内的运营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按1:1分级承担。

    第八条  支持进驻基地。对入驻基地的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基地所在园区有关规定给予入驻补贴、资金配套、展会资助等优惠政策,对需进口的必要工作设备,按进口的必要工作设备的总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权益保障国际化。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已经出台的企业相关保障政策。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支持,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实行国际离岸公司通行规则,在公司经营地、公司权益规定、国际金融服务等方面享有国际通行权益。

    第十条  国际贸易便利化。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享受南宁市综合保税区提供的优惠物流保税服务,依托广西—东盟区域(南宁)外贸一体化综合体通关平台,享受涉及的保税、通关、商品交易、出口退税等外贸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多元化。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中介服务机构等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科技保险等业务。积极发挥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基金的作用,着力解决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初创期融资难题。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国际贸易结算和境外贷款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优惠。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第十四条  服务保障便捷化。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海外人才享受“一站式”保姆服务,即在公司注册、办公场所和住房租赁、医疗、子女入学、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工作许可、配偶就业、保险等方面实行全覆盖保障,按照南宁市海外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创新激励待遇。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全面对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人才政策,在成果转化、市场推广、技术交易、政府采购、收益分配、学术评定、科技交流等方面,对海外离岸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国内同等科技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待遇。海外离岸创新创业人才享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待遇。遵循国内外共同研发、国内统一申报的原则,建立海外专利国内申请、国际保护业务体系,实现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本地化。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科协具体指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基地所在开发区具体负责推动建设,协同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加大南宁市海外引智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外事、侨务、人社、科协、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和友好交流团体丰富的科技、人才和渠道资源,重点加强与桂籍华侨华人社团联络,加强与国际人才猎头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多渠道引进海外人才。

    第十九条  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认定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认定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南宁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更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队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海外人才引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人才具体包括:

    第一类,具有外国国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二类,具有中国国籍,并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三类,具有中国国籍,非公派赴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第四条  上述三类海外人才中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规定并获认定的,为南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指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需在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至少连续服务3年。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需在引进后每年在本市累计到岗工作3个月以上。

    第五条  我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统筹实施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通过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服务,营造有利于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办事高效的引才机制。

    第六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1000名左右各类海外人才。

    第二章  资助和激励

    第七条  对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急需紧缺海外人才,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以下待遇:

    (一)对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20%给予补贴。每位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人才,用人单位支付薪酬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实际支付薪酬的20%给予补贴。同一名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年只补贴一次。每位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对引进的海外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以下成绩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引进的海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平台项目或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奖项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入选省(部)级人才平台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人才荣誉奖项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引进的海外人才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根据获奖等次,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章  工作条件支持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引进的海外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海外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引进的海外人才主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对主要由企业和南宁市属机构承担建设、由引进的海外人才牵头、在南宁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研发创新平台,按我市相关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三)鼓励各类园区吸引海外人才投资或以转化的科研项目创办企业。各类园区对海外人才实际投资或技术入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三年初创期内,给予减免场地租金优惠。

    (四)引进的海外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引进海外人才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特设岗位解决。

    (五)引进的海外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职称,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六)用人单位参照引进的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的海外人才的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条  鼓励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海外人才,对每新接收一名海外博士后的设站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的科研资助,对入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阶段视为工作经历,计入工龄。

    第十一条  支持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单位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配套资金支持;每年最多给予10个项目市级立项,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人民币。对国家、自治区新批准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海外引智工作站建设,对经批准的海外引智工作站建站单位提供一次性启动建设经费5万元人民币。建站后优先承接我市在海外的引才引智交流活动,按工作任务获得工作经费和服务费。

    发挥海外引智工作站和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作用,对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按照我市引才举荐政策予以奖励。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海外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工作许可

    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经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在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1。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公安部门积极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R字(人才)签证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为其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人才)签证。

    (三)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人才需要落户南宁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子女入学

    引进的海外人才有子女入学需要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对获得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入学;对其他海外人才,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开发区安排入学。

    (五)配偶就业

    引进的海外人才的配偶工作安置由用人单位积极予以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获得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推荐工作,对其他海外人才,由用人单位报请其工作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推荐工作。

    (六)医疗

    1。经认定为我市A、B、C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优诊服务,在定点医院享受24小时专人接诊和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为海外人才提供医疗保障。

    (七)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八)服务

    统筹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门服务,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各项政策。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建立统一、高效的海外人才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一)市委组织部是我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引才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引才工程、政策项目实施效果检查、监督与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拟定引进海外人才的规划、编制发布引才目录、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服务办法,组织开展海外人才招聘活动。

    (三)财政、外侨、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工商、税务、宣传等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及其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宣传等工作。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侨联、科协、欧美同学会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五)在市政府驻国(境)外、市外机构加挂人才工作站牌子,增加驻(国)境外人才工作站布点,赋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职能,广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引进海外人才智力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一)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重大人才项目人选、建设平台载体、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讲学、项目聘用、研发合作、专题培训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发展和吸引各类优秀海外人才。

    (三)支持国际组织、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来我市开展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组建项目办公室,成立研发中心和办学实体,更好地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和技术。

    第十八条  围绕人才引进目标分类设置绩效考核标准,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我市海外人才政策宣传力度,使在我市工作和有意向来我市工作的各类海外人才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政策,并充分享受各项便利和优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和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人才的具体办法,创设相应的海外人才项目,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邕创新创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

    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承载能力,推动创新与产业衔接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扶持范围

    1。重点支持产业和领域。本政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

    2。重点扶持对象。本政策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在南宁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位于南宁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事业单位。本政策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指通过《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认定的A类至E类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一)培育增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平台

    3。升级打造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由企业和市属科研机构承担、高层次人才主持、服务南宁发展的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建设资助200万元;新认定为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建设资助5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建设资助30万元。同一依托单位、以相同建设内容获批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不重复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4。加强研发平台的早期培育和支持。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创新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主要采取引进高层次人才、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培育新建一批定位打造自治区级、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的创新载体,每个创新载体资助50万元。力争五年内培育建设20个以上创新载体。〔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二)强化产业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孵化

    5。引进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针对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中面临的创新与产业脱节问题,采取“政府引导、依托院校、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的模式,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统称“依托单位”)共建集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上市、平台建设于一体的高层次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政府与依托单位共同持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一定形式以土地、场地等固定资产和一般不超过40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入股,依托单位以研发设备、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现金等入股;政府不入股的,向依托单位提供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研究开发、设备购置、装修房租、物业水电等开支。力争五年引进共建2家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金融办,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6。打造高层次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载体。围绕重点产业和领域集群化发展需求,引进知名高校、国家科研机构到南宁建设一流的大学科技园、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定位打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孵化载体采用事前补助的形式,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场地装修、房屋租金、物业水电和日常运营等方面。鼓励既有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做大做强,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现行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补。以上奖补对象均不含已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载体。〔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投促局,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7。促进技术转移与技术市场发展。鼓励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南宁设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予以补助20万元。引导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升级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按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对技术转移中介予以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三)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8。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和中试生产需求,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孵化器、龙头企业等建设开放、共享、市场化运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力争五年内建设8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科研设备,按购置费的10%予以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上限100万元;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向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平台收取创新券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9。支持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线上公共技术服务共享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查询与预约、创新券申请与兑现等服务,对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上限2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四)着力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自主投入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1。支持承担国家研发创新任务。对企业和市属科研机构作为第一承担单位、高层次人才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按获批经费的20%配套支持,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2。强化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每年划拨100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企业专利申请和年费维持,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业和授权发明专利,开展专利产业化及托管服务等工作。具体政策按照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执行。〔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五)优化提升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13。储备培育高潜力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围绕“三大”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培育选拔一批高潜力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与领军人才形成良性人才梯队,支撑自主创新与产业升级发展。针对38岁以下、32岁以下具有较大潜质的科研人才,分别予以50万元、25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力争五年内培育150名以上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并引导进入自治区级、国家级人才计划。〔市科技局、市科协牵头,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4。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场地支持。经认定为A类至E类的高层次人才,在南宁创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场租补贴,第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属地财政承担。〔各县(区)、各开发区牵头,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五象新区配合〕

    15。健全“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支撑体系。依托各类天使投资基金,着力解决早期科技创新创业因抵押物少、风险高造成的融资难问题。采取政府提供一定比例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申请银行首次贷款、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投保科技保险,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市金融办、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6。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吸引符合本政策第1条所列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和人才团队落户南宁的,对获得国际和全国大赛前10名项目、省级大赛一等奖项目的,直接列为南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资助项目,并予以5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局、市科协,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7。激发国有企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等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国有企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薪酬制度。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8。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本市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实行政府首购。〔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三、附则

    19。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本政策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加快南宁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人才开发,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融合创新,集聚发展”“促进交流,开放合作”的原则,采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为我市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南宁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初具规模。鼓励兴办中小型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龙头企业。力争未来5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数量超过300家,行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形成广西最大的人力资源集聚区。

    (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辐射效应显现。配合自治区建设中国—东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世界100强、大中华区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左右。产业服务业态基本覆盖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良好业态,辐射带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

    (三)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形成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人力资源服务业成为人才开发配置和社会充分就业的主渠道。

    (四)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培养、引进一批行业高端人才和业务骨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年均增速15%以上, 5年内从业人员超过万人。

    (五)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引导其进行转型升级,调整服务项目结构,提供“专、精、深”的服务产品。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力争在5年内基本实现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实现由低端向专业和中高端方向转变,大幅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和竞争力。

    三、政策措施

    (一)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促进企业增量。鼓励兴办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增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体量,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繁荣发展。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实施期限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申请政府最高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2。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集聚度和竞争力。对国内外大、中型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3。实行企业经营奖励。鼓励企业扩大经营,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增速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按照我市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集团。对注册地在南宁,且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挂牌补助;对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发债补助。

    5。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化发展。立足南宁靠近东南亚的地缘优势,探索与东盟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可选择免税政策。具体实施期限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配合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6。配合开展中国—东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在自治区政策基础上,市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大力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辐射带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推动形成招聘、培训、薪酬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素质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事诊断等全方位、多业态的人力资源产业链。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

    7。实行引才举荐“伯乐计划”。对为我市成功全职引进两院院士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广西院士后备人选等其他经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每个机构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培养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队伍。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所需人才。重点培养一批行业高端人才,每年组织至少2期业内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名专业机构培训研修,或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推动行业高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一般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对获得相关从业职业资格证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满1年的人员,按照职业资格等级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9。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权责清单,推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市场化、社会化发展。

    10。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公共服务项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成功的,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成功的,按我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服务水平

    11。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人才和职业中介服务产品、服务行为、服务程序等标准的制定、实施,由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制定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地方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经营。

    12。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法制规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国家、自治区、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13。加大扶持力度。每年从市级财政中保障一定经费用于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包括平台建设、知名机构和项目引进、机构品牌培育、重大活动举办、品牌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行业统计、宣传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支持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14。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或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依旧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

    15。引导行业自律。整合现有资源,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筹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内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和自律的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的良好风气。

    16。建设信息平台。依托我市现有的人才网络平台,拓展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模块,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机构线上交流、交易平台,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和企业申报、审批信息化平台,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四、组织保障

    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和推动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五、附则

    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8.jpg" alt="">

    图片来源:南宁日报

    • 创业指南
    • 网上开店
    • 养殖视频
    • 理财
    • 政策
    • 技术
    • 致富视频

    推荐访问